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關燈
小
中
大
所取。
數論有說:樂等安住於外,無心,是所取。
(此派計樂等是屬五微量,又計是覺或名大。
) 子二、答 分二:醜一、破是外,二、立是心。
今初: 彼亦.頓緣二,非理。
青等性樂等,一故頓緣者, 現異相之心,所取何非異?外境無差别,由修習差别, 則不應於覺,生歡戚差别。
若覺是樂等,體性無違者, 如何知外境,是樂等體性?若謂種類異,非能所取者, 則士夫應非.一切能取者,則受者失壞。
此亦除因果。
應非是因果,無能所取故。
若有,餘亦爾。
彼數論派說:現青根識,頓緣青等及樂等。
亦不應理。
以色處為所取義,性決定故。
若謂青等之自性與樂等是一故,能頓緣者。
破曰:青等與彼樂等,如何不異?理應各異。
以現為異之不錯亂心取為異故。
又彼樂等,由修習差别,應不於覺起歡喜與憂戚之差别,以彼外義無差别故。
若謂覺亦是樂等之體性,故由修習發生差别,無相違者。
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樂等之體性?應不能知。
以由修覺之樂等成差别故。
若謂色與樂等,應非能取所取,種類異故者,破曰:則汝神我應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與樂等種類異故。
若許非能取者,則說彼為受者應當失壞。
以此道理,亦除色與樂等為因果。
如雲:色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
當進破雲:汝之神我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
又上說「色與樂等應非因果」(外計覺與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為因果(外計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
又無餘能立故。
若謂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
破曰:則汝神我與色等餘法,亦應成為因果,是能取所取故。
許則違其自宗。
醜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故彼是内性;所受故是心。
領受何自性?彼非彼領受。
又彼樂等,是内性及是心體性,是能取相之所領受故。
彼領受知者(外計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樂等之能領受者,以非樂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謂了住覺者。
除現念行相、領受,何用覺? 依於彼彼義,領受樂苦等,見有一受起,中間不見餘。
如火與鐵丸,合雜無分者。
如是一切事,異不異失壞。
受無異是一,非爾則成異。
若此非能立,異能立不成。
苦白等現異.非異,而覺受.現無異異者,異無異何依? 一時為明障,然於心相續,見其有異故,異建立得成。
若謂非樂等自性之領受(取神我),了知安住於覺之行相者。
破曰:除現知與憶念行相之領受外(根識現見境,分别心則憶念境),於根境之間何有覺或大(數論計覺是物質)?定不應有。
以現見依彼彼義,有一領受苦樂等生,不見根境中間有餘覺或大故(數論計神我受用苦樂等境界,是通過覺在中間現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見彼境也)。
若謂覺與領受雖體各異,然如熱鐵丸與火,是合雜而不能分辨者。
破曰:若爾,則一切義,異與不異之建立,應皆失壞。
以覺與領受雖是異體,而於不錯亂覺現為不可分辨故。
此因決定,以領受無異,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現為異者即成立為異。
