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關燈
趣故。

    若謂解脫生死者,則應無彼我所之受者,以不許我所性故。

    若許爾者,則爾時亦應無彼我。

    以彼我是以造作業與受用果為相故。

     卯四、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故欲解脫者,當根除無始,同類因種生,諸薩迦耶見。

     故欲得解脫者,當根本拔除從無始同類因種子所生之薩迦耶見,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故。

     寅三、破自在派之解脫道 分三:卯一、破能立,二、說違害,三、明解脫道。

    今初: 教說如是事,諸未見因者,說教能解脫,不能使歡喜。

     咒種等儀軌,非使人不生。

    塗油火燒等,我亦應解脫。

     先重後輕故,非能消滅罪,使此重性無,無體罪非重。

     自在派說:上述彼等雖皆非解脫道,唯自在之言教是解脫道,以用自在言教中所說之咒,而咒種子則不生芽故。

    破曰:諸求解脫者非唯以自在言教宣說便生歡喜,以自在言教對所說義是不欺诳,未見如是事之因由故。

    使咒過之種子不發芽之儀軌,非能使人不生後有。

    若果如是,則塗油及火燒等(即照自在教中所說「沐浴塗油與燒護摩等儀軌」),亦應能使我解脫故。

    若謂護摩能令解脫,以燒護摩後,将罪人稱之,先重後輕故。

    破曰:僅由此事,非能消滅罪。

    由燒護摩使此身無重性,罪非可稱之重故,罪無體故。

     卯二、說違害 分三:辰一、灌頂不能害三有因,二、破救,三、斷诤。

    今初: 邪智及彼生,愛思增上力,生趣下賤處。

    故斷彼不趣。

     唯從彼生故,即彼等能生。

    彼思即業故,能生因無失。

     邪智及彼所愛相應思,若以對治力斷除彼思,則不趣向生死。

    以由彼思增上之力,趣下賤處而生故。

    凡人生生死者,即由彼邪愛相應諸思能引,以唯從彼思而生故。

    外問:業豈非因耶?曰:離邪愛相應諸思外,不須餘業為三有因,自己即引後有之業故。

    具足灌頂之士夫,應生三有,以有彼因未失壞故。

     辰二、破救 趣與達所依,彼從不見生,不見滅,無趣。

    故是行,非思。

     随有無轉故,能生作根者,見覺有功能,非是由餘力。

    彼等既有彼,雲何而不趣? 外曰:彼應不趣三有,作趣者與了達境之所依者謂諸根,彼從不可見之業生,由不可見之業力而滅故。

    以是我之行為業,非是思也。

    破曰:能作根之生起,現見是覺思之功能,應非由餘而生,以随思之有無轉故(謂内有思惟,乃有所作,若無思惟則亦無作)。

    彼等具足灌頂之士夫,雲何而不趣三有?定應趣彼,以有彼邪愛相應之思為因故。

     辰三、斷诤 若彼等無能,灌頂等無間,彼等由思力,取、轉與散亂, 及滅皆應無。

    若謂於彼時,無覺故不生。

    諸垢覺相續, 彼等能若無,活亦應無能。

    對治與自品,增則減增故。

     罪流有自種,灌頂不能遮。

    常,無觀待故,次第生相違, 作不作同性,造作成相違。

    因果亦應一。

    彼等若異彼, 作受者失壞。

    功能亦能成。

    他憶受等過,都無所妨難,全無念者故。

    是從受生念。

     外曰:彼等士夫應不生三有,以彼思等之功能由灌頂力所破壞故。

    破曰:若爾,則彼等受灌頂等無間,其由思增上取境,於别境轉,於餘境散亂,及彼壞滅,皆應非有。

    以思之功能被灌頂破壞故。

    若謂彼不生三有,以彼死時則無覺故。

    破曰:若爾,則彼生活時亦應無生覺之功能,以諸垢染令覺相續之功能,被灌頂力使無有故。

    又有自種子之諸罪流,僅受灌頂不能遮止,要對治通達無我慧增長,過乃損減。

    若自品增長,則愈增長故。

    若謂唯思為因,不應道理,以常住我亦是因故。

    破曰:其常住我,次第生果則成相違,不待緣故。

    是常住故。

    又能作果亦成相違,以作果與不作果,體性相同故。

    (以常我為因,先既不作果,後又作果,則成相違,以我性相同故。

    )又因與果亦應成一體,以常我為因故。

    若謂彼等因果與彼常我物體各異者,則計我是作業者與受果者,便當失壞,以與因果物體異故。

    又常住我饒益果之功能應不成立,以汝滅時果不滅故。

    外難:若無常住我,應有他人所受,餘人回憶之過失。

    答曰:以破常住我為因由,他人所受餘人回憶,及他人作業餘人受報等過失,皆不妨害,以全無常住我為憶念者故。

    外問:若爾,念從何生?曰:念亦有因,是從領受生故。

     卯三、明解脫道 於四谛增益,堅、樂、我、我所,此等十六相,非真而愛着。

     於彼相違義,真性相了達,善修之正見,能破愛随行。

     若爾,何為解脫道耶?曰:有於四谛性颠倒執着,其於彼相違義──十六真實行相随順通達,極善修習之正見,是解脫道。

    以彼能破貪愛及随行故。

    以於四谛,增益堅固、安樂,及我、我所等十六種非真實行相周遍愛着,是三有之根本故。

     寅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分四:卯一、破由有業身故流轉,二、破能斷業身之對治,三、破由斷果故業永盡,四、以自許相違破。

