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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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非彼喻,已忘記故。
若謂前所見火,其事一分由後量成,無過失者。
破曰:了知差别,汝所成立,應非有所依量。
以彼後火與前火是餘事,而是增益為彼前火之颠倒故。
若謂因不成,以是一者。
破曰;是則現量與餘了知差别之境二火,應成立一,二俱成立,以是一故。
問:若爾,彼覺是何種類?曰:了知差别,智者了知是憶念,以是将彼後火與餘前火,結合為一之執着故。
若謂觀待因故,非憶念者。
破曰:若觀待因,便非憶念,應不能遍,以彼遍相有錯亂故。
戊二、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真現量,二、似現量。
初又分二:庚一、現量之相,二、現量之差别。
初又分二、辛一、以現量成立離分别,二、以比量成立離分别。
今初: 現量離分别。
即由現量成。
衆分别依名,是各别自證。
從一切攝心,内體不動住,眼見諸色時,彼覺是根生。
仍少起分别,了我此分别。
於前說分位,根知則無彼。
問:若現比二量數決定者,現量相如何?曰:離分别不錯亂之智。
問:若爾,以何成立離分别耶?曰:未被宗派染害相續之智者,對汝不須用因成立現量為離分别,以汝即以現量,便能成立現量是離分别故。
外曰:不定,即有分别,於現量亦不可現。
曰:非爾,一切士夫之分别以名為所依者,皆是各别自證之所證故。
若謂雖則如是,然無離可見分别之根識。
曰:應非如是。
以從一切外境攝心,又無内體心散動安住之時,亦有眼識現見諸色,彼覺即是離可見分别根所生識故。
若謂住定時之根識,雖有分别然不能決定。
曰:應非如是,以從定中仍少起分别,即了知吾起如此分别故。
於前說分位之根知,是無分别,以可見分别不可得故。
辛二、以比量成立離分别 分三:壬一、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别,二、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别,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初又分三:癸一、自宗,二、誤認現量分别為一之原因,三、破他派。
今初: 一所見差别,於餘則不見,非離於彼别,有異體餘總, 各異覺無故。
故從根生覺,皆差别有境。
於諸差别事, 非有諸聲轉。
無随差别轉。
由無名轉故。
所有諸聲境, 即彼等相合。
言彼名為此,連系所現義,若彼是連系, 彼非根行境。
爾時明了現,義相非有故。
由識現别異。
為諸義差别。
眼雖現彼義,然他示謂此,彼由聲相合, 非是根行境。
於無根用者,他語不現故。
非未作連系,應自能知故。
若謂根識是分别者,為是合名分别?抑是合義分别?破初計者,一切從根所生覺,皆是以差别自相為境,應非合名分别。
以於立名一時所見之差别,則於餘時所不能見,非離彼差别有餘别異之總,自相於眼識明了顯現故。
中因成立,以異體之總於不錯亂覺無可現故。
解說彼義,謂諸差别如於現量所現,諸聲非有如是轉,以如現量所現,名無如是轉故。
以差别互相無随行故。
前因決定,以即於彼諸聲之境為諸名所結合故。
問:若爾,何為立名之境?曰:如言此為彼義之名,於連系名之分别所現之義,若彼等是連系名者,彼非根現量之所行境,以彼連系名時,於分别心無有明顯所現義故。
此因決定,以由識所現别異,而使諸義差别各異故。
若謂於眼識所見義安立名時,則於分别境明了現。
曰:眼雖現彼義,若他指示謂此者,彼即以聲使名相合,而非根現量所行境於分别心明了顯現。
若果爾者,則於無眼根作用之盲人,應唯由他語明了現見諸色,然無如是現故。
若謂未連系名時,根識将名義合雜而取。
破曰:根識非於未作名連系時,将名義合雜而取。
若合取者,則於鼓腹器未立瓶名時,由於瓶聲,應自能知為鼓腹器故。
癸二、誤認現量分别為一之原因 有無分别意,由其頓轉故,或由速轉故,愚執彼為一。
若謂分别隔,所見應間斷,餘亦諸異類,分别時何非? 若如見火輪,事品具力者。
彼於餘亦同。
字亦應頓聞。
此若有衆義,頓集諸根者,五識雖間斷,現如不斷覺, 諸名究竟智,刹那合雜故,現間斷希有。
故覺應頓轉。
所現無差别,雲何間無間?即唯意分别,應不次第緣。
於某有愛心,近義亦不取,由貪令生餘,功能失壞故。
二俱有此诤。
火炭等速轉,随逐損壞目,有誤輪相生,非由結合見。
問:若現量非分别者,誤認彼為分别之原因為何?曰:有分别與無分别之意與根識,愚者有執彼等為一之原因,由於一境頓時而轉故,或轉速疾故。
若謂見雜色繩之根識,於見自境應有間斷,以於見自境中間,有分别間隔故。
曰:於計根識為分别之他派中,除牛外,分别異類瓶時,其見牛之根識於見自境如何非間斷?應亦間斷。