若現為一而非一之能立,則異之能立亦不能成故。
又異與不異應全無所依之量,以苦與白等現為有異而非異,覺與領受現為無異,而是異物故。
若謂如五遍行雖不見異,而實是異。
覺與領受,亦如是者。
破曰:義喻不同。
以於一時由受相明顯,障蔽諸餘法,然於心差别相續,五遍行各異可見故。
各異建立即得成立。
覺與領受終不見有異故。
辛四、瑜伽現量 分三:壬一、略标,二、廣釋,三、斷诤。
今初: 瑜伽智前說,彼等修所成。
現證如前所說彼等「四谛無常等十六行相」瑜伽師之智,即是瑜伽現量,以是修習真實義所成聖者身中離分别無錯亂智故。
壬二、廣釋 由除分别網,是明了顯現。
欲、怖、憂所惱,夢賊等所壞, 如現前安住,見非真實事。
分别相随屬,義不明了現。
夢中所憶念,念非如是事。
不淨、地遍等,雖非真實事, 由修力所化,無分别明見。
故真非真實,彼彼善修習, 修習圓滿時,其果當生覺,明了無分别。
彼如上說事。
許彼不欺诳,修所成現量。
餘者有染壞。
彼智是除分别網者,由修習力使自境界明了顯現故。
喻如由貪欲、恐怖、憂愁所惱,及夢盜賊等所害,見非真實事如現前安住。
此因決定,以有分别相随屬者,則義非明了顯現故。
以夢中所念,亦念非如是明了義故。
次成立由修習力便能明現,任随彼彼真非真實,隻要善修,修習圓滿時,便生明了無分别覺(是所修果)。
如不淨觀及遍處等,雖非真實,然亦見由修力所化,無分别明了顯現故。
問:若爾,由修習力明了顯現,一切皆是現量耶?曰:此如前說,若是現證四谛事、無常等十六行相之智,則許為現量,以是由修真實義所成,又是於真實性新生無欺诳之智故。
其餘遍處等三摩地,則非現量,是有染壞故(是勝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
壬三、斷诤 若識緣聲義,彼即是分别。
自體非聲義,故彼皆是現。
外難:若是現識,即明了現者,則分别心亦應明了顯現,是自證現識故。
若許爾者,與說不明現應成相違?曰:如緣瓶之分别識,是於彼瓶之分别心,以是於瓶雜緣聲義之覺故。
一切識上之能取相,是於彼自體之現識,以是於自體不雜緣聲義之不錯亂識故。
己二、似現量 分三:庚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似現量四種:三種分别識;從壞所依起,無分别一種。
集量論雲:「錯亂、世俗智、比量、比量生、随念與計度,似現有眩翳。
」共說七類似現量。
今此論中攝為四種,以說三種有分别識,及一種從染壞所依生起之無分别識故。
庚二、釋 分二:辛一、有分别似現量,二、無分别似現量。
今初: 為成非根生,說二,見誤故。
說比等已成,為成前二故。
有依止名言,於餘義增益,是等諸分别,近現量轉故。
時為錯亂因。
如緣不現義,憶念等分别,待名言為性, 不緣現前義。
不念所領受,不如是瓶等。
故彼知亦從.現量中失壞。
問:說三種分别為似現量,有何所為耶?曰:說錯亂識與世俗智二種為似現量者,有所為義。
由見有錯誤認為是根識者,為成立彼一非由根生,而說為似現量故。
其比量等雖已成立為似現量,而今說者,亦有所為。
是為顯示成立前二種非根識之喻故。
問:以何因緣誤認前二種為現識耶?曰: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餘義之錯亂分别,有時是誤為現量之因,以近現量境轉故。
分别瓶等之識,彼亦從現量中失壞,以不憶念所曾領受即不生故。
如緣不現見義之念等分别心,是觀待名言為本性者,則不緣現量之所取義。
此亦如是。
辛二、無分别似現量 分二:壬一、立自宗,二、破他派。
今初: 此第四例外,彼說從患生。
彼唯說眩翳,是表有患者。
若謂說無分别似現量,無有意義。
以集量論雲:「離名種等合.分别,為現量。
」此說無分别識是現量故。
曰:陳那論師許此所說第四為似現量,以先總說「離分别為現量」。
次說「有眩翳」為例外故。
問:若爾,唯有眩翳識為無分别似現量耶?曰:言「有眩翳」者,此即通說一切有患諸根親生之識。
