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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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謂能斷彼「我貪」。
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貪」所着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瞋(貪與功德相連,瞋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瞋也),是由於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瞋。
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
又彼我貪,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
(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
故修我貪有過并不能對治我貪也。
)其欲求解脫之人,如何能遮我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無所缺故(既有我為因,則必生我貪為果也)。
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若謂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貪雖是苦之所依,然非於汝離貪,以見汝是我所故。
譬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然不離貪。
若謂我無過失,以無我所之單獨我,非苦因故。
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應無過,以無我之單獨我所,亦非苦因故。
若許爾者,則應於我與我所俱不離貪,以彼二俱無過故。
辰二、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巳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如蛇傷肢,修苦而斷者。
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由於我所修苦,則當斷除。
巳二、破執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義。
今初: 要摧我所覺,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傷肢節,非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毀我所之覺,割舍此肢,乃能斷除故。
午二、破義 分四:未一、以有自覺破,二、以有我執破,三、以餘理破,四、以我無過破。
今初: 由執着根等,為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 於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於餘生貪着,是衆所現見。
彼由和合系,産生自所覺,系如前住故,雖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
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
由貪殊勝樂,於相違離貪, 由愛殊勝樂,暫舍少分樂。
無思由貪我,随得食而趣。
如未獲婦女,見於畜行欲。
所欲為我者,雲何欲彼滅? 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
如何是所着?所着性不爾。
對於根等,執着為自所有之覺,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執根等為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
若許爾者,則於汝如何能離貪?定不應理。
雖於脫離身之發等起厭離心,然於餘者(未離身的)則生貪着,是一切衆人所現見成立故。
又諸根等,縱見為苦,應不能斷執為我所之心,以於彼我由和合等關系,而産生自所有之覺,其關系如前安住故。
又不須於我有和合之關系,為生我所執之因,如衣食等,雖於我無和合等,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為我所之心故。
若謂不起自所有之心,以生苦故,如被毒蛇所傷之指。
破曰:彼非一向生苦,有時亦生樂故。
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雜毒飲食。
破曰:諸異生類由於貪着殊勝快樂,於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
如由愛着殊妙飲食之樂,而暫舍棄少分餘樂,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則無所思擇,由貪我故,随得何飲食而趣食故。
喻如未獲婦女,則見於畜生而行欲行。
所欲為我之士夫,彼得解脫時,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壞滅?不應道理。
以領受及取舍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如何許為所着之我?不應理故。