以於見自境中間,有分别間隔故。
若謂分别過去之分别不能間斷,以較彼具強力故。
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故,如見旋火。
曰:餘見雜色繩之根識,於見自境中間,亦應分别不能間隔,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彼與汝相同。
又薩羅(海)與羅薩(味)字,亦應誤為頓聞,以速轉聞故。
若謂許多覺不頓生此中,若有衆義及頓集諸根者,則緣色根識應非不間斷緣自境,以於緣自境中間有五轉識相隔斷故。
雖有彼隔斷,然如無間斷顯現。
破曰:彼許如是覺(於間斷現不間斷之覺),又許緣名究竟薩羅與羅薩字之識,前刹那與後刹那雖合雜不間斷而現似間斷,甚為稀有,不應道理。
自許相違故。
又多覺應能頓生,以多覺不頓生,正理違害故。
又根識如何有間斷與無間斷二種俱有?應非俱有,以自境無間斷,顯現無差别故。
又單獨意識分别,亦應不次第緣自境,以緣自境速疾轉故。
外問:若二覺頓生者,如何近聲之士夫,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耶?曰:有時由意於美色,有過於愛着之心,聲義雖近,而不生緣聲之耳識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貪着美色而損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故。
近聲士夫如何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解除此诤,非唯許二覺頓生者之事,即許不許二覺頓生者,俱有此诤故。
又見旋火之根識,應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後相續結合而生,是由随逐旋火等速疾轉動,損壞眼目,生起誤為輪相之根識故。
癸三、破他派 有說根生故,如兒覺,無别。
兒無分别因,是失壞名言。
彼等無别故,兒應成現量。
離名言因故,後亦應不知。
若未習名言,有意,故許彼。
根生亦應爾,如此是有餘。
成立兒童者,亦此中所說。
根覺相同故。
此說領受等。
有主論師等有說:老人之根識是無分别,以是根生及領受行相轉等故。
喻如幼兒根覺。
幼兒根覺是無分别之原因,說是由於失壞名言。
破曰:在彼敵派,幼兒一切覺皆應成為現量明現境相,是無分别識故。
又彼幼兒,後亦應不知名言,以離名言之因分别故。
若謂未習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後時能知名言。
破曰:幼兒之根生(根識),如幼兒之意,亦應後時能知名言,以幼兒之意後時能知名言,與彼無分别相同故。
又如此根生,亦應非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
若謂幼兒根識是離分别,以與分别可分離故。
破曰:其能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别者,謂與分别可分離,彼於此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别中,亦應是所說因,以是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兒與老人之覺為離分别,難易相同故。
言「如此是有餘」因之理,此亦是說以領受行相轉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結義。
今初: 差别、所别事、連系,世間論,受已而總合。
如是知,非餘。
如有杖。
類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
故此無分别。
外曰:根識雖非合名分别,然由結合種類等實物而緣,故是合義分别。
破曰:若差别與所别事,及彼二連系,若世間論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後将彼等總合。
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
除先各别受持外,餘則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
喻如有杖人。
彼緣有杖人之覺,是合義分别,是於所别事結合能别法而緣取故。
於此根識無結合種類實物之分别,以非有種類與具彼種類相結合故。
以無了知種類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 分三:子一、破根識緣餘物種類,二、破緣和合,三、破餘物種類之能立。
今初: 彼有随行識,聲及明了現,顯形字相空,宣說為牛性。
彼性雖相同,於眼境不見,無二現相故。
異覺亦難得。
