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關燈
小
中
大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乾二、破數論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順破尼犍子派。
初又分二:艮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無舍離遮,餘事物随行,一果非餘果,極其各異故。
若由一體性,多能作一果。
數論計二十五谛,除神我為受者外,餘二十四谛是所用法。
其中自性又名最勝,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顯位為相。
餘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
皆以三德為體。
故說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為總因。
今數論者曰:若無舍離遮遣,随一切法行之餘最勝總者,則一種子之苗果應非餘水、肥、暖等之果,以種子與水肥暖等極其各異故。
若爾汝宗雲何?彼曰:若在最勝總中同一體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執 分三:震一、多因應無用,二、因果應錯亂,三、趣行應錯亂。
初又分二:巽一、俱有緣應無用,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今初: 一體有彼故,俱有應無用。
彼無異自性,離不行别定。
離一無果故, 從别彼等起。
所有能作義,即是勝義有,彼亦無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勝總者,則諸俱有緣(如水肥暖等)應成無用,以一種子體性中即具備彼能生苗之功能故。
以無異體之總最勝離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離水肥等别法所有之決定故。
若許俱有緣無用,不應道理。
其苗等果法,必須從諸差别俱有緣生起,以随離彼等任何一緣,其果法亦不生起故。
又彼所計「随一切法行之最勝總」,應不能生果,以能作義(即有生果之作用),是為勝義有,彼勝義作用亦不随行故。
有釋為:彼勝義作用,随行總中無故。
巽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分三:離一、異性無過,二、一性有過,三、結無過義。
今初: 故體性雖異,有是因,非餘。
此是其本性。
如麥種與稻種,雖同是異法,然有是麥苗之因而非餘稻苗之因。
或說:麥種稻種雖皆與麥苗之體性各異,然有者是麥苗之因,餘者則非因。
以麥種生麥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離二、一性有過 若無各異者,應頓時生滅。
從彼有異故,無如是過者, 一壞時體住,非彼性。
是故,不起總别覺。
遮無體性故, 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
彼之能生性, 其餘如何生?異别性能生。
若非異亦有,已說彼非生。
現亦不依餘。
作異,即勝義,彼是從餘返,說彼為因果, 許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說,一切法於最勝總中無差異者,則麥稻種子應頓生滅,以於最勝總中都無異故。
若謂從彼最勝所生轉變(即二十三谛),分位有異,故無頓生滅之過者,試問彼最勝總,在一别法如瓶壞時,為壞不壞?若不壞者,彼最勝總應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壞時,汝仍常往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起總别之覺,以汝非彼之體性故。
若謂别瓶壞時,觀察總壞不壞,汝遣餘之總豈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
遣餘有三種:且初、義遣餘:如瓶,别瓶壞時觀其壞不壞,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彼許别瓶壞時瓶亦即壞,無過失故(一瓶壞亦是瓶壞,并不須一切瓶全壞方名瓶壞)。
二、無遮遣餘(無遮是一名詞):如一别瓶壞時,由分别門觀察住不住者。
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說遮無實體性故。
三、總覺遣餘(即覺有總之心):於一别瓶壞時,觀壞不壞,對說遣餘者亦不成過難,以許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問:若無最勝總,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應不能生,以離彼苗能生性之種子外,是餘法故。
曰:汝因不定,要各異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
若謂水肥暖等,非異體之最勝總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
曰:彼最勝總,已說不能生彼苗,最勝總無故。
有能安立諸法為異之理由,以於不錯亂心現相時,亦是不依餘緣而現為異故。
即彼異法便是勝義,不增益而有故。
又即彼法是從餘返,與餘不共住故。
又彼異法說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
又彼異法許為自相,能作義故。
又彼異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離三、結無過義 如無異無别,非一切皆成,如是異無别, 非皆成一切。
雖異由法性,成為某作者。
如數論宗說:物體無異雖無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
