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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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故,由有能饒益,彼因故第七,及說言生故。
有時於心續,亦容能饒益,如瓶等火等,唯爾非必遮。
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為是增上緣,抑是親因緣耶?若是增上緣者,意識分别非從有根身為增上緣而生,以若是者,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有此過故(分别意識緣色等境,不如根識明了)。
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
亦非餘發爪等為增上緣發生意識,是無心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應成相違?曰:身心可以共住,從一聚因生故。
譬如五根,如色與味。
若謂身是意覺所依,以見由身轉變,意覺轉變故。
曰:外義(即外境)應是意覺之所依,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
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
皆由外義使然,非由根力所緻。
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
問:若爾,如何是使果随遮之殊勝所依因耶?曰: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要先有燈方有燈光,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
要常随彼燈有無轉故。
經說「此有故彼有」,說第七啭依聲。
又說「此生故彼生」,說第五啭從聲。
即為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勝遮因,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能直接饒益者故。
(這三句頌文,即釋經義。
「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對彼果「能饒益」,即是彼果之因。
用第七啭聲表為所依,是增上緣。
經又言「此生故」,說的第五啭從聲,表能生之親因緣。
用何啭聲,是梵文文法,在漢文中難以表明。
)此說明殊勝所依因,要常随轉,如燈光依燈。
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系,故非真能依所依。
彼身有時於心相續,亦容作饒益。
然唯爾許,非是身滅心必随遮之殊勝因,以無色界仍有心故。
譬如火等對於瓶等暫時饒益。
非必随遮之因。
辰二、破是親因緣 分二:巳一、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二、觀身體性而破。
初又分二:午一、是親因之違害,二、非親因之能立。
初又分二:未一、觀前後破,二、觀同時破。
初又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明親因相。
今初: 於身安住時,心應無遮滅。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已死之身,心應無遮滅。
以親因之身仍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順緣不備救,二、破違緣破壞救。
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轉故,彼呼吸,非彼。
若無勤功力, 由何風呼吸?由彼等盛衰,應得為盛衰。
彼等過亦同。
心因則不同。
餘安住能引,亦許是因故。
若謂雖有親因之身,然無息緣,故無心不遮之過者。
曰:是從彼意覺,生出入息,非彼息是意覺之殊勝所依,由有意覺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
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
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為盛衰,以計彼息是意之親因故。
又彼息等亦應於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
若謂汝自亦犯「於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
曰:若許前心為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於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餘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救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
由死過退時,則應能複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複還,彼亦不退轉。
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複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於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
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
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彼何不複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是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
曰:死時之身,心應能複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
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還。
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
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
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
如火於薪及金。
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為不可退故,如薪化灰。
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為可退事故,如金堅性。
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治之醫藥皆難得故。
或病者之壽已盡故。
若不待順緣不具,僅由病患為死因者,則無不可治之病,以無餘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
又毒死之身,心何不複活?理應複活。
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緻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
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去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三、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
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
心與身亦爾。
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如火與熔銅。
若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變異。
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
如黃牛與青牛等。
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
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三: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餘理,三、結義。
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
有住因。
是依,此無依,離住無餘故。
是餘即彼因,彼於事何為?應成無所壞。
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
住因複何為?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為?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
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為彼所依。
不爾則非理。
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
曰:彼身非意覺同時餘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餘義之所依故。
若謂其因不成,以於已有事有能住因,即餘義所依者。
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别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餘能住者故。
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
外曰:此因不成,是由餘物使安住者。
曰:彼身對於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為?全無作用。
其能使意覺安住之餘物,即彼意覺之因故。
若有餘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為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
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
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為?應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
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
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為?應成無用。
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
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
曰:瓶應非瓶内水之同時所依。
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
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為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為瓶水之所依。
若非如是饒益,說有餘義所依,不應道理。
於無常事容有餘義所依,若於常事,則不應理。
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
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餘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無行動故。
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餘理 由此於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已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於外計「德於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别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於大種,心住於大種,法性住於有法等」,亦皆遣除。
已說無同時餘義所依故。
申三、結義 若事由餘壞,彼住因何為?彼無餘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餘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餘能住? 彼身住因,於意覺何所作為?應全無用,以若計由餘壞因使意覺壞故。
若謂因不成,無餘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
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
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
又彼意覺,應無餘能住,若自壞是本性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餘能住?全無所用。
以汝非自壞為體性故。
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三: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三、明生死因。
今初: 身無所增減,由覺用差别,慧等能增減。
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
由彼此能勝,非不益於心。
有時貪欲等, 以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
彼從調适等,内義近而生。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
由内義差别,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别,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
作用,随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於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減,由意覺之作用差别,慧等便能增減故。
此因決定,此随覺增減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為因者,則非有此事故。
