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關燈
身健壯,由彼此慧亦能增勝。

    然彼身非慧之親因,非身於根心無所饒益而慧能生故。

    若謂現見由身壯而生貪,由衰弱而生瞋,故本因不成者。

    曰:有時由身盛衰等,增長意識眷屬之貪瞋等,然彼身非貪等之親因,以是從根識眷屬之苦樂而生故。

    又彼根識眷屬之苦樂,亦非以彼身為親因,彼複是從諸界調适不調适等身内觸義相近而生故。

    由上所說此理,亦說由合雜病等令退失念等,亦非以身為親因,是由内觸義接近之差别所生根覺,使生彼變異故。

    譬如有人由心續怯弱等差别,但聞說猛虎性之聲,及見流血等事,便使心意發生昏迷等。

    又後念心是依前念心,以若無彼為親因,則此不生故。

    非依身為親因,以決定由前心任何性慣習作用而随轉故。

     未二、破身心一體 如依止於心,聽聞等諸行,於心時明顯,如是無異故,身應顯功德。

     若謂雖已成立後念心依前念心,然於身為親因都無妨害,以身心是一體故。

    曰:如依止於前心聽聞等諸行功德,能於心中有時明顯,如是依身,彼等功德亦應明顯。

    身心無異故。

    然實不爾。

    故身非親因。

     未三、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愛,非他有情引,欲得樂舍苦,受生鄙劣處。

     於苦颠倒覺,愛縛為生因,若誰無彼因,彼即不複生。

     若不見去來,根不明不見。

    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煙。

     雖有身細故,或有無質礙,如水,如金汞,不見故非無。

     問:若身非心之親因,何為生死因耶?曰:諸凡夫輩由具足我愛,非被他有情引誘,自心欲得安樂,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處。

    以颠倒執苦為樂之覺,及以愛縛,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

    若誰無彼邪愛之因,彼即不複生生死故。

    若謂無有餘生往來,以不見故。

    曰:汝順世派不見中有,不能成立為無,以汝觀中有之眼目不明故。

    譬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之煙。

    若謂中有之身應有質礙,是有身故。

    曰:中有之身雖是有身,或有,是無質礙,以是微細淨妙之有身故。

    譬如水於新陶器,如水銀於金。

    又順世派以汝不見中有故,非定為無,汝雖不見彼,亦容有故。

     巳二、觀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觀一身為親因而破,二、觀多身為親因而破。

    初又分三:未一、正破,二、斷诤,三、破依實之餘法。

    今初: 手等搖動時,一切應動故,相違之業用,於一不可故。

    餘則應成異。

     一覆一切覆,或不覆應見。

    一染變應變,或不變應知。

    故一聚非有。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為是粗身無分一耶?抑是衆多支分?若是無分一者,士夫手等搖動時,應一切支分皆動,以粗身是無分一故。

    此因決定。

    以動不動相違之業用,於無分一身不可共處故。

    若餘者謂非一動一切動,則士夫之身應成異分,以一分動時餘分不動故。

    又如士夫覆一面時,應一切支皆覆。

    或餘支不覆,面部亦應不覆可見。

    以粗身是無分一故。

    又如士夫若一面部顔色染變,應一切支分皆被染變。

    或餘支分不變,面部亦應不變。

    可知本色。

    以粗身是無分一故。

    士夫之身,非有無分唯一之聚,以具動與不動、覆與不覆、變與不變等多種相違法故。

     未二、斷诤 若多則如前,無别故微故,應不能了知。

    無差别不成, 有别是根境,故非是微塵。

    由此亦遣除,謂無能障等。

     水銀與金雜,熱石如何見?根等别無能,如何而了知? 由具,此過同。

    若謂金與汞,由具能見者,所依無可見, 由何能了知,味色等具違?若許由假立,是則覺應異。

    如何名長鬘? 若謂瓶色應是衆多塵性,以是外義,非粗無分故。

    若許爾者,即彼瓶色,應如前一一微塵非根識所能了知,以與一一微塵無差别故,及是極微塵故。

    曰:彼瓶諸色,與一一微塵全無差别,應不成立。

    以是能生根識有差别之塵故。

    又瓶諸色,應非微塵,是能引根識定解之境故。

    由此上述道理,亦能遣除外謂瓶色應無能障等難。

    又水銀與金等合雜,或熱石等,根識如何可見?應不能見,以無無分一體之有支物故。

    三緣和合,如何了知能生根識?應不了知,以與根等别别無能時無差别故。

    諸因皆已許。

    若謂由和合而生具(或譯成就),由具而生根識者,曰:應不能生具,此生具中過亦相同故。

    若謂金與水銀,由有具故,根識能見者,曰:根識由何能了知微塵之具?應不能知,以所依微塵無可見故。

    如奶茶飲料,具色味等應成相違,以是功德故。

    不應許爾,以與世說此飲品色好味美之言說相違故。

    若謂味色立聲許由假立而轉者,曰: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應於覺現其各異,以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各異故(此是說:乳味是實,奶茶味是假)。

