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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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義聲,不於耳識印留行相,以於耳識非饒益故。
若許爾者,則與耳識俱生之餘聲,如何顯為耳識之所取義?應非所取義,以於耳識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
癸二、破常住無相緣 金剛、石等義,堅,不待他故,一切衆生識,應自然頓生。
俱有饒益故,此彼漸生者,說餘别刹那,此過如前說。
若謂諸無常法,雖無相不緣,然常金剛等法是無相緣。
破曰:汝許為堅固之金剛及石塊等義,應自然頓生一切衆生之識,以不待餘緣,能生緣自之識故。
若謂由俱有緣作饒益故,緣此金剛等之有境,漸次生者。
破曰:是則應說,金剛、石等前後刹那各異,以緣自識次第生故。
若許爾者,則此中亦有如前已說「緣自之識,應無相則不現,以於彼時已壞滅故」之過失。
辛三、複以經理成立 彼由自領受,都無可辯诤。
彼義性不成,由正念成立。
自行境無别,無各異領受,謂此是如此,或非是如此, 應無此别異。
唯由領受許,非能辨各異。
無明顯各異,無辨覺,如孿。
現義之識,對婆沙師不須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以自領受於彼義理全無所诤故。
現義之識,其義相之自性不成就,彼亦無不成之過失。
以由正念能成立故。
又現義識,謂如是了知色,非如是了知聲,應無此差異,以無領受義差異故。
以未現起自所行境行相差異而分辨故。
僅由感覺,不能分辨了達義之任何差異,以無明顯能分辨差異者,則無能辨差異之覺故。
喻如孿生等,則易誤為一人。
庚二、成立自證 分四:辛一、由成二相即成自證,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三、由破他領受而成立,四、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初又分二:壬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由成立二相,亦多成自證。
以現自體相,即成領受故。
由彼事之覺,識滅如何受?彼不受自體,無餘遮領受。
具現義之識, 彼向外顯現。
能緣覺之覺,常内向我故。
所有現境者,彼得非受彼。
由能成立識有二相,即亦多分成立自證。
(多分,盛寶解為「附帶」成立之意。
)以現起自體之行相,爾時即成立,由能取相(即自證)領受彼行相故。
若謂是由後識領受者,破曰:如何由有前覺事行相之後覺領受前覺?應不領受,以於爾時前覺已滅故。
又彼後識,應無餘遮領受前識,以不領受自體故。
以現任何境行相之彼後識,亦應得非領受彼前識,以彼具現義之識(即緣境相之識)是向外顯現,其覺之能緣覺,是常向内我故。
壬二、破救 若謂由相同,何有餘領受?一切相同者,應得互領受。
若覺同領受,彼非同領受。
彼自領受彼,彼非有同因。
所作業建立,此世間為因。
自體性領受,由增益錯亂, 說領受青等。
非領受餘體。
覺是青等事,為何外義量? 覺非青等事,如何領受義?若時領受體,非有相同因, 此由自成立,何用以義成?若一切體同,識即應非識。
若一分相同,一切受一切。
如青等體故,許領受青等。
如是受體故,彼亦應領受。
言領受領受,非如義決定, 故無過失者,義亦常無彼。
若有有性因,領受何故無? 若謂由與彼相同,即領受彼,何用有餘能立耶?破曰:若爾,一切相同者,應皆得互相領受,以互相同故。
若謂彼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
破曰:是則彼應非由相同而成領受,以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故。
彼能領受識之自證,應非以同義為因,以是能自領受之所建立故。
(以能自領受建立自證,非由與義相同而建立自證。
)他問:若爾,何為同義之所立耶?曰:此同義非無所立,以是世間所作業了達義建立之因故。
