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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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子三、破餘類之能立 分二:醜一、正破,二、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今初: 異於有事者,類等無比量。
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聲亦非待他。
若房是具者,彼鬘複是何? 若是種類者,一房猶如樹,亦應說為鬘。
於衆多殿鬘, 彼聲如何轉?種類無類故。
於鬘等大等,所許假立者, 與實無差别,識取故非假。
即許實轉者,非餘因相同。
六等、句義聲,見待何餘因?如共稱所成,真名。
彼同故, 如是說俗名。
事立無事故。
共稱随名行,彼随樂說行。
名言義所作。
如韻名、聲分。
外曰:牛之别法有餘義總,以總聲與總覺轉故。
譬如由有餘别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聲轉。
破曰:以聲轉之因緣,成立離有事外,有異體之類等,應無比量。
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别安立有杖者名言故。
法同上,外道計六句義為有事,及宮殿、殿鬘(如說殿羣、殿組)等之聲,亦非待餘義種類故。
若謂房屋非是實事,是異類塵和合之具也。
試問:其殿鬘是何事?若謂是殿種類者,則獨一殿堂亦應說為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種類故。
譬如一株栴檀亦說為樹(樹是栴檀之種類)。
又於衆多殿鬘,其殿鬘聲如何能轉?應不能轉。
以殿鬘是種類,於種類上無第二種類故(是外自許)。
又殿與殿鬘等、大等聲應不轉,以除汝外無餘義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宮殿本身之差别,非離宮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别)。
若許彼上大等聲由假立而轉者,破曰:大等聲應非假立,以與實大(如大山等)無有差别,同是識所取故。
若謂诠有餘義能别法者為真名,诠無餘義能别法者為假名者,不應道理。
即許名實轉者,亦非有餘義能别法為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無餘實能别法)。
又宗同上,以於六句義,六句義之聲轉,見待何因?無所見故。
又宗同上,謂如由共稱所成之名是為真名,其與彼義相同故,於如是說真名之後,随成而轉者,是俗假名故(如獸王力大勇敢名獅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為獅子,即假名獅子)。
如癡呆子事,假說無子事故(由無能承父業之子,假說無子)。
若謂其因不遍,以世共稱,是由事力而轉者。
破曰:應非爾(非由事力而轉),以共稱是随名轉,彼名複是随樂說而轉故。
外曰:若無餘義之種類,則合聲應無義也。
曰:不成無義,以於名言時(即在言說時),為使了解其義而作彼聲故(立彼名也)。
如韻譜之名曰「持華鬘」,於聲之部分曰「字界」、「字緣」,假立其名。
醜二、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雖異由事法,如是識因義,彼識於彼等,即如是了知。
異了知無異,其知亦如是。
故離無彼果,随行。
無一事。
於諸事有故,事聞有彼邊。
問:若無餘義種類,則於多法如何一總聲轉?曰:如諸别樹,雖物各異,而由彼識如是了知為一類,是由事物法性,為執為一類如是識之因義故。
緣各别樹之衆多根識,如樹亦是一類,物雖各異,而是了知類無異之因故。
又各别樹非有一常事總,離無彼樹之果而随行故。
(彼樹果即緣樹之識。
無彼果即非彼樹,離無彼果即遮非樹。
遮非樹即樹總随一切各别樹行。
但非常一實事。
)於樹事言樹之聞者,是以彼樹為邊際者,是為了解諸别樹上有彼遣餘而合名故。
(聞謂可聞,即說物名之言聲,下同。
邊際或曰究竟,即說最後達到該事,故以彼事為究竟。
合名謂名與義結合,即於彼事說彼名也。