    或解:若謂彼飲料之色味是假立者,則應緣彼飲料中不共之色味等,生起能見各别無雜之異覺,而不起緣共同和雜色味之覺。

    以說是於不共之支分色味,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

    又如百花穿成之長鬘,如何可名長鬘?應不名長鬘,以離此花鬘外,無餘義之長鬘故。

    (以上皆就敵者計要有「有支」,方許「支分」,計離「支分」外,别有「有支」而破。

    ) 未三、破依實之餘法 分二:申一、以不可得破,二、斷诤。

    今初: 異具彼自體,及諸言說外,具數、業等體,於覺無所現。

     異於具足數量瓶之自體及說瓶之聲,别無所謂具數與業等自體,以彼於不錯亂覺不顯現故。

     申二、斷诤 分二:酉一、無聲與分别不異轉之過失,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今初: 聲智是緣於,随異事而行,分别假立義,喻如功德等。

     已滅及未生,若許此是假,由何因許彼?彼於一切事, 何不許彼因?若謂非皆假,異差别為主。

    由何?若無異, 異則應無義。

    非因有餘義,白等具數等,其聲非異門。

     若彼亦餘義,德實應無别。

    雖非有餘義,由遮分為異。

    如業非實聲。

     若謂具數之瓶體及說瓶之聲,應離瓶之數等别有異體,以於覺前與彼數現為異故。

    曰:其量度瓶與數等之聲與分别智,其所見境非有實事,彼是以随異事行之分别所假立義為所緣故。

    此即是說:聲與智雖見瓶與瓶之數各異,然彼非見實事,隻緣分别假立義為境,故不能證明瓶與瓶之數有異體也。

    喻如功德青等,雖無第二功德可依,然現見有一青等名言。

    又如瓶已滅及未生等,雖無異體之功德,然現見有一二等名言。

    若謂過去已滅及未來未生等,許此中數等是假名者。

    曰:由何因緣許於過去等、數等之聲是為假名?試問:何不許彼於一切事數等之聲是假名轉之因緣耶?若謂非一切事皆是假名,以有異體為能别法者,主要是實名故。

    曰:試問彼是實名由何決定?若謂若無異體則異聲無義,聲成異門故。

    曰:所诠雖無異體,然聲不須成異門(異門即同一事之異名)。

    雖非因是餘義而說異聲,然如白等、具彼數等之聲,非異門故(白等色是德,數等亦是德,應不能同於一實)。

    若謂彼白等複有餘義德者,則德與實應無差别。

    雖無異實,而異聲轉亦不相違,雖非有餘義,然由遮而分為異聲轉故,如說業非實之聲。

     酉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由諸說事聲,具足彼數等,如異而說者,是簡别餘法。

     唯欲知彼許,餘皆無所引,有說指之具,如異法而說。

     雖隻說一義,為引一切故,而言指具足,許是說有法。

     作如是言說。

    舍色等能别,遮非共果因,而作瓶聲轉。

     故非言瓶聲,作一所依聲。

    此是言種類,與言聚差别。

     彼總作為支,言瓶之色等,顯彼能差别。

    此於餘應說。

     外曰:瓶與數應是異體,以第六聲說為異故。

    曰:諸說有事法之聲,如與具彼數相異而說者,為顯彼數簡别瓶之餘法故。

    有時言「指之具」,似說指與具是相異之法,是唯欲令知「指之具」彼許事,不引指上之餘一切别法故。

    有時言「指具足」之聲,共許是說有法,雖隻說指之一别法,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别法,而令了知「指具足」故。

    彼二種聲雖同說一義,然作說「法」與說「有法」之各異言說。

    是由舍不舍餘别法之門而了知一義故。

    外曰:若瓶與色無異體者,應成同依(同依即二名同說一事),隻可言「瓶色」,不可言「瓶之色」者。

    曰:言「瓶」之聲,非顯離「支分」外有餘「有支」,以遮非瓶八微共果能盛水之因,於彼八微聚說瓶之聲,是彼實名故。

    言「瓶之色」之聲,非诠瓶與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聲,以言瓶之聲,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緣自識之不共功能差别為所诠事故。

    以是言瓶之聲,觀待瓶之色等,則是诠聚之聲;觀待金瓶等,則是诠類之聲。

    言瓶之聲不诠色等八微,而诠金瓶等别法。

    此即言種類與言聚之差别。

    問:若瓶與色無異體者,則言瓶之色應全無義。

    曰:以彼瓶總聚作為彼瓶之支分,言「瓶之色」者,是顯彼瓶能生眼識之功能差别故。

    由此於餘亦應宣說。

    如何說者?如雲「栴檀之香」之聲,是為顯栴檀之香,有别於柏木之香故。

     午二、觀多身為親因破 分二:未一、諸支聚為因非理,二、一一支為因非理。

    今初: 無餘是因者,離一支亦非。

     若衆多支是意覺之因者,為無餘一切支是因?抑一一支是因?若如初者,則随離一支,意覺亦應不生,要須無餘一切支為因故。

     未二、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解同。

    今初: 各是功能性,應頓生衆多。

     若
0.07549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