如是物體各異,都無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以物體雖異,然由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應錯亂 無異唯一性,作不作相違。
有異故無作,俱有應不作。
若依次作者,為彼事性耶?為具彼諸事?應極異、不異, 有同不同性,異門應互異。
若謂彼異者,由何性說彼, 名差别、名總?若彼等各異,成異性,如是,如瓶等互别。
雖許為總别,不成總别者。
又如麥種,唯作麥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應成相違。
以與稻種全無異故。
若謂麥種,無生稻苗之作用,以與稻種分位有異故。
曰:若爾,俱有緣應不作生苗事,以與種子分位異故。
若謂是最勝總,依次為諸苗之作者。
曰:為最勝總,依次為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應理,以是無分一故。
又具彼總之諸法,應成極異與不異,以於分位各異,而於最勝總中是一體故。
又總與别,應成異門互異,以有同不同體性故。
若謂總别是異,以總是功能,差别是顯了故。
曰:是則所謂諸法之總與差别,應成異性,以由是功能與顯了性而成異故。
如是雖許為總與差别,然不成其為總别。
以性各異故。
如瓶布等,互無總别之關系也。
震三、趣行應錯亂 由何性現前,欲求所辦果,此人即趣彼,觀其異不異。
自體異遮同,彼等各異性,無事體随行。
應趣等過故。
如牛體性現前,其欲求[谷-禾+牛]乳、載運等所辦果之人,則應觀察[谷-禾+牛]乳運載所依諸差别牛有異無異,而趣彼。
非趣於最勝總,以諸别牛自體各異,有從非牛遮相同,而無随諸事行之最勝總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求火之人應趣於水等,以水火二法於最勝總中是一性故。
坎二、順破尼犍子派 即此對無慚,無理随便說,彼等亦破除。
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體性,除彼差别故,教雲飲酪時,何不奔向駝? 若謂有殊勝,由此趣别者,彼即酪餘無,故非二,是餘。
一切同體性,覺聲應不異。
說異統攝者,彼無故非有。
無慚派說「諸法亦一亦異」,計諸法自性是一,分位為異。
又亂說「駝是酪又非酪」等。
今即以破數論最勝總之理,亦順便破除無慚派無理亂說之謬論,以諸法物體容有一向故。
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異,皆具二種體性故。
曰:若爾,教雲飲酪時,何故不奔向於駝?理應奔彼,以汝除去彼酪與駝之各異差别故。
若謂酪有乳制成之殊勝差别,由此故趣於差别酪者。
曰:若爾,酪與駝二者應非一自性,應是餘性,以由乳制成之殊勝即是酪,於餘駝上無彼事故。
(「是餘」二字,頌文原本作「非餘」,很難理解。
盛寶、僧成二師注疏中皆作「是餘」解,今據改。
但其餘注疏尚多,未暇校訂。
)又「故非二」句,謂酪既非駝,則諸法各異,非具二性。
又一切法,應不起異覺異聲,以彼一切皆同一體性故。
若許爾者,則計諸異法統攝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攝異為一,應非有,以無彼異故。
卯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 無事無體故,诠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為遮诠。
問:有之言聲分别可是遮诠,無之言聲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無事之聲,非應觀察是否由表體性門诠顯無事,彼語已說無事體性故。
即彼等言聲,已成立為遮诠,以一切言聲分别皆已成為遮诠故。
一切言聲分别總分二類:一、表相言聲,如言瓶、衣、青、黃等;二、遮相言聲,如言無瓶、無衣、非青、非黃等。
遮詞屬遮诠易解,表詞亦是遮诠則難知。
(外人對此提出許多攻難,故上文廣為辨釋。
神泰法師所着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解釋遮诠時,有一段文很扼要,茲錄下以資參考。
如雲:「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識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識等得也。
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
诠共相要遣遮餘法方诠顯此法。
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
若不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餘诠此,無有不遮而诠法也。
然有名言,但遮餘法,更無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濫),如言無青,更不别顯無青體也。
」) 子二、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诤,三、結合之差别。
今初: 自性諸差别,待别或單純,成所立故說,如滅果及有。
問:自性因差别有幾?曰:為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單純自性因。
例如為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為因。
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
有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事之語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醜二、斷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
