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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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與此共依,於實事非有,以於勝義雖非有,然於分别如世共許而說故。
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為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於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為令入勝義而造故。
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别之差别唯於覺所現義中有,於實事無,以於異物現為一體,及於一物現為衆多,是由覺所染故爾。
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為一),於一物異物皆非有故。
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别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别,以從此同類及餘異類遮返故。
問:若於分别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為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為所取境之力故。
問:與論說「差别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别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為比量所取。
以彼自相、總别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
諸衆多差别,於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三、結 彼體從衆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别非有,於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衆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别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别唯以總相於境轉故。
(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
諸法之自體實事,為自相,為勝義谛。
諸法由分别假立之現相、概念,為共相,為世俗谛。
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
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煩述。
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别,為學因明論作基礎準備者也。
)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斷诤。
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為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為辦彼故轉,於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
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别不以總相於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於自相安立名故。
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說時已無故。
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為於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
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
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為成辦彼事而轉,乃於諸義說彼名故。
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别樹能有作事,於彼立名。
問曰:何故不於各别樹直接立樹名?若謂於各别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
曰:若爾,别具總類之各别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甯,不須餘類。
從彼遮餘已,即轉,說其聲。
由此從彼等。
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為,豈非唯爾許?汝餘總何為? 問:若爾於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於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於一切各别樹随行故。
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
曰:實不相同,即甯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餘義之總類,以許遣餘者不須計餘義之總類,不許遣餘者即計餘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為故。
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為決斷不決斷非樹。
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
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餘已,即向樹轉,為使知此而說樹聲故。
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餘義之總,複何所為?全無意義。
諸聲之所為,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三、斷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三、總聲於義無欺。
今初: 諸别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餘亦離餘。
為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問:若諸别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則認識為一類,不應道理。
曰:諸各别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為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衆事,後見餘諸各别樹,亦知離餘不能作樹事。
以此為境之諸言聲、分别,結合前後諸樹,便能了知為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
分三: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别生,三、破從别助之總生。
今初: 如餘亦彼覺,非從唯總性。
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别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系屬故。
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餘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為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别故。
若謂不知諸别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具彼總之諸别系屬。
若許爾者,則如何於具彼總之諸别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於具彼總之諸别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别生 若謂一事助,諸别為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
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
其覺無能緣。
青等於眼識,功能各見故。
合亦能、諸别,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别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
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别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
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别法為一總識之因故。
若謂别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别覺。
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别法為所取義,以彼諸别法於汝無饒益之功能故。
以彼等别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
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
曰:此不相同。
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
然諸别法,於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三、破從别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總。
彼等若益一,雲何非一覺?此成彼等果。
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别之随一法,其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
曰:彼諸别法雲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
此總應成彼等諸别法之果,諸别法能饒益故。
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雲何覺取異?同一果。
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為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别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餘随行事,未見故,破故。
名了彼為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别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
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别法謂彼等相同故。
若謂既執彼諸别法相同,雲何其覺複取為異耶?曰:諸别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
若謂因不成,諸别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别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
又諸别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為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
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别樹果為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
除諸别法,應無餘随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
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餘為義故。
未三、總聲於義無欺 於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為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為依故, 許義不欺诳。
故遣餘有境,依能作體故。
問:若樹聲诠說分别所現者,則於自相樹雲何不欺耶?曰:於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為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别覺及言樹之聲,許為於義無所欺诳,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為樹之支分體性故。
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
是以遣餘為境,是依能作樹義為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轉相斷诤 分三: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诤,二、斷遮诠不遍於聲之诤,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诤。
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
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
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
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随無一執時,則二執俱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
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
而轉,如樹别。
若遮餘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
故此無過失。
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為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為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
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於樹轉。
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别。
若謂遮餘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於樹總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
故無相同之過失。
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
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為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為異,於異立言詞。
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
曰:無過。
了知諸别樹為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於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
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
曰:不爾。
彼執樹之分别覺中所有事,現為分别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於非樹故。
於各别異樹,立樹言詞故。
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
曰:不爾。
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於各别樹事,了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诠不遍於聲之诤 分二:午一、斷遮诠不遍於别聲,二、斷遮诠不遍於遣餘之聲。
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
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餘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於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诠,無非所知之所遮故。
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為義。
是為定取其所诠義故。
是為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於某種所樂義轉故。
若不爾者,餘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為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诠不遍於遣餘之聲 分三: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三、解釋教義。
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别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餘之聲是否遮诠?若遮诠者,應成無窮。
若非遮诠,則說一切言聲分别皆是遮诠,應成相違。
曰:樹之差别,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於彼安立樹聲。
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餘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
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
如雲:由「從餘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