彼有随行緣總之識,非以總為所取境,以現别法之聲及顯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現故。
此因決定,以由顯形、文字等所空,說為牛之總性故。
若謂分别心所現之顯形等,即别法所同之總性,故是眼識所現。
破曰:分别心所現之顯形等,於眼識境則無所見。
以彼根識,境明不明之各異覺,亦難得故。
以無境明不明之二種現相,唯有明了顯現故。
子二、破緣和合 分二:醜一、正破,二、破釋難。
今初: 根不緣和合,不見連系住。
根識不見和合之連系而住,以不緣和合故。
醜二、破釋難 言此縷為衣,此聲乃自作。
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謂牛餘支分,不見間隔故。
言彼縷之衣,謂縷織作已, 說後起為果。
任何非一時。
有於因增益,或示聲所依。
簡去一股縷,言縷於果轉。
或能益所益,或現無間隔, 無錯誤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實名。
外曰:想此縷為衣之覺應有因,是覺故。
彼因即是和合。
破曰:言此縷為衣之聲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順世間。
言牛有角,是世間所共稱。
言角有牛,則非世間所共稱故。
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
破曰:應非爾,除角之外,尚有謂牛之諸餘支分,無間隔可得,乃說牛有角故。
(頌文為「不見間隔故」,解為見無間隔。
其義一也。
即見牛之諸餘支分與牛角為一聚,故說牛有角。
)外曰:縷衣若無和合自相,則說此是彼諸縷之衣,此名言不應道理。
曰:言此是彼諸縷之衣,此聲任何亦非由縷衣一時和合而有,是縷為緣經過織造,後起能防寒之整幅,說此果為衣故。
外曰:若縷衣無和合自相者,或問何是先前之縷?答言此衣,則此名言不應道理。
曰:此則應理。
言先前之縷即是此衣,顯示此聲之所依,有人於衣增益為縷因,或簡去一股縷而於果時之縷說縷聲轉故。
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則言牛聲轉,應成相違?曰:此無相違,以牛諸支分,互為能益所益,或於無間隔顯現,言牛聲轉故。
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彼亦不應理。
曰:於犎等聚,言牛之聲,是汝之實名,以從牛聲,無有錯誤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五(終)
若謂前所見火,其事一分由後量成,無過失者。
破曰:了知差别,汝所成立,應非有所依量。
以彼後火與前火是餘事,而是增益為彼前火之颠倒故。
若謂因不成,以是一者。
破曰;是則現量與餘了知差别之境二火,應成立一,二俱成立,以是一故。
問:若爾,彼覺是何種類?曰:了知差别,智者了知是憶念,以是将彼後火與餘前火,結合為一之執着故。
若謂觀待因故,非憶念者。
破曰:若觀待因,便非憶念,應不能遍,以彼遍相有錯亂故。
戊二、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真現量,二、似現量。
初又分二:庚一、現量之相,二、現量之差别。
初又分二、辛一、以現量成立離分别,二、以比量成立離分别。
今初: 現量離分别。
即由現量成。
衆分别依名,是各别自證。
從一切攝心,内體不動住,眼見諸色時,彼覺是根生。
仍少起分别,了我此分别。
於前說分位,根知則無彼。
問:若現比二量數決定者,現量相如何?曰:離分别不錯亂之智。
問:若爾,以何成立離分别耶?曰:未被宗派染害相續之智者,對汝不須用因成立現量為離分别,以汝即以現量,便能成立現量是離分别故。
外曰:不定,即有分别,於現量亦不可現。
曰:非爾,一切士夫之分别以名為所依者,皆是各别自證之所證故。
若謂雖則如是,然無離可見分别之根識。
曰:應非如是。
以從一切外境攝心,又無内體心散動安住之時,亦有眼識現見諸色,彼覺即是離可見分别根所生識故。
若謂住定時之根識,雖有分别然不能決定。
曰:應非如是,以從定中仍少起分别,即了知吾起如此分别故。
於前說分位之根知,是無分别,以可見分别不可得故。
辛二、以比量成立離分别 分三:壬一、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别,二、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别,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初又分三:癸一、自宗,二、誤認現量分别為一之原因,三、破他派。
今初: 一所見差别,於餘則不見,非離於彼别,有異體餘總, 各異覺無故。
故從根生覺,皆差别有境。
於諸差别事, 非有諸聲轉。