外道所計之自性我,非是受念所依息滅者故。
未二、以有我執破 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
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
若於我離貪, 則無離貪者,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
彼欲得解脫之人,應是安住於我所執之種子位,有我執故。
以一切相執我者,則能鞏固我貪故。
又彼人雖於我所勤修為苦,然於我所仍作離貪障礙,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
若謂得解脫時,則於我亦離貪。
破曰:是則應無離貪之我,以於我離貪無所知故。
又彼為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以得解脫時,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三、以餘理破 雖修彼等苦,僅識為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
若由見彼過,刹那遮彼心,然彼非離貪,如欲於餘婦。
有取舍差别,從一所生貪,随彼生起時,即一切貪種。
雖然如是修我所為苦,亦應無離貪。
雖修彼等我所為苦,亦僅了知為苦性,彼先已現量成立,而非離貪故。
若謂其因不成,由見彼境之過失,即見離貪故。
破曰:設彼士夫由見彼境之過失,刹那頃遮止其貪心,然非於彼境離貪。
以於所取與所舍之差别有貪着故。
以從一境所起之貪心,随由異門生起之時,即是一切貪心之種子故。
譬如有欲之人,雖於一婦女見其過失,然由貪着餘婦,則仍起貪心。
未四、以我無過破 無過有境貪,能成亦無過,衆生亦唯爾,今於何離貪? 於彼彼有過,彼於我亦同。
彼過不離貪,更於何離貪? 於我貪着與諸根等,應皆無過失,如其次第,以是無過我之有境與彼樂之能立故(貪是緣我之有境,根是彼樂之能立)。
若計爾者,今複於何事離貪?應無離處,以我與我貪及我所三事,皆無過失。
所謂衆生,亦唯是彼三事故。
若謂於彼我所起彼貪是有過失,是苦所依故。
破曰:若爾,則我亦應有過,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
若許爾者,則彼士夫當於何事離貪?應無所離,雖見彼我之過失,猶於彼我不離貪故。
辰三、執功德非系縛 由見德起着,見過失則滅。
如是根非爾。
愚等亦見故。
具過亦有故。
雖具足功德,於他則無故。
及於過去等, 我所亦無故。
是故我所覺,因非由見德,故見非功德, 亦非能斷彼。
又增不實德,由貪亦見彼,成彼因無害,如何能害彼? 外曰:於我所之貪着,由見過失即能斷除,由見功德而生起故。
破曰:其於根等之貪着,從見功德而起貪着,由見過失而壞滅,如是汝非由見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見有貪故。
於有過根等亦有貪故。
於他人之根等縱有功德,亦無貪故。
於過去等之我所不生貪故。
又於我所之貪覺,非由見我所之非德而能斷,非以見功德為汝之因故。
又於我所修為苦,如何能害我所貪?定不能害。
以已成立生汝之因無違害故。
以於我增益不實功德之貪着,亦見於彼我所而起貪故。
寅二、破數論之解脫道 分四:卯一、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三、明彼等是生死,四、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今初: 上求利他故,有生滅覺故,此衆生了知,我異於根等, 故非見一貪,其貪着我者,是於緣内支,本性而貪着。
數論派說:雖唯修苦非解脫道,然将自性與士夫(神我)執為一體,則流轉生死,由了知各異即得解脫。
破曰:士夫應非由見根等之自性與神我渾為一性而生貪着,以此凡人亦了知我異於根等故。
以上根等求利他故,執我常住,而有了達根等生滅之覺故。
若爾,何為貪着我所之因?曰:彼我貪即我所貪之因,由依於汝,則於所緣内支,自性貪着故。
(數論是計二元者,一謂神我,二謂自性。
神我被自性所變之二十三谛所迷,則流轉生死。
由修禅定引發天眼,見神我與自性各異,自性所變息滅,神我得以獨立,說名解脫。
) 卯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分三:辰一、正破,二、指示離貪,三、釋違教難。
今初: 若由現在苦,厭離是瞋彼,非離貪。
爾時,有貪求餘故。
瞋苦為因故,彼唯爾時住,彼滅則自己,仍依於自性。
若謂由苦生厭離心便得離貪。
破曰:若如是由苦生厭離者,是瞋相應,非是離貪。
以彼厭心生時,亦有貪着故。
以於爾時尋求餘安樂位故。
若謂相續生瞋則能離貪。
破曰:懷瞋之士夫,非由生瞋便成離貪,以彼瞋心唯於有苦時而安住,若瞋心息滅,則仍依於自己本性之貪故。
初因成立,以瞋恚是以苦為因故。
辰二、指示離貪 取舍俱斷故,於刀割香塗,觀一切平等,說名為離貪。
外問:若厭離不是離貪,何為離貪?曰:阿羅漢說名離貪,以於刀割香塗,一切平等觀故。
以於所取與所舍俱斷貪着故。
辰三、釋違教難 經說修苦者,意依於行苦。
我彼從緣生,是無我見依。
空見得解脫,餘修即為此。
故說無常苦,由苦故無我。
外曰:若修苦非解脫道,經說修苦則成相違。
答曰:此不相違,意依周遍行苦,說修苦故。
又我所說之彼苦,亦非依於常我,是從緣生故。
其修行苦非解脫道,僅是無我見之所依故。
空性見乃是解脫道,由修空見能解脫故。
經說由通達有為無常,故而通達有漏皆苦,由通達苦故而通達無我。
其理由即由空見而能解脫,其餘所修即為生彼故。
卯三、明彼等是生死 非離貪,有愛,依止諸發趣,非解脫惑業,彼名生死者。
不許我所性,則無彼受者,造作受用相,彼我亦應無。
如是計為離貪而有我執之補特伽羅,名為生死者,以未解脫煩惱與業故。
