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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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等别法之行相,以緣獨立之總,不緣青等别法故。
但事實上,總是離不開别的,緣青等總之識,必見青等行相。
此行相是誰所生的?不應是由總所變生,因為總是獨立法,不與青等别法相連系故。
故反證無單獨總可緣也。
) 寅三、破計色等為所诠 若現知義故,根非無義者,一事故,聲等.覺由何現異? 若謂能诠之聲雖诠色等,然根識非無義,以是能現知色等義故者。
曰:根識與分别覺,由何從聲等有明不明了各異顯現?應不現異,以同以一事為所取義故。
子二、以非一異成立 分三:醜一、正說,二、彼所成義,三、斷诤。
今初: 有類非類故,不依餘顯性。
若謂成異者,待故,說為果。
從自因成故,雖不依仗果,由分别相連,非果如何系? 是餘彼無系。
故成無自性。
不成為無類,彼無所待故。
瓶總於事自性中已成為無,以與别瓶物體若一若異皆不成故。
數論者說:物體是一。
破曰:具有種類之金瓶,(瓶是總,是種類;金瓶、瓦瓶等是别,是有種類。
即别法必具有總義也。
)應非别瓶之種類,以於餘瓦瓶等别,顯體性不随轉依止故(顯即别之名)。
(若總别一體,則總所遍處,别亦應遍。
瓶是總,金瓶是别。
瓶所遍處,金瓶亦遍。
然實不爾,故總别一體,不應道理。
)勝論者說:總别異體。
破曰:瓶總應說是别瓶之果性,以與彼異體而觀待彼故。
若非因果之總别,如何有勝義連系?應無系屬,如因果關系之種芽,尚無勝義系屬故。
以果芽完成之後,尚不依仗於種子,僅由分别使連系故。
(若是勝義連系,則任何時皆應連系。
既不如是,則非勝義,僅由分别計為連系耳。
)問:雲何不依仗耶?曰:芽成之後即不依仗種子,說自因已完成故。
彼瓶總應與别瓶無連系,以與别瓶是餘體性,又非彼果故。
(關系隻有二種:一是同一體關系,二是因果關系。
總别二法,若實有體,其關系必屬二中之一。
今既計為異體,則應是因果關系。
既非因果關系,則證知非實有體也。
)外曰:若無事體猶是總者,兔角亦應是總?曰:所無兔角,不成為類(即不成總),不待其别故。
醜二、彼所成義 故依於自體,計無體種類,於彼差别轉,諸聲所宣說。
於彼現實體,於義執彼性。
彼誤,無始時,見習之所變。
諸義所有總,以遣餘為相,此諸聲所說,彼無少體性。
於無體總覺,見為總性故。
於義成錯誤,或計無為總, 彼亦染污故。
彼中無實義,故非有體性。
無性,非所诠。
外問:若分别所現瓶是無事者,以聲诠說有何所為耶?曰:依於瓶之體性,施設無體性之種類,於此分别所現瓶相,由諸聲而宣說者,有所為義,是為於彼差别瓶而轉趣故。
又於分别所現瓶相現為瓶體性,或於瓶義執為瓶總,皆是錯誤,是由於無始時來自相,見習之力所變起故。
又諸義之總(如瓶之總)是從餘遮為相(從餘非瓶而遮,反顯是瓶)。
此諸聲所诠說者,都無少許實事體性,是由分别所增益故。
又緣瓶總之覺,亦於義成錯誤,以見無瓶體性之總,以為瓶性故。
又於義無瓶而計為總,彼亦非有實事體性,以被分别所染污故,及於彼中無實義故。
又彼瓶總是無體性,以與别瓶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所诠故(此皆就外計而破)。
醜三、斷诤 若由有所诠,許為有事者,則諸事如何,非是非所诠? 近因各異故,非可說為他,是假施設故。
過去未來義, 亦以總為因,諸聽聞轉者,有何為無法?若許彼假立, 假於衣等無,而與現在瓶,無事何所親?覺無誤轉者, 常時為真名,於婆羅門子,增益名獅子,世有如是說。
無義由衆生,何共稱立聲?彼是彼真名,彼理相同故。
錯亂分别者,餘是俗假名。
如無事功能,名無。
如分别, 有能亦名勝。
此等之名聞,是衆生所作。
若謂瓶總雖與别瓶物體非一非異,然許為有事,以與衣總物體有所诠異故(即可诠說與衣總異體也)。
破曰:若爾,則與諸别瓶如何可說非一異所诠?應是所诠,以是有事故。
又瓶總與衣總亦非可說為物體異他,以無實事故。
瓶總與衣總雖無實體,然可說為各異,以其近因瓶衣物體各異故。
依彼近因假施設為異故。