(由與義相同而建立為了達彼義。
這在上文自證現量時已廣說。
)現青根識非由領受他體性,而稱為領受青等,是由領受自體自性之行相,唯由增益錯亂,而稱為領受青等故。
若謂現青根覺,應於外義非任何量,以是現起青等事之行相故。
(意謂隻現起行相,則非緣彼事體,故對彼非是量也。
)曰:彼現青根覺,如何是領受彼義?應非領受義,以非現起外青等事之行相故。
若時領受體性非以相同為因,則此領受識之自證,何須用同義性成立?以可自領受即成立故。
若識與義相同者,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則識應非識,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故。
若由一分與義相同,而立為領受義者,則應一切識領受一切義矣(識與境總有一分相同故)。
若謂由從青等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許為領受青等者,破曰:如是彼後現青根識,亦應領受前現青根識,以從前現青根識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
若謂領受前領受,非如於義引生決定,故無過失者,破曰:現青根識,應不了達青色,以於青義亦常無彼決定故。
(後識緣前識,若不引定智,則識緣青色亦應不引定智,理相同故。
)若謂於青義,有引生決定之因,謂從彼生及與彼相同者。
破曰:後現青根識,何故於前領受現青根識不引決定?應引決定,以從彼生及與彼相同故。
辛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分四:壬一、觀明了是否識體,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三、若是 識體自證成立,四、破自覺非現。
今初: 複見白等時,白等明顯性,此了别明顯,所有生起現, 為離白等顯,餘事或彼體? 複次見白色時,白等明顯自性,生起明顯了别現相,此現相為離白等明顯外,是餘事,抑是彼體性?(白等明顯,即於識上白等明了顯現,而識又明了白等。
所見白等,為離明顯之識外,而是餘事?為即是彼識體?) 壬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餘事。
明非明,如何明顯白?識明,彼非明,衆生盡非明。
明由餘明明,應成無窮故。
無見系屬識,如何彼簡别? 二中知一時,非有見第二。
若見二系屬,乃決定謂見。
由何見相同,由餘心而見,說言見彼者?是則自證成。
若不了自事,何能了他體?若由同領受,如前已除遣。
若緣諸見同,義非先有見。
如何彼決定,彼與所見同? 諸不許相同,彼則無見二。
爾時義與識,豈能說彼等? 若謂是餘事者,破曰:白等明顯之識,如何能顯白等?應不能顯,以自非明顯故。
此因決定,以若顯義,識是明顯。
若識非明顯,則無餘衆生皆非明顯故。
若謂由後識明顯者,破曰:明明顯白等之識,其能顯應無窮,以要由他而明顯故。
又彼識如何以白色簡别而憶念?(即回憶﹁見白色﹂之識。
)應不能憶,以不知見與白色之系屬故(能見根識與所見白義之連系)。
何以故?以汝二法了知一時,不是第二故(識與境,憶識則不知境,憶境則不見識。
)根本因決定,以決定謂見境者,則須見境識二者之系屬故。
若謂由見白色之識與白色相同,由餘後心而見,於彼說見白色者。
破曰:此即成立自證,以是同義之識故。
(此後識既見前識與義相同,則證明前識亦自知也。
)若能取相不了自事,如何能了他體?應不能了。
若謂由與義相同而說領受者,亦不應理。
彼如前已破除故。
如何由彼念智而決定彼義與所見相同?應不決定,以彼義非先所取故。
又解為先見義時,識非有故。
若俱見義識,方可執為相同故。
彼薩婆多師,應不俱見義與識,以彼亦不許識與義相同故。
以許彼時,豈能說此是義此是識,而各别說彼等義與識耶? 壬三、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若是自事者,彼應能自顯。
若彼不顯者,應不能顯義。
若謂白色明現,是緣白識之自事者,破曰:若爾,緣白色識應自明顯,以汝所明現白色,是自體物故。
又緣白識應不能顯義。
何以故?以不自顯故。
