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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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二正因、二相違因,餘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違,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

    又於宗法猶豫不成,與逆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

    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

    又差别所聞性,應於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别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

    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

    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

    如所聞性。

    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餘量違害故。

    曰:以舍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

    以於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别,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餘,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

    不應道理。

    以由處所等差别,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為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於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初又分三:癸一、正說,二、於喻上顯示系屬,三、知系屬之勝利。

    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餘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餘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

    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

    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

    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餘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

    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别故。

    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於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為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

    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

    (按頌文義,似是說:於異法喻決定其逆遍時,不許必須有所依。

    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

    )於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令了知故。

    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為令了知系屬而說。

    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隻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随一,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随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

    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

    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

    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三種,由於結構門,有多種差别,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

    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

    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於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隻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别。

    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

    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餘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叙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餘與餘,如何有決定?若法有餘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餘因,則應成他性。

    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随遍。

    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

    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

    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

    如衣所染色。

    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

    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

    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

    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

    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初又分二:壬一、别釋,二、總結。

    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随轉故。

    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餘,應常有或無。

    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

    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随轉随遮,見某随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

    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故。

    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

    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

    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

    若謂帝釋頂(蟻垤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

    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能差别故。

    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

    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

    由火資助之力,随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随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诤,成立遣餘。

    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

    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於自性亦無錯誤。

    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

    以自才有,便與無常相系屬故。

    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诤,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

    故别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

    又如聲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别(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

    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别,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

    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别異而住故。

    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

    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别為表诠,二、明為遮诠,三、於彼诠(轉)相斷诤。

    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三、破彼釋難。

    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

    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

    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

    雲何了知?曰:有餘量及餘聲轉故。

    」為顯此義,故造此文。

    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别由表相於汝轉故。

    然緣聲分别,非由表诠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量有作用故。

    (如現量等無分别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别心以遮相緣境。

    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

    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

    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别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

    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餘心方能決定。

    遮相緣境,是緣随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

    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

    此等智有分别,有簡擇,隻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别。

    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

    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

    若無錯亂因緣於聲增益餘功德,則後量無用。

    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

    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

    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别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

    餘則有法成,餘有何不成? 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别,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

    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别以遮相轉」故。

    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

    以緣聲分别,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

    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别,是以表相轉故。

    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

    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别故。

    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於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

    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於遠離增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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