(這是說:瓶總與衣總,以無實事故不可說物體有異。
然由近因之瓶衣各異,故假立為異耳。
)外曰:於過去未來之義,亦由總事為因,諸聽聞者乃轉,故總是實事。
破曰:彼總於現在所無去來瓶法,現在如何轉?應不轉,以是常事有故。
若許不轉者,則現在言瓶之聲,應於去來之瓶不轉也。
若謂言瓶之聲於去來之瓶,假立瓶名而轉者。
破曰:言瓶之聲,於去來之瓶假立名轉,而於衣等假名不轉,應無此差别。
以於衣等不轉,而於無現在瓶事之去來之瓶,無任何親近因緣故。
(都無現在實瓶,何疏於衣等,不假名瓶,何不親於衣等,而亦假名瓶耶?)如言獅子之聲,常為獸王之真名,與於婆羅門童子增益之假名,如是言說亦世間所有,以於獸王是初所立名,覺由此名於獸王,無錯誤而轉,於婆羅門童子,是由與獸王相似為理由之名故。
若謂有餘總義可說者為真名,無餘總義可說者為假名,此不應理。
雖無餘總義,若由衆生,初於何事共稱安立彼聲?彼名即彼義之真名,若由與真名轉義相同故,以錯亂分别随轉之名,彼即彼事之世俗假名故。
譬如子事是為成父志,如無此功能,則雲無子。
又如數論分别(計自性名最勝),於能成辦國人事業之老人,亦稱最勝。
如此等名聞,皆是衆生所作,非有實體也。
子三、以現相相同成立 如已滅由聲,於覺如何現,於未滅亦爾。
而於耳等識, 有義者,無彼。
能取唯總故,二心皆相同。
單獨能取彼,於前已遮訖。
緣現在未滅瓶之分别覺,亦無實事所取義,如由聲力緣已滅法之分别覺如何顯現,今亦如是顯現,其理相同故。
此因決定,以耳等識有所取義者,與緣已滅之分别覺,則無彼現相相同故。
若謂不定,唯緣總為所取義故,故二種心現相相同。
破曰:彼非唯緣其總。
此於前已遮訖故(前已破單獨總為所诠)。
子四、以是共性成立 諸互差别者,何成無别性?縱有二體性,彼何成一事? 若彼共同事,而異於彼等,說為彼等總,則成無系屬。
於遣則無破。
故此相同總,是無事為相。
諸差别瓶,如何成為無差别體性?應不能成。
以是物體互異之差别事故。
若謂不定,以有自性是一、分位各異之二種體性故。
破曰:諸别瓶如何能成一事?應不能成。
以是異物故。
若謂彼等别法所共同有之總事,異於彼等别法而是餘物者,曰:說彼總是彼等别法之總,應無系屬,以與别法是異物故。
於遮非瓶所現相,觀察一異不能破,以許為無事故。
此别法共同之總,是以無事為相,是共相故。
子五、以是果故成立 若彼是果者,應成多與壞。
然亦不許彼。
壞唯事相連,故非是常性。
種類非果故,應無系,無事。
試問:彼總是果非果?若總是果者,總應有多分與可壞滅,以是果故。
然彼亦非所許,以計常一故。
彼總應非是常,是有事故。
此因決定,以壞滅唯與有事相連系故。
若非果者,則彼種類應於别法勝義無系屬,應成無事,以非果故。
子六、以待名言故成立 事力所生識,非待於名言,而於總覺前,無如是現相。
見二事有覺,雖無有名言,亦無異随轉,是義近相連。
如無有種類,而有識果者,則許為眼等。
由何而區别,種類亦随轉。
緣總之覺,無所取義,以不待名言則不如是現,緣自境時必待名言故。
以由所取義事力而生之識,不待名言故。
若謂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見秃牛與白牛,亦執為一類故,此亦是由總事增上故爾者。
曰:若見兩頭牛,即使無名言,亦有種類無異之覺随轉。
此非由總事增上故爾,是由與[谷-禾+牛]乳馱物等義接近相連,而起是覺故。
如雖無種類實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識果。
於秃牛白牛,牛之種類亦随轉,以(由何理)從非牛而區别故(由是牛類,而區别於非牛。
或由區别於非牛而為牛類)。
子七、以單獨不現成立 任何相於識,無現為事故。
有色故,諸根.若有能見者,彼身應顯現。
諸種類不爾,單獨非見故。
即取别法時,離彼聲及體,無餘法顯現。
總是無事,以任何行相於不錯亂識,都不現為實事故。
或問:若爾,眼根應法,無所見故。
曰:諸根若有遍智為能見者,汝身應可見,是有色故。
又諸種類,即以遍智亦不能見,任何時都不能單獨見故。
即緣别法時,亦不能見單獨種類,以於爾時,除彼别法之聲及顯形等體性外,無餘法可顯現故。
子八、以能作義空成立 故彼唯生識,亦不能作義,不能故無性,彼是無事相。
彼總全無實事自性,不能作義故。
