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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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故,由有能饒益,彼因故第七,及說言生故。

     有時於心續,亦容能饒益,如瓶等火等,唯爾非必遮。

     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為是增上緣,抑是親因緣耶?若是增上緣者,意識分别非從有根身為增上緣而生,以若是者,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有此過故(分别意識緣色等境,不如根識明了)。

    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

    亦非餘發爪等為增上緣發生意識,是無心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應成相違?曰:身心可以共住,從一聚因生故。

    譬如五根,如色與味。

    若謂身是意覺所依,以見由身轉變,意覺轉變故。

    曰:外義(即外境)應是意覺之所依,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

    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

    皆由外義使然,非由根力所緻。

    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

    問:若爾,如何是使果随遮之殊勝所依因耶?曰: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要先有燈方有燈光,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

    要常随彼燈有無轉故。

    經說「此有故彼有」,說第七啭依聲。

    又說「此生故彼生」,說第五啭從聲。

    即為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勝遮因,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能直接饒益者故。

    (這三句頌文,即釋經義。

    「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對彼果「能饒益」,即是彼果之因。

    用第七啭聲表為所依,是增上緣。

    經又言「此生故」,說的第五啭從聲,表能生之親因緣。

    用何啭聲,是梵文文法,在漢文中難以表明。

    )此說明殊勝所依因,要常随轉,如燈光依燈。

    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系,故非真能依所依。

    彼身有時於心相續,亦容作饒益。

    然唯爾許,非是身滅心必随遮之殊勝因,以無色界仍有心故。

    譬如火等對於瓶等暫時饒益。

    非必随遮之因。

     辰二、破是親因緣 分二:巳一、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二、觀身體性而破。

    初又分二:午一、是親因之違害,二、非親因之能立。

    初又分二:未一、觀前後破,二、觀同時破。

    初又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明親因相。

    今初: 於身安住時,心應無遮滅。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已死之身,心應無遮滅。

    以親因之身仍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順緣不備救,二、破違緣破壞救。

    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轉故,彼呼吸,非彼。

    若無勤功力, 由何風呼吸?由彼等盛衰,應得為盛衰。

    彼等過亦同。

     心因則不同。

    餘安住能引,亦許是因故。

     若謂雖有親因之身,然無息緣,故無心不遮之過者。

    曰:是從彼意覺,生出入息,非彼息是意覺之殊勝所依,由有意覺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

    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

    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為盛衰,以計彼息是意之親因故。

    又彼息等亦應於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

    若謂汝自亦犯「於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

    曰:若許前心為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於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餘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救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

    由死過退時,則應能複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複還,彼亦不退轉。

    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複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於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

    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

    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彼何不複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是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

    曰:死時之身,心應能複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

    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還。

    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

    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

    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

    如火於薪及金。

    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為不可退故,如薪化灰。

    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為可退事故,如金堅性。

    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治之醫藥皆難得故。

    或病者之壽已盡故。

    若不待順緣不具,僅由病患為死因者,則無不可治之病,以無餘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

    又毒死之身,心何不複活?理應複活。

    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緻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

    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去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三、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

    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

    心與身亦爾。

    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如火與熔銅。

     若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變異。

    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

    如黃牛與青牛等。

    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

    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三: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餘理,三、結義。

    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

    有住因。

    是依,此無依,離住無餘故。

     是餘即彼因,彼於事何為?應成無所壞。

    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

    住因複何為?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為?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

    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為彼所依。

    不爾則非理。

    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

    曰:彼身非意覺同時餘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餘義之所依故。

    若謂其因不成,以於已有事有能住因,即餘義所依者。

    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别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餘能住者故。

    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

    外曰:此因不成,是由餘物使安住者。

    曰:彼身對於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為?全無作用。

    其能使意覺安住之餘物,即彼意覺之因故。

    若有餘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為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

    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

    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為?應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

    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

    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為?應成無用。

    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

    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

    曰:瓶應非瓶内水之同時所依。

    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

    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為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為瓶水之所依。

    若非如是饒益,說有餘義所依,不應道理。

    於無常事容有餘義所依,若於常事,則不應理。

    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

    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餘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無行動故。

    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餘理 由此於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已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於外計「德於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别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於大種,心住於大種,法性住於有法等」,亦皆遣除。

    已說無同時餘義所依故。

     申三、結義 若事由餘壞,彼住因何為?彼無餘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餘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餘能住? 彼身住因,於意覺何所作為?應全無用,以若計由餘壞因使意覺壞故。

    若謂因不成,無餘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

    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

    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

    又彼意覺,應無餘能住,若自壞是本性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餘能住?全無所用。

    以汝非自壞為體性故。

    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三: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三、明生死因。

    今初: 身無所增減,由覺用差别,慧等能增減。

    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

    由彼此能勝,非不益於心。

    有時貪欲等, 以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

    彼從調适等,内義近而生。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

    由内義差别,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别,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

    作用,随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於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減,由意覺之作用差别,慧等便能增減故。

    此因決定,此随覺增減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為因者,則非有此事故。

    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

    曰:雖由餐精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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