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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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轉應知。
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
又此等緣聲分别,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為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餘則於一法,一聲覺能遍,非是餘境故,應成為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餘表相轉者,則於聲事之能别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
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為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餘境,無所為義,僅是聲差異故。
(謂二語僅聲不同,并無各别所诠境,亦無各所為義。
) 巳三、破彼釋難 或說覺能緣,各種别異義,於各種差别,饒益支功能。
無差别體性,遍緣諸體性,則有何所益,差别不決定? 彼等體屬故,知一則取二。
益法能若異,彼等是彼何? 彼無益彼等,如是則無窮。
若取能益一,見彼於未見, 饒益非餘故。
取彼取一切。
若遮錯亂故,取者亦許餘。
彼成遮境者,其餘亦同彼。
於無增益境,轉故,餘自性,諸定者不定, 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别分,現量所取中,於差别若有,證緣亦當證。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别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
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為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
曰: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為一物為異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别,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於聲,其聲於能饒益各種差别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别體性故。
(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别故。
)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
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
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系屬故。
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則聲對於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於汝不饒益故。
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複須於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别,隻取彼聲饒益一差别法者,則彼分别,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别法之功能,非餘事故。
(由於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
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
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
)若謂為遮遣錯亂故,彼分别心雖總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須許起餘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為遮遣境者,以是為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别故。
其餘分别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於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别故。
餘於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别,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
若謂緣聲耳識,應於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
曰:此不決定,舍棄對聲之差别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别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三:巳一、斷返遮與總别相等之诤,二、明遣餘之總,三、明立名之境。
初又分三:午一、說遣除者無過,二、表相轉則有過,三、聲随欲轉應理。
今初: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雖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異啭聲别,成立如異義。
舍不舍餘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達者,欲樂之所依。
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别。
故彼等所诠,都無少差别。
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餘诠說,都無餘差别。
故於遣餘境,能除為具彼,宗派所說過。
外難:汝所言遮,與所言返,其實體為一為異?若一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為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
曰:其說聲與分别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诠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随名言作故。
問: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啭聲诠各異義應成相違?曰: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诠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
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為差别之第六啭聲表其似有差别,其緣因是由習慣於異體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為異故。
問: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曰: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
其舍棄與不舍棄餘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為令其通達故。
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诠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别,其舍不舍餘差别,唯聲之差别而已。
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於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诠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餘诠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舍不舍餘差别之外,更無餘差别故。
其說言聲與分别,皆於遣餘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為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别物體各異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種類及具種,若異則犯過。
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 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啭,分語等成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
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啭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三、聲随欲轉應理 不待於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诠決定,即如是宣說。
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啭聲等不應理之過失。
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诠,即如是宣說故。
問:於他宗中,第六啭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曰:如於一妃,稱雲諸妃,安立為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
如六城等,言城立為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
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
又虛空之自性,名為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餘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二、現總之覺如何轉。
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訓釋,二、成立分别所現唯於意樂為谛,三、明彼執錯亂。
今初: 依於諸異事,現為一義覺,由其自體性,障蔽餘體性。
由彼能障故,體性雖各異,蔽其各異性。
有諸法體性,現似非别異。
問:如何為分别所現之總?曰: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為同一種類樹義之分别覺,此覺即世俗。
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餘樹體性(各别樹性),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
於分别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
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於能障蔽異性為所取境之分别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現,唯於意樂為谛。
彼由意樂力,宣說為有總,由彼所遍計,於勝義中無。
諸别不随行,餘随行不現。
非離知各異,如何随餘義? 其於分别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為有,以彼是分别所現,如彼分别所遍計於勝義中無故。
以諸各别樹互不随行(此樹非彼樹),其随行之餘體總,於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
問:分别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别之法,雲何勝義無耶?曰:分别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随餘義各别樹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離分别知,有各别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執錯亂 故執義一體,此分别颠倒。
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達一、知義等,成其為一義。
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 猶如諸根等。
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 餘物則不爾。
無别故非總,田等雖别異,彼等應無别,堅固無益故。
其於各别樹義,執為一體之分别,是颠倒覺,是執非樹為樹之心故。
問:若分别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為法名有事,無為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别應成無因?曰;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别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别之種子故。
問:若諸各别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别樹是多體,緣樹分别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
曰:雖各别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其功能故。
猶如根等。
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餘物則不能治。
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藥所共有故。
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别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别故。
由其堅固,應於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三:未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緣性分别覺,無義似有義,從非彼果義,異究竟而生, 彼體似外一,似從餘遮返,觀察支無故,非是彼自性。
問:分别心所現從非樹遮返,於各别樹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則諸各别樹應成分别之所取境。
若不随行,則說是各别樹之總應成相違?曰:緣樹自性之分别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
彼緣樹分别之體性,似與外樹為一,似從遮餘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三: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二、轉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今初: 知所有諸義,謂遮返體性,故似非各異,現從彼餘返。
其總與共依,為所行境者,由知與言說,廣作錯義名。
諸法一切名,依於互無雜,故遣餘為境。
若與事有屬,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說。
雖同是錯亂,然非從餘得,如燈光求珠。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
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為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
謂遮異類為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餘同類返故。
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餘為境者,以是依於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
凡與實事有系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
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從餘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
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為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雖多一果,非彼果依餘,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
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别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餘相同故。
如是雖一桦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桦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
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為,其作多果是為普達彼實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於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總言差别,此别於覺義。
從此及餘遮,觀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壞見事故。