言「有眩翳」,但說眩翳者,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
壬二、破他派 分二:癸一、以教破,二、以理破。
今初: 有說彼屬意,青、二月等覺,謂根亦是因。
此論與彼違。
若是輾轉因,今此是觀察,根識所行境,如何成意時? 有注疏說:由明現二月之識,亦是分别意識,故言「有眩翳」非屬例外。
曰:論說:「眼根亦是現青及二月等覺之因。
」此論與彼計為分别者相違。
明現二月之識,應非親從眼根生,是分别故。
若謂彼論是說「眼根輾轉為分别之因」者,彼亦非理。
此處是觀察根識所行境,由是根識之親因,故許為所緣緣。
如何成為由眼根是輾轉因,應為意所緣緣之時?非是時故。
癸二、以理破 如何為依根?若随根有無,彼同。
若有變,則何故破此? 此如誤蛇等,根雖變而退,根患雖除癒,然而不退轉。
如是於他身,由說,時安立。
應待憶所見,應不明了現。
睡眠或醒時,所有明顯覺,彼即無分别。
随於二時中,非爾即分别。
複次,明現二月之識,若非根識,則如何立為親依根之識耶?若謂随根有無轉者。
曰:則明現二月之識應是根識,以與彼前品相同故(也是随根有無轉故)。
若謂随根有變易者,曰:則何故破此(現二月之識)為根識?以随根有變易故。
又於此中,如誤繩為蛇等(是意識分别者),應根雖有變易,而可退失。
根患雖癒,而不退失。
如是於他人身,由諸言說,有時亦能安立(如說某處有蛇,他人即信有蛇)。
應待憶念所曾見境,應不明了顯現。
是分别故。
(以上對計明現二月之識為分别心者,用一因、一喻、通出五過。
)後難亦決定(即現二月識應不明現,是分别故)。
以睡眠或醒寤時,凡明了顯現之覺,即是無分别。
随於眠醒二時中,凡非如前,而是不明了顯現之覺,即是分别故。
庚三、結 故彼無分别,亦破是正量。
欺故。
為彼亦,說二似現量。
故彼明現二月之識,雖是無分别,然破其為量,以欺诳故。
說為二種似現量,有所為義。
以雖離分别,若有錯亂,顯示亦非現量。
亦為此義故。
戊三、於量果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正說,二、明彼建立應理。
初又分四:庚一、初說量果建立,二、第二說量果建立,三、第三說量果建立,四、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初又分二:辛一、總标,二、别釋。
今初: 言能立所作,非是說一切,諸業之能立。
從何是何果,彼是彼能立。
問:何為此量之果?曰:了達所量。
問:若爾,何為安立了達所量之量?曰:同義。
若謂能生了達義之根等,豈非量耶?如何同義是了達義之能立?曰:僅言能立所作了達義,非說一切所作業了達義之能生等一切能立,是說由何能不間斷安立了達義果者,彼乃是了達義之能立故。
(這段文太繁,很難看懂。
「了達所量」或「了達義」,即了知境義。
如眼觀色,知是色。
「安立彼之量」即何量能證明彼了知境者。
同義即能證明之量,謂與所證明之心同緣一境,故名同義。
如眼識見色,證明眼識見色者亦須見色,方能作證。
「了達義」是被證明者,故是「所作」;「同義」是能證明者,故名「能立」。
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
故問眼根等生眼識,亦是眼識之能立。
何故說「同義」為「能立」耶?答說:此處非說能生等能立,隻說能證明了達義者之能立耳。
色等是所量。
於彼新生不欺诳之眼識是能量。
能證明眼識了達色者是量果。
對什麽是量,什麽是果,頗多異執。
故下文廣辨。
) 辛二、别釋 分二:壬一、标,二、釋。
今初: 於彼唯領受,相同體之識,由何辨别業,彼是其體性。
非體性諸因.雖異,於異業,此無所異者,非能決定異。
故此體性異,由何定作業?謂此了知此,成為彼能立。
雖有相能使,識自性各異,此能與義屬,除義性,非餘。
唯領受彼境相同體性之五識,於别别業分辨了達義各異者,即是汝之體性。
以有安立汝了達義者,異汝之物不能安立了達義故(這說量果與量是一體性)。
又諸根因(根即識因)雖有明不明之異,然唯領受異業,則無别異。
(根對境雖别,然唯能領受則無差别
