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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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現量品第三 丁三、釋現量(明現見義之現量品) 分三:戊一、於量數與行境除邪分别,二、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别,三、於量果除邪分别。

    初又分二:己一、成立數定,二、斷诤。

    初又分三:庚一、立因,二、成立相,三、結義。

    今初: 所量有二故,能量唯二種。

     問:若新生不欺诳是量之相,其量差别有幾耶?曰:現、比二量決定,以有自、共二種所量決定故。

    以自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現量。

    以共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比量故。

     庚二、成立相 分二:辛一、成立宗法相,二、成立遍相。

    初又分三:壬一、略标,二、廣釋,三、總結。

    初又分三:癸一、立因,二、成立遍相,三、斷诤。

    今初: 能否作義故,發影等非義,勝解義無故。

    同不同性故。

    聲境非境故,若有餘因由,有無覺心故。

     問:如青蓮華,豈非有自共合雜之第三類境,雲何自共二相決定耶?曰:所量唯有自共二相決定,以所量有能作義與不能作義二法決定故。

    又以共同性為所現境之覺前,現為随餘法轉,與以不同不共性為所現境之覺前,現為不随餘法轉之二法決定故。

    又以自為現境之覺前,如其所現即能诠聲之境(共相),與如其所現非即聲境,要由自體成就乃為現境(自相)之二法決定故。

    除所取義外,若有餘因由,如名言、功力等,亦能有緣自之覺心者,與僅有名言等不能起緣自之覺心,要由自體成就乃能生緣自之覺心者,二種現境決定故(前者為分别心之現境共相,後者為無分别心之現境自相)。

