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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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念汝方能生根識故。

    譬如從因生緣因心,從彼心方生有因比量。

    若許爾者,根覺應親從念生,或應非親從色生,以從色生念名,汝親從念名生故。

    若許爾者,則諸根識除自三緣完聚外,餘時亦應生起,以彼時亦容有念名故。

    又於自三緣完聚亦應有時不生,以彼有時意散亂不念名故。

    外曰:言「念根識或非」(根識應從念生,或非從色生。

    又解此句為應從念生根識,或非從念生,以從自三緣生故),遍相不定。

    以彼色漸次為念與根識二者之因故。

    破曰:為念與根識因之二色,為一為異?若是一者,彼二者中即彼前色(為念因之色)應生根識,以既能生根識,前後二色無異故。

    若謂根識因之色是餘色者(非即念因之色),是則彼念因之色於根識生有何用義?應無意義。

    生根識者是餘色故。

    又如為成立根識是假立之分别,而許念名為根識之因,而根識緣差别自相法無有假名。

    或解:根識是緣無假名之差别自相,故於根識之生,念有何義?實無意義也。

    若謂根識緣唯總者(即單獨之總),則不可觀待差别自相為所取義而生根識。

    又眼覺非是合名分别,以依眼及色等而親生故(非待念名而生也。

    ) 庚二、現量之差别 分四:辛一、根現量,二、意現量,三、自證現量,四、瑜伽現量。

    初又分二:壬一、於根識之名義斷诤,二、於離分别斷诤。

    今初: 若生起現識,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說? 由見能了知,決定立名言,根名言有彼,所立是彼法。

     故此立名言,是自性正因。

    反能遍自性,故彼亦應遮。

     外問:若生起現量識,如根有功能,境亦具足功能,彼識既俱依賴根境二法而生,何故不名境識,而以根識之聲而說耶(不名色識而名眼識)?曰:於五門識,應立根識之名言,以彼有了解不共之功能故。

    由見有彼了解功能,決定設立彼名言故。

    又能了解不共,是成立此五門識應設立根識名言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因,又是與彼所立法同一自性之法故。

    於五門識設立境識之名言,則應遮止,以僅能了解彼能遍自性故(即沒有了解不共之功能)。

     壬二、於離分别斷诤 分二:癸一、斷違教诤,二、斷緣遮返及餘總之诤。

    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

    今初: 諸集合是聚,彼總彼根覺,總覺定無疑,與分别相連。

     外曰:根覺應是分别,以經說「五識身緣集合法」。

    緣集合法故,諸集合者即是聚。

    彼聚即是總。

    緣彼總之總覺,無疑定與分别相連故。

     子二、答 分二:醜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餘義相連故,餘何塵當生?說彼等集合,是生識原因。

     若無餘微塵,亦無彼别塵。

    識定非於一,故說總行境。

     如是經教,應非說根識緣餘集合義(離所集微塵外,另有餘集合體),以與前餘義微塵相連系故,生起能生根識之餘後微塵,經說彼等(前後微塵)為集合故。

    意說彼等是能生眼識之原因故。

    外問:如何根識從微塵聚生,而不從一一微塵生耶?曰:經說根識以總聚為所行境,以決定非緣一塵能生根識,要從衆多微塵乃得生故。

    若無餘同類微塵,則能生根識之特别微塵亦非有故。

     醜二、斷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

    今初: 若雖是一處,非能頓緣多。

     若謂集合有支倘無别物,則彼衆多色塵雖是能生根識之一色處(十二處中之一處),應非一覺所能頓緣,以是無有支實物之衆多法故。

    (有支即能統一諸支分之總體,外人計為實有。

    ) 寅二、答 分五:卯一、應無能緣麻等,二、應無能緣雜花等,三、應無能緣犎等,四、應無能緣餘物,五、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

