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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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觀察有無取舍之果者,其所求義唯由自相所成辦故。

    問:若爾,論師如何說自共二種所量耶?曰:論師許所量為自共二種者,謂自相法現量以自體性為所現境,比量以餘共相體為所現境而通達故。

    問:若於唯一自相,有二種通達之理,何者錯誤?曰:許第二通達之理,如通達聲無常之比量為錯誤者,以自所現聲無常非是如實,而着為聲無常故。

     癸二、斷诤 若由他性知,錯誤應非量。

    意樂無欺故,雖誤亦是量。

     見由餘相知,此品已答訖。

    如於珠燈光,以珠覺而趣,錯知雖無别, 於作義有别。

    如是雖無義,比量於現彼,由作義相系,故安立為量。

     外曰:若自相為所誤境,不應道理,以他共相體性為所現境而通達故。

    又應非量,是錯誤故。

    曰:雖是錯誤而是量性,意樂於所趣境新生無欺故。

    又獲得自相,應不須以自相為所取境,以除以摩尼為所取境外,現見由餘行相亦能了知獲得摩尼故。

    應不以自相為所取境,以於此品計自相為所取境者,已答訖故。

    雖錯誤,然不得所趣境,則不相同,如於珠光與燈光,以珠覺而趣,此二覺屬於邪智雖無差别,然於獲得有作義之珠則有差别故。

    (於珠光處求珠,則可得珠;於燈光處求珠,則不得珠。

    )如同彼喻,了達聲無常之比量與於彼比量所現之覺,如如所現義雖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

    以與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實義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義功能,有随轉還覺,取彼自在者。

    其餘事超根, 其不見體性,了達依餘義。

    若彼依系屬,時即能了性。

     時能了随行,通達總體性。

    故不知不現,義一切差别。

     由有系屬法,於有法生解,不現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問:如何由二種所量決定,而成立二量決定耶?曰:如青色是現事,以有随義功能轉還之現量覺,緣汝有自在力故。

    (随義功能轉還者,即随所取義功能之有無,而能緣之現量有無也。

    此量所取義,即屬現事。

    以現事為所取義者即是現量。

    現量緣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緣。

    比量智緣不現見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義,故非自在緣。

    )其餘事超過諸根不可見之體性如火聚義,是不現事,以了達汝之所依,是餘義具三相之因故。

    何為彼因?曰:煙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爾時是能了性,以是與成立彼(有煙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屬之宗法及正确遍相故。

    (這是說:依因三相了達之義,屬不現見事。

    了達此事者即比量智。

    )問:若爾,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栴檀等火之能了否?曰:爾時能了之煙,非能了知某山有栴檀等不現見義一切差别,以僅了達某山有随行之總體性火故。

    不現見法之能立,決定唯一比量,由於宗法與所立法有連系之因,於有法上新生通達所立法之覺,決定為比量故。

     庚三、結義 除現不現外,餘所量非有。

    故由二所量,許能量為二。

    見二所量故,除遣三一數。

     由於所量二種決定,故許能量二種決定,以除現見與不現見外,無有其餘所量事故。

    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數決定,以現見所量自共二相決定故。

     己二、斷诤 分二:庚一、破計數少,二、破計數多。

    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

    今初: 無非所量故,言一。

     順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無事故。

    以是所量決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決定唯一現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許已成,二、須許比量,三、於彼斷诤,四、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今初: 吾亦許。

     順世派對佛弟子不須成立能作義所量唯一自相。

    吾亦如是許故。

     壬二、須許比量 雖無,決定故,不定非所量。

    彼定第二量。

    於無非根覺, 由義力生故。

    不待義功能。

    於有障隔等,根覺亦應生。

     若由遮現事,定解無事者,相違。

    或彼是,有遮行随因。

     了知他心故。

    成立有二量。

    言說等轉故,定成彼體性。

    無欺故是量。

     雖是無事,若成立共相為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決定故。

    又第二比量,應已成立,以彼無事由量決定故。

    若謂不定,以彼無事是由根現量所親證者。

    破曰:從根所生之覺(即眼識)非能親量無事,以從所取義力而生故。

    若謂不待所取義功能者。

    破曰:從根所生之覺,於有障隔等境亦應能生,以是根現量,而不待所取義故。

    若謂無過,由遮能量之現量,故決定總等為無者。

    破曰:彼義為唯由遮能量之現量,便決定總等為無?抑由遮能量之現量為因,而決定總等為無耶?若如初者,唯遮能量之現量,以汝決定總等為無,應成相違,以汝是無遮故。

    若如第二者,第二量應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現量者,即成立總等為無,有宗法及遮遣與随行(即因三相)之正因故。

    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

    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證明比量已成)。

    問:如何有?曰:順世派師即決定成彼心體性,以有言說等轉故。

    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續有心之覺,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三、斷诤 若謂某等處,誤故不可靠。

    見邪因故同。

    某時於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從彼生,或定彼體性。

    無自因或體, 則彼義非有。

    所見彼自性,於餘亦是相。

    若可見自體, 或可見自因,有餘能見因,而無彼顯現,如何有具彼? 若謂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處錯誤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

    破曰:順世派非彼立者,以彼僅見邪因故,妄執正因與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屬實無錯亂故。

