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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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複由何成? 若不共處故,彼複由何許?若現無見故,彼應非能量。

     故以自聲說,彼亦無能立。

    說彼非量者,破遍非所诠。

     故說彼相違。

    義果,即引說。

    皆是結構異,於義無别異。

     問:依能破因之比量,如何無欺耶?曰:能破性是於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

    諸說量所成立則決定為有,由彼義之相反,可現而不可得,則許決定為無故。

    若謂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以有能緣相違品之因故。

    曰:如於某處為遮寒觸及寒果毛竪,說見有與彼寒觸或寒果毛竪之因相違法,彼亦能引出無彼能緣寒觸之量,餘若不能引者,則說有一火事,如何能知餘寒觸為無?應不知故。

    若謂能知,以寒熱相違故。

    彼等相違由何成立?若謂寒熱不共處故。

    彼不共處複因何許?若謂寒觸相續不斷而有,由近火力則不見寒觸顯現故。

    破曰:彼不見寒觸可現者,應非遮寒觸之量,以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

    即以相違可得因自聲诠說,亦引伸彼可現而不可得即無之能立,由遮能緣所破之量,而成立能破故。

    若何派說可現不可得非是無之能立量者,則能破應一切種非是所诠,以無能立量故。

    若将與彼寒觸相違義之果煙說為因者,亦說引出無能緣所破之量,以一切相違可得因皆顯示無能緣所破之量故。

    又一切相違可得因,於成立破義全無差異,其系屬不可得與相違可得,隻是結構之差異故。

     寅二、似能破因 相違及方便,若無立與破,說破是量者,非正理随行。

     如以言說等,成立無遍智,及無他世等。

    與超根諸義, 相違無成故。

    若說者是明,何能所害體?如是不得故。

     說彼為能立。

    已說不可得,非如是能定。

    故於極不現,非能定有無。

     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違品,與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而說成立其破是量者,彼非随正理行。

    如以言語等說無遍智,及說無他世等。

    或問:彼如何非正因耶?曰:言說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以不能成立與超諸根義之遍智等互相違故。

    若許同一事既是說者又是遍明(即一切智),都無能害所害之體性故。

    若謂因不成,有言說者則無遍智,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

    破曰:於遍智不可得,應說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與言說随一之正因,而非成立言說之正因故。