即唯生緣自識之作義亦不能故(更不用說其他作用)。
其不能作義,即無事之相故。
(以上八節,皆是成立總相為無實事也。
) 癸二、成立色等為自相 如所說相反,許彼為自相。
許彼色等為自相,如上所說相反,是能作義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依有事無事,及依二俱故,其總亦三種。
問:若總是無事者,彼應無差别。
曰:彼亦有三種,以有依有事、無事及二俱之諸總相故。
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現之瓶,無事,及所知。
子二、斷诤 若謂依有事,有事相系故,應知有事者。
非爾,已答故, 及於過去等,見為餘相故。
若失有事法,以緣事為先,知彼故無過。
若謂依於有事之緣瓶分别,應成以瓶事為所取義之識,以與瓶事相連系故。
曰:彼有法非是彼宗,於彼已答破故。
及於過去等法,離分别覺具所取義外,見餘行相故(即見無所取義行相)。
(若分别心能見實事為所取義,則根等成無用。
此過前已說訖。
)若謂分别所現瓶,應失去為瓶事之法性,以與瓶相系故。
(此因不了解。
盛寶大師解此文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無事為所取境者,則失壞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則不可分三種分别之差别也。
)曰:彼無非瓶法之過失,彼分别是以緣瓶事之現量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
(說此分别心之境,雖是無事,然是依有事而起。
以彼分别是先由現量親見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現之瓶相,而了知瓶。
) 壬三、總結 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自相一所量,觀有無求義,由彼成辦故。
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達故,許所量為二。
非如所着故,許第二為誤。
能作義之所量決定唯一自相,以
但事實上,總是離不開别的,緣青等總之識,必見青等行相。
此行相是誰所生的?不應是由總所變生,因為總是獨立法,不與青等别法相連系故。
故反證無單獨總可緣也。
) 寅三、破計色等為所诠 若現知義故,根非無義者,一事故,聲等.覺由何現異? 若謂能诠之聲雖诠色等,然根識非無義,以是能現知色等義故者。
曰:根識與分别覺,由何從聲等有明不明了各異顯現?應不現異,以同以一事為所取義故。
子二、以非一異成立 分三:醜一、正說,二、彼所成義,三、斷诤。
今初: 有類非類故,不依餘顯性。
若謂成異者,待故,說為果。
從自因成故,雖不依仗果,由分别相連,非果如何系? 是餘彼無系。
故成無自性。
不成為無類,彼無所待故。
瓶總於事自性中已成為無,以與别瓶物體若一若異皆不成故。
數論者說:物體是一。
破曰:具有種類之金瓶,(瓶是總,是種類;金瓶、瓦瓶等是别,是有種類。
即别法必具有總義也。
)應非别瓶之種類,以於餘瓦瓶等别,顯體性不随轉依止故(顯即别之名)。
(若總别一體,則總所遍處,别亦應遍。
瓶是總,金瓶是别。
瓶所遍處,金瓶亦遍。
然實不爾,故總别一體,不應道理。
)勝論者說:總别異體。
破曰:瓶總應說是别瓶之果性,以與彼異體而觀待彼故。
若非因果之總别,如何有勝義連系?應無系屬,如因果關系之種芽,尚無勝義系屬故。
以果芽完成之後,尚不依仗於種子,僅由分别使連系故。
(若是勝義連系,則任何時皆應連系。
既不如是,則非勝義,僅由分别計為連系耳。
)問:雲何不依仗耶?曰:芽成之後即不依仗種子,說自因已完成故。
彼瓶總應與别瓶無連系,以與别瓶是餘體性,又非彼果故。
(關系隻有二種:一是同一體關系,二是因果關系。
總别二法,若實有體,其關系必屬二中之一。
今既計為異體,則應是因果關系。
既非因果關系,則證知非實有體也。
)外曰:若無事體猶是總者,兔角亦應是總?曰:所無兔角,不成為類(即不成總),不待其别故。
醜二、彼所成義 故依於自體,計無體種類,於彼差别轉,諸聲所宣說。