無随差别轉。
由無名轉故。
所有諸聲境, 即彼等相合。
言彼名為此,連系所現義,若彼是連系, 彼非根行境。
爾時明了現,義相非有故。
由識現别異。
為諸義差别。
眼雖現彼義,然他示謂此,彼由聲相合, 非是根行境。
於無根用者,他語不現故。
非未作連系,應自能知故。
若謂根識是分别者,為是合名分别?抑是合義分别?破初計者,一切從根所生覺,皆是以差别自相為境,應非合名分别。
以於立名一時所見之差别,則於餘時所不能見,非離彼差别有餘别異之總,自相於眼識明了顯現故。
中因成立,以異體之總於不錯亂覺無可現故。
解說彼義,謂諸差别如於現量所現,諸聲非有如是轉,以如現量所現,名無如是轉故。
以差别互相無随行故。
前因決定,以即於彼諸聲之境為諸名所結合故。
問:若爾,何為立名之境?曰:如言此為彼義之名,於連系名之分别所現之義,若彼等是連系名者,彼非根現量之所行境,以彼連系名時,於分别心無有明顯所現義故。
此因決定,以由識所現别異,而使諸義差别各異故。
若謂於眼識所見義安立名時,則於分别境明了現。
曰:眼雖現彼義,若他指示謂此者,彼即以聲使名相合,而非根現量所行境於分别心明了顯現。
若果爾者,則於無眼根作用之盲人,應唯由他語明了現見諸色,然無如是現故。
若謂未連系名時,根識将名義合雜而取。
破曰:根識非於未作名連系時,将名義合雜而取。
若合取者,則於鼓腹器未立瓶名時,由於瓶聲,應自能知為鼓腹器故。
癸二、誤認現量分别為一之原因 有無分别意,由其頓轉故,或由速轉故,愚執彼為一。
若謂分别隔,所見應間斷,餘亦諸異類,分别時何非? 若如見火輪,事品具力者。
彼於餘亦同。
字亦應頓聞。
此若有衆義,頓集諸根者,五識雖間斷,現如不斷覺, 諸名究竟智,刹那合雜故,現間斷希有。
故覺應頓轉。
所現無差别,雲何間無間?即唯意分别,應不次第緣。
於某有愛心,近義亦不取,由貪令生餘,功能失壞故。
二俱有此诤。
火炭等速轉,随逐損壞目,有誤輪相生,非由結合見。
問:若現量非分别者,誤認彼為分别之原因為何?曰:有分别與無分别之意與根識,愚者有執彼等為一之原因,由於一境頓時而轉故,或轉速疾故。
若謂見雜色繩之根識,於見自境應有間斷,以於見自境中間,有分别間隔故。
曰:於計根識為分别之他派中,除牛外,分别異類瓶時,其見牛之根識於見自境如何非間斷?應亦間斷。
以於見自境中間,有分别間隔故。
若謂分别過去之分别不能間斷,以較彼具強力故。
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故,如見旋火。
曰:餘見雜色繩之根識,於見自境中間,亦應分别不能間隔,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彼與汝相同。
又薩羅(海)與羅薩(味)字,亦應誤為頓聞,以速轉聞故。
若謂許多覺不頓生此中,若有衆義及頓集諸根者,則緣色根識應非不間斷緣自境,以於緣自境中間有五轉識相隔斷故。
雖有彼隔斷,然如無間斷顯現。
破曰:彼許如是覺(於間斷現不間斷之覺),又許緣名究竟薩羅與羅薩字之識,前刹那與後刹那雖合雜不間斷而現似間斷,甚為稀有,不應道理。
自許相違故。
又多覺應能頓生,以多覺不頓生,正理違害故。
又根識如何有間斷與無間斷二種俱有?應非俱有,以自境無間斷,顯現無差别故。
又單獨意識分别,亦應不次第緣自境,以緣自境速疾轉故。
外問:若二覺頓生者,如何近聲之士夫,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耶?曰:有時由意於美色,有過於愛着之心,聲義雖近,而不生緣聲之耳識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貪着美色而損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故。
近聲士夫如何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解除此诤,非唯許二覺頓生者之事,即許不許二覺頓生者,俱有此诤故。
又見旋火之根識,應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後相續結合而生,是由随逐旋火等速疾轉動,損壞眼目,生起誤為輪相之根識故。
癸三、破他派 有說根生故,如兒覺,無别。
兒無分别因,是失壞名言。
彼等無别故,兒應成現量。
離名言因故,後亦應不知。
若未習名言,有意,故許彼。
根生亦應爾,如此是有餘。
成立兒童者,亦此中所說。
根覺相同故。
此說領受等。
有主論師等有說:老人之根識是無分别,以是根生及領受行相轉等故。
喻如幼兒根覺。
幼兒根覺是無分别之原因,說是由於失壞名言。
破曰:在彼敵派,幼兒一切覺皆應成為現量明現境相,是無分别識故。
又彼幼兒,後亦應不知名言,以離名言之因分别故。
若謂未習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後時能知名言。
