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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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二正因、二相違因,餘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違,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
又於宗法猶豫不成,與逆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
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
又差别所聞性,應於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别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
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
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
如所聞性。
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餘量違害故。
曰:以舍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
以於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别,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餘,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
不應道理。
以由處所等差别,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為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於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初又分三:癸一、正說,二、於喻上顯示系屬,三、知系屬之勝利。
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餘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餘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
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
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
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餘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
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别故。
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於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為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
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
(按頌文義,似是說:於異法喻決定其逆遍時,不許必須有所依。
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
)於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令了知故。
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為令了知系屬而說。
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隻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随一,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随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
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
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
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三種,由於結構門,有多種差别,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
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
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於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隻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别。
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
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餘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叙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餘與餘,如何有決定?若法有餘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餘因,則應成他性。
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随遍。
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
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
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
如衣所染色。
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
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
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
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
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初又分二:壬一、别釋,二、總結。
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随轉故。
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餘,應常有或無。
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
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随轉随遮,見某随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
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故。
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
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
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
若謂帝釋頂(蟻垤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
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能差别故。
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
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
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随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诤,成立遣餘。
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
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於自性亦無錯誤。
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
以自才有,便與無常相系屬故。
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诤,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
故别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
又如聲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别(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
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别,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
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别異而住故。
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
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别為表诠,二、明為遮诠,三、於彼诠(轉)相斷诤。
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三、破彼釋難。
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
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
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
雲何了知?曰:有餘量及餘聲轉故。
」為顯此義,故造此文。
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别由表相於汝轉故。
然緣聲分别,非由表诠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量有作用故。
(如現量等無分别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别心以遮相緣境。
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
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
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别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
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餘心方能決定。
遮相緣境,是緣随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
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
此等智有分别,有簡擇,隻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别。
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
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
若無錯亂因緣於聲增益餘功德,則後量無用。
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
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
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
餘則有法成,餘有何不成? 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别,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
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别以遮相轉」故。
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
以緣聲分别,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
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别,是以表相轉故。
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
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别故。
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於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
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於遠離增益處
又於宗法猶豫不成,與逆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
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
又差别所聞性,應於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别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
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
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
如所聞性。
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餘量違害故。
曰:以舍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
以於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别,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餘,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
不應道理。
以由處所等差别,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為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於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初又分三:癸一、正說,二、於喻上顯示系屬,三、知系屬之勝利。
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餘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餘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
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
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
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餘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
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别故。
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於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為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
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
(按頌文義,似是說:於異法喻決定其逆遍時,不許必須有所依。
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
)於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令了知故。
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為令了知系屬而說。
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隻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随一,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随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
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
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
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三種,由於結構門,有多種差别,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
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
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於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隻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别。
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
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餘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叙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餘與餘,如何有決定?若法有餘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餘因,則應成他性。
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随遍。
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
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
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
如衣所染色。
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
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
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
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
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初又分二:壬一、别釋,二、總結。
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随轉故。
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餘,應常有或無。
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
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随轉随遮,見某随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
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故。
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
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
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
若謂帝釋頂(蟻垤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
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能差别故。
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
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
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随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诤,成立遣餘。
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
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於自性亦無錯誤。
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
以自才有,便與無常相系屬故。
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诤,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
故别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
又如聲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别(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
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别,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
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别異而住故。
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
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别為表诠,二、明為遮诠,三、於彼诠(轉)相斷诤。
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三、破彼釋難。
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
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
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
雲何了知?曰:有餘量及餘聲轉故。
」為顯此義,故造此文。
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别由表相於汝轉故。
然緣聲分别,非由表诠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量有作用故。
(如現量等無分别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别心以遮相緣境。
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
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
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别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
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餘心方能決定。
遮相緣境,是緣随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
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
此等智有分别,有簡擇,隻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别。
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
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
若無錯亂因緣於聲增益餘功德,則後量無用。
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
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
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
餘則有法成,餘有何不成? 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别,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
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别以遮相轉」故。
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
以緣聲分别,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
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别,是以表相轉故。
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
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别故。
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於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
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於遠離增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