於彼現實體,於義執彼性。
彼誤,無始時,見習之所變。
諸義所有總,以遣餘為相,此諸聲所說,彼無少體性。
於無體總覺,見為總性故。
於義成錯誤,或計無為總, 彼亦染污故。
彼中無實義,故非有體性。
無性,非所诠。
外問:若分别所現瓶是無事者,以聲诠說有何所為耶?曰:依於瓶之體性,施設無體性之種類,於此分别所現瓶相,由諸聲而宣說者,有所為義,是為於彼差别瓶而轉趣故。
又於分别所現瓶相現為瓶體性,或於瓶義執為瓶總,皆是錯誤,是由於無始時來自相,見習之力所變起故。
又諸義之總(如瓶之總)是從餘遮為相(從餘非瓶而遮,反顯是瓶)。
此諸聲所诠說者,都無少許實事體性,是由分别所增益故。
又緣瓶總之覺,亦於義成錯誤,以見無瓶體性之總,以為瓶性故。
又於義無瓶而計為總,彼亦非有實事體性,以被分别所染污故,及於彼中無實義故。
又彼瓶總是無體性,以與别瓶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所诠故(此皆就外計而破)。
醜三、斷诤 若由有所诠,許為有事者,則諸事如何,非是非所诠? 近因各異故,非可說為他,是假施設故。
過去未來義, 亦以總為因,諸聽聞轉者,有何為無法?若許彼假立, 假於衣等無,而與現在瓶,無事何所親?覺無誤轉者, 常時為真名,於婆羅門子,增益名獅子,世有如是說。
無義由衆生,何共稱立聲?彼是彼真名,彼理相同故。
錯亂分别者,餘是俗假名。
如無事功能,名無。
如分别, 有能亦名勝。
此等之名聞,是衆生所作。
若謂瓶總雖與别瓶物體非一非異,然許為有事,以與衣總物體有所诠異故(即可诠說與衣總異體也)。
破曰:若爾,則與諸别瓶如何可說非一異所诠?應是所诠,以是有事故。
又瓶總與衣總亦非可說為物體異他,以無實事故。
瓶總與衣總雖無實體,然可說為各異,以其近因瓶衣物體各異故。
依彼近因假施設為異故。
(這是說:瓶總與衣總,以無實事故不可說物體有異。
然由近因之瓶衣各異,故假立為異耳。
)外曰:於過去未來之義,亦由總事為因,諸聽聞者乃轉,故總是實事。
破曰:彼總於現在所無去來瓶法,現在如何轉?應不轉,以是常事有故。
若許不轉者,則現在言瓶之聲,應於去來之瓶不轉也。
若謂言瓶之聲於去來之瓶,假立瓶名而轉者。
破曰:言瓶之聲,於去來之瓶假立名轉,而於衣等假名不轉,應無此差别。
以於衣等不轉,而於無現在瓶事之去來之瓶,無任何親近因緣故。
(都無現在實瓶,何疏於衣等,不假名瓶,何不親於衣等,而亦假名瓶耶?)如言獅子之聲,常為獸王之真名,與於婆羅門童子增益之假名,如是言說亦世間所有,以於獸王是初所立名,覺由此名於獸王,無錯誤而轉,於婆羅門童子,是由與獸王相似為理由之名故。
若謂有餘總義可說者為真名,無餘總義可說者為假名,此不應理。
雖無餘總義,若由衆生,初於何事共稱安立彼聲?彼名即彼義之真名,若由與真名轉義相同故,以錯亂分别随轉之名,彼即彼事之世俗假名故。
譬如子事是為成父志,如無此功能,則雲無子。
又如數論分别(計自性名最勝),於能成辦國人事業之老人,亦稱最勝。
如此等名聞,皆是衆生所作,非有實體也。
子三、以現相相同成立 如已滅由聲,於覺如何現,於未滅亦爾。
而於耳等識, 有義者,無彼。
能取唯總故,二心皆相同。
單獨能取彼,於前已遮訖。
緣現在未滅瓶之分别覺,亦無實事所取義,如由聲力緣已滅法之分别覺如何顯現,今亦如是顯現,其理相同故。
此因決定,以耳等識有所取義者,與緣已滅之分别覺,則無彼現相相同故。
若謂不定,唯緣總為所取義故,故二種心現相相同。
破曰:彼非唯緣其總。
此於前已遮訖故(前已破單獨總為所诠)。
子四、以是共性成立 諸互差别者,何成無别性?縱有二體性,彼何成一事? 若彼共同事,而異於彼等,說為彼等總,則成無系屬。
於遣則無破。
故此相同總,是無事為相。
諸差别瓶,如何成為無差别體性?應不能成。
以是物體互異之差别事故。
若謂不定,以有自性是一、分位各異之二種體性故。
破曰:諸别瓶如何能成一事?應不能成。
以是異物故。
若謂彼等别法所共同有之總事,異於彼等别法而是餘物者,曰:說彼總是彼等别法之總,應無系屬,以與别法是異物故。
於遮非瓶所現相,觀察一異不能破,以許為無事故。
此别法共同之總,是以無事為相,是共相故。
子五、以是果故成立 若彼是果者,應成多與壞。
然亦不許彼。
壞唯事相連,故非是常性。
種類非果故,應無系,無事。