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無随行,失因及所立。
數論派诤雲:若有是自性因,最勝聲義之有,雲何非所立耶?曰:汝難彼有,應失壞所立。
若是唯有,則已極成。
若是有之差别,則於喻不随行故。
是則彼有亦應失壞因。
若是唯有,則遍相不定。
若是有之差别,則於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立有無用,二、唯有成因,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今初: 若立唯有别,於有法總上,無少義可成,如此亦無遮, 所别為所立,此因無随行。
若有是所立,則别成所立。
數論派所立「最勝為有」之宗,應是以有之諸差别為宗,以汝說有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
若謂於最勝聲義總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說最勝聲義為有者,對立者來說,全無少許可成立之義(立者是欲成立具有常一等德之自性為有)。
對敵者來說,僅有聲義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計常一為萬物因之自性)。
若謂是以差别為所立者,則無於諸差别随行之因。
數論說有為所立,實是欲成有之差别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無失壞。
佛弟子以有事為因,成立聲無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
唯以有事成立聲是無常,所立法之随行無所失壞,以自成就時,無常即能遍決定故。
卯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無,依二有錯亂,無法是相違,有豈成所立? 彼最勝聲義計有實事,如何成為所立?以無成立彼之正因故。
若以有法為因,有法是指能作義,則於彼宗法中無。
若依有事無事二者之法為因,則遍相錯亂。
若以無事法為因,則成相違。
此說數論立「最勝為有」之宗,不僅宗不成立,亦無能立之正因。
若以有為法為因,彼最勝非是有為法,因犯不定過。
若以無為法為因,則與實有事相違,成相違因。
若俱依有為、無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為因,則遍相錯亂成不定因。
故數論所欲成立之最勝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醜三、結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決定,性定是所了。
此遮則彼遮,譬無常所作,非作則不滅。
此無常若遮,則彼所作性亦遮,以無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遍所作性自性決定之無常是所了故。
因明結合式有二種:一是同品結合式,二是異品結合式
初又分二:艮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無舍離遮,餘事物随行,一果非餘果,極其各異故。
若由一體性,多能作一果。
數論計二十五谛,除神我為受者外,餘二十四谛是所用法。
其中自性又名最勝,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顯位為相。
餘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
皆以三德為體。
故說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為總因。
今數論者曰:若無舍離遮遣,随一切法行之餘最勝總者,則一種子之苗果應非餘水、肥、暖等之果,以種子與水肥暖等極其各異故。
若爾汝宗雲何?彼曰:若在最勝總中同一體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執 分三:震一、多因應無用,二、因果應錯亂,三、趣行應錯亂。
初又分二:巽一、俱有緣應無用,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今初: 一體有彼故,俱有應無用。
彼無異自性,離不行别定。
離一無果故, 從别彼等起。
所有能作義,即是勝義有,彼亦無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勝總者,則諸俱有緣(如水肥暖等)應成無用,以一種子體性中即具備彼能生苗之功能故。
以無異體之總最勝離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離水肥等别法所有之決定故。
若許俱有緣無用,不應道理。
其苗等果法,必須從諸差别俱有緣生起,以随離彼等任何一緣,其果法亦不生起故。
又彼所計「随一切法行之最勝總」,應不能生果,以能作義(即有生果之作用),是為勝義有,彼勝義作用亦不随行故。
有釋為:彼勝義作用,随行總中無故。
巽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分三:離一、異性無過,二、一性有過,三、結無過義。
今初: 故體性雖異,有是因,非餘。
此是其本性。
如麥種與稻種,雖同是異法,然有是麥苗之因而非餘稻苗之因。
或說:麥種稻種雖皆與麥苗之體性各異,然有者是麥苗之因,餘者則非因。
以麥種生麥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離二、一性有過 若無各異者,應頓時生滅。
從彼有異故,無如是過者, 一壞時體住,非彼性。
是故,不起總别覺。
遮無體性故, 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
彼之能生性, 其餘如何生?異别性能生。
若非異亦有,已說彼非生。
現亦不依餘。
