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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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名言,即能通達其義。
若謂不定,要由名言而顯了彼聲義之連系。
曰:是則計餘連系由自性成就應全無能力,以了解義要觀待名言故。
午三、以觀察而破 分三:未一、觀察所诠而破,二、觀察連系而破,三、觀察能诠而破。
今初: 諸語定一義,不應達餘義。
若連系多義,應能顯相違。
士夫縱未作,遍計應無義。
連系諸異事,立故應說因。
士夫未善作,應畢竟無義。
若計善作者,此真同象浴。
若聲義之連系由自性成就者,為各與一義連系,抑與多義連系?初則吠陀諸語與名結合,應不能了達餘義,唯於一義決定轉故。
次則吠陀諸語應能顯與所诠義相違之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
又吠陀諸語遍計士夫未作,亦全無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
又諸各異聲義,應無實事連系,若有彼者,為建立彼應說正因,而無因故。
又吠陀諸語,應畢竟不能顯示義理,以未經士夫善構作故。
若謂許曾經士夫善構作者,則此吠陀派者真同象浴,初為成立吠陀義谛實故,計士夫未作。
後為能顯義故,又計士夫作故。
未二、觀察連系而破 分二:申一、觀常無常破,二、觀一異破。
今初: 系者無常故,系屬常非有。
故義與聲系,是人覺善作。
若與義俱生,於諸聲自性。
相反,不應理。
假系無此過。
若所依雖滅,不滅,常如類。
於常,依何能?由何許彼依? 由能生於智,俱有因和合,彼智可生故,了智於瓶等, 生起許為顯。
諸不變、無别,能顯自何作?何許彼顯彼? 若聲義之連系有實事者,為常,為無常?若常者,則瓶與言瓶之聲,汝之連系應非有常事,以汝有連系者是無常故。
義與聲之連系,是由士夫覺慧善察而作,聲義之連系是增益故。
若無常者,則吠陀語應與後義不相連系,以前義滅時已随滅故。
若謂連系與後義俱生者,則此吠陀諸聲,與後義無連系之自性,今相反者不應道理,是常住故。
諸佛弟子則無為實事連系所說過失,以許連系是分别假立故。
若謂所依聲義雖滅,然連系不滅,以是常故,如别法雖滅,種類不滅相同。
曰:由何道理許彼種類依諸别法?不應道理,於諸常法,所依無有任何饒益功能故。
若謂别法能顯種類者,曰:如瓶等,由了别智生緣自智時,許用燈光照顯,以能生緣自智之俱有因和合,要以燈光方使緣自智堪能生起故。
然許彼種類,要由彼别法顯了,不應道理。
以能顯自身全不能作任何饒益事故,外緣不能使起差别故。
無變異故。
此說能顯義,如瓶在暗處,眼識不能見,要借燈光照亮方能見,故燈光名能顯。
今别法對種類,聲義對連系,皆無彼照了作用,故非能顯。
更加彼計總類是常恒不變,無有差别,則諸别法對彼全無損益,如何能為彼作所依,作能顯耶? 申二、觀一異破 連系成實事,異故種種覺,不異,即彼性,離此無餘事。
事性各異故,系屬分别作。
有實,依賴餘,如何成餘系? 若許連系為實事,則聲義與彼實物為異非異?若是異者,則連系與聲義應於不亂覺前現為種種事,物各異故。
若不異者,則連系應即彼聲義體性,以離聲義非有異物,是一物故。
又彼連系應非實事,一物異物皆非有故。
此因決定,以離一異物外無餘實事故。
又聲與義之事性,是由分别作為連系,以物體各異故。
又聲義之連系,或依賴餘聲義,或為餘聲義之連系,如何應理?以實有故。
未三、觀察能诠而破 諸字當無義,句遍計無事。
此有事連系,當如何而轉? 若吠陀聲與所诠勝義連系者,為與一一字連系,抑與句等連系?初則一一字應與所诠勝義不連系,不能顯義故。
次顯句等與所诠,此實事連系如何而轉?應不能轉,以能诠自所诠分,是由分别遍計之無事故。
