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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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謂第一念心見青時,有青行相。
第二憶念見青時,謂我曾見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
若初見青時不帶青行相,則次追憶之念心,如何能帶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謂初現青之根識,次憶青之念識,以後憶彼之念識等。
此後後之識,較前前識增一所取相,謂由義體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覺念識,由第三覺第二念識所了知故。
(此是說:初根識以青為所取相,識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與根識為二所取相,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三憶前念青心之心,則有三所取相,謂青相、根識及念青心。
自身為能取相。
故後後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 癸二、破答 由是義果性,憶識憶義故。
若由於錯誤,而相合雜者, 現相與作意,亦皆應如是。
如是一切果,皆與因同緣。
故無陶師等,應不憶念瓶。
識由何差别,依止義相同, 除同餘何為?見雙生等故。
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決定能緣心,應不能分辨。
故青等自性,現前安住覺。
與義相合系, 由第二覺緣。
餘則唯初一,義生故系屬。
不見前義屬,後後識則非。
若謂由於識是義之果,故憶念能見識時,即亦憶念所見義。
然由於錯亂,将所憶念之識與義,合雜為一,誤為識具義之行相,非實具彼行相也(此是薩婆多等義)。
破曰:若以識是彼之果,故憶果時即亦憶其因者,則憶識時亦應憶念現相、諸根、作意等,以識亦是彼等之果故。
又識亦應具彼等之行相,與彼等合雜,理由相同故。
如是若未憶陶師等,應不憶瓶等,以一切果亦應與因同時緣故。
若謂現義之識,由義有所作之殊勝差别,故憶念有義之行相,根與作意等無所作,故不與彼等同時憶念者。
破曰:現義之識由義所作之殊勝差别,除現義識與義相同之外,餘有何所為?識與義相同之分,即是憶念現義識具義行相之不共因故。
(由有與義相同分,故憶具義行相,若無相同分,則不憶彼行相。
故與義相同分,即能憶具彼行相之不共因。
)喻如見孿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誤為一人而憶(識依止義相同,即識具彼行相)。
第二覺念之自性,應唯住於一能取相,以初現青根識之自性,非有二相,單有一能取相故。
若許爾者,則現青根識與念青之識,決定能緣之心應不能分辨彼二識之所取相各異,以單有一能取相故。
現青根識,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體性現前安住之覺(即現青識),為有青義行相合雜系屬第二覺念識之所緣慮故。
(第二覺念識憶前見青色即自帶青相,故能證前識亦有青相也。
)除現起青相外,餘由是青之親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則唯一最初現青根識,是從青義親生故,與青義相系屬,其後後憶念識,應非憶念具青行相,以不見與前青義親系屬故。
辛二、以論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二、以一義現多成立,三、以無體明現成立,四、遠近中之差别成立,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初又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定與覺俱時,所頓領受境,除彼而為餘,由何相成立? 如亂識二月,雖無而見異。
