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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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故。
白色等非是,依止於地等。
依聲亦因義,或與自所依,無别而住故,是依餘非理。
若如醉等能,有别,非離事,有餘義功能。
能壞事應壞。
所依若全住,能依應非壞。
若相同,非爾,了達現相異, 大種心異故。
乃至身壞時,如色等,意體.應同。
然分别, 豈是義增上?若時無待身,有識為餘識,習氣醒覺因,故從識生識。
若謂貪等雖非三病之親果,然是四大種之親果。
曰:此破貪等是三病親果之理,亦破貪等是四大種親果之法性,道理相同故,若謂大種是貪等生成已安住之所依,曰:大種亦非貪等已成後安住之所依,彼同時所依亦破訖故。
若一切餘義所依皆破者,則與說大種是大種所造色之所依,應成相違?曰:白等色非同時依止地等大種,以與大種是因果故。
白等色其大種是同時餘義所依,非應道理。
以汝依彼大種之聲義,亦是以大種為因之義。
或由與自所依法無分别而安住,以此因緣說是所依故。
若謂如酒與麻醉功能,大種與心雖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别。
曰:麻醉功能若失壞,酒事亦當壞,所依酒若完全安住,則能依麻醉功能亦應非壞,以非離酒事,别有餘義之麻醉功能故。
若謂大種與心同一體性亦應相同。
曰:大種與心非同一體性,是異體故。
以不錯亂覺了達現相各異故。
又意體性應如色等,乃至身變壞時,不變同轉。
以彼大種是汝不壞安住之所依故。
若謂由所取義增上而轉者,曰:諸分别心豈是由所取義增上而轉?非義增上,是以增益為境故。
又諸心識是從前念識生後念識,若時無所觀待身,有前念識為後念餘識習氣醒覺之因故。
醜三、破計有始 分二:寅一、以因破,二、以太過破。
今初: 非識則非識,親因故亦成。
若許一切事,具識能故者, 草等端百象,先不見言有,除如牛數論,餘有慚誰說? 百次分析因,所應見體性,彼性先不見,如何彼當有? 生死無始亦得成立,以識有親因,而非識法非識之親因故。
若謂一切事皆具生識之功能故,諸非識法非識之親因,吾等已成。
此是數論計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顯了識為顯了識親因,餘法則非其因。
曰:言於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時不見之理而雲有。
除如牛之數論外,餘有慚者誰作是說?皆不應說。
以彼果法於因體中如何當有?不能有故。
以於其因百次分析所應現見其果體性,先於因時不可見故。
寅二、以太過破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從先無而生,貪等應無定。
若生死有始者,則貪等過於一切有情應無定生,以先無同類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結。
今初: 未越大種故,若都具貪等,一切貪應同。
若由大種别, 諸種無生别,然此别所依,如其彼增減,此從有應無。
若貪等雖異,因同體無遮,故非。
因體同,一切貪應同。
同體生牛識,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諸差别次第。
暖次雖有别,非有無暖火。
如是此亦爾。
非爾以離暖, 餘火已破故。
若有餘功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可斷如白等。
若謂一切有情皆具貪等,以未越大種體性故。
曰:一切有情貪心大小應皆相同,以大種因相同故。
若謂由大種之差别,貪心成大小者。
曰:彼貪心先有,後應成無,以諸大種雖無大有情等之差别,然汝增減差别之所依大種,如彼增減差别而轉故。
若謂貪等雖有增減之異,然非有畢竟盡,以相同大種體性之因不能遮止故。
曰:一切有情貪應相同,以大種體性之因相同故。
譬如數論派說:從牛同體性所生知牛識之境,無大牛等差别。
或如此中順世派說:於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因同果應同)。
若謂如火雖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然非有無暖之火,如是此諸有情雖有貪等大小之差别,然無無貪等之有情。
曰:法喻非相同,以離暖外餘火已破故。
彼諸貪等於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斷,以是離身有餘義之功德,具足增減之差别次第故。
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定 非定如色等,與種無别故。
若彼同,曰非,貪等應俱故。
遍計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謂如於大種、色等不能分離,如是貪等亦爾。
前說「從先無而生」遍相不定。
曰:貪等非決定如所造色等不離大種,以彼色等與大種無有分别,貪等與大種有分别故。
若謂色等與貪等,於大種上彼無分别相同者,曰:彼非相同。
若相同者,貪瞋等應俱時生故。
