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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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出過,於佛弟子非是違害,可以答「許」,及「因不成故」。
許無我故。
問:若無解脫者之我,精勤修道應無義。
曰:彼諸異生雖無解脫者之我,然為摧毀邪增益故,須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毀我貪,便為衆苦逼惱。
爾時於苦增益為樂,不能安住樂自性故。
問:諸阿羅漢應刹那頃不住生死,由已現證無我,於自利義無希望故。
曰:離貪之阿羅漢,由於悲心或由業力,安住生死。
由業所引餘苦,無欲遮止,或見有某所為而安住故。
問:若由業住,當生後有。
曰:已越有愛之阿羅漢,業力不能引餘有,以俱有緣愛已盡故。
醜二、靜相 知苦以無違,前行随轉者,事法生悲愍,非連系有情。
彼於無我法,增餘我而貪,由了苦相續,而生起悲愍。
癡是過根本,彼是執有情,無彼則不從,過因而生瞋, 故許悲無過。
非無有解脫,由宿行已盡,不續餘生故。
行功能無盡,彼住無過失。
由悲下劣故,無大功力住, 若是大悲者,為他而安住。
離薩迦耶見,初道應無有。
未斷俱生故。
若斷豈有有?若欲得安樂,及欲不受苦, 所有念我覺,俱生有情見。
若不見有我,則全非我貪。
若無有我愛,非求樂奔馳。
問:諸阿羅漢應未斷執,具足悲心故。
曰:諸阿羅漢發生悲心,非與有情見相連系,是現知有情為苦逼惱,於彼無違修平等性,随彼先行而轉,生為心之事法故。
問:諸阿羅漢應有貪心,具悲心故。
曰:貪與悲心所緣行相皆不相同,若於非诤樂我性之法,增益為餘我性而生貪心。
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續,而生起悲愍心故。
問:諸阿羅漢應有瞋恚,具悲心故。
曰:諸阿羅漢非從過失因而生瞋恚。
以愚癡是過失之根本,彼複是執自在有情。
已無彼愚癡故,阿羅漢之悲心許無過失。
以彼之悲心一切煩惱皆遠離故。
問:若由業安住,應不解脫。
曰:諸阿羅漢非無解脫,以宿行之功能已盡,不再結續餘有故。
彼大乘阿羅漢安住三有亦無過失,以二資糧行之功能無盡安住故。
問:若以悲心安住生死,應常安住。
曰:小乘阿羅漢無大功力安住三有,以悲心下劣故。
若諸大乘阿羅漢,盡生死際,為利他故安住三有,以是大悲究竟之補特伽羅故。
問:若薩迦耶見是生死根本,則預流者初得聖道時,應即不生三有,以已離薩迦耶見故。
曰:此因不成,以未斷俱生薩迦耶見故。
若言已斷,豈有生於後有?應無有也。
又預流者,應有俱生有情見,以有想自在我之覺故。
以有願我安樂或願不受苦之欲心故。
若無自在我見,則都不着我。
若無我愛,則非為求樂而奔馳故。
醜三、妙相 生苦因即縛,於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於常何有彼? 不可說無常,彼非任何因。
於不可說中,縛解皆非有。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
問:於得妙解脫,須有常我為系縛解脫之所依。
曰:應非須彼所依,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縛。
於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
不生苦之因即能解脫,於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
正量部說:「彼常無常都不可說之我,是系縛解脫之所依。
」曰:彼我應非任何果法之因,以不可說是無常性故。
系縛解脫皆應非有,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
正量部應抛棄此於正相違中計第三聚可羞之見,當說「彼我是常」,以彼我是不壞法故。
若法自性無壞,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
子四、道谛 分二:醜一、說自宗之解脫道,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初又分三:寅一、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二、斷诤,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今初: 修彼已說道,轉依。
問:若爾,能解脫生死之道雲何?曰:彼前已說,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
寅二、斷诤 分二:卯一、斷斷已複退之诤,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
今初: 雖轉依,如道過複起。
非爾,無能故。
識是取境法, 如有而取彼。
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
是此性。
從此, 由餘緣歧誤。
遮止觀待緣。
不堅如蛇覺。
心自性光明, 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
有能,於能生. 損害堅實事,亦不能久住,如濕地上火。
無害,真實義, 於自性。
颠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問:若一次轉依,如從有漏生道,如是過失應複起。
曰:斷德究竟之士夫,過不複生,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
此之原因,謂心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
如緣色根識,是如色所有而緣,以如境色所有而緣,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
色引生緣色識,則是色之自性,以如自所有體性,亦是緣自體性,緣色識之能生故。
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以從此境本性,由餘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
然彼錯覺,非於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染污故。