壬四、破自覺非現 分二:癸一、明自覺是現事,二、若是自覺不現太為過失。
初又分二:子 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諸非自了宗,不見一切義,說覺非現者,此於彼亦答。
由依、緣、修别,而别異轉者,苦樂欲等别,現成彼即覺。
彼知除彼外,不知餘少異。
對諸說覺非自了之宗,所說應不見一切義之理,對諸說覺非由現量成立者,此亦答覆。
以自覺若是不現事,則不能各别說義與識故。
彼由現量成立之苦樂欲不欲等差别,即是覺性,以由所依根、所緣境及修習作意等差别,有适悅逼惱等差異轉故。
此苦樂等即成立自證,以有能領受,而彼領受汝之識,離汝之外,不知有餘少許異體物故。
子二、破救 若由餘了者,彼亦餘所行。
若彼生彼現.覺所了,非餘。
於餘能緣者,亦定有此二。
若非從彼生,亦非彼現者, 彼覺應無境。
若不取彼者,亦不緣諸總,彼非少許事, 此於前已說。
故彼現義者,離彼覺非餘,現及自了成。
若謂雖緣彼,而非現量者,義同,由何異?若由具不見, 及一義等故,領受決定者,餘畢竟不緣。
領受别已除。
諸瑜伽現量,領受他樂等,由領受相同,彼如彼逼惱。
若時自現為.苦自體,則惱。
非是緣彼識,爾時無彼過。
以是一切識,緣、領受各異。
同義是為緣,自顯是領受。
若謂其因不成,其苦樂等是由後起識所領受,以餘後起識所了知故。
破曰:若爾,彼苦樂等亦應是餘人之覺所行所領受,以彼了知故。
若謂彼樂所生及現彼樂之覺方能了知,非餘覺所了者,破曰:能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了知自身之樂,以汝亦決定有從自身之安樂所生及現安樂之二事故。
若謂此因不成,餘人之識非從自身之安樂所生,亦非現為彼樂者。
破曰: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成無境者,以彼不取自身之安樂故。
若謂以安樂之總為所取義者,破曰:彼識應亦不緣安樂之總為所取義。
前已說﹁彼總無少許實事﹂故。
如是之覺,應是現量所成,及成立自證,以汝所現義,彼非離自體而為餘體之覺故。
(意為彼覺所現義,即是彼覺,非是餘物。
)若謂餘人之覺,雖能緣自身之樂,然非現量,故非能領受。
破曰:緣自身安樂之自他二覺,由何於自身安樂有是否現量之差異?應無差異,以同以彼樂為所取義故。
若謂自身之樂,決定為自覺所領受,以彼具有應領受不見之業(即現在不能見,而必受報之宿業),及為與我一義而和合(似是勝論義),等攝是自在所歡喜故(自在派義)。
他覺則不領受,因由相反故(謂不具彼業等)。
破曰:若爾,則他人之覺應畢竟不能緣,以彼緣慮不具不見之業故。
又彼樂等,由自他覺,有領受不領受之差别,不應道理,彼已破除故。
又諸許瑜伽現量能領受他人安樂等之宗中,彼諸聖者如有苦者,應亦被痛苦逼惱,以與彼領受痛苦相同故。
若謂由無不悅意境與根集合,故諸聖者不生彼所起苦。
破曰:汝宗痛苦生起非是受苦。
然彼聖者應領受苦,以生起緣苦之識故。
外問:汝自宗雲何?曰:彼諸聖者他人之苦非逼惱因,他人之樂非利益因,以非領受他人之苦等故。
又諸聖者,他人之苦應不如是逼惱,僅是生起緣彼之識故。
此因決定,以若是被苦逼惱者,則是自己現為苦之自體故。
若緣彼非必領受彼,以是一切識之緣慮與領受各異,以與義相同,安立為緣義。
領受彼體性,須自己明顯生為彼體性故。
癸二、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分二:子一、應由因了知,二、明因非有。
今初: 複由無現量,覺應由因知。
彼亦根義覺,或是前作意。
除此因果聚,餘系屬非有。
不見功能故。
複次自覺,應由因而了知,以是量所成,而無現量成立故。
若許爾者,則彼因應是根及義,或根覺,或先前作意。
以須由因了知,而無餘因故。
若謂後因不成,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
破曰:果法根識。
除彼等三因緣外,非有我意連系之因,以不見彼有饒益之功能故。
子二、明因非有 分二:醜一、成立根覺之因非有,二、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初又分五:寅一、 根等非因,二、顯義非因,三、義法非因,四、覺法非因,五、果因非有。
