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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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成量品第二 丁二、顯解脫道之成量品 分三:戊一、略釋成為量,二、廣釋其能立,三、釋以量稱贊之所為。

    初又分二:己一、釋量,二、說成為之所為。

    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

    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為量,二、顯不知義為量。

    初又分三:壬一、正說,二、斷诤,三、不欺決定。

    今初: 量謂無欺智。

     上來已說能宣說量論之因謂自義比量。

    今當解說陳那論師雲「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之義。

    或問:若說世尊為正量者,量之總相雲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總相謂新生無欺智。

    如說見青根識是量,以是新生無欺智故。

     壬二、斷诤 分三:癸一、斷不遍過,二、斷太寬過,三、說智之所為。

    今初: 安住能作義,不欺。

    聲亦爾,顯示所欲故。

    說者能作境, 何義覺明顯,於彼聲是量。

    義性非有因。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則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為所取境故。

    曰:如通達具煙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達安住能燒煮作用之覺故。

    問:若不欺智為量相者,不應道理,以不能遍聲起量故。

    曰:聲所起量亦是不欺,以顯示所欲趣境故。

    此之理由,如說瓶之聲,是說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義,使其行相於覺中明顯,對彼是量。

    (即說瓶時,說者心中瓶相明顯,於彼瓶相,瓶聲無誤,即不欺義。

    )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然說瓶之聲,非成立某處有瓶義體性之果法正因,以非瓶義之有因(有因即果)故。

     癸二、斷太寬過 緣於已取故,不許彼世俗。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則決智亦應是量。

    曰:世俗覺之決智,不許為新生不欺智,以是緣自親因前量已取境之念覺故。

     癸三、說智之所為 覺是正量性,所取所舍事,轉趣彼主故。

    由有境各異,覺證各異故。

    彼有此有故。

     問:諸有色根,豈非是量?何故說不欺智是量耶?曰:新生不欺之覺乃是量性,以於所取舍事随轉還中,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

    要有彼義相顯現方有此對彼義之通達故。

    由有境相之覺各異,方安立此覺通達彼義各異故。

     壬三、不欺決定 由自證自體,由名言是量,論是遮愚蒙。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為由自決定為不欺,抑由他決定為不欺耶?曰:如緣青之根現量,非唯由自或唯由他決定不欺,謂由自證現量證知自體,由後起之名言量證知於青,是正量故。

    問:若由自或他,能決定為不欺,則宣說量相之論應成無用?曰:宣說量相之論亦有所為,是為遮遣對量相之愚蒙故。

     辛二、顯不知義為量 顯不知義爾。

    證知自體後,總相識應得,意謂於自相,不知所知故,觀察自相故。

     問:唯不欺智,量相即圓滿耶?曰:不爾。

    能顯以前不知之義,亦是量相之一分故。

    問:證知青色自體之後,緣青色總之識,於青色應亦得是量,以是新知青色總故。

    曰:彼不決定,以於青色是量,意謂須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新了知故。

    若於青色是量,是於青色自相觀察轉故。

    緣總之識非觀自相故。

     庚二、所相量 世尊具是量。

     佛世尊是量,以於所化之增上生決定勝,無所欺诳,及新了知四谛真理,具彼二德故。

    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

    是為定量。

     己二、說成為之所為 分二:庚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為遮無生者,論說成為故。

    待立量應理。

     問:若爾說量已足,何故說成為耶?曰:論說成量,有所為義,為遮無生自然量故,及為令了知諸佛世尊,觀待圓滿能立,成為定量士夫,應正理故。

    「無生」有二解:一謂外道妄計大自在等,是無生自然之量。

    二謂若未生起一切種智,亦非是量。

    「圓滿能立」:即意樂圓滿──欲利衆生之大悲心與菩提心,及加行圓滿──廣修無我慧等二種資糧。

    由此圓滿而成正覺,是為定量。

     庚二、斷诤 分二:辛一、於遮斷诤,二、於表斷诤。

    初又分二:壬一、破自然是量,二、破有自然之能立。

    今初: 量非有常性,達有事量故。

    由所知無常,彼不堅性故。

     有依次生者,常生非理故,不可觀待故,非誰饒益故,無常亦非量。

     問:為遮無生不應道理,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

    曰:量非有常性,以通達有事之覺是量故。

    由所知境是無常性,則能知量亦是不堅性故。

    若謂自在之智雖是無常,但自在是常。

    曰:自在之前後諸智,從常法生不應道理,有依次生故。

    以常法非任何助緣能饒益故。

    常法不可觀待緣故。

    若謂有無常自然量者,曰:應無無常自然量,無彼能立量故。

     壬二、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癸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住行、形差别,及能作義等。