青黃等異法,非有決定受。
無受或有義,或無義之受,未見有領受,故彼等非異。
故識時現義,非離識為餘,此極難遮止。
謂現青識由是青果故,憶念具青相,不應道理。
由青色與現青根識非異體故。
成立彼者謂青色離緣青識為餘物由何相成立?應不成立,以決定與緣青識同時頓領受故。
外曰:青色與緣青識二法,應是異體,以現為異體故。
破曰:不遍,是錯亂識見為異故。
喻如本無,而見二月。
根本因決定,如青黃等諸異體者,則無決定同時領受故。
於緣青識時,所現青義,非離緣青識有餘實體,極難遮止。
以青色與緣青識,非異體故。
若無緣青識領受,或少許青義可緣,或無可緣青義之領受緣青識,亦不見能領受故。
(意謂離能緣識,無所緣青,離所緣青亦無能緣識。
) 癸二、斷诤 雖有諸餘因,諸根識無故,比知有異因。
若不說決定, 從等無間緣。
從種子生芽,由煙成立火,如此依外義。
作者住證知,若現彼體性,如是定系屬,若計依彼覺, 此有何相違?煙應非火生,非由果知因。
彼縱然是因, 由何知決定?彼亦現煙覺,明醒習氣者,現為火覺性, 了知非火性。
心續彼堪能,習氣為心要,現煙覺明顯, 故從火生煙。
智者有此說。
依止於外義.說二相,彼複由定俱受成。
若謂諸根覺,離根意外,比知定有異因,以雖有根意等,餘因或暫不生,或暫生故。
其彼餘因,即外青色。
破曰:若不說從等無間緣之習氣醒發決定生者,實爾。
然現青根識,由暫生之原因,不須有外青為所緣緣,以從醒發等無間緣之習氣決定生故。
若謂從種子生芽,及說以煙成立火。
如此皆是依止外義,若無外義則不得成。
破曰:種子為芽之作者,煙為火之證明而住。
彼等亦非無外義而不成,若計所現彼因果體性,是依如是決定系屬之覺體,有何相違?都無違故。
若謂應非由煙果了知火因,以煙應非火生故。
唯與自習氣相系屬故。
彼火縱是煙因,應非由煙決定了知火,以因果錯亂故。
曰:由煙比火,彼亦非比知外義,是由現煙之覺,明了醒發習氣之覺性了知現火之覺故(「明醒習氣者」句,盛寶連下句解為「現火覺」)。
若謂彼現煙覺從現煙之習氣生,不從現火生,故非能證知現火也。
曰:是從火生煙,以心相續中,堪能現火之習氣為心要者現為火覺,由此而顯現為煙覺故。
智者唯識師,可說從火生煙之建立,以彼是量所成立故。
問:若無外義,雲何依外說覺二相耶?曰:依於外義宣說二相,有所為義,是為引導說外義者(經、有二部),入真實義故。
彼覺二相非不成立,以決定俱領受而成立故。
壬二、以一義現多成立 由根别明顯、不明、間雜等,現異能緣識,緣慮於一義。
若彼義非現,義自性一故,彼義一切意,自性應成一。
依義而生起,随彼體性作,彼亦由餘某,以某分成異。
如子依於父,雖是彼父色,由某、以某分,而可得差異。
彼現義識,若非由義現為具義行相者,則有彼瓶色義之一切意根識等,其現相應唯一自性,以所取義自性是一,無行相而緣故。
然不能許爾,以由根差别,現相明顯、不明顯及間雜等執為各異之識,是緣一義故。
他難曰:現義之識,瓶色現明顯不明顯,不應道理,同現一瓶色行相故。
答曰:雖是依所取義而生,随彼瓶色行相體性而作,然瓶色明不明顯應理,以從餘某等習氣亦由某形色等分,使瓶色成明不明顯各異故。
喻如子依於父,雖持彼父色,然由某緣,以某形色等分,異於父色而可得也。
壬三、以無體明現成立 如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青紅色鮮明,目不明所見。
彼若是外事,明根何無能?若見真,見彼.如何是根壞? 翳淨明利眼,所見超根境,餘人所見義,如何非明顯? 除現、根、作意,知餘一功能,故餘非是因,非因何為境? 若彼是覺因,如何觀待燈?唯由燈有故,亦非二俱因。
覺之二相成立,以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行相,青紅鮮明,眼不明者見彼相故。
若謂燈焰花圈是外義事者,破曰:燈焰花圈,根明利之識,為何反無見彼之功能?應有彼能,以是根識可見之外義故。
又見彼花圈之根識,雲何是根失壞?應非失壞,以見真實義故。
又見花圈之識,如餘人所見彼義,汝雲何非明顯?應亦明顯。