今初: 彼誤故非根,其義亦如是,覺、作意是識。
彼亦不成立
若許爾者,則與耳識俱生之餘聲,如何顯為耳識之所取義?應非所取義,以於耳識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
癸二、破常住無相緣 金剛、石等義,堅,不待他故,一切衆生識,應自然頓生。
俱有饒益故,此彼漸生者,說餘别刹那,此過如前說。
若謂諸無常法,雖無相不緣,然常金剛等法是無相緣。
破曰:汝許為堅固之金剛及石塊等義,應自然頓生一切衆生之識,以不待餘緣,能生緣自之識故。
若謂由俱有緣作饒益故,緣此金剛等之有境,漸次生者。
破曰:是則應說,金剛、石等前後刹那各異,以緣自識次第生故。
若許爾者,則此中亦有如前已說「緣自之識,應無相則不現,以於彼時已壞滅故」之過失。
辛三、複以經理成立 彼由自領受,都無可辯诤。
彼義性不成,由正念成立。
自行境無别,無各異領受,謂此是如此,或非是如此, 應無此别異。
唯由領受許,非能辨各異。
無明顯各異,無辨覺,如孿。
現義之識,對婆沙師不須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以自領受於彼義理全無所诤故。
現義之識,其義相之自性不成就,彼亦無不成之過失。
以由正念能成立故。
又現義識,謂如是了知色,非如是了知聲,應無此差異,以無領受義差異故。
以未現起自所行境行相差異而分辨故。
僅由感覺,不能分辨了達義之任何差異,以無明顯能分辨差異者,則無能辨差異之覺故。
喻如孿生等,則易誤為一人。
庚二、成立自證 分四:辛一、由成二相即成自證,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三、由破他領受而成立,四、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初又分二:壬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由成立二相,亦多成自證。
以現自體相,即成領受故。
由彼事之覺,識滅如何受?彼不受自體,無餘遮領受。
具現義之識, 彼向外顯現。
能緣覺之覺,常内向我故。
所有現境者,彼得非受彼。
由能成立識有二相,即亦多分成立自證。
(多分,盛寶解為「附帶」成立之意。
)以現起自體之行相,爾時即成立,由能取相(即自證)領受彼行相故。
若謂是由後識領受者,破曰:如何由有前覺事行相之後覺領受前覺?應不領受,以於爾時前覺已滅故。
又彼後識,應無餘遮領受前識,以不領受自體故。
以現任何境行相之彼後識,亦應得非領受彼前識,以彼具現義之識(即緣境相之識)是向外顯現,其覺之能緣覺,是常向内我故。
壬二、破救 若謂由相同,何有餘領受?一切相同者,應得互領受。
若覺同領受,彼非同領受。
彼自領受彼,彼非有同因。
所作業建立,此世間為因。
自體性領受,由增益錯亂, 說領受青等。
非領受餘體。
覺是青等事,為何外義量? 覺非青等事,如何領受義?若時領受體,非有相同因, 此由自成立,何用以義成?若一切體同,識即應非識。
若一分相同,一切受一切。
如青等體故,許領受青等。
如是受體故,彼亦應領受。
言領受領受,非如義決定, 故無過失者,義亦常無彼。
若有有性因,領受何故無? 若謂由與彼相同,即領受彼,何用有餘能立耶?破曰:若爾,一切相同者,應皆得互相領受,以互相同故。
若謂彼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
破曰:是則彼應非由相同而成領受,以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故。
彼能領受識之自證,應非以同義為因,以是能自領受之所建立故。
(以能自領受建立自證,非由與義相同而建立自證。
)他問:若爾,何為同義之所立耶?曰:此同義非無所立,以是世間所作業了達義建立之因故。
(由與義相同而建立為了達彼義。
這在上文自證現量時已廣說。
)現青根識非由領受他體性,而稱為領受青等,是由領受自體自性之行相,唯由增益錯亂,而稱為領受青等故。
若謂現青根覺,應於外義非任何量,以是現起青等事之行相故。
