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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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相違? 除為因事外,全無餘所取。

    彼中覺所現,說為彼所取。

     外曰:若無有支實體,則由多微塵生一根識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已生衆多殊勝微塵,同時為根識之因,有何相違?全無違故。

    猶如根等生一根識。

    若謂是因可爾,如何是境?曰:若於何義覺現彼行相,即說彼義是彼覺之所取,以除能生帶自行相緣自識之因事外,更無餘事名所取故。

     卯三、應無能緣犎等 如何能頓取,具自支有支?未見垂胡等,不見知是牛。

     若許頓了知,功德最勝等。

    非頓取衆支,亦非德等具。

     差别、有差别,樂說他力故,先取為支分,由此而緣彼。

     如於具自支之有支牛,如何一覺而能頓取?應不能取,以一覺不能頓取多義故。

    然不能許爾。

    以未見垂胡等,則不見知是牛故。

    若謂未成差别與有差别(即所别、能别)之衆多法,則不能頓緣。

    若牛耳等功德與牛自性,由是差别與有差别故,則許一覺能頓了知。

    破曰:應不能頓緣牛之一切支分,以彼等亦是未成差别與有差别之衆多法故。

    又彼牛耳雖具青等功德,亦應一覺不能頓緣,因同前。

    又差别與有差别,非由事增上所成,是随樂說他力轉故。

    若許不能頓緣一切支者,則應先取為支如牛角等,後緣彼支所簡别之牛,以不能頓緣多支故。

     卯四、應無能緣餘物 自事離餘者,無異故;未取,德等能異故:雖見餘餘法, 其覺當成一。

    若取德等别,故了知多者。

    雖爾,縱如是,其系屬錯亂。

     雖見瓶衣等餘餘諸法,其覺應成一種行相,以瓶衣自事與餘法無異故。

    (當時彼覺隻緣自事,不覺與餘法各異,因為一覺隻緣一法。

    )其能使成異之德等,一覺亦未取故。

    若謂先取實物,後取德等差别(即漸次取多法),故能取多法者。

    破曰:縱然如是,其實物與功德之系屬應成錯亂,以彼二非有同時緣故。

     卯五、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 聲等多性故,頓緣多已成。

    未取能建者,不取所建故。

     數論宗中亦成立頓緣多法,以計聲等是由樂、苦、舍(即三德)多法所建立故。

    此因決定,以未取能建立者,必不可取所建立故。

     癸二、斷緣遮返及餘總诤 有法遮一切,從彼彼返異,假立有異者,彼衆多體性, 假立自性異,現種種彼等,非無分别心,現為種種事, 非暫生行境。

    設有白等性,如根所行境,非聲能诠說, 識自性異故。

    諸覺雖一義,由種種所依,故成彼異者。

     則彼耳等心,由何有異義?心雖然是從.彼彼所依生, 然於彼一事,現種種自性,彼是由何成?無所見了知, 言分别轉故。

    是遮由所見,而認識牛等。

    於所見牛等, 随言說分别,比度種類等,由此亦破彼。

    所見雖各異, 分别認謂一,是由自性造,如前已說訖。

     外曰:根識應是分别,能緣衆多遮返故?曰:從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除聲)遮返者,由從彼彼遮返,即待彼假立為異,有此異性之有法如聲,假立為衆多體性,自性各異現為種種。

    彼等種種,非是暫時生根識之親所行境,非於無分别心而現彼種種相故。

    若謂根識緣白等總者,曰:縱然有白等總,亦非如根識所行境,言聲所能诠說,以根識與分别自性,現相之理各異故。

    (根識現境明顯,分别心現境不明顯。

    根識緣諸法自相,分别心緣諸法共相,如前已數說。

    )若謂根識與分别心,所取義雖一,然由所依根有種種(根識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分别心依意根),故成明不明之差别者。