數論有說:樂等安住於外,無心,是所取。
(此派計樂等是屬五微量,又計是覺或名大。
) 子二、答 分二:醜一、破是外,二、立是心。
今初: 彼亦.頓緣二,非理。
青等性樂等,一故頓緣者, 現異相之心,所取何非異?外境無差别,由修習差别, 則不應於覺,生歡戚差别。
若覺是樂等,體性無違者, 如何知外境,是樂等體性?若謂種類異,非能所取者, 則士夫應非.一切能取者,則受者失壞。
此亦除因果。
應非是因果,無能所取故。
若有,餘亦爾。
彼數論派說:現青根識,頓緣青等及樂等。
亦不應理。
以色處為所取義,性決定故。
若謂青等之自性與樂等是一故,能頓緣者。
破曰:青等與彼樂等,如何不異?理應各異。
以現為異之不錯亂心取為異故。
又彼樂等,由修習差别,應不於覺起歡喜與憂戚之差别,以彼外義無差别故。
若謂覺亦是樂等之體性,故由修習發生差别,無相違者。
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樂等之體性?應不能知。
以由修覺之樂等成差别故。
若謂色與樂等,應非能取所取,種類異故者,破曰:則汝神我應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與樂等種類異故。
若許非能取者,則說彼為受者應當失壞。
以此道理,亦除色與樂等為因果。
如雲:色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
當進破雲:汝之神我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
又上說「色與樂等應非因果」(外計覺與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為因果(外計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
又無餘能立故。
若謂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
破曰:則汝神我與色等餘法,亦應成為因果,是能取所取故。
許則違其自宗。
醜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故彼是内性;所受故是心。
領受何自性?彼非彼領受。
又彼樂等,是内性及是心體性,是能取相之所領受故。
彼領受知者(外計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樂等之能領受者,以非樂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謂了住覺者。
除現念行相、領受,何用覺? 依於彼彼義,領受樂苦等,見有一受起,中間不見餘。
如火與鐵丸,合雜無分者。
如是一切事,異不異失壞。
受無異是一,非爾則成異。
若此非能立,異能立不成。
苦白等現異.非異,而覺受.現無異異者,異無異何依? 一時為明障,然於心相續,見其有異故,異建立得成。
若謂非樂等自性之領受(取神我),了知安住於覺之行相者。
破曰:除現知與憶念行相之領受外(根識現見境,分别心則憶念境),於根境之間何有覺或大(數論計覺是物質)?定不應有。
以現見依彼彼義,有一領受苦樂等生,不見根境中間有餘覺或大故(數論計神我受用苦樂等境界,是通過覺在中間現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見彼境也)。
若謂覺與領受雖體各異,然如熱鐵丸與火,是合雜而不能分辨者。
破曰:若爾,則一切義,異與不異之建立,應皆失壞。
以覺與領受雖是異體,而於不錯亂覺現為不可分辨故。
此因決定,以領受無異,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現為異者即成立為異。
若現為一而非一之能立,則異之能立亦不能成故。
又異與不異應全無所依之量,以苦與白等現為有異而非異,覺與領受現為無異,而是異物故。