) 寅二、釋 分二:卯一、斷诤,二、明立名之境。
今初: 外功能遮斷,雖無觸,彼聲,其分别影像,彼究竟相屬。
遣餘究竟故,說聞能遣餘。
外曰:言樹之聲應唯诠樹事,以彼诠說樹究竟故。
若許者,則與前說聲義為所诠相違。
曰:彼樹聲雖不能觸及外能作義遮遣非樹,然彼樹聲是以樹之遣餘為究竟。
以依彼聲,緣樹分别之影像,與彼諸樹之究竟相系屬故(樹之究竟即各别諸樹)。
言樹之聞(名)為了解遣餘而說,是為了解樹之遣餘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
今初: 如遮,由諸聲,於識現餘影,彼亦非義體,彼從亂習起。
彼若由聞說,能知義何分?不知。
為彼義,作名則無義。
聲诠義何分?當诠彼遣餘。
彼相於義無,說彼豈義依? 随行聲随行,義果。
由見習,所變無随行。
由覺無異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餘故。
何為其聲義?說即彼無違。
識由聲所變,彼等所現遮,此随義分行。
如是聞遣餘。
外曰:由從非樹返,即是樹,故樹聲唯诠樹事。
曰:從諸樹聲所起之分别識,如遮非樹,所現餘樹影像,彼亦非義體性之樹(分别心所現之影像,非真實樹),是由錯亂習氣所起之現相故。
自部有說: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是言樹聲所诠。
曰:言樹之聞(名),能了知樹義何分?應不能知。
以诠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故。
若謂不了知者,則為了知樹故設立名稱,應全無義。
外問:若爾,樹聲诠樹何分?曰:诠說遣餘,是能了樹之遣餘故。
緣樹分别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樹義之所依?應非所依。
以樹義中無彼相故。
若謂其因不成,随各别樹行之樹聲,所诠義果為緣樹分别之所取相,彼相是随各别樹行者。
曰:由見樹慣習所變現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是不随各别樹轉者,以與緣樹分别覺安危無異故(同安危即是一體)。
外問:若爾,樹聲之義為何耶?曰:說即彼樹之遣餘,是彼聲義,并無相違。
依彼樹聲緣樹分别所現相,增益為彼樹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樹故。
由言樹之聲所變起諸分别識,彼諸識所現從非樹遮返(即遣餘),即諸别樹之總。
以於别樹義分皆随行故。
言樹之聞(名),是樹遣餘之能诠,以是能了樹之遣餘故。
辰二、立自宗 故於立名時,亦見自為果,與說義屬故,遣餘與聲屬。
待不見於餘,待有見彼故。
遣餘與聲屬,彼於事不可。
言樹之聲與樹之遣餘相屬,在立名時,亦以見樹自體為果,與前所說義之遣餘相屬故。
彼言樹之聲,是與遣餘相屬,而不可於常事總轉,以待除樹外不見向餘轉,及待見向彼樹轉故。
癸三、結義 故無類等具,於義及彼等,非聞相系屬,遮餘合聲故。
非有與彼常事類等相應之義,以無常事種類故。
(若有常事之種類,方可說與它相應義。
彼常事類且非有,如何可說有與彼相應之實物耶?外計種類、功德、事業等是所相應的支分,實物是能相應的有支分。
如勝論派義。
)又非於常事種類相應之義(即實)及彼常事種類等,以根識将聞名相系屬,以彼等非有故。
彼等雖非有,然可結合樹聲。
是於遮餘非樹之遣餘上,結合樹聲故。
(這段總說沒有外道所計常法種類等,故亦不是於彼等上設立名聲。
而一切名聲,隻是與遣餘相系屬,於遣餘上立名。
) 壬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分五:癸一、以前後執空破,二、以分别餘而見破,三、以應無能受破,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五、以見與分别是餘因破。
今初: 以念名為因,所見合雜性,執前後所空,眼識彼如何? 眼識如何是以念名為因,将後見之義與先見之名二者合一為體性之分别耶?應非是彼,以由前後執空故(根識不執前名後義為一法,故非合名分别)。
癸二、以分别餘而見破 心向餘轉者,眼見衆色時,不明執彼名,無彼生分别。
於何定立聲,於彼生分别,根生随欲轉,應不見外境。
其分别心向餘境(如聲)轉者,眼見諸色時,其根識亦無由名所生之分别,以不明了緣彼名故。