作異,即勝義,彼是從餘返,說彼為因果, 許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說,一切法於最勝總中無差異者,則麥稻種子應頓生滅,以於最勝總中都無異故。
若謂從彼最勝所生轉變(即二十三谛),分位有異,故無頓生滅之過者,試問彼最勝總,在一别法如瓶壞時,為壞不壞?若不壞者,彼最勝總應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壞時,汝仍常往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起總别之覺,以汝非彼之體性故。
若謂别瓶壞時,觀察總壞不壞,汝遣餘之總豈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
遣餘有三種:且初、義遣餘:如瓶,别瓶壞時觀其壞不壞,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彼許别瓶壞時瓶亦即壞,無過失故(一瓶壞亦是瓶壞,并不須一切瓶全壞方名瓶壞)。
二、無遮遣餘(無遮是一名詞):如一别瓶壞時,由分别門觀察住不住者。
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說遮無實體性故。
三、總覺遣餘(即覺有總之心):於一别瓶壞時,觀壞不壞,對說遣餘者亦不成過難,以許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問:若無最勝總,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應不能生,以離彼苗能生性之種子外,是餘法故。
曰:汝因不定,要各異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
若謂水肥暖等,非異體之最勝總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
曰:彼最勝總,已說不能生彼苗,最勝總無故。
有能安立諸法為異之理由,以於不錯亂心現相時,亦是不依餘緣而現為異故。
即彼異法便是勝義,不增益而有故。
又即彼法是從餘返,與餘不共住故。
又彼異法說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
又彼異法許為自相,能作義故。
又彼異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離三、結無過義 如無異無别,非一切皆成,如是異無别, 非皆成一切。
雖異由法性,成為某作者。
如數論宗說:物體無異雖無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
如是物體各異,都無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以物體雖異,然由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應錯亂 無異唯一性,作不作相違。
有異故無作,俱有應不作。
若依次作者,為彼事性耶?為具彼諸事?應極異、不異, 有同不同性,異門應互異。
若謂彼異者,由何性說彼, 名差别、名總?若彼等各異,成異性,如是,如瓶等互别。
雖許為總别,不成總别者。
又如麥種,唯作麥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應成相違。
以與稻種全無異故。
若謂麥種,無生稻苗之作用,以與稻種分位有異故。
曰:若爾,俱有緣應不作生苗事,以與種子分位異故。
若謂是最勝總,依次為諸苗之作者。
曰:為最勝總,依次為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應理,以是無分一故。
又具彼總之諸法,應成極異與不異,以於分位各異,而於最勝總中是一體故。
又總與别,應成異門互異,以有同不同體性故。
若謂總别是異,以總是功能,差别是顯了故。
曰:是則所謂諸法之總與差别,應成異性,以由是功能與顯了性而成異故。
如是雖許為總與差别,然不成其為總别。
以性各異故。
如瓶布等,互無總别之關系也。
震三、趣行應錯亂 由何性現前,欲求所辦果,此人即趣彼,觀其異不異。
自體異遮同,彼等各異性,無事體随行。
應趣等過故。
如牛體性現前,其欲求[谷-禾+牛]乳、載運等所辦果之人,則應觀察[谷-禾+牛]乳運載所依諸差别牛有異無異,而趣彼。
非趣於最勝總,以諸别牛自體各異,有從非牛遮相同,而無随諸事行之最勝總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求火之人應趣於水等,以水火二法於最勝總中是一性故。
坎二、順破尼犍子派 即此對無慚,無理随便說,彼等亦破除。
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體性,除彼差别故,教雲飲酪時,何不奔向駝? 若謂有殊勝,由此趣别者,彼即酪餘無,故非二,是餘。
一切同體性,覺聲應不異。
說異統攝者,彼無故非有。
無慚派說「諸法亦一亦異」,計諸法自性是一,分位為異。
又亂說「駝是酪又非酪」等。
今即以破數論最勝總之理,亦順便破除無慚派無理亂說之謬論,以諸法物體容有一向故。
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異,皆具二種體性故。
曰:若爾,教雲飲酪時,何故不奔向於駝?理應奔彼,以汝除去彼酪與駝之各異差别故。
若謂酪有乳制成之殊勝差别,由此故趣於差别酪者。
曰:若爾,酪與駝二者應非一自性,應是餘性,以由乳制成之殊勝即是酪,於餘駝上無彼事故。
(「是餘」二字,頌文原本作「非餘」,很難理解。
盛寶、僧成二師注疏中皆作「是餘」解,今據改。
但其餘注疏尚多,未暇校訂。
)又「故非二」句,謂酪既非駝,則諸法各異,非具二性。
又一切法,應不起異覺異聲,以彼一切皆同一體性故。
若許爾者,則計諸異法統攝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攝異為一,應非有,以無彼異故。
