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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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如說:「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譬如瓶,聲亦是所作性。

    」此語是同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唯於同品有之能立語故。

    二、如說:「凡不滅者皆非所作,如虛空,聲是所作。

    」此語是異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於異品唯無之能立語故。

     子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無因故若滅,自體即相屬。

    諸事有所待,則見無決定。

     彼因縱衆多,亦容有不遇。

    以無果住故,說滅待因者,一切能滅因, 說皆成錯誤。

    彼因無能故。

    此由自性滅,所說由何滅,餘亦由自性。

     問:如何決定凡所作性皆是無常?曰:所作性滅是由自體相系屬,以彼滅是不待後起因之有事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瓶等諸有事應見滅無決定,以滅要待後起之因故。

    若謂彼滅有衆多因者。

    縱有多因,亦應有不滅者,以容有不遇能滅因故。

    諸說滅要待後起因者,其所說之一切能滅因,對於壞滅皆成錯亂,以不定安住能滅果故。

    如椎非瓶滅之因,以彼無生滅之功能故。

    又椎非瓶之滅因,以瓶之滅是無事故。

    又如此閃電是自性滅者,以不待後起因而消滅故。

    如所說閃電自性消滅之理,由此定知餘山嶽等亦應是自性滅,理由相同故。

     壬二、總結 故有事為境,比量為二種,果、自性。

    由彼,定屬所立故。

     由上所說,果法與自性之因,於所立法無有錯亂,故以有事表相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種,以由果及自性系屬於自所立法,二種決定故。

    (一是因果系屬,二是同體系屬。

    如以煙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無常,是同體系。

    無此關系,便非正因。

    ) 辛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诤。

    初又分二:癸一、決定不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今初: 覺為先轉故,彼性不可得,即說彼不轉,說不得為量。

     論時無關系,諸義超諸根,由無因,彼等。

    不得故,豈無?非定有無果,故不成為量。

     如當前此處,不現見鬼瓶之人,決斷有鬼瓶之決智不轉,以彼人對鬼瓶體性量不可得故。

    此因決定,以決斷彼法定有之決智轉者,必得彼法之覺先行故。

    彼人之量不得鬼瓶,即說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問: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決定為無耶?曰:彼諸不可見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為決定無有。

    以彼義縱有,三種定量亦不定能得故。

    一、聖教量諸論不說,當時無關系事故。

    二、現量諸根不能得,諸不現見義超越諸根現見境故。

    三、比量不能證,無成立不現見義之正因故。

    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於當前此處成立無鬼瓶之量,以於此處非是決定有無鬼瓶之結果故。

    總之,就彼人來說,既不能斷定為有,亦不能斷定為無。

    因為此義非彼所知故。

    由彼不能了知,即證彼不起決定智。

    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為有為無。

    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若有殊勝因,有者亦成量。

    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說。

     不知因,能成,果即無所有。

    義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達彼為無,可見不見因,若全非有者, 可見,不可得,當知為無事。

    若有相違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違者,決定彼為無。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為決定無者。

    若有則可見為殊勝條件之因,有此種不可得因,即成為能立決定無之量故。

    若爾,前說由不可得不能成立決定無,應成相違?曰:不相違,前說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決定無之理,是說縱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現見義故。

    若爾,何為可見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則能立無煙果。

    又義自性如無桦樹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樹自性亦是可見不可得因。

    問: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無不成之過,若由某等可見不可得因,即能通達彼因與能遍無故。

    如瓶可見,而無餘不可見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見之因緣),則由可見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達瓶事為無,以瓶若有,量須可得故。

    又由與寒觸相違之火可得,則能決定無有寒觸,以有與寒觸相違之火事,則於有寒觸能違害故。

     壬二、斷诤 分二:癸一、於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诤,二、别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诤。

    初又分三 子一、明聲義,二、彼不能遮,三、斷違教诤。

    今初: 無始習氣生,分别所熏成,依有、無及俱,聲義法三種。

     成彼非事因,謂彼不可得,是因,彼非無,安立言說故。

     一向勝義轉,於見差各異,諸義、諸言聲,無因應不轉。

     過、未生亦爾,諸語亦應無,虛妄義者故。

    許覺義為境。

     問:若不可得因,一為遮其定有,二為成其定無,決定為二者,則說「最勝非有,不可得故」,應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無故。

    以最勝若有,則說非有,自成相違。

    若無者而言最勝,不應理故。

    曰:最勝雖無而言最勝,亦不相違。

    由無始習氣所生分别熏習造成之分别心中,現似最勝,彼即最勝之聲義故。

    聲義之法凡有三種,以有依於有事、無事及二俱之三種聲義故。

    (聲義即是言說聲所诠說之境義。

    此義不須定有,如說龜毛兔角等,皆非有故。

    )為有事親因之最勝不可得者,即最勝之聲義,此即成立決定無有事親因最勝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彼最勝聲義非無,以安立最勝之言說故。

    問:最勝若無自相,則無最勝聲義,以能诠聲一向於聲義轉故。

    曰:若如汝說,則由見差别各異於所見諸義,常無常之諸聲應不轉,以無如是轉之因故。

    (是常則非無常,是無常則非常,決不能二種聲俱轉。

    故知聲義非一向勝義有也。

    )又於過去已滅事,及未來尚未生事,聲亦應不轉,以是無事故。

    又諸語言亦應無成虛妄義者,以言聲分别唯於自相轉故。

    言聲分别非唯诠自相,以許是以覺心中所現之聲義為境故。

     子二、彼不能遮 撥聲義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單法, 不撥聲義者,由有無品别,有事為所現,從此生果故。