    今初: 於胡麻等異,如何現頓緣?此中速,已說。

    於次第降落, 何不非次緣?諸覺皆同時,如何彼等中,有現非次第, 餘現有次第?故緣衆義時,此應非次第。

     如胡麻等蘊(即胡麻堆),如何現見頓緣?應不頓緣,以是無實有支物之各異法故。

    (外人計要有别實有支乃能頓緣,若無實有支,則不能頓緣衆多法。

    故以麻蘊等破。

    )若謂由運轉疾速,故現似頓緣者,計由運轉疾速故現似頓緣,此不應理。

    其違害前已說故。

    又如胡麻等次第降落時,緣彼之覺,如何不非次第緣(何不頓緣)?應非漸緣,以速緣胡麻故。

    又彼諸覺,有現非次第,餘現有次第,如何可爾?應不如是。

    以一切諸覺皆時速疾相同故。

    又緣衆義之覺,彼義於汝應現非次第,以速疾緣彼衆義故。

     卯二、應無能緣雜花等 分三:辰一、出過,二、成立種種非一,三、斷诤。

    今初: 如花蝶等色,衆多如何現? 如花蝴蝶及孔雀翎等之雜花色,如何於覺能頓現?應不頓現,以無有支實物而是衆多色故。

     辰二、成立種種非一 若種種是一,此尤為希有。

    種種非一性,喻如摩尼色。

     青等諸區别,花布等亦同。

    若唯支分色,乃見如是者, 若舍青等外,見餘花甚奇。

    時與義行相,同了知諸覺, 一次第多義,一非次一義。

    覺種種體故,諸義種種體。

     若彼非因者,建異由何成?異類無造故,畫覺非種種。

     由無有色故,相應非種種。

    亦非依假設。

    各各非種種。

     非漸次取已,覺合為種種,一不緣多故。

    故一有多義。

     由知一義時,亦見餘義故。

    亦成無分别。

     若謂彼種種法是一無分有支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支統一體),破曰:較彼孔雀翎花不能頓現,此說種種是無分一,尤為希有,不應道理。