若謂如五遍行雖不見異,而實是異。
覺與領受,亦如是者。
破曰:義喻不同。
以於一時由受相明顯,障蔽諸餘法,然於心差别相續,五遍行各異可見故。
各異建立即得成立。
覺與領受終不見有異故。
辛四、瑜伽現量 分三:壬一、略标,二、廣釋,三、斷诤。
今初: 瑜伽智前說,彼等修所成。
現證如前所說彼等「四谛無常等十六行相」瑜伽師之智,即是瑜伽現量,以是修習真實義所成聖者身中離分别無錯亂智故。
壬二、廣釋 由除分别網,是明了顯現。
欲、怖、憂所惱,夢賊等所壞, 如現前安住,見非真實事。
分别相随屬,義不明了現。
夢中所憶念,念非如是事。
不淨、地遍等,雖非真實事, 由修力所化,無分别明見。
故真非真實,彼彼善修習, 修習圓滿時,其果當生覺,明了無分别。
彼如上說事。
許彼不欺诳,修所成現量。
餘者有染壞。
彼智是除分别網者,由修習力使自境界明了顯現故。
喻如由貪欲、恐怖、憂愁所惱,及夢盜賊等所害,見非真實事如現前安住。
此因決定,以有分别相随屬者,則義非明了顯現故。
以夢中所念,亦念非如是明了義故。
次成立由修習力便能明現,任随彼彼真非真實,隻要善修,修習圓滿時,便生明了無分别覺(是所修果)。
如不淨觀及遍處等,雖非真實,然亦見由修力所化,無分别明了顯現故。
問:若爾,由修習力明了顯現,一切皆是現量耶?曰:此如前說,若是現證四谛事、無常等十六行相之智,則許為現量,以是由修真實義所成,又是於真實性新生無欺诳之智故。
其餘遍處等三摩地,則非現量,是有染壞故(是勝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
壬三、斷诤 若識緣聲義,彼即是分别。
自體非聲義,故彼皆是現。
外難:若是現識,即明了現者,則分别心亦應明了顯現,是自證現識故。
若許爾者,與說不明現應成相違?曰:如緣瓶之分别識,是於彼瓶之分别心,以是於瓶雜緣聲義之覺故。
一切識上之能取相,是於彼自體之現識,以是於自體不雜緣聲義之不錯亂識故。
己二、似現量 分三:庚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似現量四種:三種分别識;從壞所依起,無分别一種。
集量論雲:「錯亂、世俗智、比量、比量生、随念與計度,似現有眩翳。
」共說七類似現量。
今此論中攝為四種,以說三種有分别識,及一種從染壞所依生起之無分别識故。
庚二、釋 分二:辛一、有分别似現量,二、無分别似現量。
今初: 為成非根生,說二,見誤故。
說比等已成,為成前二故。
有依止名言,於餘義增益,是等諸分别,近現量轉故。
時為錯亂因。
如緣不現義,憶念等分别,待名言為性, 不緣現前義。
不念所領受,不如是瓶等。
故彼知亦從.現量中失壞。
問:說三種分别為似現量,有何所為耶?曰:說錯亂識與世俗智二種為似現量者,有所為義。
由見有錯誤認為是根識者,為成立彼一非由根生,而說為似現量故。
其比量等雖已成立為似現量,而今說者,亦有所為。
是為顯示成立前二種非根識之喻故。
問:以何因緣誤認前二種為現識耶?曰: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餘義之錯亂分别,有時是誤為現量之因,以近現量境轉故。
分别瓶等之識,彼亦從現量中失壞,以不憶念所曾領受即不生故。
如緣不現見義之念等分别心,是觀待名言為本性者,則不緣現量之所取義。
此亦如是。
辛二、無分别似現量 分二:壬一、立自宗,二、破他派。
今初: 此第四例外,彼說從患生。
彼唯說眩翳,是表有患者。
若謂說無分别似現量,無有意義。
以集量論雲:「離名種等合.分别,為現量。
」此說無分别識是現量故。
曰:陳那論師許此所說第四為似現量,以先總說「離分别為現量」。
次說「有眩翳」為例外故。
問:若爾,唯有眩翳識為無分别似現量耶?曰:言「有眩翳」者,此即通說一切有患諸根親生之識。
言「有眩翳」,但說眩翳者,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
壬二、破他派 分二:癸一、以教破,二、以理破。