又解此句為明了見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緣色時,不緣色名,故非合名分别)。
若計根識是合名分别者,則諸根識應以聲義為所現境,以是合名分别故。
以於何境決定安立名聲,即緣彼境生合名分别故。
若許爾者,則根識應随欲轉,而不見外色義也。
然根識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随欲而起。
癸三、以應無能受破 於色謂見色,彼覺如何見?亦有彼領受,如何無分别? 若彼自領受,無頓二分别。
彼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
於過去成念,無受彼如何?覺自覺他覺,決斷體應一。
於了過去義,離喻,因非有,由何成?於彼,非現、非有因。
若謂現彼體,由彼無間覺,如色等緣者,不緣彼前覺。
如有自境識,領受無分别,不能名。
如是,餘亦無分别。
外人許根識有分别,而不許二分别同時生。
則於色,謂見色時,其念曰「此是緣彼色之覺」。
如何可見?應不能憶念,以無領受故。
(必先領受後方憶念。
既對彼緣色覺未有領受,如何能念耶?若謂有領受者,下廣觀察破。
)然彼緣色之覺,應有能領受,以有彼念故。
(意謂應有自證分,否則有下說過失。
)若許有領受者,其能領受緣色之覺者,如何是無分别?應非無分别,以是覺故。
(因彼計一切覺皆是分别,故成難。
)複次,試問:緣色之覺由誰領受?若謂彼覺自領受者,彼緣色覺應非自己領受,不見有二分别同時生故。
若謂由同時識領受者,彼不應由彼領受,不見同時有分别。
彼理亦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之違害故。
若謂由後起之識領受者,後起之識應非緣色識之能領受,以於彼緣色識成為緣過去之念故(後識緣前識,後識即成追念)。
又彼前識如何有念?應無念,無領受故。
如天授之覺,緣自身之覺,及決斷他人之覺。
此二能緣覺應成一體。
以彼二能緣覺皆以不現見之理而緣故。
又了知過去義之識,由何量決定?應不成立,以汝非由現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
於成立汝既離諸同喻,極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無正因及同喻,則不成其比量)。
見過去義之識,若有能知者,即屬自證分,以同時異時之現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
若謂如現彼色體性無間之覺,能緣色等,如是彼緣色覺,亦為彼無間覺所緣也(即前念心為他念心緣)。
破曰:若爾,緣多義之後所起之覺,於彼前覺應不能緣,以汝與彼中間為餘時所隔故。
若謂緣自色境識,其能領受之覺是無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
破曰:如是其餘根識亦應是無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
癸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诠總為性聲,分别亦一義。
若無無分别,差别由何知? 若有無分别,與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異由因異。
若謂一切識皆有分别者,則差别自相法複由何識作為所取境而了知耶?應不能知。
以無有無分别識故。
此因決定,以分别心緣境之理與诠總為性之聲,同一義故(分别心與能诠聲皆唯緣總相,不能以自相法為所取境)。
若謂無過,亦有無分别之根識者。
破曰:一切根識應如彼前識是無分别,以與彼同以三緣為因故。
此因決定,以果體性各異,是由異因生故。
癸五、以見與分别是餘因破 不觀待外義,由念名結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覺。
若色待念名,於根覺有能,非無所待者。
如因,於念性, 彼彼系生故。
念,根識,或非;餘時亦應生;有時散亂故。
若漸為二因,無異故,即前。
若根覺餘因,於彼念無義。
如為成假名,許憶念名者,緣别無假名,彼念有何義? 若緣唯總者,不可待差别。
故依眼及色,而生於眼識。