若謂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貪瞋亦非由所取境能決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别所遍計為境故。
辰三、結 離同類因故,貪等應無定,或因相近故,諸覺於一切,一切時應生。
貪等應於一切有情不決定生,以離同類因故。
若謂無過,大種是常因故者。
曰:若爾,一切諸覺於一切有情應一切時生,以大種因常相近故。
醜四、解說谛相 彼暫可得故,無常。
過依故,因自在故,苦。
非我。
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
常如何能生?故非從一因,多果異時生。
雖餘因和合,亦不生果故。
若比知餘因,諸常非有彼。
彼諸取蘊是無常相,以暫時生可得故。
是苦相,是衆過所依故,及是業煩惱因他自在故。
非補特伽羅我相,以是無常與苦故。
彼諸取蘊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
彼我非能加持者故。
彼我非因故。
以從常一不應異時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
以常住法無生果之功能,即與餘因和合亦無暫生果故。
若為比知餘因,彼随行随遮,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谛 分四:醜一、因相,二、集相,三、生相,四、緣相。
今初: 由是暫時性,成苦性有因。
無因,不待他;應常有,或無。
若如棘刺等,銳利等無因,如是皆無因,有作如是說。
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此於彼亦有。
觸是色因故,於見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暫時生性故。
若謂無因而生者,曰:此苦應不待他而生,以無因生故。
若許爾者,則應常有或永無也。
若謂如棘刺等之銳利性等都無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無因。
有順世派等作如是說。
曰:棘刺之銳利等亦皆有因。
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轉變彼亦轉變,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
此因道理於彼棘刺等亦皆有故。
外曰:若爾,觸應是緣色根識之因,以有觸,緣色之根識乃生,無則不生故。
曰:觸是於見色根識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
醜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從自在等生,無能故。
若謂雖然有因,彼因是常。
曰:苦亦非有從自在等生,彼無饒益之功能故。
常住為因已破除故。
醜三、生相 是故,有貪是為因。
何故?謂諸人,遍執境差别, 得彼意樂作,彼有貪。
何故?有情於樂苦,欲得舍而轉, 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
有因是無常故,彼有貪是為苦之因。
何以故?以諸人遍執境界差别,彼由欲得彼境之意樂而作,彼即有貪故。
問:若有愛是因者,經說「三愛為因」,則成相違。
曰:此不相違。
何以故?以諸有情欲得安樂,欲舍痛苦而轉,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故。
醜四、緣相 分二:寅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由着我為因,於非樂樂想,於一切尋求,故愛是有依。
離貪不見生,諸論師所說。
無身不見貪,從身亦生貪, 許彼因故許。
是遣除親因。
若随許此理,自害自所計。
若生見貪故,謂與生俱起,同類生,前成。
愛是三有之所依。
以由着我為因,於非樂起樂想,於一切境極遍尋求故。
又愛是三有之所依,以諸論師說「離貪不見生三有故」,彼應理故。
問:若爾,從身亦應生貪,以無身則不見貪故。
曰:許從身亦生貪,以許身是貪之俱有緣之因由故。
前文非破身是貪因,隻是遣除是貪之親因故。
順世派自己違害自己所計「無前後生」,以随順此貪是身因之理,許身是貪因故。
若謂貪非身因,以與身生而俱起故,以於身生見有貪故。
曰:貪應不從身生,以與身俱起故。
若許爾者,則應成立前念同類,以從同類因生故。
寅二、斷诤 「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能引相續故,無間故。
非業,有彼有無故。
問:不說無明與業是三有因,說愛為因,理由雲何?曰:「不知」雖是三有之因,此中未直說之理由,以非後有無間之能成故。
說愛為因之理由,以能引三有相續故,及是後有無間之能成故。
業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愛,便有業等。
若無愛者,縱然有業,亦不定生三有故。
子三、滅谛 分三:醜一、滅相,二、靜相,三、妙相。
今初: 彼非堅固性,因有礙等故。
轉故無解脫。
非,許,不成故。
若未壞我貪,彼當受逼惱。
爾時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雖無解脫者,勤摧邪增益。
離貪安住者,由悲或由業。
引業無遮欲。
已越有愛者,非餘所能引。
俱有已盡故。
彼苦非堅固性,其因容有障礙等故。