    問:如何不錯亂?曰:由何因在某時、於某處,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煙,若無自因之火,汝義必不能有,以汝定從火生故。

    又如所作性,若無自體性之無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無常性故。

    除煙與所作性外,所有果法與自性因,亦皆是於自所立法有不錯亂相,以於自所立法見有系屬之自性故。

    問:於能立因可不錯亂,於能破因如何不錯亂耶?曰:如瓶清淨地方(即無瓶處),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應非有。

    以可見瓶自體性有能見餘因,而瓶不顯現故。

    又如夜間海上,亦無具足彼煙,以可見煙自因之火,有能見餘因,而火無顯現故。

     壬四、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總覺若非量,應無,如他世。

    若謂由諸根,餘時能知者。

     非爾,根、能等,根覺非有故。

    若知為無者,覺生應無因。

     由無分别性,於自相為現。

    非無别,緣總。

    故彼是比量。

     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應成為無,以總覺比知非是量故,如他世事。

    若謂不同,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由諸根現量餘時能了知,故可有,而他世根現量終不能見,故無也。

    破曰:由根現量終不能見,故謂他世無者,不應爾,如眼根及彼生眼識之功能等,能量之根覺終不轉故。

    若謂了知彼等為無者,破曰:眼覺發生應成無因,無眼根故。

    若問:汝由何知有眼根?曰: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覺,即是比量,非無分别量度境故。

    是緣總之量故。

    此因決定,以於自相若是現見,則定是無分别故。

     庚二、破計數多 分二:辛一、難,二、答。

    今初: 若所量決定,不知色無常。

    彼覺成餘量,無因而有故。

     見差别,不知。

    與因系屬故,彼亦是餘量。

    所量衆多故。

    諸量亦衆多, 於一多轉故,一三數不遣。

    喻如見差别。

    境無決定故,有餘所量故。

     外曰:若所量自共二相決定者,則不應了知顯色無常。

    如是決定,則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應是餘量故。

    以緣總故非是現量,以無因而有,非比量故。

    又了知差别之覺,亦是餘量,以見差别故是量,以緣總故非現量,以不了知煙因與前火之系屬,非比量故。

    又諸量應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有多故。

    即於一境亦有多量轉故。

    喻如先在屋内見火已,後由煙因,亦能見火差别。

    又一量與三量之數亦應不能除遣,以現比二量,境各别無定故。

    以自共二相外,有餘所量故。

     辛二、答 分三:壬一、破依因之覺為餘量,二、破後生之覺為餘量,三、破知差别為餘量。

    初又分三:癸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不犯此過失,配於色總故。

     若謂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是餘量者,為說由所作性因新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抑說見顯色臨斷絕時現量後所生了知顯色無常之覺耶?若如初者,由所作性因,新了知顯色無常之覺,不犯此成第三種量之過,以是於顯色總配無常總之量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略标诤答,二、廣說無欺之理。

    今初: 非無事體性,彼由如是成,是則成立故。

    由餘不成餘,非爾,成彼故。

     外曰:無常應是無事,是總法故。

    曰:彼無常應非無事體性,由如是成立彼顯色無常,是則成立故。

    若謂前所說之覺,非成立餘顯色無常,是将餘顯色無常之總義作為所現境故。

    曰:非以彼為所現境,便不能成立顯色無常。

    雖以彼為所現境,由與顯色無常相系屬,即能成立彼顯色無常故。

     子二、廣說無欺之理 分二:醜一、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二、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今初: 若事如何成?如是因心因,由彼如是事,彼生有因覺。

     此因與因覺,間接系事故,似彼現而空,然非欺诳性。

     彼性空,彼等.着為彼性故,彼事雖不欺,然立為錯誤。

     故於所達事,能遍體或因,是所遍心因,彼複是覺因。

     外曰:比量豈非從因生,如何於所趣境不欺诳耶?曰:若聲事,如何成無常?如是能立彼所作性,是自果緣因心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

    其緣聲無常如是事有因之覺(即了知聲無常之比量智),是由彼成立聲無常之緣因心所生起(緣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親因),是從起故。

    如是能立彼(聲無常)之因及有因覺,現似彼所取義雖空(即現似所取義而非所取義),然於自相非是欺诳,以間接系屬於彼事故。

    其系屬彼事之名言,亦是合理名言故。

    外曰:應無錯誤,於自相無欺诳故。

    曰:於自相事雖無欺诳,然安立為錯誤,以彼自相體性雖空,然以彼等為所現境,執着為彼自相之體性故。

    如於所了達聲無常事,以能遍無常之體性所遍所作性列為因時,其所作性是自果緣因心之因由,是彼之能生故。

    又能立彼(聲無常)之緣因心,複是能立彼(聲無常)有因覺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

    (此說由因生緣因心,由彼心生有因之覺。

    此覺即比量智。

    )又如諸火是煙之因,能生煙故。

    其煙即是緣因心之因,是彼心之能生故。

     醜二、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分四:寅一、真能破因,二、似能破因,三、相違可得之差别,四、無欺诳之原因。

    今初: 能破性一切,由不可得成。

    諸說量成者,由義相反成。

     遮彼或彼因,見說相違事,彼亦能引出,無有彼能量, 餘說一事有,何知餘為無?若謂相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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