眼覺非是合名分别,以合名分别不觀待外義,是從憶念名而生,如是眼覺則不觀待名,是由所取義事功能而生故。
若謂此因不成,謂色要觀待憶念名,乃於根覺有饒益功能,非不觀待者。
破曰:彼色應親饒益彼念,以於彼念名相系屬故,要觀待
今初: 異於有事者,類等無比量。
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聲亦非待他。
若房是具者,彼鬘複是何? 若是種類者,一房猶如樹,亦應說為鬘。
於衆多殿鬘, 彼聲如何轉?種類無類故。
於鬘等大等,所許假立者, 與實無差别,識取故非假。
即許實轉者,非餘因相同。
六等、句義聲,見待何餘因?如共稱所成,真名。
彼同故, 如是說俗名。
事立無事故。
共稱随名行,彼随樂說行。
名言義所作。
如韻名、聲分。
外曰:牛之别法有餘義總,以總聲與總覺轉故。
譬如由有餘别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聲轉。
破曰:以聲轉之因緣,成立離有事外,有異體之類等,應無比量。
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别安立有杖者名言故。
法同上,外道計六句義為有事,及宮殿、殿鬘(如說殿羣、殿組)等之聲,亦非待餘義種類故。
若謂房屋非是實事,是異類塵和合之具也。
試問:其殿鬘是何事?若謂是殿種類者,則獨一殿堂亦應說為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種類故。
譬如一株栴檀亦說為樹(樹是栴檀之種類)。
又於衆多殿鬘,其殿鬘聲如何能轉?應不能轉。
以殿鬘是種類,於種類上無第二種類故(是外自許)。
又殿與殿鬘等、大等聲應不轉,以除汝外無餘義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宮殿本身之差别,非離宮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别)。
若許彼上大等聲由假立而轉者,破曰:大等聲應非假立,以與實大(如大山等)無有差别,同是識所取故。
若謂诠有餘義能别法者為真名,诠無餘義能别法者為假名者,不應道理。
即許名實轉者,亦非有餘義能别法為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無餘實能别法)。
又宗同上,以於六句義,六句義之聲轉,見待何因?無所見故。
又宗同上,謂如由共稱所成之名是為真名,其與彼義相同故,於如是說真名之後,随成而轉者,是俗假名故(如獸王力大勇敢名獅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為獅子,即假名獅子)。
如癡呆子事,假說無子事故(由無能承父業之子,假說無子)。
若謂其因不遍,以世共稱,是由事力而轉者。
破曰:應非爾(非由事力而轉),以共稱是随名轉,彼名複是随樂說而轉故。
外曰:若無餘義之種類,則合聲應無義也。
曰:不成無義,以於名言時(即在言說時),為使了解其義而作彼聲故(立彼名也)。
如韻譜之名曰「持華鬘」,於聲之部分曰「字界」、「字緣」,假立其名。
醜二、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雖異由事法,如是識因義,彼識於彼等,即如是了知。
異了知無異,其知亦如是。
故離無彼果,随行。
無一事。
於諸事有故,事聞有彼邊。
問:若無餘義種類,則於多法如何一總聲轉?曰:如諸别樹,雖物各異,而由彼識如是了知為一類,是由事物法性,為執為一類如是識之因義故。
緣各别樹之衆多根識,如樹亦是一類,物雖各異,而是了知類無異之因故。
又各别樹非有一常事總,離無彼樹之果而随行故。
(彼樹果即緣樹之識。
無彼果即非彼樹,離無彼果即遮非樹。
遮非樹即樹總随一切各别樹行。
但非常一實事。
)於樹事言樹之聞者,是以彼樹為邊際者,是為了解諸别樹上有彼遣餘而合名故。
(聞謂可聞,即說物名之言聲,下同。
邊際或曰究竟,即說最後達到該事,故以彼事為究竟。
合名謂名與義結合,即於彼事說彼名也。
) 寅二、釋 分二:卯一、斷诤,二、明立名之境。
今初: 外功能遮斷,雖無觸,彼聲,其分别影像,彼究竟相屬。
遣餘究竟故,說聞能遣餘。
外曰:言樹之聲應唯诠樹事,以彼诠說樹究竟故。
若許者,則與前說聲義為所诠相違。