卯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 無事無體故,诠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為遮诠。
問:有之言聲分别可是遮诠,無之言聲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無事之聲,非應觀察是否由表體性門诠顯無事,彼語已說無事體性故。
即彼等言聲,已成立為遮诠,以一切言聲分别皆已成為遮诠故。
一切言聲分别總分二類:一、表相言聲,如言瓶、衣、青、黃等;二、遮相言聲,如言無瓶、無衣、非青、非黃等。
遮詞屬遮诠易解,表詞亦是遮诠則難知。
(外人對此提出許多攻難,故上文廣為辨釋。
神泰法師所着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解釋遮诠時,有一段文很扼要,茲錄下以資參考。
如雲:「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識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識等得也。
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
诠共相要遣遮餘法方诠顯此法。
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
若不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餘诠此,無有不遮而诠法也。
然有名言,但遮餘法,更無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濫),如言無青,更不别顯無青體也。
」) 子二、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诤,三、結合之差别。
今初: 自性諸差别,待别或單純,成所立故說,如滅果及有。
問:自性因差别有幾?曰:為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單純自性因。
例如為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為因。
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
有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事之語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醜二、斷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
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無随行,失因及所立。
數論派诤雲:若有是自性因,最勝聲義之有,雲何非所立耶?曰:汝難彼有,應失壞所立。
若是唯有,則已極成。
若是有之差别,則於喻不随行故。
是則彼有亦應失壞因。
若是唯有,則遍相不定。
若是有之差别,則於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立有無用,二、唯有成因,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今初: 若立唯有别,於有法總上,無少義可成,如此亦無遮, 所别為所立,此因無随行。
若有是所立,則别成所立。
數論派所立「最勝為有」之宗,應是以有之諸差别為宗,以汝說有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
若謂於最勝聲義總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說最勝聲義為有者,對立者來說,全無少許可成立之義(立者是欲成立具有常一等德之自性為有)。
對敵者來說,僅有聲義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計常一為萬物因之自性)。
若謂是以差别為所立者,則無於諸差别随行之因。
數論說有為所立,實是欲成有之差别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無失壞。
佛弟子以有事為因,成立聲無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
唯以有事成立聲是無常,所立法之随行無所失壞,以自成就時,無常即能遍決定故。
卯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無,依二有錯亂,無法是相違,有豈成所立? 彼最勝聲義計有實事,如何成為所立?以無成立彼之正因故。
若以有法為因,有法是指能作義,則於彼宗法中無。
若依有事無事二者之法為因,則遍相錯亂。
若以無事法為因,則成相違。
此說數論立「最勝為有」之宗,不僅宗不成立,亦無能立之正因。
若以有為法為因,彼最勝非是有為法,因犯不定過。
若以無為法為因,則與實有事相違,成相違因。
若俱依有為、無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為因,則遍相錯亂成不定因。
故數論所欲成立之最勝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醜三、結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決定,性定是所了。
此遮則彼遮,譬無常所作,非作則不滅。
此無常若遮,則彼所作性亦遮,以無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遍所作性自性決定之無常是所了故。
因明結合式有二種:一是同品結合式,二是異品結合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