以非離貪及有愛心,是依止一切取舍之發
問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謂能斷彼「我貪」。
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貪」所着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瞋(貪與功德相連,瞋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瞋也),是由於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瞋。
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
又彼我貪,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
(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
故修我貪有過并不能對治我貪也。
)其欲求解脫之人,如何能遮我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無所缺故(既有我為因,則必生我貪為果也)。
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若謂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貪雖是苦之所依,然非於汝離貪,以見汝是我所故。
譬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然不離貪。
若謂我無過失,以無我所之單獨我,非苦因故。
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應無過,以無我之單獨我所,亦非苦因故。
若許爾者,則應於我與我所俱不離貪,以彼二俱無過故。
辰二、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巳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如蛇傷肢,修苦而斷者。
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由於我所修苦,則當斷除。
巳二、破執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義。
今初: 要摧我所覺,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傷肢節,非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毀我所之覺,割舍此肢,乃能斷除故。
午二、破義 分四:未一、以有自覺破,二、以有我執破,三、以餘理破,四、以我無過破。
今初: 由執着根等,為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 於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於餘生貪着,是衆所現見。
彼由和合系,産生自所覺,系如前住故,雖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
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
由貪殊勝樂,於相違離貪, 由愛殊勝樂,暫舍少分樂。
無思由貪我,随得食而趣。
如未獲婦女,見於畜行欲。
所欲為我者,雲何欲彼滅? 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
如何是所着?所着性不爾。
對於根等,執着為自所有之覺,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執根等為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
若許爾者,則於汝如何能離貪?定不應理。
雖於脫離身之發等起厭離心,然於餘者(未離身的)則生貪着,是一切衆人所現見成立故。
又諸根等,縱見為苦,應不能斷執為我所之心,以於彼我由和合等關系,而産生自所有之覺,其關系如前安住故。
又不須於我有和合之關系,為生我所執之因,如衣食等,雖於我無和合等,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為我所之心故。
若謂不起自所有之心,以生苦故,如被毒蛇所傷之指。
破曰:彼非一向生苦,有時亦生樂故。
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雜毒飲食。
破曰:諸異生類由於貪着殊勝快樂,於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
如由愛着殊妙飲食之樂,而暫舍棄少分餘樂,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則無所思擇,由貪我故,随得何飲食而趣食故。
喻如未獲婦女,則見於畜生而行欲行。
所欲為我之士夫,彼得解脫時,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壞滅?不應道理。
以領受及取舍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如何許為所着之我?不應理故。
外道所計之自性我,非是受念所依息滅者故。
未二、以有我執破 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