    問:若爾,錯亂根識所見之發相(即病眼所見之黑絲,如發亂墜之影相),應非是境,以俱非自共相故。

    以不能作義故(非自相),明了顯現,無随行故(非共相。

    共相不明現,而随别法行)。

    曰:錯亂根識所見之發影等非所量義,以不勝解為所量義故(難者謂發影等,既非自、共相,應屬第三類)。

     癸二、成立遍相 勝義能作義,是此勝義有。

    餘為世俗有。

    說為自共相。

     如瓶瓯等,是此論中所說之勝義有,以勝義能作義故。

    餘於分别心現為瓶者,唯世俗有,以是不能作義之法故(能作義即有作用法,不能作義即無作用法)。

    其能不能作義二法,即說自相共相故。

     癸三、斷诤 若一切無能,種等於芽等,現見有功能。

    若計彼世俗, 雲何能如是?若謂皆有彼,非爾不見覺,随共相進退。

     如眼色等覺,此說名、力等,随内支轉故,瓶及舉與總, 并數等之覺。

    發影等非共,不着為義故。

    執為所知故, 無事,不犯過。

    彼等之後起,如是事,無遮。

    明了所現性, 是識體義故,謂發等諸覺,以共為行境,現發是無義。

     若謂總應是,識體性義者,許故,過非有。

    義體性之總,一切性同故。

    彼依於遮故。

     若謂以勝義能作義為自相之相,不應道理,以一切法皆無勝義能作義故。

    曰:其因不成,現見種子等有生芽等之功能故。

    若謂從種生芽,計為世俗。

    曰:從種生芽,若唯世俗,何能如是?必不能爾。

    以是由境自成就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種應不生芽,以種生芽,非由境自成就故。

    (境自成就:謂彼境本身具備彼功能之義,即種子本身有生芽之功能,非由人之意志使之如是也。

    )若謂勝義能作義為自相之相,不應道理,以自共一切皆有彼故。

    曰:共相非能作義,於緣自覺不見能饒益故。

    其緣自覺,不見随汝進退轉故。

    異喻如由眼色等引生眼識。

    以此說「随共相進退」之理,說明於緣瓶實、舉業、總及數功德等之覺,無所取義,以如是覺是随名言、功力等内支而轉故。

    若謂不能作義是共相者,錯亂根識所見之發影亦應是共相者。

    曰:彼所見發影,非是共相,不着為義故。

    若爾,無事應非共相,不着為義故。

    曰:無事不犯以不着為義之理由,而成非共相之過失,以執為所知故。

    彼見發影亂墜根識之後所起分别上,現起如發影之事,則是共相,許為共相無所遮故。

    問:若錯亂根識所見發影不成就者,錯亂根識現見發影應成相違?曰:無違。

    錯亂根識明了所現發影是自相法,是識體性義故。

    勝解此是發等之覺,其所現者則是共相,以此覺是以共相為行境之分别故。

    其見發影亂墜之根識,無所取義,是邪知故。

    若謂緣總分别之所取相,應是自相,是識體性故者。

    曰:彼應是自相之過非有,以許是自相故。

    問:若爾,分别所現瓶相,雲何是總(即共相)耶?曰:由義體性門於分别心所現瓶相,即是總相,於一切瓶體性相同而随行故。

    以是依於遮非瓶之分别所現境故。

     壬二、廣釋 分三:癸一、成立分别所現為無事,二、成立色等為自相,三、明共相差别。

    初又分八:子一、以是所诠成立,二、以非一異成立,三、以現相相同成立,四、以是共性成立,五、以是果故成立,六、以待名言故成立,七、以單獨不現成立,八、以能作義空成立。

    初又分二:醜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所诠故非事,根等俱果故。

     顯示聲境是共相中,或曰:於分别心所現色,應即是色,以是言色聲之境故。

    如色。

    曰:彼有法非有事,以自為現境之分别覺,如其所現是聲所诠故。

    或謂:若爾,色應非有事,以自為現境之分别覺,如其所現即聲所诠故。

    曰:彼困不成,以色為現境者是根等俱果故(以色為現境者,即眼根及眼識也。

    ) 醜二、斷诤 分三:寅一、破計名等為所诠,二、破計總為所诠,三、破計色等為所诠。

    初又分二:卯一、叙計提問,二、各别破三答。

    今初: 若诠說名等,為說者聽者,所诠相連系,為名等無系? 婆沙師說:根等不犯無義之過,以言瓶之聲即诠說瓶之名等不相應行故。

    問曰:若如是者,言瓶之聲,為诠與說者及聽者相連系之名等,為诠與所诠瓶相連系之名等,為诠與彼三事都無連系之名等耶? 卯二、各别破三答 應於義不轉,若義由理同,錯誤而轉者。