巳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分四:午一、成立吠陀是所作,二、成立無常,三、不作因錯誤,四、成立咒是所作。
初又分二:未一、破不作之能立,二、破不作性。
初又分三:申一、破不憶因,二、破能讀誦因,三、破無始因。
今初: 不憶作者故,傳許人未作。
有随此宣說,故惡暗周遍。
傳說吠陀未經人作,以不憶作者故。
曰:行者派之覺慧為惡暗遍覆,以不憶作者,便計必定未作,許有随此而說故。
申二、破能讀誦因 猶如此士夫,未從他聽聞,於字句安布,無有能說者, 有說餘亦爾。
編制諸餘論,離師教授外,曾見有誰讀, 何不如是比?何類從何成,無别如火薪,餘未見因者, 正知由彼成。
見果相同故,未說諸差别。
凡所宣說因,一切皆錯亂。
有說其餘第八,亦有讀誦為先,是讀誦故。
如現在此人若不從他人聽聞,則於字句安布不能宣說。
又黑女民論師所編制之讨論,何不比度非士夫作?應當比度。
除有先前師長之教授者外,其餘現在見有誰讀誦?皆不見故。
其餘未見從士夫因生之吠陀,亦應正知是從士夫生,以現見世間語言與士夫之語言結果皆相同故。
此因決定,以何類果從何因生成,無有差别,彼果定從彼因類生故。
如火與薪。
又彼吠陀未曾顯示士夫未作之差别,凡所說一切因皆成錯亂,以彼果定從彼因成故。
申三、破無始因 雖皆無始成,然非依非士,故士夫未作,餘亦不依人。
蔑戾車等言,說斷無等語,無始故亦爾。
是先作因故, 如此人未作,即成有何德?義於功用别,見故亦是疑。
吠陀諸論,雖皆無始而成,然不能因此便成立為依於非士夫所作。
以無始故便謂非士夫作者,則餘言詞亦應不依人故。
又蔑戾車等之言詞及說無前後世之語言,亦應如是非士夫作,皆是無始故。
若謂是從前人先作為因而出故,即成立如此名言非士夫作者。
曰:如是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谛實義有何功德?全無所益,現見彼有颠倒義故。
又吠陀義,一向決定是可疑惑,現見說者功力,配合差别義故。
未二、破不作性 分二:申一、破字未作,二、破語未作。
今初: 字餘無别故,成立有何果? 若吠陀未作者,為字未作,抑語未作耶?若字未作,吠陀諸字成立未作有何結果?全無意義。
以與世間餘字無差别故。
申二、破語未作 分二:酉一、破異字之語未作,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初又分二:戌一、以不可得破,二、觀察而破。
今初: 語非異於字,以不可得故。
若言語未作者,則彼語為異於字耶?為即字之次序為語耶?若語異字者,然語非離字别有異體,如是體不可得故。
戌二、觀察而破 分三:亥一、觀有無分破,二、觀常無常破,三、觀遍不遍破。
今初: 是多支體性,彼等異無義,非事假名事,如雲獅子等。
若各各有義,多立是颠倒。
由通達一支,當達諸語義。
頓了達一切,應無時差别。
一性亦無異,漸達非有故。
彼吠陀語,為以多支分為體性,抑無分一體耶?若多分者,為彼異分,一一不能顯示義理,抑彼一一分能顯義理耶?若如初者,則吠陀語應是士夫作,以非一一分能顯義理之有事,而假立為彼有事故。
如婆羅門童子假名獅子等。
若謂一一分能顯一切義者,則吠陀語假立多分,應是颠倒,以一一分即能顯示一切義故。
又吠陀語通達一支分,即應通達一切語義,因同前。
若謂頓時聽聞一切支分,無過失者,則吠陀語應無時間差别也。
若謂是無分一體者,則吠陀語應無漸次通達,以無異分故。
亥二、觀常無常破 無常,勤發故,何非士夫作?若常,應常得,以無障覆故。
若謂俱有因.未具,不聞者,必待他。
甯爾,決定則相違。
彼吠陀語,為常無常?若無常者,則吠陀語雲何非士夫作?應是所作,是勤勇所發故。
若謂是常性者,應常可得,是可聞之常法故。
此因決定,以於常性無障覆故。
若謂由俱有緣有所不具,故不常聞者,何為觀待他緣?即使爾者,彼吠陀語常時決定亦應相違,以待緣故。