試問:彼總是果非果?若總是果者,總應有多分與可壞滅,以是果故。
然彼亦非所許,以計常一故。
彼總應非是常,是有事故。
此因決定,以壞滅唯與有事相連系故。
若非果者,則彼種類應於别法勝義無系屬,應成無事,以非果故。
子六、以待名言故成立 事力所生識,非待於名言,而於總覺前,無如是現相。
見二事有覺,雖無有名言,亦無異随轉,是義近相連。
如無有種類,而有識果者,則許為眼等。
由何而區别,種類亦随轉。
緣總之覺,無所取義,以不待名言則不如是現,緣自境時必待名言故。
以由所取義事力而生之識,不待名言故。
若謂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見秃牛與白牛,亦執為一類故,此亦是由總事增上故爾者。
曰:若見兩頭牛,即使無名言,亦有種類無異之覺随轉。
此非由總事增上故爾,是由與[谷-禾+牛]乳馱物等義接近相連,而起是覺故。
如雖無種類實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識果。
於秃牛白牛,牛之種類亦随轉,以(由何理)從非牛而區别故(由是牛類,而區别於非牛。
或由區别於非牛而為牛類)。
子七、以單獨不現成立 任何相於識,無現為事故。
有色故,諸根.若有能見者,彼身應顯現。
諸種類不爾,單獨非見故。
即取别法時,離彼聲及體,無餘法顯現。
總是無事,以任何行相於不錯亂識,都不現為實事故。
或問:若爾,眼根應法,無所見故。
曰:諸根若有遍智為能見者,汝身應可見,是有色故。
又諸種類,即以遍智亦不能見,任何時都不能單獨見故。
即緣别法時,亦不能見單獨種類,以於爾時,除彼别法之聲及顯形等體性外,無餘法可顯現故。
子八、以能作義空成立 故彼唯生識,亦不能作義,不能故無性,彼是無事相。
彼總全無實事自性,不能作義故。
即唯生緣自識之作義亦不能故(更不用說其他作用)。
其不能作義,即無事之相故。
(以上八節,皆是成立總相為無實事也。
) 癸二、成立色等為自相 如所說相反,許彼為自相。
許彼色等為自相,如上所說相反,是能作義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依有事無事,及依二俱故,其總亦三種。
問:若總是無事者,彼應無差别。
曰:彼亦有三種,以有依有事、無事及二俱之諸總相故。
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現之瓶,無事,及所知。
子二、斷诤 若謂依有事,有事相系故,應知有事者。
非爾,已答故, 及於過去等,見為餘相故。
若失有事法,以緣事為先,知彼故無過。
若謂依於有事之緣瓶分别,應成以瓶事為所取義之識,以與瓶事相連系故。
曰:彼有法非是彼宗,於彼已答破故。
及於過去等法,離分别覺具所取義外,見餘行相故(即見無所取義行相)。
(若分别心能見實事為所取義,則根等成無用。
此過前已說訖。
)若謂分别所現瓶,應失去為瓶事之法性,以與瓶相系故。
(此因不了解。
盛寶大師解此文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無事為所取境者,則失壞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則不可分三種分别之差别也。
)曰:彼無非瓶法之過失,彼分别是以緣瓶事之現量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
(說此分别心之境,雖是無事,然是依有事而起。
以彼分别是先由現量親見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現之瓶相,而了知瓶。
) 壬三、總結 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自相一所量,觀有無求義,由彼成辦故。
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達故,許所量為二。
非如所着故,許第二為誤。
能作義之所量決定唯一自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