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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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少體性。

    從諸聲通達,即了知遮餘。

    其中無某别, 通達某餘義。

    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

    無事見具事, 是由覺染壞。

    是故非勝義,餘則從事遮,即不成為事,說此異此故。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

    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别而通達之某餘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餘遮非樹故。

    又遮非樹而诠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

    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

    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為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

    若餘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為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

    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

    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别。

    今初: 若遮一雜義,以一聲或因。

    作事,彼全無,所遮事所遮。

     若從能诠中,無餘皆通達。

    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為聲所诠。

    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

    曰:若於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於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為所诠(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為所诠),隻於聲上遮一常性為所作事故。

    若從某法之能诠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诠一切分)。

    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果於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别,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别。

    今初: 若示一遮時,不斷餘而住,彼遍彼,現一。

    爾時就覺前, 成為共所依。

    若聲能遮遣,當觸於事法,說彼於彼有。

     一事非能诠。

    覺不現、可現,無事決定故。

    故遣餘有境, 諸聲及覺性,亦說為總境,事無彼等故。

    事唯一體故, 覺何見體異?一法随行還,一義非行境。

    若異,則無别, 名言應無因。

    一切遮有故,無彼等過失。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

    曰: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餘邬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邬波羅故。

    青邬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為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

    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為汝所有,遮非瓶故。

    其一總事非是能诠,以無總事量決定故。

    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

    以總為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為遣餘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

    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

    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為一為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雲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

    若許爾者,應與彼為一。

    若是一者,則於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随行),又與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

    不能許爾,以一法於一義,非既随行,又從彼還為行境故。

    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别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别各異故。

    於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於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二、他派不應理。

    今初: 為顯彼果故,異法同一果,老者說一聲。

    是對無彼果, 遮除之因者。

    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

    非於事,諸事. 各住自體故。

    所有雜色體,黃色則非有,從非彼果遮, 則於二俱有。

    於義若無異,聲異則非理。

    故欲求彼果, 亦異無彼果。

    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識果。

    何故?有宣說: 彼果無差别,頓達某一切,彼體雖離總,已說其無異,然由名而說。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

    曰:如諸别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為顯彼諸别牛能作一類果故。

    又諸别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為因之聲轉故。

    問:何故不於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於各各别法立名,不應道理。

    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别異法,極為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

    非於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

    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於彼二俱有故(雜、黃皆是牛)。

    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事總故。

    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

    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别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

    眼等三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

    是為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謂一住故,諸多亦聞一。

     若謂諸别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二、破無分總住。

    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釋。

    今初: 住為依為顯?如是彼非理。

     汝說彼總安住於别之義,為依諸别,為由别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顯。

    今初: 於常無益故,非依如盤等,於堕性棗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無是用。

    無彼亦住故。

    非住。

    複非理,若異若不異,觀察皆非理。

     彼諸别法應無餘依義,以諸别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

    若謂盤應非棗之所依,於彼不饒益故。

    曰:盤等能益於棗,往下堕性之棗為棗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

    由諸别法饒益别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

    若謂總已成就,由别法使住。

    曰: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别法已安住故。

    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

    以别法為住,為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於自堪生識,為此就餘作,所顯、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則不可。

    無變異故彼,豈由具總顯? 非如眼藥等,於根起作用,於彼有無時,通達無異故。

     諸種類能顯,若許具種者,燈等能顯者,應得具牛等。

     若謂彼别法是能顯總,曰: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為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餘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

    此總不可觀待彼别法生緣自識,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

    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别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變異故。

    若謂别法是於緣總諸根而起作用,曰:彼諸别法亦非如眼藥等於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總無差異故。

    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二、别破。

    今初: 諸謂類從别,為餘、非餘有?彼先無諸别,總慧如何起? 見一所有者,於餘不見故。

    非餘不随行,餘亦非依故。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為從别法」,其體為餘耶?為非餘而有耶?於彼宗中,先無之諸别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於前一别法所見有者,於後餘别法不可見故。

    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别法,其體為一為異?若體一者,則於後别法應不随行,以非離前别法而有餘性,是一體故。

    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别法,以離彼為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二、破數論宗。

    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二、破其能立。

    初又分二:艮一、破别法間隙無總,二、破别法間隙有總。

    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

    不舍前所依,嗚呼失敗因。

     安住餘法者,不動於自處。

    於生餘處上,安住,極其理。

     彼事於何住,於彼無系屬,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

    」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於自所依。

    (就是說,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

    )若爾,則總於新生之别法應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於先别法,一分移於後别法之具分故。

    亦非完全轉移於後别法,以未棄舍先所依别法故。

    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

    以前後别法随計何者具足其總,則餘分無總;若計二者皆具足總,則失壞計總無分故。

    又若彼總住於離前别法,生於餘處之别法者,極為具理,即不應理。

    以安住於前别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

    又若彼總遍於新生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為希有。

    即不應理。

    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處,汝於彼處無系屬故。

     艮二、破别法間隙有總 若總類普有,一顯彼顯性,無異故普見。

    彼非特别顯, 未通達能顯,必不達所顯。

    總與具總法,何故相反許? 彼另一派說:遍於一切有無别法處,皆有總類。

    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於一處别法所顯性,於一切處無異分有故。

    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别法所顯故。

    彼總應不待别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

    總與具總之别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别法故。

    (前計由總而知别,今反說要由别顯總,前後相反。

    ) 坎二、破其能立 無異義雖無,如說煮者等。

    異故,業非因。

    非類,屬業故。

     是餘聽因故。

    業亦無有住。

    無系故,聲因.是總則非理, 太過故。

    無業,非諸知說因,得非有因故。

    由無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

    若煮者等總,如初有性等,如是應明顯, 不爾,無别故,後亦不應顯。

    待所作饒益,方是能顯者, 無變故無待。

    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雖同是各異. 種類随相近,於某轉,非餘。

    此是聲知因。

     外曰:諸别法必有餘實總,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

    曰:此因不定,雖無餘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煑者等故。

    若謂唯煑飯之業,是煑者聲随轉之因者,曰:煑飯之業應非煑者聲随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

    若謂煑飯業之類,是煑者聲随轉之因者,曰:煑飯業之類,應非於多煑飯者、煑者聲随轉之因,以系屬彼業,不系屬煑者故。

    又言「煑飯之業」是餘聽聞之因緣故。

    又先曾作煑飯之業,現在不作煑飯業之人,現在煑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煑飯之業故。

    又即彼人,煑飯業之總是煑者聲現在於汝随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於汝現在無系屬故。

    若無系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曰: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煑者知說之因。

    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煑者故。

    若謂煑飯功能是煑者聲随轉之因者,曰:諸煑飯功能應非煑者聲随轉之因,是互不随行之異法故。

    若謂煑者等之總,是煑者聲随轉之因者,則後當煑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為煑者,以從最初即與煑者之總會合故。

    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亦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差異故。

    若謂要待煑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

    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刹那性,從緣生故。

    若許爾者,彼人煑飯作用何所饒益?以於煑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别於别樹與别牛有轉不轉之區别,不應道理。

    曰: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於某别樹,樹聲随轉,於餘牛上樹聲不轉。

    即此遣餘,是為聲智随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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