亥三、觀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
若遍,則一切,應頓時可得。
若作可得者,無變何能作?若根善淨者,彼無餘應聞。
若由善淨别,異故一義定。
聲聚多喧雜,如何而得聞? 若聞彼散聲,非是能诠者,謂離聲有異,當極信於此。
若餘聲靜住,能诠如何聞?又功能定故,如何達異聲? 如由彼彼過,不許聲能诠,由諸聲所顯,能诠如何無? 又彼吠陀語,是否能遍一切處?若非遍者,則應非一切處可得,以是不遍一切處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遍者,則吠陀語應一切耳識同時可得聞,以遍一切處,又是耳識可聞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由緣所作乃可得聞故無過者,彼吠陀語何緣能有所作?應不可作,是無變故。
若謂由根善淨乃可聞者,則吠陀語,彼根善淨者應無餘得聞,是彼可聞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由根善淨差别,決定唯聞一聲能诠之義,以各異根各各決定故。
若爾,耳識如何得聞衆多喧雜聲聚?應不得聞,以決定唯聞各各能诠聲故。
若謂從彼聲聚中,但聞散聲,非聞能诠者,則離聲外有異能诠,應極信受。
實不應理。
以離聲音外,異體能诠,有應可見實不可得故。
又諸餘聲靜住不誦,唯一士夫誦詩詞時,如何聞其能诠?應不得聞,以隻聞散聲故。
又彼如何了達聲音異體?以聽聞一一能诠之功能決定故。
若謂離聲音外,有異體能诠,以能诠能顯義,聲音不能顯義故。
是有分故者,則由有分等彼彼過失,不許聲音為能诠者,是諸過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應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今初: 若謂字次序,字無異故非。
彼亦無建立,餘次序違故。
說遍及常故,無時方次第。
無常非能遍,過失前已說。
若謂字之次序是未作語者,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耶?抑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耶?若如前者,則吠陀諸字,汝之次序應非未作語,以與世間字,所作性無異故。
吠陀諸字亦無一定建立次序,許是常故。
常法與餘次序相違故。
又吠陀諸字,應無時方次序,以說遍常故。
無常與非遍亦不應理,其過失前已說故。
戌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分二:亥一、常則無顯,二、縱有亦非理。
今初: 顯次亦非語,常則除顯故。
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義,許餘覺能顯。
如燈,若餘者,作者有何别? 由諸作和合,所作事決定,複得故是果。
能顯非有故。
吠陀諸字,其顯了次序亦非未作語,是常法故。
以常法則遣除以緣顯故。
又吠陀諸字,是舌颚動作所成之果,是從舌颚等功用新作成故。
若許爾者,則除舌颚等能顯者外,其餘新作者有何差别?以能顯自智由能緣門,於餘所顯同類已成義,為能緣覺之因,許為能顯故。
譬如燈光。
又吠陀諸字,即是舌颚新生之果,是從舌颚和合作用決定複新可得故。
若唯能顯,必無新生故。
亥二、縱有亦非理 若謂作體性,離障為顯者,於無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與聲無别故,餘亦得為顯。
若如是許者,諸因皆無用。
認識、有合等,所計諸能立,無喻,諸有事,皆刹那壞故。
亦破餘惡因。