曰:彼樹聲雖不能觸及外能作義遮遣非樹,然彼樹聲是以樹之遣餘為究竟。
以依彼聲,緣樹分别之影像,與彼諸樹之究竟相系屬故(樹之究竟即各别諸樹)。
言樹之聞(名)為了解遣餘而說,是為了解樹之遣餘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
今初: 如遮,由諸聲,於識現餘影,彼亦非義體,彼從亂習起。
彼若由聞說,能知義何分?不知。
為彼義,作名則無義。
聲诠義何分?當诠彼遣餘。
彼相於義無,說彼豈義依? 随行聲随行,義果。
由見習,所變無随行。
由覺無異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餘故。
何為其聲義?說即彼無違。
識由聲所變,彼等所現遮,此随義分行。
如是聞遣餘。
外曰:由從非樹返,即是樹,故樹聲唯诠樹事。
曰:從諸樹聲所起之分别識,如遮非樹,所現餘樹影像,彼亦非義體性之樹(分别心所現之影像,非真實樹),是由錯亂習氣所起之現相故。
自部有說: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是言樹聲所诠。
曰:言樹之聞(名),能了知樹義何分?應不能知。
以诠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故。
若謂不了知者,則為了知樹故設立名稱,應全無義。
外問:若爾,樹聲诠樹何分?曰:诠說遣餘,是能了樹之遣餘故。
緣樹分别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樹義之所依?應非所依。
以樹義中無彼相故。
若謂其因不成,随各别樹行之樹聲,所诠義果為緣樹分别之所取相,彼相是随各别樹行者。
曰:由見樹慣習所變現緣樹分别之所取相,是不随各别樹轉者,以與緣樹分别覺安危無異故(同安危即是一體)。
外問:若爾,樹聲之義為何耶?曰:說即彼樹之遣餘,是彼聲義,并無相違。
依彼樹聲緣樹分别所現相,增益為彼樹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樹故。
由言樹之聲所變起諸分别識,彼諸識所現從非樹遮返(即遣餘),即諸别樹之總。
以於别樹義分皆随行故。
言樹之聞(名),是樹遣餘之能诠,以是能了樹之遣餘故。
辰二、立自宗 故於立名時,亦見自為果,與說義屬故,遣餘與聲屬。
待不見於餘,待有見彼故。
遣餘與聲屬,彼於事不可。
言樹之聲與樹之遣餘相屬,在立名時,亦以見樹自體為果,與前所說義之遣餘相屬故。
彼言樹之聲,是與遣餘相屬,而不可於常事總轉,以待除樹外不見向餘轉,及待見向彼樹轉故。
癸三、結義 故無類等具,於義及彼等,非聞相系屬,遮餘合聲故。
非有與彼常事類等相應之義,以無常事種類故。
(若有常事之種類,方可說與它相應義。
彼常事類且非有,如何可說有與彼相應之實物耶?外計種類、功德、事業等是所相應的支分,實物是能相應的有支分。
如勝論派義。
)又非於常事種類相應之義(即實)及彼常事種類等,以根識将聞名相系屬,以彼等非有故。
彼等雖非有,然可結合樹聲。
是於遮餘非樹之遣餘上,結合樹聲故。
(這段總說沒有外道所計常法種類等,故亦不是於彼等上設立名聲。
而一切名聲,隻是與遣餘相系屬,於遣餘上立名。
) 壬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分五:癸一、以前後執空破,二、以分别餘而見破,三、以應無能受破,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五、以見與分别是餘因破。
今初: 以念名為因,所見合雜性,執前後所空,眼識彼如何? 眼識如何是以念名為因,将後見之義與先見之名二者合一為體性之分别耶?應非是彼,以由前後執空故(根識不執前名後義為一法,故非合名分别)。
癸二、以分别餘而見破 心向餘轉者,眼見衆色時,不明執彼名,無彼生分别。
於何定立聲,於彼生分别,根生随欲轉,應不見外境。
其分别心向餘境(如聲)轉者,眼見諸色時,其根識亦無由名所生之分别,以不明了緣彼名故。
又解此句為明了見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緣色時,不緣色名,故非合名分别)。
若計根識是合名分别者,則諸根識應以聲義為所現境,以是合名分别故。
以於何境決定安立名聲,即緣彼境生合名分别故。