如於繩上誤起蛇覺。
通達諸蘊無常之覺,則是心性光明,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
諸垢是客塵,從錯亂因生故。
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以先聞思觀察時,尚於通達無我慧是諸無損害功能者故。
又不還者,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然非有久住之功能,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為堅實之事故。
如濕地上燃火。
究竟轉依之士夫,颠倒雖極力阻撓,然已斷者終不複退,以無生死違害,已現證真實義,彼已入心自性故,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
卯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 我執一因性,是因果事故,貪瞋雖互異,然非能違害。
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衆過彼為本,彼是迦耶見。
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
相違此當說,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
衆生法性故,非盡,如色等。
非爾,不成故。
若連對治品, 現見可遮故。
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
彼體使無系,如灰不定故。
問: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不應道理。
若唯以行相相違,便是對治者,貪瞋亦互成對治故。
曰:貪瞋雖行相各異,然非能害,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
及是互為因果之事故。
問: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不應道理,慈等亦是對治故。
曰:緣有情之慈等,非極治罰過失者,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
一切過失無明為根本,彼複是薩迦耶見故。
問:若薩迦耶見為無明,不應道理,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别,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
曰:無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餘法,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
及是心所,取所緣故。
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為餘體不應理,經說「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故。
問:經如何說?曰:月燈經雲:「雲何為無無知?謂於諸如實法不加增益。
」問:若爾,雲何與無明相違?曰:相違此當說。
通達空性之見,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皆屬相違。
極善成立。
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
問:衆過失衆生應不能盡,以是衆生之法性故。
如瓶之色等。
曰:衆過以是衆生法性之理由,說不能盡,應非如是,於彼法性不成立故。
若與對治品相連系,現見可遮止故。
若謂過失雖一次滅,仍當複生。
曰:究竟轉依之心,諸過已滅,非如金之堅性仍能複生,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
如火雖熄,然灰不複成薪。
寅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若彼見有我,當常着於我。
由着,愛於樂。
由愛,障衆過, 見德而遍愛。
我所彼成取,故貪着於我,爾時當流轉。
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瞋,由此等相系,起一切過失。
今當成立「空見違依故」之因,謂乃至幾時貪着於我,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
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則彼常時愛着於我。
由着我故,當愛我樂。
由愛,障蔽過失,見為功德周遍愛着。
執樂為我所,為成辦彼樂而追取故。
又彼我執,是過失之根本。
以有我執,則知有他。
由執我他之分,發生貪瞋。
由與此貪瞋相連系,當生一切過失故。
醜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寅一、破勝論之解脫道,二、破數論之解脫道,三、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
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
勝論派說:雖愛着我,若於我所離愛即當解脫。
破曰:欲求解脫之士夫,應於我所不能離愛,以是決定愛着我故。
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以貪着我無過失故。
(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是實有物,故着我非是過失。
若着我所而起貪愛,則受生死。
故說斷我所愛為解脫道。
)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修有過非解脫道,二、修是苦非解脫道,三、執功德非系縛。
今初: 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 非能斷彼貪。
斷德失相連。
貪及瞋恚等,由不見彼境, 非由外道理。
貪非由德貪,是見義功德。
其因無所缺, 何能遮其果?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雖爾非離貪,見我所如我。