破曰:幼兒之根生(根識),如幼兒之意,亦應後時能知名言,以幼兒之意後時能知名言,與彼無分别相同故。
又如此根生,亦應非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
若謂幼兒根識是離分别,以與分别可分離故。
破曰:其能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别者,謂與分别可分離,彼於此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别中,亦應是所說因,以是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兒與老人之覺為離分别,難易相同故。
言「如此是有餘」因之理,此亦是說以領受行相轉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結義。
今初: 差别、所别事、連系,世間論,受已而總合。
如是知,非餘。
如有杖。
類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
故此無分别。
外曰:根識雖非合名分别,然由結合種類等實物而緣,故是合義分别。
破曰:若差别與所别事,及彼二連系,若世間論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後将彼等總合。
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
除先各别受持外,餘則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
喻如有杖人。
彼緣有杖人之覺,是合義分别,是於所别事結合能别法而緣取故。
於此根識無結合種類實物之分别,以非有種類與具彼種類相結合故。
以無了知種類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 分三:子一、破根識緣餘物種類,二、破緣和合,三、破餘物種類之能立。
今初: 彼有随行識,聲及明了現,顯形字相空,宣說為牛性。
彼性雖相同,於眼境不見,無二現相故。
異覺亦難得。
彼有随行緣總之識,非以總為所取境,以現别法之聲及顯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現故。
此因決定,以由顯形、文字等所空,說為牛之總性故。
若謂分别心所現之顯形等,即别法所同之總性,故是眼識所現。
破曰:分别心所現之顯形等,於眼識境則無所見。
以彼根識,境明不明之各異覺,亦難得故。
以無境明不明之二種現相,唯有明了顯現故。
子二、破緣和合 分二:醜一、正破,二、破釋難。
今初: 根不緣和合,不見連系住。
根識不見和合之連系而住,以不緣和合故。
醜二、破釋難 言此縷為衣,此聲乃自作。
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謂牛餘支分,不見間隔故。
言彼縷之衣,謂縷織作已, 說後起為果。
任何非一時。
有於因增益,或示聲所依。
簡去一股縷,言縷於果轉。
或能益所益,或現無間隔, 無錯誤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實名。
外曰:想此縷為衣之覺應有因,是覺故。
彼因即是和合。
破曰:言此縷為衣之聲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順世間。
言牛有角,是世間所共稱。
言角有牛,則非世間所共稱故。
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
破曰:應非爾,除角之外,尚有謂牛之諸餘支分,無間隔可得,乃說牛有角故。
(頌文為「不見間隔故」,解為見無間隔。
其義一也。
即見牛之諸餘支分與牛角為一聚,故說牛有角。
)外曰:縷衣若無和合自相,則說此是彼諸縷之衣,此名言不應道理。
曰:言此是彼諸縷之衣,此聲任何亦非由縷衣一時和合而有,是縷為緣經過織造,後起能防寒之整幅,說此果為衣故。
外曰:若縷衣無和合自相者,或問何是先前之縷?答言此衣,則此名言不應道理。
曰:此則應理。
言先前之縷即是此衣,顯示此聲之所依,有人於衣增益為縷因,或簡去一股縷而於果時之縷說縷聲轉故。
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則言牛聲轉,應成相違?曰:此無相違,以牛諸支分,互為能益所益,或於無間隔顯現,言牛聲轉故。
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彼亦不應理。
曰:於犎等聚,言牛之聲,是汝之實名,以從牛聲,無有錯誤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