以依止眩翳所淨之明利眼,能見超根義故。
(「翳淨明利眼」句,盛寶解為反攻語。
「眩翳應能淨眼根過失,以由彼眩翳之力,能見超出明眼根識境之自相義故」。
)又見燈焰花圈之根識,其餘燈焰花圈應非汝之因,以除現相、根及作意之外,更無餘法,了知唯從一功能生故。
(盛寶解為:「除自因現相、根及作意外,餘一外燈之功能,以量了知。
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
」)若許爾者,則彼如何是所取外境?應非外境也。
若謂彼花圈是彼覺之因者,破曰:則彼如何觀待於燈?應不待燈而有也。
若謂燈與花圈,俱是彼識之因者,破曰:非彼二俱是因,唯有彼燈為所緣緣故。
壬四、以遠近中差别成立 分三:癸一、出難,二、破救,三、結。
今初: 遠近等差别,明不明不可。
若謂無所取義之識雖是二相,有所取義之識則非二相者。
破曰:從遠近等差别而望之根識,瓶色不應有明不明現相,以於瓶色無行相而了知故。
癸二、破救 若現别故爾。
彼間隔無隔,見不見應等。
若由現不明, 不見某細分,故而各異者。
外義一,何由.見不見各異? 微塵多各異,何見不見異?若現明不明,差别覺異者。
由餘異無異,何由而現異?彼現何不明?障故。
此何非? 薄故。
現亦爾。
餘非薄有性。
最近現極明,彼亦應顯現。
若彼依無見,有餘色生者。
彼等應互障,則現是能障, 彼應唯現一。
不障,應頓見.明不明自性。
由無見障一,由無義非義,無見彼何為? 若謂由現相差别,故成明不明顯(此轉計於境識之中間,有一現相)。
破曰:則於瓶色或明了見,或不明了見,應皆相同。
以彼現相於中間隔及不間隔皆相同故。
若謂自遠望時,由現相不明了,故彼瓶色細分有不可見,故有明不明之差别者。
破曰:彼瓶色為是粗無分一體?抑是衆多微塵?若如初者,則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見及不見之異?應非有異。
以是粗無分一外義故。
若如第二,亦由何而有明見不見之差異?以是衆多微塵體各異故。
若謂由現相明不明之差别,故於覺現明不明之差異者。
破曰:彼瓶為何由他現相明不明各異,而現明不明各異?應不如是,無異分故。
試問自遠望時,彼現相為何不明顯?若謂由塵所障故者,試問:彼塵此自近看時,為何非障?若謂薄故者,破曰:自近看時,彼現相亦應微薄,以塵障微薄,理由相同故。
若自餘遠處望時,現相與塵非薄應厚,以塵障濃厚,理由相同故。
又極近看瓶之眼識,彼現相應極明顯,以於瓶色極接近故。
若許爾者,則彼瓶色亦應極明顯也(事實不爾)。
若謂瓶色随遠近看,依於無見之業,生餘明不明之業色,故瓶色成明不明顯者。
破曰:彼明不明諸業色,為互相障否?若互障者,則彼諸明不明業色,於彼眼識應唯現一種,以於眼識可觀,而於眼識現時互相障故。
若謂不互障者,破曰:則遠近看瓶色之眼識,應頓見明不明之業色自性,以彼是根識可見者,而又互不相障故。
若謂由無見業障蔽一種,故不俱見者。
破曰:自遠近望瓶色之人,其不見業於汝何為?應無能為。
以不見業全無饒益之義及不益之非義故。
癸三、結尾 故依義所生,領受如其因,能緣行相異。
餘惡慧惡宗。
其依義所生領受根識,如其習氣醒發之因,而緣行相各異。
其餘許無行相而緣者,是惡慧惡宗故。
壬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分二:癸一、破無常無相緣,二、破常住無相緣。
今初: 識、聲與燈等,是現量及餘,能生其以前,諸刹那滅故, 由何而於識,已無而明顯?若顯餘非益,應顯一切義。
若從因決定,識此計亦無。
彼作識無彼,然現為義故, 而說彼明顯。
其餘俱生義.非益,不作相。
識非以自相,而辨其行相,如何能明顯? 諸識及聲,并燈等,由何於根識無行相而明顯?應不能顯。
以於彼時(根識生時),已壞滅故。
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
以是緣自現識及餘念識之能生因故。
若謂彼聲作同時耳識之所取義者,破曰:緣聲耳識應能顯一切義,以将非作饒益之餘聲,顯為所取義故。
若謂由與彼聲從一聚因生,故決定為所取義者。
破曰:緣聲耳識,由與聲從一聚因生,故分别為所取義者,此亦不應理。