    曰:如耳等諸心有各異所取義者,彼由何成?汝計所取義是一故。

    又心縱是從彼彼所依生,然根識與分别心,現明不明種種自性,彼由何而成耶?應不現種種自性,以唯以一事為所取義故。

    若謂現相之理雖異,而所取義是一,以於根識所見,分别謂是此而認識故。

    曰:是為遮止,計由根識所見,認識是牛等之覺是有所取義者,以不了知根識所見,言說要分别皆可轉故。

    又於所見牛等,由有言說與分别随行,而比度有常時種類,彼亦由此正理破除。

    以根識所見雖是異物,而認識謂是一類之分别心,是由自性所作,前已說訖。

     辛二、意現量 分二:壬一、诤,二、答。

    今初: 若緣前領受,意則非是量,若緣未見者,盲等應見義? 不穿耳外道雲:若緣根識先已領受者,意現應非是量。

    若緣先未見者,則盲人等應亦見義。

     壬二、答 分三:癸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三、斷诤。

    今初: 是刹那性故,非見過去義。

    若非刹那性,應說相差别。

     所作已辦業,不作少差别,有根或餘者,如何許能立? 彼事所生覺,一切應頓起。

    若餘無别作,待彼相違故。

     有釋者雲:是緣根現量已取者。

    破曰:若爾,意現量於自親因時,見彼過去色為所取義,則應非有。

    以汝所取義是刹那性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應說緣前量已取者,為汝之相。

    應俱彼簡别而說。

    以非刹那性為所取義故。

    若後起根現或餘意現,如何許為能立之量?應不許爾。

    以於前量已辦所作之業,更無少許差别可作故。

    又意現與根覺應頓生起,以從彼常事生故。

    若謂雖常,要待餘緣次第生者,彼所取義若待彼餘緣,應成相違,以諸餘緣非能作少許差别故。

     癸二、立自宗 是故諸根識,無間緣所生,意能緣餘境,故盲者不見。

     待随自義者,根生覺是因,故此雖緣餘,許緣境決定。

     意現是除根現境外,而緣餘境,以能緣瓶而不緣根現之境故。

    雖則如是,然無盲人能見色之過失,以是由根識作無間緣所生故。

    問:若離根現境外,緣餘境者,則所緣境應不決定?曰:此雖緣餘境,然許緣境決定,以随自義行而觀待自義之根生覺(即根識)是汝之因故。

     癸三、斷诤 與彼無同時,自識時諸義,如何為根識,而作俱生緣? 無前無能故,後亦不合故,一切因先有,非義俱自覺。

     彼如何緣異?由理智了知,能立識行相,因性為所取。

     因雖有衆多,能随生果者,彼立彼體性,說彼是所取。

     外曰:意現所取義,如何是由根識生意現之俱有緣?應非彼緣,以意現之作用與彼根識無同時故。

    汝與自識意現是同時故。

    曰:破意現所取義,與自覺意現非是同時,以一切諸因皆是於自果前有故。

    若於果前無者,則無饒益果之功能故。

    後亦不能結合饒益故。

    外曰:若爾,意現如何能緣?應不能緣,以與彼異時故。

    曰:彼意現果雖有衆多因,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體性者,說彼是所取,以是随順色之行相而生故。