(意謂隻現起行相,則非緣彼事體,故對彼非是量也。
)曰:彼現青根覺,如何是領受彼義?應非領受義,以非現起外青等事之行相故。
若時領受體性非以相同為因,則此領受識之自證,何須用同義性成立?以可自領受即成立故。
若識與義相同者,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則識應非識,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故。
若由一分與義相同,而立為領受義者,則應一切識領受一切義矣(識與境總有一分相同故)。
若謂由從青等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許為領受青等者,破曰:如是彼後現青根識,亦應領受前現青根識,以從前現青根識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
若謂領受前領受,非如於義引生決定,故無過失者,破曰:現青根識,應不了達青色,以於青義亦常無彼決定故。
(後識緣前識,若不引定智,則識緣青色亦應不引定智,理相同故。
)若謂於青義,有引生決定之因,謂從彼生及與彼相同者。
破曰:後現青根識,何故於前領受現青根識不引決定?應引決定,以從彼生及與彼相同故。
辛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分四:壬一、觀明了是否識體,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三、若是 識體自證成立,四、破自覺非現。
今初: 複見白等時,白等明顯性,此了别明顯,所有生起現, 為離白等顯,餘事或彼體? 複次見白色時,白等明顯自性,生起明顯了别現相,此現相為離白等明顯外,是餘事,抑是彼體性?(白等明顯,即於識上白等明了顯現,而識又明了白等。
所見白等,為離明顯之識外,而是餘事?為即是彼識體?) 壬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餘事。
明非明,如何明顯白?識明,彼非明,衆生盡非明。
明由餘明明,應成無窮故。
無見系屬識,如何彼簡别? 二中知一時,非有見第二。
若見二系屬,乃決定謂見。
由何見相同,由餘心而見,說言見彼者?是則自證成。
若不了自事,何能了他體?若由同領受,如前已除遣。
若緣諸見同,義非先有見。
如何彼決定,彼與所見同? 諸不許相同,彼則無見二。
爾時義與識,豈能說彼等? 若謂是餘事者,破曰:白等明顯之識,如何能顯白等?應不能顯,以自非明顯故。
此因決定,以若顯義,識是明顯。
若識非明顯,則無餘衆生皆非明顯故。
若謂由後識明顯者,破曰:明明顯白等之識,其能顯應無窮,以要由他而明顯故。
又彼識如何以白色簡别而憶念?(即回憶﹁見白色﹂之識。
)應不能憶,以不知見與白色之系屬故(能見根識與所見白義之連系)。
何以故?以汝二法了知一時,不是第二故(識與境,憶識則不知境,憶境則不見識。
)根本因決定,以決定謂見境者,則須見境識二者之系屬故。
若謂由見白色之識與白色相同,由餘後心而見,於彼說見白色者。
破曰:此即成立自證,以是同義之識故。
(此後識既見前識與義相同,則證明前識亦自知也。
)若能取相不了自事,如何能了他體?應不能了。
若謂由與義相同而說領受者,亦不應理。
彼如前已破除故。
如何由彼念智而決定彼義與所見相同?應不決定,以彼義非先所取故。
又解為先見義時,識非有故。
若俱見義識,方可執為相同故。
彼薩婆多師,應不俱見義與識,以彼亦不許識與義相同故。
以許彼時,豈能說此是義此是識,而各别說彼等義與識耶? 壬三、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若是自事者,彼應能自顯。
若彼不顯者,應不能顯義。
若謂白色明現,是緣白識之自事者,破曰:若爾,緣白色識應自明顯,以汝所明現白色,是自體物故。
又緣白識應不能顯義。
何以故?以不自顯故。
壬四、破自覺非現 分二:癸一、明自覺是現事,二、若是自覺不現太為過失。
初又分二:子 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諸非自了宗,不見一切義,說覺非現者,此於彼亦答。