     外曰:世間之處身受用,皆由士大夫覺心為先而作,以住行故,如小斧。

    具足形狀差别故,如宮殿。

    是能作義等故,如斧[金*戊]。

    此複除自在外,餘不能作,故成立為自在所作。

     癸二、破執 分三:子一、破所立,二、破能立,三:破自在為一切因。

    今初: 極成或無喻,複是疑惑性。

     若說世間之處身受用是士夫作者,為總成立,以士夫覺慧為先,抑成立常士夫所作?若如初者,對佛弟子,以覺為先,不須成立,以佛弟子許覺為先,已極成故。

    若如次者,應不能成常士夫所作,以成彼宗無同喻故。

    又能作義,亦非成立世間處身等以士夫覺慧為先所作之正因,以於成立彼宗之遍相,是疑惑性故。

     子二、破能立 分三:醜一、正破,二、由此亦遮餘理,三、彼所成義。

    初又分二:寅一、形義不能為因,二、形聲不能為因。

    今初: 随有無加持,形等如欲成,由彼所比度,彼是正理性。

     異事所成就,聲同無異故,比度則非理,如灰物比火。

     非爾,則陶師。

    制作陶瓶等,作泥團形故,蟻垤亦彼作。

     所立随行故,果總亦能立,系屬各異故,說異過果同。

     若以形為成立彼宗之因者,為以形差别為因,抑僅以形為因?若如初者,則随加持者有無,其形如欲成就,由彼比度宮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此應正理。

    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狀是士夫所作,則非正因。

    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

    若如次者,則由從種類異事成就之形,與名為形之聲同轉,僅以是形無所異故,以此為因,比度山形是士夫所作,則不應理,成立彼宗之遍相不定故。

    譬如由灰色物比度有火。

    若非遍相不定者,則應成立蟻垤亦是陶師所作,以與陶師制作瓶等及泥團形狀有相同故。

    若謂今以形為因,汝觀形之差别而破,是果同之似破。

    (果同是一種似能破之名。

    原是勝論對正理派立「螺聲是果,勤勇所發故,如瓶」。

    正理派破雲:「為是先有,勤勇所顯,抑是先無,勤勇新生耶?若勤勇所顯,則因不定。

    若是新生,則因不成。

    」勝論說「彼是果同似能破」,即以彼之破他方式,對彼自己之因,亦同樣能破。

    因為前量式是觀察果,故名果同。

    又解:由彼似能破,為他人所出之過,彼自亦同犯其過,結果相同,故名果同。

    )曰:以總果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所立法之順遍決定故。

    對此正因,若謂聲之所作,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於聲不成。

    故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正因。

    如是由有系屬之聲瓶各異,觀察别異出過而破。

    許此似破為果同似能破,以是於能成所立之總因,觀察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

    今說特殊形為因,則不成;僅以形為因,則不定。

    故形非成立彼宗之正因。

    如是破之能破,非果同之似能破,以非對於以能成所立之總因,觀其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

     寅二、形聲不能為因 種類别所成,由見聲之總。

    成立,非正理,如說語言等, 牛故是有角。

    依他說欲故,諸聲皆非無,有彼故義成,一切成一切。

     若由見具形種類之差别所成就,與名為形之聲總共同轉,便成立山形為士夫所作,不應道理。

    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亂故。

    如說「語言等是有角,以牛聲轉故」。

    若因不成者,應一切士夫不用劬勞便能成辦一切義利,以有彼聲便能成辦有彼義故。

    此因決定,以諸聲於任何處無不可轉故。

    以諸聲是依他樂說欲而轉故。

     醜二、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而觀察,劫毗羅等派,由無常等故,亦說無心等,及剝皮死故,而說具足心。

     以此所說觀察形非正因之理而觀察也。

    何所觀察?謂觀察刼毗羅派等尼犍子派,前者說樂覺無心等是物質,以是無常及等是有生故。

    及尼犍子派說樹具足心,以剝皮即死故。

    如何觀察?謂剝皮即死,非成立樹具足心之正因,以於樹上按立量法,因不成故。

    數論派以無常及有生,亦非成立樂覺無心及是物之正因,是不定因故。

     醜三、彼所成義 若事體不成,此理若成就,别不成無害。

    如聲依虛空。

     聲雖不成立,事成即成立,如佛對鸺鶹,說身等能立。

     若彼性誤等,聲雖不錯誤,知能立有過,由事成事故。

     行故有手故,立有角及象,此聲之所诠,世許,非欲說。

     所舉之因,有因之體性與差别二事,其中以體性為主。

    若因事體性於有法上不成,即犯宗法不成過,此理應理。

    若因體性於有法上按立量式成就者,即量之差别不成,亦不妨害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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