    此因決定,以理智了知,能安立識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

     辛三、自證現量 分二:壬一、成立能領受離分别,二、於所領受斷诤。

    今初: 樂等不依餘,不能設立名,故彼等自證,非系屬言說。

     領受樂等之自證,非是於樂等系屬言說之分别,以汝於樂等不能設立名故。

    樂等體性於餘名言時不随行依止故。

     壬二、於所領受斷诤 分二:癸一、斷勝論之诤,二、斷數論之诤。

    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

    今初: 餘非證,彼等。

    自體如何證?有說依一義,是識所證知。

     勝論有雲:彼樂等如何證知自體?應不能知。

    餘亦非能證知故。

    故是依於與我一義之識所證知。

    (勝論計樂等是屬我之德,是我及識所證知,非能自證。

    ) 子二、答 分三:醜一、成立是識,二、成立自證,三,成立證他。

    今初: 彼非彼自性,彼非彼因生,識因生非餘,樂等何非識? 俱義根堪能,有如自體心,見能生樂等,意亦與彼同。

     彼等若有無,有樂等及覺,見生不生故,從彼生,非餘。

     由彼等差别,苦樂等各異,喻如即由覺,明、不明,及疑。

     彼樂等由何非識?應是識。

    以彼等從識因非餘之三緣生故。

    以有俱義堪能根及如自體之心,則見樂等生起,意亦與彼根識相同故。

    又有說為意亦與彼樂等相同故(同從三緣生)。

    前因決定,以彼同類及非彼同類自性諸果,是由彼同類及非彼同類之親因所生故。

    若謂根本因不定,雖從三緣生,然要從我之功德行,乃生根識及樂等物。

    (外計樂等是物質,非精神,即非心識。

    )破曰:彼樂等及根覺,應從彼三緣生,非從其餘我之功德行生,以有無彼等三緣,則見有人相續生與不生,而不見從我之功德行生故。

    外曰:若爾,同從三緣生故,苦樂亦應無有差别。

    曰:不爾,即由三緣差别而生苦樂等異故。

    喻如即由覺之差别而生明不明顯及疑等。

     醜二、成立自證 由近於何義,覺及樂等生,舍彼則樂等,彼如何能知? 故漸次緣者。

    領受彼不能,無間斷顯現。

    速故者,同故, 何非無領受?非由一知二,根心決定故,即無有樂等, 從諸義生故,彼能無成故。

    若謂二别别,是能,如青等。

     應唯緣樂等。

    未取彼因義,領受彼非理。

    若與義同緣, 樂等有何能?不許彼生覺。

    若無義,眼等.領受樂等者, 眼終不能緣,色等婦等别。

    有内支能義,應不見外境。

     緣義,從彼生.則不受樂等。

    由有彼彼境,諸覺頓生者, 則頓有諸義,苦樂應頓了。

    若有内因識,則生起苦等, 許彼識唯一,非相連因者。

    何緣計彼識,為無知親因?若是增上者, 於相違亦見。

    喻如一光明,對夜行及餘,諸根觀色相,頓作逆順緣。

     外曰:若棄舍彼所取義,則彼根識如何能了知樂等?應不能知,由近於何所取義,彼諸根覺及樂等乃生起故。

    是由根識緣色,由意識漸次緣樂等。

    破曰:領受彼樂等之識,應非境相無間顯現,以於領受境之中間有根識隔斷故。

    若謂運轉速故,無間斷現者。

    破曰:根識何非無領受樂等而色顯現?應如是現。

    以緣色速疾彼相同故。

    若謂由一根識,俱緣色及樂等為所取義者。

    破曰:緣色根心(即眼識),非汝一識俱緣色及樂等為所取義而了知,以汝緣色處境決定故。

    彼樂等饒益功能不成立故。

    (樂等非色處攝,不能饒益眼識,故非眼識所取義。

    )即無樂等亦從諸義生故。

    若謂此因不定,色與樂等彼二别别,俱能生起根識,如青等色,一一皆能生起根識。

    破曰:若爾,根識應有唯緣樂等者,以有唯以樂等為所取義故。

    不能許爾,以未取彼樂等之因義而領受彼樂等,不應理故。

    若謂俱時緣樂等及義者。

    破曰:樂等應全無饒益之功能,以由彼樂等生覺,汝不許故。

    若無義境,眼等能領受樂等者,則眼等應終不能緣色等及婦女等差别,以有内支能作饒益之所取義,則不見外境故。

    若根識單緣義者,則從彼義所生樂等應不能領受,以二種覺既不頓生,又計單緣義故。

    若謂由有彼彼義,故覺頓生者。

    破曰:若同時有可意不可意義,則應頓時證知苦樂。

    若謂亦有内識為近因,而苦等生,彼唯一識,故許非頓生苦樂相違之近因。

    破曰:彼樂等以何識為其因?應非彼因,以計為無知之物質故。

    若謂彼識是增上緣,故苦樂相違二法不頓時生者。

    破曰:此不應理。

    以彼增上緣頓生相違二果亦可見故。

    如一日光明相,對夜行鸺鶹,及餘諸根觀色,同時頓作逆順緣故。

     醜三、成立證他 故樂等自身,所投義相現,領受故。

    世設。

    非親受外義。

    此等了自體, 唯從義生耳。

    彼等義體相,成自體,彼受。

    故說領受義,即所緣,彼現。

     又如樂等,世間亦可設立為領受義,以投於自身之義相顯現,及由能取相(即自證分),領受彼行相故(此謂見分現義境行相,自證分緣見分行相)。

    義即是所緣,以義行相於行現故。

     癸二、斷數論之诤 分二:子一、诤,二、答。

    今初: 有者說樂等,住外及無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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