若謂無我所,我非苦因者,彼亦與此同。
如是俱無過,故俱非離貪。
外若謂「我」雖無過,然應修「貪我」有過
許無我故。
問:若無解脫者之我,精勤修道應無義。
曰:彼諸異生雖無解脫者之我,然為摧毀邪增益故,須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毀我貪,便為衆苦逼惱。
爾時於苦增益為樂,不能安住樂自性故。
問:諸阿羅漢應刹那頃不住生死,由已現證無我,於自利義無希望故。
曰:離貪之阿羅漢,由於悲心或由業力,安住生死。
由業所引餘苦,無欲遮止,或見有某所為而安住故。
問:若由業住,當生後有。
曰:已越有愛之阿羅漢,業力不能引餘有,以俱有緣愛已盡故。
醜二、靜相 知苦以無違,前行随轉者,事法生悲愍,非連系有情。
彼於無我法,增餘我而貪,由了苦相續,而生起悲愍。
癡是過根本,彼是執有情,無彼則不從,過因而生瞋, 故許悲無過。
非無有解脫,由宿行已盡,不續餘生故。
行功能無盡,彼住無過失。
由悲下劣故,無大功力住, 若是大悲者,為他而安住。
離薩迦耶見,初道應無有。
未斷俱生故。
若斷豈有有?若欲得安樂,及欲不受苦, 所有念我覺,俱生有情見。
若不見有我,則全非我貪。
若無有我愛,非求樂奔馳。
問:諸阿羅漢應未斷執,具足悲心故。
曰:諸阿羅漢發生悲心,非與有情見相連系,是現知有情為苦逼惱,於彼無違修平等性,随彼先行而轉,生為心之事法故。
問:諸阿羅漢應有貪心,具悲心故。
曰:貪與悲心所緣行相皆不相同,若於非诤樂我性之法,增益為餘我性而生貪心。
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續,而生起悲愍心故。
問:諸阿羅漢應有瞋恚,具悲心故。
曰:諸阿羅漢非從過失因而生瞋恚。
以愚癡是過失之根本,彼複是執自在有情。
已無彼愚癡故,阿羅漢之悲心許無過失。
以彼之悲心一切煩惱皆遠離故。
問:若由業安住,應不解脫。
曰:諸阿羅漢非無解脫,以宿行之功能已盡,不再結續餘有故。
彼大乘阿羅漢安住三有亦無過失,以二資糧行之功能無盡安住故。
問:若以悲心安住生死,應常安住。
曰:小乘阿羅漢無大功力安住三有,以悲心下劣故。
若諸大乘阿羅漢,盡生死際,為利他故安住三有,以是大悲究竟之補特伽羅故。
問:若薩迦耶見是生死根本,則預流者初得聖道時,應即不生三有,以已離薩迦耶見故。
曰:此因不成,以未斷俱生薩迦耶見故。
若言已斷,豈有生於後有?應無有也。
又預流者,應有俱生有情見,以有想自在我之覺故。
以有願我安樂或願不受苦之欲心故。
若無自在我見,則都不着我。
若無我愛,則非為求樂而奔馳故。
醜三、妙相 生苦因即縛,於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於常何有彼? 不可說無常,彼非任何因。
於不可說中,縛解皆非有。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
問:於得妙解脫,須有常我為系縛解脫之所依。
曰:應非須彼所依,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縛。
於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
不生苦之因即能解脫,於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
正量部說:「彼常無常都不可說之我,是系縛解脫之所依。
」曰:彼我應非任何果法之因,以不可說是無常性故。
系縛解脫皆應非有,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
正量部應抛棄此於正相違中計第三聚可羞之見,當說「彼我是常」,以彼我是不壞法故。
若法自性無壞,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
子四、道谛 分二:醜一、說自宗之解脫道,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初又分三:寅一、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二、斷诤,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今初: 修彼已說道,轉依。
問:若爾,能解脫生死之道雲何?曰:彼前已說,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
寅二、斷诤 分二:卯一、斷斷已複退之诤,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
今初: 雖轉依,如道過複起。
非爾,無能故。
識是取境法, 如有而取彼。
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
是此性。
從此, 由餘緣歧誤。
遮止觀待緣。
不堅如蛇覺。
心自性光明, 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
有能,於能生. 損害堅實事,亦不能久住,如濕地上火。
無害,真實義, 於自性。
颠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問:若一次轉依,如從有漏生道,如是過失應複起。
曰:斷德究竟之士夫,過不複生,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
此之原因,謂心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
如緣色根識,是如色所有而緣,以如境色所有而緣,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
色引生緣色識,則是色之自性,以如自所有體性,亦是緣自體性,緣色識之能生故。
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以從此境本性,由餘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
然彼錯覺,非於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染污故。
如於繩上誤起蛇覺。
通達諸蘊無常之覺,則是心性光明,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
諸垢是客塵,從錯亂因生故。