若如是者,則同時之耳根亦應成為所取義故。
然由彼聲所作之耳識,當自之時雖已無彼聲,然說顯彼聲,以具彼聲義行相而現故。
與耳識俱生之
第二憶念見青時,謂我曾見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
若初見青時不帶青行相,則次追憶之念心,如何能帶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謂初現青之根識,次憶青之念識,以後憶彼之念識等。
此後後之識,較前前識增一所取相,謂由義體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覺念識,由第三覺第二念識所了知故。
(此是說:初根識以青為所取相,識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與根識為二所取相,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三憶前念青心之心,則有三所取相,謂青相、根識及念青心。
自身為能取相。
故後後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 癸二、破答 由是義果性,憶識憶義故。
若由於錯誤,而相合雜者, 現相與作意,亦皆應如是。
如是一切果,皆與因同緣。
故無陶師等,應不憶念瓶。
識由何差别,依止義相同, 除同餘何為?見雙生等故。
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決定能緣心,應不能分辨。
故青等自性,現前安住覺。
與義相合系, 由第二覺緣。
餘則唯初一,義生故系屬。
不見前義屬,後後識則非。
若謂由於識是義之果,故憶念能見識時,即亦憶念所見義。
然由於錯亂,将所憶念之識與義,合雜為一,誤為識具義之行相,非實具彼行相也(此是薩婆多等義)。
破曰:若以識是彼之果,故憶果時即亦憶其因者,則憶識時亦應憶念現相、諸根、作意等,以識亦是彼等之果故。
又識亦應具彼等之行相,與彼等合雜,理由相同故。
如是若未憶陶師等,應不憶瓶等,以一切果亦應與因同時緣故。
若謂現義之識,由義有所作之殊勝差别,故憶念有義之行相,根與作意等無所作,故不與彼等同時憶念者。
破曰:現義之識由義所作之殊勝差别,除現義識與義相同之外,餘有何所為?識與義相同之分,即是憶念現義識具義行相之不共因故。
(由有與義相同分,故憶具義行相,若無相同分,則不憶彼行相。
故與義相同分,即能憶具彼行相之不共因。
)喻如見孿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誤為一人而憶(識依止義相同,即識具彼行相)。
第二覺念之自性,應唯住於一能取相,以初現青根識之自性,非有二相,單有一能取相故。
若許爾者,則現青根識與念青之識,決定能緣之心應不能分辨彼二識之所取相各異,以單有一能取相故。
現青根識,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體性現前安住之覺(即現青識),為有青義行相合雜系屬第二覺念識之所緣慮故。
(第二覺念識憶前見青色即自帶青相,故能證前識亦有青相也。
)除現起青相外,餘由是青之親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則唯一最初現青根識,是從青義親生故,與青義相系屬,其後後憶念識,應非憶念具青行相,以不見與前青義親系屬故。
辛二、以論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二、以一義現多成立,三、以無體明現成立,四、遠近中之差别成立,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初又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定與覺俱時,所頓領受境,除彼而為餘,由何相成立? 如亂識二月,雖無而見異。
青黃等異法,非有決定受。
無受或有義,或無義之受,未見有領受,故彼等非異。