    應非一切時, 非於境錯誤。

    於識則不同,生彼相覺故。

    餘則無彼義, 以不許有覺,現外義相故。

    即許亦離識,各異非有量。

     遮遣不成故。

    若識皆有義,非理,如夢等,見為餘相故。

     亦非從行生,現青等相故。

    無礙,非青等,住近處不知, 自知故,是識。

    以此說名等。

    所許眼等覺,由何許具義? 若見義能故,餘應得無義。

    無系亦不轉。

    若具義連系,去來非所诠,義與彼盡故。

     若如初者(诠與說者聽者相違之名等),則諸士夫應不由於言瓶之聲而趣向於瓶義(瓶聲隻诠名,不诠實義之瓶),以唯诠名等故。

    若謂由於瓶與瓶名等道理相同(或相似),因而錯誤於瓶義轉者。

    曰:若由錯誤者,則由言瓶之聲不應於一切時於瓶轉,應有時於名等轉,以由瓶與瓶名等道理相同,唯錯誤而轉故。

    如雙生子。

    又言瓶之聲不應唯於瓶與瓶名等一境錯誤,以彼瓶名等是唯與能說能聽之覺相連系故。

    若謂汝亦同犯過,以言瓶之聲诠分别心所現瓶故。

    曰:由言瓶之聲诠識中所現瓶相,則士夫不趣向瓶,此過不同。

    由言瓶之聲诠於識中所現瓶相,則能生現如是瓶相之覺故。

    餘婆沙宗則無識現義相,以不許現外義行相之覺故。

    即許有覺。

    其與緣名等識相異之名等,為彼識之所取義,亦無「量」成立,以名等與遮遣不成立故(若名等是彼識之所取義者,則無名等時,亦應無彼識。

    然名等與彼識無此關系,以無瓶名亦能生緣瓶之識故。

    由見瓶之現量,即能生緣瓶行相之分别心,故與瓶名無彼遮遣關系。

    由此不能成立瓶名等,為緣瓶覺之所取義也)。

    若謂其因不成,以一切識皆有所取義故。

    (彼意謂一切識皆有所取義,則緣瓶名之識亦有所取義,除瓶名之外,無别法為所取義,故瓶名即彼識之所取義也。

    )曰:說一切識皆具所取義,不應道理,如夢等識,則除具所取義外,見為餘相故(現見夢中識無所取義故)。

    若謂其因不成,許不相應行為彼所取義者,曰:夢中識應非由不相應行為所取義而生,以見青等相故(可以夢見青等色相,非不相應行)。

    若謂夢中所見青色是外青色,彼即所取義者。

    曰:夢中所見青色,應非外青色,是無礙故。

    若爾是何?曰:是識自性,以住可見近處者不能了知,唯夢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

    以無間所說之理,亦說名等是識自性,以住可見處之餘人不能定解,唯通達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

    又試問:眼等諸覺,由何道理許具所取義?若謂現見由所取義之功能而生故者。

    曰:是則餘緣名等之分别,應得無所取義,以未見從所取義之功能而生故。

    若謂诠說全無系屬之名等者(答第三問),曰:則諸士夫由言瓶之聲,應不趣於瓶(即瓶聲應不於轉),以僅诠全無系屬之名等故。

    若謂以與瓶義相連系之名等為所诠者(答前第二問),曰:是則過去未來之瓶,應非現在所诠,以現在世、過去之瓶義及彼之名等,皆已盡故(未來者尚未有,亦非所诠)。

    或過去未來瓶等之名,應非瓶聲之所诠,以彼聲隻诠現在與瓶義相屬之名,而過去瓶名,現在已滅盡,未來瓶名尚未生故。

     寅二、破計總為所诠 若聲诠總故,不許犯過者,非爾。

    單獨總,無說故。

    即說, 彼非同、非顯,故應常可緣,以是常性故。

    若由顯現顯, 能生緣我識,彼是功能性。

    若有時無能,彼應皆無能。

     彼能或無能,由本性安住,常故無可治,彼盡故何能? 彼總識相連,青等行相分,所已決定者,於彼何所變? 若謂不許根等應無義(即無因)之過失,以聲是诠單獨之總故。

    (意謂聲诠單獨總──抽象,不诠差别事──具體。

    差别事由諸根緣,故諸根非無義也。

    )曰:非由聲诠單獨總,便無諸根無義之過失。

    以無單獨總可诠說故。

    即使可說,亦應非於差别同有,及非由差别所顯,以不待差别,單獨由聲诠說故。

    (總法必遍於别法,及由别法所顯。

    如瓶必為各種瓶所共有,而且是由各種瓶所顯現。

    若離開各種瓶器,則無獨立之瓶也)。

    又彼總應常可得,以是不待差别之常住性故(外道各派皆計總是常)。

    若謂總亦須由顯(差别)所顯,方於現量而顯者。

    曰:彼總應常能生緣自識,以於引生緣我之識,是具足功能之常法故。

    若謂有時無功能者,曰:彼總應一切時皆無功能,以有時無功能,而是常法故。

    以上能生則應一切時生,不能生則應一切時不生,此二因決定。

    以彼自性安住之總,應無任何功能,使彼生緣自識之功能,成為永盡無功能,或原無生緣自識之功能,而使成為有功能。

    以非衆緣所能治故。

    是常住故。

    其與彼總識相連系之青等決定行相分,於彼緣總覺前,由何總所變生?應不能生,以緣總覺緣單獨總故。

    (此說緣單獨總之識,不應有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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