    若是種種,則非無分一之自性故。

    如摩尼衆多色。

    若謂彼不相同,以摩尼色覺能區别,孔雀翎之花色不能區别故者。

    破曰:孔雀翎花色覺應能區别,以分為青黃等色,汝與花布等亦相同故。

    若謂孔雀翎之花色中唯支分色見能如是區分,非有支之色者。

    破曰:此不應理,以舍離青等支分外,而見餘雜花等色,甚為希奇,不應理故。

    又花布與孔雀翎等雜色,諸覺對彼二色,一者以次第多義,一者以次第一義而緣。

    應非如是。

    以時間速疾,及義之行相皆同了知為種種故。

    外問:彼孔雀翎之雜色,如何是種種耶?曰:孔雀翎之雜色諸義,是種種體性,由不錯亂諸覺緣為種種體性故。

    若謂此因不遍(不決定),以不錯亂覺緣為種種,非安立為種種物之因故者。

    破曰:此物體各異之建立,應非任何所能成立也。

    若謂由有一有支物體,故現為種種,非由是種種而現為種種者。

    破曰:繪畫之雜色等,應不於覺現為種種,以無有支物體故。

    此因為他所許,以計異類諸塵非實物所造故。

    若謂是繪畫雜色之相應,於覺現為種種者。

    (外謂非繪畫之雜色於心現為種種,是彼之相應,即由和合力使諸塵相應,計相應是實法。

    )破曰:彼繪畫之相應,應非於眼識現為種種,以無色故(外人許相應非色法)。

    若謂由與實和合之原因,假立為種種者。

    破曰:應非由與實和合之原因,依此假立為種種。

    以非被和合之青黃等一一實物,和合於種種故。

    繪畫之雜色亦非由根識漸次取已,再由分别覺合雜為種種,以由一覺不能緣多義故,因是他所許。

    此即成立一覺能緣多義,以緣雜色根識已成立故。

    緣雜色根識已成立為無分别,以了知一青色時,亦能明見餘黃色故。

     辰三、斷诤 分三:巳一、诤,二、答,三、釋。

    今初: 現種種諸義,若一性非理,且彼獨一覺,如何現種種? 外曰:若現為種種之諸義,無分一性不應理者,且覺所現之雜色行相,如何現為種種耶?應不顯現。

    以唯一為谛實故。

     巳二、答 分二:午一、許無實行相者答,二、許有實行相者答。

    初又分二:未一、成立無實,二、斷诤。

    初又分二:申一、以離一異成立,二、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三、略明空性之理。

    今初: 如如思惟義,如是如是離,諸智者所說,是由事力來。

     一種種何過?彼覺亦不成。

    若諸義體爾,於彼我何為? 雜色義之行相,如現無實,如如思惟其實有義,如是如是,如所顯現離其實有一異,此諸智者所說,是從事力而來故(即由事力比量所成立)。

    問:於一覺中所現為種種行相,「如現實有」有何過失?曰:彼中亦有不成一覺體之過失。

    若謂雜色諸義之行相,是「如現實有」有之體性,是此所許,以現為實有故。

    破曰:若如現實有,則我破彼複何所為?全無意義。

    現為實有,應不成為實有,以現為實有之覺是錯亂識故。

     申二、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 故於義與識,現粗色非有。

    破彼體一故,體多亦非有。

     決斷是内心,似安住於外,此是所餘分。

    無異者諸識, 現異是染性。

    彼中由一無,二者俱失壞。

    是故彼二空,亦是彼實性。

     根識所現粗色,其體性如現無實體,以如所現,於義與識皆非有故。

    破粗色義一故,於多外塵亦非有故。

    外曰:於義雖無,然於識「如現實有」。

    破曰:此不應理,以決斷為内識者是能取相,離彼餘分如外而住,是錯亂相故。

    其原因謂諸根識,能取所取現為各異,是染壞性,以是於無異物體現為有異物之識故。

    外曰:所取雖無異體,能取則有異體。

    破曰:此不應理。

    其二取中由一所取無餘異體,則異體二取俱失壞故。

    是故彼二空真實性,亦即是彼能取之實性,以二取異體空故。

     申三、略明空性之理 此諸事異住,是依於彼異。

    彼既是染性,彼等亦當染。

     離能所取相,其餘相非有。

    由其相空故,說為無自性。

     由蘊等差别,一切能相者,彼亦非實性。

    彼等皆離相。

     現二取為異體之識,是染壞性者,則彼二取異體亦是染壞,以此諸事各異而住,是依彼覺現各異故。

    經說諸事無遍計自性,以相實空故(即諸相非實有而空,名相無性)。

    以離二取相外,餘相非有,能取所取異體空故。

    又諸蘊等亦離谛實相,以由蘊等差别一切能相所表相者,亦皆非真實性故。

     未二、斷诤 無明所染體,觀待如自緣,生識非真如,如有眩翳等。

     未見彼岸者,皆不了實性。

    無能所取染,彼皆非有故。

     彼舍真實義,以象王顧視,唯順世間心,趣向觀外義。

     外曰:若無外義,生現義識則成相違。

    曰:此不相違,以由無明所染體性,觀待如自緣之習氣,生起「現非真如」外義行相之識故。

    喻如由眩翳等力,現發影相。

    外問:若無異體能取所取,如何現量不了知無異體耶?曰:以彼一切未見彼岸之異生,不能現前了知二空真實性,以若無能取所取染壞,則汝非有故。

    問:若無外義,則作彼建立有何作為?曰:諸佛世尊,暫舍宣說二空真實義,如象王顧視,唯以随順世間之心,觀察外義而轉,是為遮止整體我執而說故。

     午二、許有實行相者答 識青等種種,識别不依餘,非能見。

    爾時,分辨趣外義。

     識如其所現,即如是領受。

    如是心行相,種種成一體。

     布等色若一,如於無區别。

    除去差異者,不見餘無異。

     諸識所現青等種種行相,離識差别外,無所依餘物,以離識外,不能别别見故。

    若謂此因不成,以於彼行相,能分辨此是青色,此是黃色故者。

    曰:此不應理,以分辨此是青是黃時,此分辨心是向外義轉故。

    如是内心行相現為種種者,即是一覺體性,以於諸識如其所現行相,即如是領受故。

    若謂如雜色之行相是一,如是雜色布等之色,亦是無分之一。

    破曰:雜色之布應如雜色行相,無可分辨,以是無分之一故。

    若謂是所許,分辨支分乃有,有支則無(謂支分色可分辨為青黃等,有支色則不可分辨為青黃等)。

    破曰:此不應理,以除去有異之支分外,其餘無異之有支,無可見故。

     巳三、釋 若如諸根等,差别生衆多,頓為一覺因,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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