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以先聞思觀察時,尚於通達無我慧是諸無損害功能者故。
又不還者,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然非有久住之功能,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為堅實之事故。
如濕地上燃火。
究竟轉依之士夫,颠倒雖極力阻撓,然已斷者終不複退,以無生死違害,已現證真實義,彼已入心自性故,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
卯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 我執一因性,是因果事故,貪瞋雖互異,然非能違害。
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衆過彼為本,彼是迦耶見。
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
相違此當說,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
衆生法性故,非盡,如色等。
非爾,不成故。
若連對治品, 現見可遮故。
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
彼體使無系,如灰不定故。
問: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不應道理。
若唯以行相相違,便是對治者,貪瞋亦互成對治故。
曰:貪瞋雖行相各異,然非能害,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
及是互為因果之事故。
問: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不應道理,慈等亦是對治故。
曰:緣有情之慈等,非極治罰過失者,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
一切過失無明為根本,彼複是薩迦耶見故。
問:若薩迦耶見為無明,不應道理,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别,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
曰:無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餘法,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
及是心所,取所緣故。
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為餘體不應理,經說「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故。
問:經如何說?曰:月燈經雲:「雲何為無無知?謂於諸如實法不加增益。
」問:若爾,雲何與無明相違?曰:相違此當說。
通達空性之見,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皆屬相違。
極善成立。
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
問:衆過失衆生應不能盡,以是衆生之法性故。
如瓶之色等。
曰:衆過以是衆生法性之理由,說不能盡,應非如是,於彼法性不成立故。
若與對治品相連系,現見可遮止故。
若謂過失雖一次滅,仍當複生。
曰:究竟轉依之心,諸過已滅,非如金之堅性仍能複生,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
如火雖熄,然灰不複成薪。
寅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若彼見有我,當常着於我。
由着,愛於樂。
由愛,障衆過, 見德而遍愛。
我所彼成取,故貪着於我,爾時當流轉。
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瞋,由此等相系,起一切過失。
今當成立「空見違依故」之因,謂乃至幾時貪着於我,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
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則彼常時愛着於我。
由着我故,當愛我樂。
由愛,障蔽過失,見為功德周遍愛着。
執樂為我所,為成辦彼樂而追取故。
又彼我執,是過失之根本。
以有我執,則知有他。
由執我他之分,發生貪瞋。
由與此貪瞋相連系,當生一切過失故。
醜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寅一、破勝論之解脫道,二、破數論之解脫道,三、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
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
勝論派說:雖愛着我,若於我所離愛即當解脫。
破曰:欲求解脫之士夫,應於我所不能離愛,以是決定愛着我故。
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以貪着我無過失故。
(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是實有物,故着我非是過失。
若着我所而起貪愛,則受生死。
故說斷我所愛為解脫道。
)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修有過非解脫道,二、修是苦非解脫道,三、執功德非系縛。
今初: 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 非能斷彼貪。
斷德失相連。
貪及瞋恚等,由不見彼境, 非由外道理。
貪非由德貪,是見義功德。
其因無所缺, 何能遮其果?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雖爾非離貪,見我所如我。
若謂無我所,我非苦因者,彼亦與此同。
如是俱無過,故俱非離貪。
外若謂「我」雖無過,然應修「貪我」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