由依、緣、修别,而别異轉者,苦樂欲等别,現成彼即覺。
彼知除彼外,不知餘少異。
對諸說覺非自了之宗,所說應不見一切義之理,對諸說覺非由現量成立者,此亦答覆。
以自覺若是不現事,則不能各别說義與識故。
彼由現量成立之苦樂欲不欲等差别,即是覺性,以由所依根、所緣境及修習作意等差别,有适悅逼惱等差異轉故。
此苦樂等即成立自證,以有能領受,而彼領受汝之識,離汝之外,不知有餘少許異體物故。
子二、破救 若由餘了者,彼亦餘所行。
若彼生彼現.覺所了,非餘。
於餘能緣者,亦定有此二。
若非從彼生,亦非彼現者, 彼覺應無境。
若不取彼者,亦不緣諸總,彼非少許事, 此於前已說。
故彼現義者,離彼覺非餘,現及自了成。
若謂雖緣彼,而非現量者,義同,由何異?若由具不見, 及一義等故,領受決定者,餘畢竟不緣。
領受别已除。
諸瑜伽現量,領受他樂等,由領受相同,彼如彼逼惱。
若時自現為.苦自體,則惱。
非是緣彼識,爾時無彼過。
以是一切識,緣、領受各異。
同義是為緣,自顯是領受。
若謂其因不成,其苦樂等是由後起識所領受,以餘後起識所了知故。
破曰:若爾,彼苦樂等亦應是餘人之覺所行所領受,以彼了知故。
若謂彼樂所生及現彼樂之覺方能了知,非餘覺所了者,破曰:能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了知自身之樂,以汝亦決定有從自身之安樂所生及現安樂之二事故。
若謂此因不成,餘人之識非從自身之安樂所生,亦非現為彼樂者。
破曰: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成無境者,以彼不取自身之安樂故。
若謂以安樂之總為所取義者,破曰:彼識應亦不緣安樂之總為所取義。
前已說﹁彼總無少許實事﹂故。
如是之覺,應是現量所成,及成立自證,以汝所現義,彼非離自體而為餘體之覺故。
(意為彼覺所現義,即是彼覺,非是餘物。
)若謂餘人之覺,雖能緣自身之樂,然非現量,故非能領受。
破曰:緣自身安樂之自他二覺,由何於自身安樂有是否現量之差異?應無差異,以同以彼樂為所取義故。
若謂自身之樂,決定為自覺所領受,以彼具有應領受不見之業(即現在不能見,而必受報之宿業),及為與我一義而和合(似是勝論義),等攝是自在所歡喜故(自在派義)。
他覺則不領受,因由相反故(謂不具彼業等)。
破曰:若爾,則他人之覺應畢竟不能緣,以彼緣慮不具不見之業故。
又彼樂等,由自他覺,有領受不領受之差别,不應道理,彼已破除故。
又諸許瑜伽現量能領受他人安樂等之宗中,彼諸聖者如有苦者,應亦被痛苦逼惱,以與彼領受痛苦相同故。
若謂由無不悅意境與根集合,故諸聖者不生彼所起苦。
破曰:汝宗痛苦生起非是受苦。
然彼聖者應領受苦,以生起緣苦之識故。
外問:汝自宗雲何?曰:彼諸聖者他人之苦非逼惱因,他人之樂非利益因,以非領受他人之苦等故。
又諸聖者,他人之苦應不如是逼惱,僅是生起緣彼之識故。
此因決定,以若是被苦逼惱者,則是自己現為苦之自體故。
若緣彼非必領受彼,以是一切識之緣慮與領受各異,以與義相同,安立為緣義。
領受彼體性,須自己明顯生為彼體性故。
癸二、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分二:子一、應由因了知,二、明因非有。
今初: 複由無現量,覺應由因知。
彼亦根義覺,或是前作意。
除此因果聚,餘系屬非有。
不見功能故。
複次自覺,應由因而了知,以是量所成,而無現量成立故。
若許爾者,則彼因應是根及義,或根覺,或先前作意。
以須由因了知,而無餘因故。
若謂後因不成,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
破曰:果法根識。
除彼等三因緣外,非有我意連系之因,以不見彼有饒益之功能故。
子二、明因非有 分二:醜一、成立根覺之因非有,二、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初又分五:寅一、 根等非因,二、顯義非因,三、義法非因,四、覺法非因,五、果因非有。
今初: 彼誤故非根,其義亦如是,覺、作意是識。
彼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