今初: 有說彼屬意,青、二月等覺,謂根亦是因。
此論與彼違。
若是輾轉因,今此是觀察,根識所行境,如何成意時? 有注疏說:由明現二月之識,亦是分别意識,故言「有眩翳」非屬例外。
曰:論說:「眼根亦是現青及二月等覺之因。
」此論與彼計為分别者相違。
明現二月之識,應非親從眼根生,是分别故。
若謂彼論是說「眼根輾轉為分别之因」者,彼亦非理。
此處是觀察根識所行境,由是根識之親因,故許為所緣緣。
如何成為由眼根是輾轉因,應為意所緣緣之時?非是時故。
癸二、以理破 如何為依根?若随根有無,彼同。
若有變,則何故破此? 此如誤蛇等,根雖變而退,根患雖除癒,然而不退轉。
如是於他身,由說,時安立。
應待憶所見,應不明了現。
睡眠或醒時,所有明顯覺,彼即無分别。
随於二時中,非爾即分别。
複次,明現二月之識,若非根識,則如何立為親依根之識耶?若謂随根有無轉者。
曰:則明現二月之識應是根識,以與彼前品相同故(也是随根有無轉故)。
若謂随根有變易者,曰:則何故破此(現二月之識)為根識?以随根有變易故。
又於此中,如誤繩為蛇等(是意識分别者),應根雖有變易,而可退失。
根患雖癒,而不退失。
如是於他人身,由諸言說,有時亦能安立(如說某處有蛇,他人即信有蛇)。
應待憶念所曾見境,應不明了顯現。
是分别故。
(以上對計明現二月之識為分别心者,用一因、一喻、通出五過。
)後難亦決定(即現二月識應不明現,是分别故)。
以睡眠或醒寤時,凡明了顯現之覺,即是無分别。
随於眠醒二時中,凡非如前,而是不明了顯現之覺,即是分别故。
庚三、結 故彼無分别,亦破是正量。
欺故。
為彼亦,說二似現量。
故彼明現二月之識,雖是無分别,然破其為量,以欺诳故。
說為二種似現量,有所為義。
以雖離分别,若有錯亂,顯示亦非現量。
亦為此義故。
戊三、於量果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正說,二、明彼建立應理。
初又分四:庚一、初說量果建立,二、第二說量果建立,三、第三說量果建立,四、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初又分二:辛一、總标,二、别釋。
今初: 言能立所作,非是說一切,諸業之能立。
從何是何果,彼是彼能立。
問:何為此量之果?曰:了達所量。
問:若爾,何為安立了達所量之量?曰:同義。
若謂能生了達義之根等,豈非量耶?如何同義是了達義之能立?曰:僅言能立所作了達義,非說一切所作業了達義之能生等一切能立,是說由何能不間斷安立了達義果者,彼乃是了達義之能立故。
(這段文太繁,很難看懂。
「了達所量」或「了達義」,即了知境義。
如眼觀色,知是色。
「安立彼之量」即何量能證明彼了知境者。
同義即能證明之量,謂與所證明之心同緣一境,故名同義。
如眼識見色,證明眼識見色者亦須見色,方能作證。
「了達義」是被證明者,故是「所作」;「同義」是能證明者,故名「能立」。
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
故問眼根等生眼識,亦是眼識之能立。
何故說「同義」為「能立」耶?答說:此處非說能生等能立,隻說能證明了達義者之能立耳。
色等是所量。
於彼新生不欺诳之眼識是能量。
能證明眼識了達色者是量果。
對什麽是量,什麽是果,頗多異執。
故下文廣辨。
) 辛二、别釋 分二:壬一、标,二、釋。
今初: 於彼唯領受,相同體之識,由何辨别業,彼是其體性。
非體性諸因.雖異,於異業,此無所異者,非能決定異。
故此體性異,由何定作業?謂此了知此,成為彼能立。
雖有相能使,識自性各異,此能與義屬,除義性,非餘。
唯領受彼境相同體性之五識,於别别業分辨了達義各異者,即是汝之體性。
以有安立汝了達義者,異汝之物不能安立了達義故(這說量果與量是一體性)。
又諸根因(根即識因)雖有明不明之異,然唯領受異業,則無别異。
(根對境雖别,然唯能領受則無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