若謂補特伽羅我,應無解脫,是輪轉法故(輪轉即生死)。
曰:
白色等非是,依止於地等。
依聲亦因義,或與自所依,無别而住故,是依餘非理。
若如醉等能,有别,非離事,有餘義功能。
能壞事應壞。
所依若全住,能依應非壞。
若相同,非爾,了達現相異, 大種心異故。
乃至身壞時,如色等,意體.應同。
然分别, 豈是義增上?若時無待身,有識為餘識,習氣醒覺因,故從識生識。
若謂貪等雖非三病之親果,然是四大種之親果。
曰:此破貪等是三病親果之理,亦破貪等是四大種親果之法性,道理相同故,若謂大種是貪等生成已安住之所依,曰:大種亦非貪等已成後安住之所依,彼同時所依亦破訖故。
若一切餘義所依皆破者,則與說大種是大種所造色之所依,應成相違?曰:白等色非同時依止地等大種,以與大種是因果故。
白等色其大種是同時餘義所依,非應道理。
以汝依彼大種之聲義,亦是以大種為因之義。
或由與自所依法無分别而安住,以此因緣說是所依故。
若謂如酒與麻醉功能,大種與心雖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别。
曰:麻醉功能若失壞,酒事亦當壞,所依酒若完全安住,則能依麻醉功能亦應非壞,以非離酒事,别有餘義之麻醉功能故。
若謂大種與心同一體性亦應相同。
曰:大種與心非同一體性,是異體故。
以不錯亂覺了達現相各異故。
又意體性應如色等,乃至身變壞時,不變同轉。
以彼大種是汝不壞安住之所依故。
若謂由所取義增上而轉者,曰:諸分别心豈是由所取義增上而轉?非義增上,是以增益為境故。
又諸心識是從前念識生後念識,若時無所觀待身,有前念識為後念餘識習氣醒覺之因故。
醜三、破計有始 分二:寅一、以因破,二、以太過破。
今初: 非識則非識,親因故亦成。
若許一切事,具識能故者, 草等端百象,先不見言有,除如牛數論,餘有慚誰說? 百次分析因,所應見體性,彼性先不見,如何彼當有? 生死無始亦得成立,以識有親因,而非識法非識之親因故。
若謂一切事皆具生識之功能故,諸非識法非識之親因,吾等已成。
此是數論計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顯了識為顯了識親因,餘法則非其因。
曰:言於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時不見之理而雲有。
除如牛之數論外,餘有慚者誰作是說?皆不應說。
以彼果法於因體中如何當有?不能有故。
以於其因百次分析所應現見其果體性,先於因時不可見故。
寅二、以太過破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從先無而生,貪等應無定。
若生死有始者,則貪等過於一切有情應無定生,以先無同類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結。
今初: 未越大種故,若都具貪等,一切貪應同。
若由大種别, 諸種無生别,然此别所依,如其彼增減,此從有應無。
若貪等雖異,因同體無遮,故非。
因體同,一切貪應同。
同體生牛識,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諸差别次第。
暖次雖有别,非有無暖火。
如是此亦爾。
非爾以離暖, 餘火已破故。
若有餘功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可斷如白等。
若謂一切有情皆具貪等,以未越大種體性故。
曰:一切有情貪心大小應皆相同,以大種因相同故。
若謂由大種之差别,貪心成大小者。
曰:彼貪心先有,後應成無,以諸大種雖無大有情等之差别,然汝增減差别之所依大種,如彼增減差别而轉故。
若謂貪等雖有增減之異,然非有畢竟盡,以相同大種體性之因不能遮止故。
曰:一切有情貪應相同,以大種體性之因相同故。
譬如數論派說:從牛同體性所生知牛識之境,無大牛等差别。
或如此中順世派說:於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因同果應同)。
若謂如火雖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然非有無暖之火,如是此諸有情雖有貪等大小之差别,然無無貪等之有情。
曰:法喻非相同,以離暖外餘火已破故。
彼諸貪等於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斷,以是離身有餘義之功德,具足增減之差别次第故。
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定 非定如色等,與種無别故。
若彼同,曰非,貪等應俱故。
遍計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謂如於大種、色等不能分離,如是貪等亦爾。
前說「從先無而生」遍相不定。
曰:貪等非決定如所造色等不離大種,以彼色等與大種無有分别,貪等與大種有分别故。
若謂色等與貪等,於大種上彼無分别相同者,曰:彼非相同。
若相同者,貪瞋等應俱時生故。
若謂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貪瞋亦非由所取境能決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别所遍計為境故。
辰三、結 離同類因故,貪等應無定,或因相近故,諸覺於一切,一切時應生。
貪等應於一切有情不決定生,以離同類因故。