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
曰:雖由餐精華使
有時於心續,亦容能饒益,如瓶等火等,唯爾非必遮。
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為是增上緣,抑是親因緣耶?若是增上緣者,意識分别非從有根身為增上緣而生,以若是者,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有此過故(分别意識緣色等境,不如根識明了)。
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
亦非餘發爪等為增上緣發生意識,是無心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應成相違?曰:身心可以共住,從一聚因生故。
譬如五根,如色與味。
若謂身是意覺所依,以見由身轉變,意覺轉變故。
曰:外義(即外境)應是意覺之所依,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
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
皆由外義使然,非由根力所緻。
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
問:若爾,如何是使果随遮之殊勝所依因耶?曰: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要先有燈方有燈光,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
要常随彼燈有無轉故。
經說「此有故彼有」,說第七啭依聲。
又說「此生故彼生」,說第五啭從聲。
即為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勝遮因,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能直接饒益者故。
(這三句頌文,即釋經義。
「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對彼果「能饒益」,即是彼果之因。
用第七啭聲表為所依,是增上緣。
經又言「此生故」,說的第五啭從聲,表能生之親因緣。
用何啭聲,是梵文文法,在漢文中難以表明。
)此說明殊勝所依因,要常随轉,如燈光依燈。
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系,故非真能依所依。
彼身有時於心相續,亦容作饒益。
然唯爾許,非是身滅心必随遮之殊勝因,以無色界仍有心故。
譬如火等對於瓶等暫時饒益。
非必随遮之因。
辰二、破是親因緣 分二:巳一、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二、觀身體性而破。
初又分二:午一、是親因之違害,二、非親因之能立。
初又分二:未一、觀前後破,二、觀同時破。
初又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明親因相。
今初: 於身安住時,心應無遮滅。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已死之身,心應無遮滅。
以親因之身仍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順緣不備救,二、破違緣破壞救。
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轉故,彼呼吸,非彼。
若無勤功力, 由何風呼吸?由彼等盛衰,應得為盛衰。
彼等過亦同。
心因則不同。
餘安住能引,亦許是因故。
若謂雖有親因之身,然無息緣,故無心不遮之過者。
曰:是從彼意覺,生出入息,非彼息是意覺之殊勝所依,由有意覺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
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
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為盛衰,以計彼息是意之親因故。
又彼息等亦應於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
若謂汝自亦犯「於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
曰:若許前心為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於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餘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救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
由死過退時,則應能複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複還,彼亦不退轉。
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複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於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
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
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彼何不複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是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
曰:死時之身,心應能複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
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還。
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
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
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
如火於薪及金。
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為不可退故,如薪化灰。
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為可退事故,如金堅性。
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治之醫藥皆難得故。
或病者之壽已盡故。
若不待順緣不具,僅由病患為死因者,則無不可治之病,以無餘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
又毒死之身,心何不複活?理應複活。
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緻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
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去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三、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
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
心與身亦爾。
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如火與熔銅。
若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變異。
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
如黃牛與青牛等。
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
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
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三: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餘理,三、結義。
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
有住因。
是依,此無依,離住無餘故。
是餘即彼因,彼於事何為?應成無所壞。
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
住因複何為?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為?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
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為彼所依。
不爾則非理。
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
曰:彼身非意覺同時餘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餘義之所依故。
若謂其因不成,以於已有事有能住因,即餘義所依者。
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别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餘能住者故。
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
外曰:此因不成,是由餘物使安住者。
曰:彼身對於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為?全無作用。
其能使意覺安住之餘物,即彼意覺之因故。
若有餘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為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
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
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為?應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
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
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為?應成無用。
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
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
曰:瓶應非瓶内水之同時所依。
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
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為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為瓶水之所依。
若非如是饒益,說有餘義所依,不應道理。
於無常事容有餘義所依,若於常事,則不應理。
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
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餘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無行動故。
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餘理 由此於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已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於外計「德於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别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於大種,心住於大種,法性住於有法等」,亦皆遣除。
已說無同時餘義所依故。
申三、結義 若事由餘壞,彼住因何為?彼無餘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餘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餘能住? 彼身住因,於意覺何所作為?應全無用,以若計由餘壞因使意覺壞故。
若謂因不成,無餘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
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
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
又彼意覺,應無餘能住,若自壞是本性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餘能住?全無所用。
以汝非自壞為體性故。
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三: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三、明生死因。
今初: 身無所增減,由覺用差别,慧等能增減。
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
由彼此能勝,非不益於心。
有時貪欲等, 以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
彼從調适等,内義近而生。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
由内義差别,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别,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
作用,随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於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減,由意覺之作用差别,慧等便能增減故。
此因決定,此随覺增減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為因者,則非有此事故。
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
曰:雖由餐精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