故識時現義,非離識為餘,此極難遮止。
謂現青識由是青果故,憶念具青相,不應道理。
由青色與現青根識非異體故。
成立彼者謂青色離緣青識為餘物由何相成立?應不成立,以決定與緣青識同時頓領受故。
外曰:青色與緣青識二法,應是異體,以現為異體故。
破曰:不遍,是錯亂識見為異故。
喻如本無,而見二月。
根本因決定,如青黃等諸異體者,則無決定同時領受故。
於緣青識時,所現青義,非離緣青識有餘實體,極難遮止。
以青色與緣青識,非異體故。
若無緣青識領受,或少許青義可緣,或無可緣青義之領受緣青識,亦不見能領受故。
(意謂離能緣識,無所緣青,離所緣青亦無能緣識。
) 癸二、斷诤 雖有諸餘因,諸根識無故,比知有異因。
若不說決定, 從等無間緣。
從種子生芽,由煙成立火,如此依外義。
作者住證知,若現彼體性,如是定系屬,若計依彼覺, 此有何相違?煙應非火生,非由果知因。
彼縱然是因, 由何知決定?彼亦現煙覺,明醒習氣者,現為火覺性, 了知非火性。
心續彼堪能,習氣為心要,現煙覺明顯, 故從火生煙。
智者有此說。
依止於外義.說二相,彼複由定俱受成。
若謂諸根覺,離根意外,比知定有異因,以雖有根意等,餘因或暫不生,或暫生故。
其彼餘因,即外青色。
破曰:若不說從等無間緣之習氣醒發決定生者,實爾。
然現青根識,由暫生之原因,不須有外青為所緣緣,以從醒發等無間緣之習氣決定生故。
若謂從種子生芽,及說以煙成立火。
如此皆是依止外義,若無外義則不得成。
破曰:種子為芽之作者,煙為火之證明而住。
彼等亦非無外義而不成,若計所現彼因果體性,是依如是決定系屬之覺體,有何相違?都無違故。
若謂應非由煙果了知火因,以煙應非火生故。
唯與自習氣相系屬故。
彼火縱是煙因,應非由煙決定了知火,以因果錯亂故。
曰:由煙比火,彼亦非比知外義,是由現煙之覺,明了醒發習氣之覺性了知現火之覺故(「明醒習氣者」句,盛寶連下句解為「現火覺」)。
若謂彼現煙覺從現煙之習氣生,不從現火生,故非能證知現火也。
曰:是從火生煙,以心相續中,堪能現火之習氣為心要者現為火覺,由此而顯現為煙覺故。
智者唯識師,可說從火生煙之建立,以彼是量所成立故。
問:若無外義,雲何依外說覺二相耶?曰:依於外義宣說二相,有所為義,是為引導說外義者(經、有二部),入真實義故。
彼覺二相非不成立,以決定俱領受而成立故。
壬二、以一義現多成立 由根别明顯、不明、間雜等,現異能緣識,緣慮於一義。
若彼義非現,義自性一故,彼義一切意,自性應成一。
依義而生起,随彼體性作,彼亦由餘某,以某分成異。
如子依於父,雖是彼父色,由某、以某分,而可得差異。
彼現義識,若非由義現為具義行相者,則有彼瓶色義之一切意根識等,其現相應唯一自性,以所取義自性是一,無行相而緣故。
然不能許爾,以由根差别,現相明顯、不明顯及間雜等執為各異之識,是緣一義故。
他難曰:現義之識,瓶色現明顯不明顯,不應道理,同現一瓶色行相故。
答曰:雖是依所取義而生,随彼瓶色行相體性而作,然瓶色明不明顯應理,以從餘某等習氣亦由某形色等分,使瓶色成明不明顯各異故。
喻如子依於父,雖持彼父色,然由某緣,以某形色等分,異於父色而可得也。
壬三、以無體明現成立 如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青紅色鮮明,目不明所見。
彼若是外事,明根何無能?若見真,見彼.如何是根壞? 翳淨明利眼,所見超根境,餘人所見義,如何非明顯? 除現、根、作意,知餘一功能,故餘非是因,非因何為境? 若彼是覺因,如何觀待燈?唯由燈有故,亦非二俱因。
覺之二相成立,以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行相,青紅鮮明,眼不明者見彼相故。
若謂燈焰花圈是外義事者,破曰:燈焰花圈,根明利之識,為何反無見彼之功能?應有彼能,以是根識可見之外義故。
又見彼花圈之根識,雲何是根失壞?應非失壞,以見真實義故。
又見花圈之識,如餘人所見彼義,汝雲何非明顯?應亦明顯。
以依止眩翳所淨之明利眼,能見超根義故。
(「翳淨明利眼」句,盛寶解為反攻語。
「眩翳應能淨眼根過失,以由彼眩翳之力,能見超出明眼根識境之自相義故」。
)又見燈焰花圈之根識,其餘燈焰花圈應非汝之因,以除現相、根及作意之外,更無餘法,了知唯從一功能生故。