别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諸衆多差别,於一不可故。
此聲
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
又此等緣聲分别,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為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餘則於一法,一聲覺能遍,非是餘境故,應成為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餘表相轉者,則於聲事之能别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
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為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餘境,無所為義,僅是聲差異故。
(謂二語僅聲不同,并無各别所诠境,亦無各所為義。
) 巳三、破彼釋難 或說覺能緣,各種别異義,於各種差别,饒益支功能。
無差别體性,遍緣諸體性,則有何所益,差别不決定? 彼等體屬故,知一則取二。
益法能若異,彼等是彼何? 彼無益彼等,如是則無窮。
若取能益一,見彼於未見, 饒益非餘故。
取彼取一切。
若遮錯亂故,取者亦許餘。
彼成遮境者,其餘亦同彼。
於無增益境,轉故,餘自性,諸定者不定, 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别分,現量所取中,於差别若有,證緣亦當證。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别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
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為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
曰: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為一物為異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别,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於聲,其聲於能饒益各種差别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别體性故。
(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别故。
)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
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
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系屬故。
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則聲對於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於汝不饒益故。
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複須於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别,隻取彼聲饒益一差别法者,則彼分别,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别法之功能,非餘事故。
(由於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
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
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
)若謂為遮遣錯亂故,彼分别心雖總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須許起餘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為遮遣境者,以是為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别故。
其餘分别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於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别故。
餘於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别,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
若謂緣聲耳識,應於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
曰:此不決定,舍棄對聲之差别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别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三:巳一、斷返遮與總别相等之诤,二、明遣餘之總,三、明立名之境。
初又分三:午一、說遣除者無過,二、表相轉則有過,三、聲随欲轉應理。
今初: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雖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異啭聲别,成立如異義。
舍不舍餘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達者,欲樂之所依。
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别。
故彼等所诠,都無少差别。
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餘诠說,都無餘差别。
故於遣餘境,能除為具彼,宗派所說過。
外難:汝所言遮,與所言返,其實體為一為異?若一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為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
曰:其說聲與分别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诠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随名言作故。
問: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啭聲诠各異義應成相違?曰: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诠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
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為差别之第六啭聲表其似有差别,其緣因是由習慣於異體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為異故。
問: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曰: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
其舍棄與不舍棄餘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為令其通達故。
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诠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别,其舍不舍餘差别,唯聲之差别而已。
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於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诠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餘诠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舍不舍餘差别之外,更無餘差别故。
其說言聲與分别,皆於遣餘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為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别物體各異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種類及具種,若異則犯過。
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 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啭,分語等成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
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啭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三、聲随欲轉應理 不待於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诠決定,即如是宣說。
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啭聲等不應理之過失。
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诠,即如是宣說故。
問:於他宗中,第六啭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曰:如於一妃,稱雲諸妃,安立為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
如六城等,言城立為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
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
又虛空之自性,名為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餘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二、現總之覺如何轉。
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訓釋,二、成立分别所現唯於意樂為谛,三、明彼執錯亂。
今初: 依於諸異事,現為一義覺,由其自體性,障蔽餘體性。
由彼能障故,體性雖各異,蔽其各異性。
有諸法體性,現似非别異。
問:如何為分别所現之總?曰: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為同一種類樹義之分别覺,此覺即世俗。
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餘樹體性(各别樹性),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
於分别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
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於能障蔽異性為所取境之分别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現,唯於意樂為谛。
彼由意樂力,宣說為有總,由彼所遍計,於勝義中無。
諸别不随行,餘随行不現。
非離知各異,如何随餘義? 其於分别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為有,以彼是分别所現,如彼分别所遍計於勝義中無故。
以諸各别樹互不随行(此樹非彼樹),其随行之餘體總,於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
問:分别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别之法,雲何勝義無耶?曰:分别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随餘義各别樹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離分别知,有各别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執錯亂 故執義一體,此分别颠倒。
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達一、知義等,成其為一義。
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 猶如諸根等。
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 餘物則不爾。
無别故非總,田等雖别異,彼等應無别,堅固無益故。
其於各别樹義,執為一體之分别,是颠倒覺,是執非樹為樹之心故。
問:若分别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為法名有事,無為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别應成無因?曰;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别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别之種子故。
問:若諸各别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别樹是多體,緣樹分别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
曰:雖各别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其功能故。
猶如根等。
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餘物則不能治。
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藥所共有故。
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别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别故。
由其堅固,應於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三:未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緣性分别覺,無義似有義,從非彼果義,異究竟而生, 彼體似外一,似從餘遮返,觀察支無故,非是彼自性。
問:分别心所現從非樹遮返,於各别樹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則諸各别樹應成分别之所取境。
若不随行,則說是各别樹之總應成相違?曰:緣樹自性之分别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
彼緣樹分别之體性,似與外樹為一,似從遮餘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三: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二、轉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今初: 知所有諸義,謂遮返體性,故似非各異,現從彼餘返。
其總與共依,為所行境者,由知與言說,廣作錯義名。
諸法一切名,依於互無雜,故遣餘為境。
若與事有屬,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說。
雖同是錯亂,然非從餘得,如燈光求珠。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
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為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
謂遮異類為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餘同類返故。
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餘為境者,以是依於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
凡與實事有系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
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從餘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
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為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雖多一果,非彼果依餘,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
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别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餘相同故。
如是雖一桦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桦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
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為,其作多果是為普達彼實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於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總言差别,此别於覺義。
從此及餘遮,觀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壞見事故。
别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諸衆多差别,於一不可故。
此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