」又雲:「聲唯诠遮餘義簡别之事。
」又雲:「聲遣餘聲義,而诠自義。
」 未三、解釋教義
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為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於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為令入勝義而造故。
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别之差别唯於覺所現義中有,於實事無,以於異物現為一體,及於一物現為衆多,是由覺所染故爾。
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為一),於一物異物皆非有故。
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别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别,以從此同類及餘異類遮返故。
問:若於分别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為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為所取境之力故。
問:與論說「差别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别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為比量所取。
以彼自相、總别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
諸衆多差别,於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三、結 彼體從衆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别非有,於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衆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别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别唯以總相於境轉故。
(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
諸法之自體實事,為自相,為勝義谛。
諸法由分别假立之現相、概念,為共相,為世俗谛。
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
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煩述。
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别,為學因明論作基礎準備者也。
)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斷诤。
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為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為辦彼故轉,於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
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别不以總相於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於自相安立名故。
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說時已無故。
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為於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
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
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為成辦彼事而轉,乃於諸義說彼名故。
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别樹能有作事,於彼立名。
問曰:何故不於各别樹直接立樹名?若謂於各别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
曰:若爾,别具總類之各别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甯,不須餘類。
從彼遮餘已,即轉,說其聲。
由此從彼等。
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為,豈非唯爾許?汝餘總何為? 問:若爾於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於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於一切各别樹随行故。
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
曰:實不相同,即甯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餘義之總類,以許遣餘者不須計餘義之總類,不許遣餘者即計餘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為故。
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為決斷不決斷非樹。
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
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餘已,即向樹轉,為使知此而說樹聲故。
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餘義之總,複何所為?全無意義。
諸聲之所為,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三、斷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三、總聲於義無欺。
今初: 諸别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餘亦離餘。
為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問:若諸别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則認識為一類,不應道理。
曰:諸各别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為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衆事,後見餘諸各别樹,亦知離餘不能作樹事。
以此為境之諸言聲、分别,結合前後諸樹,便能了知為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
分三: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别生,三、破從别助之總生。
今初: 如餘亦彼覺,非從唯總性。
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别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系屬故。
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餘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為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别故。
若謂不知諸别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具彼總之諸别系屬。
若許爾者,則如何於具彼總之諸别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於具彼總之諸别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别生 若謂一事助,諸别為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
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
其覺無能緣。
青等於眼識,功能各見故。
合亦能、諸别,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别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
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别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
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别法為一總識之因故。
若謂别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别覺。
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别法為所取義,以彼諸别法於汝無饒益之功能故。
以彼等别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
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
曰:此不相同。
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
然諸别法,於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三、破從别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總。
彼等若益一,雲何非一覺?此成彼等果。
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别之随一法,其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
曰:彼諸别法雲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
此總應成彼等諸别法之果,諸别法能饒益故。
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雲何覺取異?同一果。
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為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别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餘随行事,未見故,破故。
名了彼為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别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
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别法謂彼等相同故。
若謂既執彼諸别法相同,雲何其覺複取為異耶?曰:諸别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
若謂因不成,諸别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别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
又諸别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為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
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别樹果為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
除諸别法,應無餘随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
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餘為義故。
未三、總聲於義無欺 於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為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為依故, 許義不欺诳。
故遣餘有境,依能作體故。
問:若樹聲诠說分别所現者,則於自相樹雲何不欺耶?曰:於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為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别覺及言樹之聲,許為於義無所欺诳,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為樹之支分體性故。
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
是以遣餘為境,是依能作樹義為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轉相斷诤 分三: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诤,二、斷遮诠不遍於聲之诤,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诤。
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
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
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
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随無一執時,則二執俱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
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
而轉,如樹别。
若遮餘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
故此無過失。
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為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為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
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於樹轉。
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别。
若謂遮餘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於樹總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
故無相同之過失。
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
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為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為異,於異立言詞。
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
曰:無過。
了知諸别樹為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於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
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
曰:不爾。
彼執樹之分别覺中所有事,現為分别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於非樹故。
於各别異樹,立樹言詞故。
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
曰:不爾。
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於各别樹事,了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诠不遍於聲之诤 分二:午一、斷遮诠不遍於别聲,二、斷遮诠不遍於遣餘之聲。
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
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餘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於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诠,無非所知之所遮故。
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為義。
是為定取其所诠義故。
是為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於某種所樂義轉故。
若不爾者,餘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為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诠不遍於遣餘之聲 分三: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三、解釋教義。
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别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餘之聲是否遮诠?若遮诠者,應成無窮。
若非遮诠,則說一切言聲分别皆是遮诠,應成相違。
曰:樹之差别,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於彼安立樹聲。
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餘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
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
如雲:由「從餘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
」又雲:「聲唯诠遮餘義簡别之事。
」又雲:「聲遣餘聲義,而诠自義。
」 未三、解釋教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