若許爾者,則根識應随欲轉,而不見外色義也。
然根識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随欲而起。
癸三、以應無能受破 於色謂見色,彼覺如何見?亦有彼領受,如何無分别? 若彼自領受,無頓二分别。
彼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
於過去成念,無受彼如何?覺自覺他覺,決斷體應一。
於了過去義,離喻,因非有,由何成?於彼,非現、非有因。
若謂現彼體,由彼無間覺,如色等緣者,不緣彼前覺。
如有自境識,領受無分别,不能名。
如是,餘亦無分别。
外人許根識有分别,而不許二分别同時生。
則於色,謂見色時,其念曰「此是緣彼色之覺」。
如何可見?應不能憶念,以無領受故。
(必先領受後方憶念。
既對彼緣色覺未有領受,如何能念耶?若謂有領受者,下廣觀察破。
)然彼緣色之覺,應有能領受,以有彼念故。
(意謂應有自證分,否則有下說過失。
)若許有領受者,其能領受緣色之覺者,如何是無分别?應非無分别,以是覺故。
(因彼計一切覺皆是分别,故成難。
)複次,試問:緣色之覺由誰領受?若謂彼覺自領受者,彼緣色覺應非自己領受,不見有二分别同時生故。
若謂由同時識領受者,彼不應由彼領受,不見同時有分别。
彼理亦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之違害故。
若謂由後起之識領受者,後起之識應非緣色識之能領受,以於彼緣色識成為緣過去之念故(後識緣前識,後識即成追念)。
又彼前識如何有念?應無念,無領受故。
如天授之覺,緣自身之覺,及決斷他人之覺。
此二能緣覺應成一體。
以彼二能緣覺皆以不現見之理而緣故。
又了知過去義之識,由何量決定?應不成立,以汝非由現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
於成立汝既離諸同喻,極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無正因及同喻,則不成其比量)。
見過去義之識,若有能知者,即屬自證分,以同時異時之現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
若謂如現彼色體性無間之覺,能緣色等,如是彼緣色覺,亦為彼無間覺所緣也(即前念心為他念心緣)。
破曰:若爾,緣多義之後所起之覺,於彼前覺應不能緣,以汝與彼中間為餘時所隔故。
若謂緣自色境識,其能領受之覺是無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
破曰:如是其餘根識亦應是無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
癸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诠總為性聲,分别亦一義。
若無無分别,差别由何知? 若有無分别,與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異由因異。
若謂一切識皆有分别者,則差别自相法複由何識作為所取境而了知耶?應不能知。
以無有無分别識故。
此因決定,以分别心緣境之理與诠總為性之聲,同一義故(分别心與能诠聲皆唯緣總相,不能以自相法為所取境)。
若謂無過,亦有無分别之根識者。
破曰:一切根識應如彼前識是無分别,以與彼同以三緣為因故。
此因決定,以果體性各異,是由異因生故。
癸五、以見與分别是餘因破 不觀待外義,由念名結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覺。
若色待念名,於根覺有能,非無所待者。
如因,於念性, 彼彼系生故。
念,根識,或非;餘時亦應生;有時散亂故。
若漸為二因,無異故,即前。
若根覺餘因,於彼念無義。
如為成假名,許憶念名者,緣别無假名,彼念有何義? 若緣唯總者,不可待差别。
故依眼及色,而生於眼識。
眼覺非是合名分别,以合名分别不觀待外義,是從憶念名而生,如是眼覺則不觀待名,是由所取義事功能而生故。
若謂此因不成,謂色要觀待憶念名,乃於根覺有饒益功能,非不觀待者。
破曰:彼色應親饒益彼念,以於彼念名相系屬故,要觀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