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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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法稱釋量論,  深廣難測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義。

     敬禮諸恩師及三寶尊。

     今釋此論總分四科:甲一、解論題義,二、譯時禮贊,三、論文義,四、論末義。

    今初: 法稱論師今造此「釋量論」,是為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也。

     甲二、譯時禮贊。

     敬禮聖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論文義 分二:乙一、造論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論。

    初又分二:丙一、供贊,二、立誓造論。

    今初: 敬禮於具足,除滅分别網,甚深廣大身,遍放普賢光。

     法稱論師在造論之前,先頂禮具足三種圓滿之世尊。

    為求造論能究竟故。

    問:如何具足三種圓滿耶?答:諸佛世尊,具足自利圓滿,謂永斷除諸分别網,得自性身,證得甚深圓滿報身,并得廣大變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謂世出世間一切善妙普賢功德,令諸有情随其所應,而證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之方便,謂遍放射說法之光明故。

    (諸佛說法,即利生之方便。

    ) 丙二、立誓造論 衆生多着庸俗論,由其無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諸善說,反由嫉妒起瞋恚。

     故我無意謂此論,真能利益於他人,然心長樂習善說,故於此論生歡喜。

     上已禮贊,欲何所作耶?曰:欲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也。

    為何故造?曰:我法稱造此釋論,無主要為利他人之意。

    因為衆生多數愛着庸常俗論,又無分辨善惡之慧力,對於善說非但不尋求,由妒嫉纏心反於善說起瞋恚故。

    然我法稱對造此論仍生歡喜,為使自心對於善說長時愛樂修習故。

     乙二、有支分之論 分二:丙一、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

    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二、明解脫道之成量品,三、明現見義之現量品。

    初又分二:戊一、建立總體,二、廣釋支分。

    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

    無不生定故。

    似因謂所餘。

     問:此論既是為廣釋「集量論」而造,何故違彼諸品次序而先說自義品耶?曰:分辨是義非義,須要依靠比量智故。

    為建立比量智,除諸邪智,故先釋自義比量也。

    若爾,何故不說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說因耶?曰:由釋正因,便能於比量除邪執故。

    若爾,正因之自相雲何?差别有幾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於因之三相故。

    (這就是說,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

    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陳宗之屬性。

    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後陳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義。

    三是異品遍無性,即後陳法之異品事物必全無因義也。

    此後二相在頌文中隻雲「彼分遍」便已包括。

    因為後陳法的範圍既遍包因義,則凡具因義者必皆具後陳法義,即第二相。

    凡無後陳法義者亦必不具因義,即第三相。

    奘師譯的因明論中說「說因宗必随,宗無因不有」,即是此義。

    又漢文論中之「宗」字。

    有時單指前陳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

    有時單指後陳法,如「說因宗必随」之宗字。

    有時指總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

    如是差别,初學實難了解。

    在藏文論中,諸字各異,故無此弊。

    )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種因。

    以宗法與無則不生之關系,於唯果、自、不可得因上決定故。

    除彼三種之外,其餘諸因皆是似因,以彼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

    (漢文之因字,有時是因果之因,即能生義;有時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義或能了義。

    亦難分辨。

    藏文中二字各别,無此混亂之弊。

    又似因總有三種過,謂不成、不定、相違。

    若所舉因缺第一「宗法」相,則犯不成過。

    若所舉因缺後二相,則犯相違過。

    若缺後二中随一相,則犯不定過。

    因與後陳法之關系,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

    若因於同品上無,於異品上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則是相違因。

    若因於同品異品上,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

    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

    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 戊二、廣釋支分 分四:己一、釋三正因,二、於定詞斷诤,三、釋逆品似因,四、廣釋無則不生。

    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

    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無則不生,此果是正因。

     問: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

    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於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與唯有性,系屬體亦爾。

     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系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現見不可得因,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今初: 若諸量不轉,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

     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於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為果之正因。

    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

    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為他沒有見鬼之量故。

    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體性,二、差别,三、斷诤。

    今初: 觀待於差别,知某無為果。

     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相違與果成,因及體可見,體生不成就,是為無義者,不可得四種。

     問: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幾耶?曰: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之諸因故。

     壬三、斷诤 以彼相違因,可得為量式,因由相違性,無則是錯亂。

     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

    餘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

     問: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

    曰:若将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為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

     問: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曰:相違果可得因之煙,於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别方是正因,餘(不待差别)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

    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為因也。

     己二、於定詞斷诤 分二:庚一、斷依前後之诤,二、斷依同時之诤。

    今初: 所有從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餘義故,說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系時,於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從因聚比知生果,應非正因。

    曰:如麥種子與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於如是田上能生麥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餘因緣義即能生麥苗之自性故。

    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曰:於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系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

     庚二、斷依同時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煙知柴變。

     能未轉無味,此即是餘因。

    如是過去時,了知是一者,是從果因起。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由現在味為因,引生了知現在色等之比量智不應理。

    曰:彼無不應理。

    以由現在味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

    譬如由煙,了知有煙山上由火燒柴發生變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變化也。

    由味與色依於同一聚親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轉,則必無現在味,即彼前味亦是餘現在色之俱有因故。

    由現在味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現在色之比量智,是從果法因所引生。

    如是前說由現在味為因,便能引生,了知過去前味,有引生現在色之功能,及與自同時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釋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餘、無能故,如由身比貪。

     唯異品未見,而見其總果,因智是似量,如語比貪等。

     唯異品不見,非即無錯誤,容有錯誤故,如比釜飯熟。

     若唯以不見,便說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說彼名有餘。

     或曰:從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體強壯而生染故。

    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麥,比知能生苗果者,不應道理。

    以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

    彼無生苗之功能故。

    如由身比度貪心。

    若唯於異品不見,而見總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應道理。

    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

    如由語言比有貪等。

    若謂以語言成立他人有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異品遍無性),以唯於異品不見可成立故。

    曰:語言,於成立彼之唯於異品不見,非於逆遍全不錯亂,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錯亂故。

    如與已食之飯同釜所煑為因,而比餘飯亦熟也。

    問:有餘之義雲何?曰:若唯不見,而宣說遮遣之語言,以成立他人有貪心,此名有餘。

    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於異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廣釋無則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廣釋。

    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總結。

    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違,二、明共同現量違害,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屬,二、說違自教。

    今初: 於因三相中,為對治不成、違義與錯亂,故說須決定。

     自在軍論師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是陳那論師所許。

    」曰:陳那論師於因三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

    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為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

     癸二、說違自教 錯亂對治中,所說異品法,若不見為果,不說亦能知。

     說無之語言,非顯彼唯無,若說無應理,爾乃知為無。

     若不見能遮,豈是有餘誤?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說。

     差别成決斷,正因不見故。

    若餘量害者,非不見而無, 如是於餘因,容有餘量害。

    不見故,所觸,見不具,無誤。

     若不如是,而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為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

    以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故。

    若爾,且與論說「為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

    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於異品無所見為果,故無過者。

    曰:法異品和合言,僅為了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

    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能了知故。

    若謂為於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曰:其說於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於異品無因,是說因於異品無所見故。

    若爾,如何了知於異品無因耶?曰:由依彼語言,爾乃能了解因於異品無。

    以說於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系屬故。

    若由於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顔色相同」,而成立餘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豈是有餘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

    若許爾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

    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餘五種(九句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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