若謂無過,大種是常因故者。
曰:若爾,一切諸覺於一切有情應一切時生,以大種因常相近故。
醜四、解說谛相 彼暫可得故,無常。
過依故,因自在故,苦。
非我。
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
常如何能生?故非從一因,多果異時生。
雖餘因和合,亦不生果故。
若比知餘因,諸常非有彼。
彼諸取蘊是無常相,以暫時生可得故。
是苦相,是衆過所依故,及是業煩惱因他自在故。
非補特伽羅我相,以是無常與苦故。
彼諸取蘊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
彼我非能加持者故。
彼我非因故。
以從常一不應異時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
以常住法無生果之功能,即與餘因和合亦無暫生果故。
若為比知餘因,彼随行随遮,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谛 分四:醜一、因相,二、集相,三、生相,四、緣相。
今初: 由是暫時性,成苦性有因。
無因,不待他;應常有,或無。
若如棘刺等,銳利等無因,如是皆無因,有作如是說。
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此於彼亦有。
觸是色因故,於見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暫時生性故。
若謂無因而生者,曰:此苦應不待他而生,以無因生故。
若許爾者,則應常有或永無也。
若謂如棘刺等之銳利性等都無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無因。
有順世派等作如是說。
曰:棘刺之銳利等亦皆有因。
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轉變彼亦轉變,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
此因道理於彼棘刺等亦皆有故。
外曰:若爾,觸應是緣色根識之因,以有觸,緣色之根識乃生,無則不生故。
曰:觸是於見色根識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
醜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從自在等生,無能故。
若謂雖然有因,彼因是常。
曰:苦亦非有從自在等生,彼無饒益之功能故。
常住為因已破除故。
醜三、生相 是故,有貪是為因。
何故?謂諸人,遍執境差别, 得彼意樂作,彼有貪。
何故?有情於樂苦,欲得舍而轉, 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
有因是無常故,彼有貪是為苦之因。
何以故?以諸人遍執境界差别,彼由欲得彼境之意樂而作,彼即有貪故。
問:若有愛是因者,經說「三愛為因」,則成相違。
曰:此不相違。
何以故?以諸有情欲得安樂,欲舍痛苦而轉,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故。
醜四、緣相 分二:寅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由着我為因,於非樂樂想,於一切尋求,故愛是有依。
離貪不見生,諸論師所說。
無身不見貪,從身亦生貪, 許彼因故許。
是遣除親因。
若随許此理,自害自所計。
若生見貪故,謂與生俱起,同類生,前成。
愛是三有之所依。
以由着我為因,於非樂起樂想,於一切境極遍尋求故。
又愛是三有之所依,以諸論師說「離貪不見生三有故」,彼應理故。
問:若爾,從身亦應生貪,以無身則不見貪故。
曰:許從身亦生貪,以許身是貪之俱有緣之因由故。
前文非破身是貪因,隻是遣除是貪之親因故。
順世派自己違害自己所計「無前後生」,以随順此貪是身因之理,許身是貪因故。
若謂貪非身因,以與身生而俱起故,以於身生見有貪故。
曰:貪應不從身生,以與身俱起故。
若許爾者,則應成立前念同類,以從同類因生故。
寅二、斷诤 「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能引相續故,無間故。
非業,有彼有無故。
問:不說無明與業是三有因,說愛為因,理由雲何?曰:「不知」雖是三有之因,此中未直說之理由,以非後有無間之能成故。
說愛為因之理由,以能引三有相續故,及是後有無間之能成故。
業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愛,便有業等。
若無愛者,縱然有業,亦不定生三有故。
子三、滅谛 分三:醜一、滅相,二、靜相,三、妙相。
今初: 彼非堅固性,因有礙等故。
轉故無解脫。
非,許,不成故。
若未壞我貪,彼當受逼惱。
爾時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雖無解脫者,勤摧邪增益。
離貪安住者,由悲或由業。
引業無遮欲。
已越有愛者,非餘所能引。
俱有已盡故。
彼苦非堅固性,其因容有障礙等故。
若謂補特伽羅我,應無解脫,是輪轉法故(輪轉即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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