    今初: 業身雖安住,三因缺一故,其生則非有,如無種無芽。

     尼犍子派說:縱然斷愛,若有業身,仍當流轉。

    破曰:諸阿羅漢業與身雖仍安住,然不生於三有,以缺愛一因故。

    以生三有,須三因故。

    如無種子則不生芽。

     卯二、破能斷業身之對治 非斷業及身,無能對治故,無能故。

    有愛,仍能生起故。

    為盡二雖勤,盡業勞無義。

     外曰:斷除業身,亦應解脫,以生三有須三因故。

    曰:非業與身能單獨斷,以無斷彼之對治故。

    無斷彼之功能故。

    以若有愛,則業與身仍能生故。

    若謂業與愛二法,理應努力各别令盡。

    破曰:為單獨盡業,勤勞無義,以未斷愛不能斷業故。

     卯三、破由斷果故業永盡 見種種果故,比知業功能,有多種差異,故一苦惱事, 不能使都盡。

    有行使彼生,果報有減少,非一切異類, 所應受果報。

    若由苦行力,使功能合盡,為染分能斷,應無染遍斷。

     若苦行異染,或即是煩惱,彼即業果故,則此不能使,功能合雜等。

     外曰:前雲「無能對治故」,此因不成。

    以由苦行消盡宿業,不更作新業,能解脫故。

    破曰:以某種苦行,僅能使彼所生果有所減少,非能使一切異類業都盡,以一切苦行煩惱事,不能盡一切業故。

    以比知諸業功能各異故,以見有可意不可意種種果故。

    若謂由苦行功能,使業功能合雜,若一盡時則一切都盡。

    破曰:試問苦行為離煩惱是餘法?為即煩惱?若如初者,應由煩惱一分斷一切業,或無煩惱斷一切業,以一苦行能斷一切業,彼非煩惱故。

    若如次者,則彼苦行應不能使業之功能合雜,以是惡業之果故。

     卯四、以自許相違破 摧欲生過故,能滅諸過者,能害彼生業。

    已作如何失? 非從業起過,有患乃能作,已遮則不作。

    若無邪分别,樂亦不起貪。

     外問:由貪愛斷,業亦斷故,許業無對治則成相違。

    曰:其能滅諸過失之達無我慧,能害彼過所生之業,以能摧壞欲生之我執因故。

    已作之果如何失壞?應不失壞,已成就者不能斷故。

    外曰:如從愛起業,亦應從業起愛。

    答曰:諸阿羅漢不從生過失,已斷愛故。

    從有患之業乃作過失,已遮止者則不作過失故。

    外曰:從業樂果應生貪愛。

    答曰:諸阿羅漢從樂亦應不生貪愛,以無邪分别故。

     壬二、善逝 由救成證知:真、固、無餘别。

    善逝證義故,較外道、有學、無學增上故。

     世尊成就證知真實、堅固及無餘之差别,以是究竟救護故。

    此處說善逝為證知者,有所為義,是為由救護果,比知智德圓滿故。

    世尊較諸外道及有學無學聲聞,皆為增上,以是具足三種差别之善逝故。

     辛二、因圓滿 分二:壬一、加行圓滿,二、意樂圓滿。

    今初: 為利他勤修,智加行大師。

     問:彼善逝從何▆▆?曰:世尊是為利他,勤修智加行之大師為先,以具足智德圓滿故。

     壬二、意▆▆滿 由彼須悲心,義成為利他,不舍所作故。

     世尊以大悲為先,以為利他勤修智加行故。

    又成立世尊為定量士夫,須成立以悲愍為先,以自義雖已成辦,然由悲心增上,為利他而不舍說法所作故。

     庚二、結義 由悲故善說,由智而谛說,說彼并能立,成就其加行,故是定量性。

     世尊是善說,以具足大悲心故。

    亦是谛說,以智德究竟故。

    世尊是定量士夫,以宣說智德及能立是具足究竟加行之補特伽羅故。

     戊三、以量稱贊之所為 彼事贊大師,為即由彼教,成立為定量。

    不遮比量故, 說凡生性者,皆是壞滅法,見由多種相,顯此加行故。

     無不生相因,是比量所依。

    明所立遍因,亦顯了說彼。

     世尊有無量功德,為何以定量稱贊?以成定量之事而稱贊大師者,有所為義,為顯即由彼大師之教而成立為量性故。

    世尊雖說現量,如何許比量耶?曰:世尊亦許比量,以不遮比量故。

    又說凡有生性者,皆是滅法等,亦見以多種行相,宣說比量之加行故。

    以因性無則不生為相之因,是比量之所依故。

    世尊亦顯了說彼因法之關系,以正說所立法遍於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四(終)
0.11196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