(盛寶解為:「除自因現相、根及作意外,餘一外燈之功能,以量了知。
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
」)若許爾者,則彼如何是所取外境?應非外境也。
若謂彼花圈是彼覺之因者,破曰:則彼如何觀待於燈?應不待燈而有也。
若謂燈與花圈,俱是彼識之因者,破曰:非彼二俱是因,唯有彼燈為所緣緣故。
壬四、以遠近中差别成立 分三:癸一、出難,二、破救,三、結。
今初: 遠近等差别,明不明不可。
若謂無所取義之識雖是二相,有所取義之識則非二相者。
破曰:從遠近等差别而望之根識,瓶色不應有明不明現相,以於瓶色無行相而了知故。
癸二、破救 若現别故爾。
彼間隔無隔,見不見應等。
若由現不明, 不見某細分,故而各異者。
外義一,何由.見不見各異? 微塵多各異,何見不見異?若現明不明,差别覺異者。
由餘異無異,何由而現異?彼現何不明?障故。
此何非? 薄故。
現亦爾。
餘非薄有性。
最近現極明,彼亦應顯現。
若彼依無見,有餘色生者。
彼等應互障,則現是能障, 彼應唯現一。
不障,應頓見.明不明自性。
由無見障一,由無義非義,無見彼何為? 若謂由現相差别,故成明不明顯(此轉計於境識之中間,有一現相)。
破曰:則於瓶色或明了見,或不明了見,應皆相同。
以彼現相於中間隔及不間隔皆相同故。
若謂自遠望時,由現相不明了,故彼瓶色細分有不可見,故有明不明之差别者。
破曰:彼瓶色為是粗無分一體?抑是衆多微塵?若如初者,則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見及不見之異?應非有異。
以是粗無分一外義故。
若如第二,亦由何而有明見不見之差異?以是衆多微塵體各異故。
若謂由現相明不明之差别,故於覺現明不明之差異者。
破曰:彼瓶為何由他現相明不明各異,而現明不明各異?應不如是,無異分故。
試問自遠望時,彼現相為何不明顯?若謂由塵所障故者,試問:彼塵此自近看時,為何非障?若謂薄故者,破曰:自近看時,彼現相亦應微薄,以塵障微薄,理由相同故。
若自餘遠處望時,現相與塵非薄應厚,以塵障濃厚,理由相同故。
又極近看瓶之眼識,彼現相應極明顯,以於瓶色極接近故。
若許爾者,則彼瓶色亦應極明顯也(事實不爾)。
若謂瓶色随遠近看,依於無見之業,生餘明不明之業色,故瓶色成明不明顯者。
破曰:彼明不明諸業色,為互相障否?若互障者,則彼諸明不明業色,於彼眼識應唯現一種,以於眼識可觀,而於眼識現時互相障故。
若謂不互障者,破曰:則遠近看瓶色之眼識,應頓見明不明之業色自性,以彼是根識可見者,而又互不相障故。
若謂由無見業障蔽一種,故不俱見者。
破曰:自遠近望瓶色之人,其不見業於汝何為?應無能為。
以不見業全無饒益之義及不益之非義故。
癸三、結尾 故依義所生,領受如其因,能緣行相異。
餘惡慧惡宗。
其依義所生領受根識,如其習氣醒發之因,而緣行相各異。
其餘許無行相而緣者,是惡慧惡宗故。
壬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分二:癸一、破無常無相緣,二、破常住無相緣。
今初: 識、聲與燈等,是現量及餘,能生其以前,諸刹那滅故, 由何而於識,已無而明顯?若顯餘非益,應顯一切義。
若從因決定,識此計亦無。
彼作識無彼,然現為義故, 而說彼明顯。
其餘俱生義.非益,不作相。
識非以自相,而辨其行相,如何能明顯? 諸識及聲,并燈等,由何於根識無行相而明顯?應不能顯。
以於彼時(根識生時),已壞滅故。
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
以是緣自現識及餘念識之能生因故。
若謂彼聲作同時耳識之所取義者,破曰:緣聲耳識應能顯一切義,以将非作饒益之餘聲,顯為所取義故。
若謂由與彼聲從一聚因生,故決定為所取義者。
破曰:緣聲耳識,由與聲從一聚因生,故分别為所取義者,此亦不應理。
若如是者,則同時之耳根亦應成為所取義故。
然由彼聲所作之耳識,當自之時雖已無彼聲,然說顯彼聲,以具彼聲義行相而現故。
與耳識俱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