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
若於我離貪, 則無離貪者,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
彼欲得解脫之人,應是安住於我所執之種子位,有我執故。
以一切相執我者,則能鞏固我貪故。
又彼人雖於我所勤修為苦,然於我所仍作離貪障礙,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
若謂得解脫時,則於我亦離貪。
破曰:是則應無離貪之我,以於我離貪無所知故。
又彼為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以得解脫時,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三、以餘理破 雖修彼等苦,僅識為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
若由見彼過,刹那遮彼心,然彼非離貪,如欲於餘婦。
有取舍差别,從一所生貪,随彼生起時,即一切貪種。
雖然如是修我所為苦,亦應無離貪。
雖修彼等我所為苦,亦僅了知為苦性,彼先已現量成立,而非離貪故。
若謂其因不成,由見彼境之過失,即見離貪故。
破曰:設彼士夫由見彼境之過失,刹那頃遮止其貪心,然非於彼境離貪。
以於所取與所舍之差别有貪着故。
以從一境所起之貪心,随由異門生起之時,即是一切貪心之種子故。
譬如有欲之人,雖於一婦女見其過失,然由貪着餘婦,則仍起貪心。
未四、以我無過破 無過有境貪,能成亦無過,衆生亦唯爾,今於何離貪? 於彼彼有過,彼於我亦同。
彼過不離貪,更於何離貪? 於我貪着與諸根等,應皆無過失,如其次第,以是無過我之有境與彼樂之能立故(貪是緣我之有境,根是彼樂之能立)。
若計爾者,今複於何事離貪?應無離處,以我與我貪及我所三事,皆無過失。
所謂衆生,亦唯是彼三事故。
若謂於彼我所起彼貪是有過失,是苦所依故。
破曰:若爾,則我亦應有過,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
若許爾者,則彼士夫當於何事離貪?應無所離,雖見彼我之過失,猶於彼我不離貪故。
辰三、執功德非系縛 由見德起着,見過失則滅。
如是根非爾。
愚等亦見故。
具過亦有故。
雖具足功德,於他則無故。
及於過去等, 我所亦無故。
是故我所覺,因非由見德,故見非功德, 亦非能斷彼。
又增不實德,由貪亦見彼,成彼因無害,如何能害彼? 外曰:於我所之貪着,由見過失即能斷除,由見功德而生起故。
破曰:其於根等之貪着,從見功德而起貪着,由見過失而壞滅,如是汝非由見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見有貪故。
於有過根等亦有貪故。
於他人之根等縱有功德,亦無貪故。
於過去等之我所不生貪故。
又於我所之貪覺,非由見我所之非德而能斷,非以見功德為汝之因故。
又於我所修為苦,如何能害我所貪?定不能害。
以已成立生汝之因無違害故。
以於我增益不實功德之貪着,亦見於彼我所而起貪故。
寅二、破數論之解脫道 分四:卯一、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三、明彼等是生死,四、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今初: 上求利他故,有生滅覺故,此衆生了知,我異於根等, 故非見一貪,其貪着我者,是於緣内支,本性而貪着。
數論派說:雖唯修苦非解脫道,然将自性與士夫(神我)執為一體,則流轉生死,由了知各異即得解脫。
破曰:士夫應非由見根等之自性與神我渾為一性而生貪着,以此凡人亦了知我異於根等故。
以上根等求利他故,執我常住,而有了達根等生滅之覺故。
若爾,何為貪着我所之因?曰:彼我貪即我所貪之因,由依於汝,則於所緣内支,自性貪着故。
(數論是計二元者,一謂神我,二謂自性。
神我被自性所變之二十三谛所迷,則流轉生死。
由修禅定引發天眼,見神我與自性各異,自性所變息滅,神我得以獨立,說名解脫。
) 卯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分三:辰一、正破,二、指示離貪,三、釋違教難。
今初: 若由現在苦,厭離是瞋彼,非離貪。
爾時,有貪求餘故。
瞋苦為因故,彼唯爾時住,彼滅則自己,仍依於自性。
若謂由苦生厭離心便得離貪。
破曰:若如是由苦生厭離者,是瞋相應,非是離貪。
以彼厭心生時,亦有貪着故。
以於爾時尋求餘安樂位故。
若謂相續生瞋則能離貪。
破曰:懷瞋之士夫,非由生瞋便成離貪,以彼瞋心唯於有苦時而安住,若瞋心息滅,則仍依於自己本性之貪故。
初因成立,以瞋恚是以苦為因故。
辰二、指示離貪 取舍俱斷故,於刀割香塗,觀一切平等,說名為離貪。
外問:若厭離不是離貪,何為離貪?曰:阿羅漢說名離貪,以於刀割香塗,一切平等觀故。
以於所取與所舍俱斷貪着故。
辰三、釋違教難 經說修苦者,意依於行苦。
我彼從緣生,是無我見依。
空見得解脫,餘修即為此。
故說無常苦,由苦故無我。
外曰:若修苦非解脫道,經說修苦則成相違。
答曰:此不相違,意依周遍行苦,說修苦故。
又我所說之彼苦,亦非依於常我,是從緣生故。
其修行苦非解脫道,僅是無我見之所依故。
空性見乃是解脫道,由修空見能解脫故。
經說由通達有為無常,故而通達有漏皆苦,由通達苦故而通達無我。
其理由即由空見而能解脫,其餘所修即為生彼故。
卯三、明彼等是生死 非離貪,有愛,依止諸發趣,非解脫惑業,彼名生死者。
不許我所性,則無彼受者,造作受用相,彼我亦應無。
如是計為離貪而有我執之補特伽羅,名為生死者,以未解脫煩惱與業故。
以非離貪及有愛心,是依止一切取舍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