     於不能作義,求者觀何為?中性人美醜,欲者觀何益? 若诽撥雲「無聲義」者,其成立宗時,則最勝聲義與無事和合(即總宗)應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

    若謂許爾,單法是所立者,單所立法應非所立,以敵者已極成故。

    諸不撥聲義為求燒煮者,是由有無品之差别而觀察火事(即觀察有無火),而趣於火,非趣聲義。

    要從此火而生燒煮之果,聲義不能作彼義故。

    若不能作義,求者觀察何為?全無義故。

    如貪欲婦女,對中性人觀其美醜都無所益。

     子三、斷違教诤 分别智境故,聲義是假立。

    事所依不成,言說正理者,說唯此是法。

     問:若不可得是聲義者,則與論說「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違。

    曰:無違。

    以最勝事所依不成,宣說正理者說唯此是聲義之法故。

    若爾,彼聲義雲何是假立耶?曰:聲之義是假安立,是分别智所現境故。

     癸二、别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诤 分二:子一、破計教為量,二、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初又分三:醜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聲與事同時,無無不生故,非由彼成義,彼顯說者意。

     問:現量、比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為無,由教不可得,應能成為無,以教是以一切法為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诠者。

    曰:諸聲非能成立所說義,以與所說事同時,無無則不生之關系故。

    彼諸能诠,能顯說者身中之意樂,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醜二、釋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初又分二:卯一、釋違教難,二、破勝者語是量。

    初又分二:辰一、難,二、答。

    今初: 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

     問:若教非量者,與論說「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則成相違? 辰二、答 系屬順方便,說士夫義語。

    依觀察而說,非依諸餘語。

     於見及不見,有事諸義理,現量二比量,無害此不欺。

     可信語不欺,由總雖不現,無位故此覺,亦說為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決定,要義無欺故,可比度其餘。

     曰:此不相違。

    以是就前後系屬,顯示士夫能得随順方便,宣說士夫利義之語。

    由遍觀察後,說此教為量。

    非就餘教而說故。

    問:彼教於所說義如何無欺?曰:此具三種觀察之教,於所說義是無欺诳,以是由三種觀察清淨之教故。

    以是於可見現事與不現事,現量與比量無害,於不可見極不現事,可信比量亦無害之教故。

    從說極不現事可信之語由三觀察清淨之總,新生通達於所說無欺诳之覺,亦說是比量。

    以是通達自境不現事之量,於汝緣境,無現量趣入之位,故於餘極不現事,亦應如佛所說而比度。

    由於所取(滅谛)所舍性(苦、集二谛)及彼方便(道谛)善決定門,於四谛真理要義,如佛所說無欺诳故。

     卯二、破勝者語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

    今初: 待殊勝士夫,餘知如實義。

    若對彼殊勝。

    能知,許彼義。

     言如此或非,他有過無過,諸量難得故。

    餘知難了達。

     外曰:觀待永盡諸過殊勝士夫之語,餘人可知如實之義。

    曰:若能了知彼是殊勝士夫,則可許彼語是量。

    然若不觀待對彼士夫之言教加以抉擇,則難了知彼人諸過永盡否?以不觀待彼,便言此人有無如此功德過失,了達他人有過無過之量極難得故。

    此是餘佛弟子所了知。

     辰二、立自宗 減及依勝進,皆有逆品故,由習彼成性,有能盡諸漏。

     無害、真實義,颠倒極力阻,成性終不退,覺執彼品故。

     一切諸過失,薩迦耶見生,無明彼彼貪,從彼起瞋等。

     由此說衆過,其因為愚癡。

    餘說薩迦見,斷彼皆斷故。

     問:若爾,無盡過者耶?曰:有人能盡諸漏過失,有由修習無我義使内心相續,成為通達無我慧之體性者故。

    若通達無我之智慧增長,則諸過減少。

    若彼減少,則依勝進之一切過,皆有逆品能違害故。

    問:過失斷盡一次仍當複生。

    曰:究竟轉依之人,雖颠倒極力阻撓,然已斷苦終不退轉。

    以無生死苦害,現證真實義,已成心性故。

    以彼覺心,專執通達無我之智慧品故。

    問:何為衆過之本?曰:一切過失,非無因生,是從薩迦耶見生故。

    問:若薩迦耶見為因,與經說無明為因,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以薩迦耶見即無明故。

    經說「愚癡為諸過失因」者,以由無明而貪彼我及貪彼我所,由此而生瞋恚等故。

    又餘經說「薩迦耶見為衆過根本」者,以斷彼薩迦耶見,則一切過失皆随斷故。

     寅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分二:卯一、破未作之吠陀谛實,二、破一分不欺故為谛實。

    初又分二:辰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諸語颠倒因,諸失依人故,人不作谛義,有者作是說。

     外曰:士夫未作之語是谛實義者,以諸語是颠倒之因,諸過失依士夫故。

    是行者派有作是說。

     辰二、破執 分二:巳一、破所立谛實義,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初又分三:午一、以相同破,二、以待名破,三、以觀察而破。

    今初: 諸語谛性因,功德依人故,餘說人不作,豈非颠倒義? 士夫未作之語,豈非颠倒義者,以諸語是谛實性之因,功德依士夫故。

    是餘佛弟子說。

     午二、以待名破 能了解義因,名依士夫立,語縱非人作,故容有颠倒。

     若系非人作,不了名,應知。

    若由名彼顯,計餘應無能。

     吠陀諸語縱非士夫所作,義亦容有倒說,以能了解義之因名言,是依士夫而立故。

    若曰:此因不成聲義之連系,非士夫作,自性成就故。

    曰:是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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