    然不能許爾,以不可得,非能如是決定,前已說故。

    又順世派,汝以現量非能決定有無遍智,以彼遍智於汝是極不現見故。

     寅三、相違可得之差别 相違彼法異,或不異結構,如火立無雪,於生有違害。

     問:若能破因結構有二種差異,其相違可得因結構有幾種耶?曰:相違可得因有二種,有與所破法物體各異或物體不異之二種因故。

    譬喻如次:如成立某處無雪,立火為因;如說芽於種子時非有,從種生故。

    於生立能害為因。

     寅四、無欺诳之原因 如成立事性,許諸事能立。

    如是遮事性,即能遮諸事。

     由此即除遣,分别所計法,宗及同品中,任随何法等, 随一可有故。

    彼複能遍法,能了遮所遍。

    若有自遮者, 則於決斷時,若於無彼事,無彼量為因,是為最愚者,牧女共知故。

     不可得唯爾,決定無為果,此複許可現,其因或自性,皆無可現見。

     如成立火事性,許諸煙事為能立。

    如是遮火事性,即能遮諸煙事。

    以煙系屬於火故。

    此說正因必從異品遮遣。

    此即除遣分别所計法,於宗與同品中任随何法等,為成立聲常之正因,以彼同品中任随一法,於異品亦可有故。

    問:若爾,由煙遮故,火亦應遮,火煙系屬成就故。

    曰:由火遮故,說煙遮者,彼亦是許能遍法火遮,為所遍法煙遮之能了。

    若火煙自遮之系屬於決斷時,則成為能了故。

    (非一切有系屬者一方遮遣則餘方亦遮。

    要是因或能遍遮,其果或所遍方遮也。

    )以無樹成立無桦樹,亦當了知。

    或問:能破因唯爾許耶?曰:如於某處成立無瓶,以「無緣瓶為境之量」說為因者,彼是為最愚蒙之敵者而說。

    於瓶可見而不可得處,決定無瓶,是乃至牧女所共知故。

    問:若爾,為何唯說三種不可得因耶?系屬不可得因唯此三種,以決定成立無為果。

    說彼三種有所為義,是為顯示,若有則可見之因,或能遍,或自性,皆無可見,是能了因故。

     癸三、結 比緣無常等,此理中所許。

     由所作性因,新緣顯色無常等之覺,非第三聚量,是此比量理中所許故。

     壬二、破後生之覺為餘量 分三:癸一、自宗成立無常之理,二、他派了知無常之理,三、斷诤。

    初又分二:子一、以現量成立之理,二、以比量成立之理。

    今初: 餘取已取故,不許為量性。

    離於有事外,無有餘無常。

    彼由根先成。

     多事非所诠,分别所生法,乃是其所诠。

    總所依若成,彼總即成立。

     除比量通達顯色無常外,餘緣顯色臨斷絕時之現量後所生決定顯色無常之決知,非許為量性,以緣自因前量已取境故。

    成立其因者,緣顯色臨斷絕時之根現量,彼色無常,亦由汝於決知前已成立,以離顯色事外無餘無常,既見顯色無常,無錯亂因誤顯色常故。

    問:若顯色與無常非異物者,言顯色之無常則不應理。

    曰:言顯色無常之聲,非以顯色與無常衆多事物為其所诠,唯以分别所生法顯色與無常現似各異為所诠故。

    要先成立總之所依顯色,次乃能成立總無常,以了知顯色無常之順緣具足,而無違緣故。

     子二、以比量成立之理 若不成如是,為成故比量。

    有餘相同故,有時不能知, 誤故,如卵異。

    不見其異故。

    如是即無因,乃至愚夫類, 見無後生起,燈等則熄滅,亦能自決斷。

    能雖事自性, 然非無間生,不見其果故。

    愚,無明定故。

    為遮彼愚蒙, 而宣說比量。

    大慧由見性,能定一切相。

    由從一切遮, 無異於彼義,遮為因相覺,及如假名聲,如異所依轉。

     若無錯亂因,由彼性能生,與自随順覺。

     外曰:若現量能成立顯色無常,則了達顯色無常之比量應成無用?曰:了達顯色無常之比量,亦有用義,以若現量雖見,而不能成立彼顯色無常時,為成立彼顯色如是無常故。

    問:現量由何因緣錯誤為常耶?曰:於顯色相續生時,有不了知顯色無常之因緣,謂前後顯色不見有異,誤為一故。

    以前後顯色有餘相同者出生故。

    如卵相各異(盛寶疏謂「如幻術師所變卵相各異」)。

    有餘相同者生,是誤以為常之原因。

    謂不待因,下至愚夫,於無自類後起相連之燈等熄滅,即由現見能決斷故。

    問:雖現見而不決定,有何喻耶?曰:如生芽之功能,屬種子事之自性,雖是現量所見,但於種子有生芽之功能容有愚蒙,以於種子生芽,容無明顯決定故。

    以芽從種子非無間生,故容不見從種子親生芽果故。

    又了達聲無常之比量,有所為義,是為遮止彼愚蒙聲常而說故。

    大慧聖者,對汝不須成立聲無常,以汝由見聲即能決定無常等一切行相故。

    問:若聲所作、無常,非異物者,如何有異聲轉耶?曰:於彼聲雖無異物,然由遮遣為因緣之覺,及如假名之聲,皆如各異所依而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一切中遮遣故。

    即由彼聲,若無錯亂因緣,本性能生與自相随順之覺,是有事故。

     癸二、他派了知無常之理 又此不得因,成立為壞滅,先有事變無,說名為無常。

     除以現量了知顯色無常之外,又有部派,說於此顯色臨斷絕時,由先有不可得因,以比量成立顯色壞滅。

    以有部派說先有事後變為無,名無常故(先有後無為無常者,是粗無常)。

     癸三、斷诤 分三:子一、诤,二、答,三、略明自宗。

    今初: 有說斷二邊,有或相系法,是無常聲者。

     正理派說:非唯有事即是無常,虛空應無常故。

    已滅亦非無常,言有事之無常,第六啭聲,不可用故。

    有正理派說:斷除二邊之有,或與有相系屬為性之有事,乃是無常聲之義。

     子二、答 說何為彼邊?若謂前後無,彼何非無常?六等不可故。

     於邊彼如何?有性與相系,以是常住故,非邊所簡别, 若因果是邊,能别應成無,無系故。

    由彼,不許事先無。

     於彼彼差别,彼說亦不成。

    有性與自因,相系故名因。

    有性與彼系, 若常,此果何?若彼無能作,先無事非具,不許相系故。

    故此整應常。

     試問彼敵宗,說何為彼邊耶?若謂前後所無為是邊。

    再問:彼前後所無,因何非無常耶?若謂前後所無,非是無常,以言有事之無常,第六啭聲等不可用故。

    破曰:若爾,彼應非邊,如言有事之邊,第六啭聲如何能用?不可用故。

    是無事故。

    (敵人計前無者謂未生,後無者謂已滅。

    故以未生與已滅二者中間安住之有事,或於彼有事和合系屬者計為無常。

    )又彼有性與彼系屬,應非前後所無之邊所簡别之事,是常住故(敵人計有性等是常法故)。

    若謂前後所無非是邊,因果是邊者(彼計因即前邊,果即後邊)。

    破曰:汝說彼有事,有彼因果所簡别者,應亦不成,其能别因果應成無故。

    以無先無新生之關系故。

    此因彼許,以正理派不許有事先無故。

    若謂根本因不定,果非由因新生,是果先有,後由和合使與自因連系故。

    和合是因,連系是果。

    破曰:若爾,彼有性與彼連系,雲何是此因之果?應非是果,是常住故。

    又此整個有事,應成為常,以非果故。

    若謂彼果先無,後由因造者,於汝宗中彼不應理,以非具足彼先無有事故。

    以不許先無新生之連系故。

     子三、略明自宗 無義由增益,所诠各異覺,許無異義者,亦以遮為依。

     同時所無之義,增益為有異物因果系所诠之覺(執為因果異體連系之覺),及許為無異物同體系義之覺與聲,亦非以實成就連系為境,是依各異所遮故。

    (這說緣因果系為異體之分别心,及計同體系無異物之分别心,并說無異體之聲,皆非以實事連系為所取境,皆觀待所遮而說故。

    ) 壬三、破了知差别為餘量 刹那各異故,了知差别非,執與見同故,亦非别有境。

     若彼是喻故,而非總執者。

    是喻故已成,餘量何所作? 若忘故無過,是故則非喻。

    若謂所見事,以量成立者, 於餘事增益,為此成颠倒,彼成非有量。

    現與餘一故, 一成二俱成。

    着餘相結合,智者知為念。

    待因故非念。

    非爾錯亂故。

     了知差别應非是量,如火刹那各異而執為一故。

    亦非差别之有境,以執彼後火與前所見火相同故。

    若謂非緣前火與後火之總,以彼前火是量後火之喻,喻與有喻無差異故。

    破曰:是則前火於量後火時,應已成立,以是量後火之同喻故。

    若許爾者,則何用餘量更量度汝?應全無義。

    若謂量後火時,已忘記故無過失者。

    曰: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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