覺非依人者,自許、現、世共、比量頓違害。
若謂由舌颚作用,使彼吠陀聲之體性,唯離聽聞之障礙,是能顯義者,若唯離聽聞吠陀聲之障礙,何故說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應非彼能,是無事故。
餘諸陶師,應得為陶瓶之能顯,以舌颚僅是吠陀聲之能顯,以彼生吠陀聲之理,與汝生陶瓶之理無差别故。
若
若謂不定,要由名言而顯了彼聲義之連系。
曰:是則計餘連系由自性成就應全無能力,以了解義要觀待名言故。
午三、以觀察而破 分三:未一、觀察所诠而破,二、觀察連系而破,三、觀察能诠而破。
今初: 諸語定一義,不應達餘義。
若連系多義,應能顯相違。
士夫縱未作,遍計應無義。
連系諸異事,立故應說因。
士夫未善作,應畢竟無義。
若計善作者,此真同象浴。
若聲義之連系由自性成就者,為各與一義連系,抑與多義連系?初則吠陀諸語與名結合,應不能了達餘義,唯於一義決定轉故。
次則吠陀諸語應能顯與所诠義相違之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
又吠陀諸語遍計士夫未作,亦全無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
又諸各異聲義,應無實事連系,若有彼者,為建立彼應說正因,而無因故。
又吠陀諸語,應畢竟不能顯示義理,以未經士夫善構作故。
若謂許曾經士夫善構作者,則此吠陀派者真同象浴,初為成立吠陀義谛實故,計士夫未作。
後為能顯義故,又計士夫作故。
未二、觀察連系而破 分二:申一、觀常無常破,二、觀一異破。
今初: 系者無常故,系屬常非有。
故義與聲系,是人覺善作。
若與義俱生,於諸聲自性。
相反,不應理。
假系無此過。
若所依雖滅,不滅,常如類。
於常,依何能?由何許彼依? 由能生於智,俱有因和合,彼智可生故,了智於瓶等, 生起許為顯。
諸不變、無别,能顯自何作?何許彼顯彼? 若聲義之連系有實事者,為常,為無常?若常者,則瓶與言瓶之聲,汝之連系應非有常事,以汝有連系者是無常故。
義與聲之連系,是由士夫覺慧善察而作,聲義之連系是增益故。
若無常者,則吠陀語應與後義不相連系,以前義滅時已随滅故。
若謂連系與後義俱生者,則此吠陀諸聲,與後義無連系之自性,今相反者不應道理,是常住故。
諸佛弟子則無為實事連系所說過失,以許連系是分别假立故。
若謂所依聲義雖滅,然連系不滅,以是常故,如别法雖滅,種類不滅相同。
曰:由何道理許彼種類依諸别法?不應道理,於諸常法,所依無有任何饒益功能故。
若謂别法能顯種類者,曰:如瓶等,由了别智生緣自智時,許用燈光照顯,以能生緣自智之俱有因和合,要以燈光方使緣自智堪能生起故。
然許彼種類,要由彼别法顯了,不應道理。
以能顯自身全不能作任何饒益事故,外緣不能使起差别故。
無變異故。
此說能顯義,如瓶在暗處,眼識不能見,要借燈光照亮方能見,故燈光名能顯。
今别法對種類,聲義對連系,皆無彼照了作用,故非能顯。
更加彼計總類是常恒不變,無有差别,則諸别法對彼全無損益,如何能為彼作所依,作能顯耶? 申二、觀一異破 連系成實事,異故種種覺,不異,即彼性,離此無餘事。
事性各異故,系屬分别作。
有實,依賴餘,如何成餘系? 若許連系為實事,則聲義與彼實物為異非異?若是異者,則連系與聲義應於不亂覺前現為種種事,物各異故。
若不異者,則連系應即彼聲義體性,以離聲義非有異物,是一物故。
又彼連系應非實事,一物異物皆非有故。
此因決定,以離一異物外無餘實事故。
又聲與義之事性,是由分别作為連系,以物體各異故。
又聲義之連系,或依賴餘聲義,或為餘聲義之連系,如何應理?以實有故。
未三、觀察能诠而破 諸字當無義,句遍計無事。
此有事連系,當如何而轉? 若吠陀聲與所诠勝義連系者,為與一一字連系,抑與句等連系?初則一一字應與所诠勝義不連系,不能顯義故。
次顯句等與所诠,此實事連系如何而轉?應不能轉,以能诠自所诠分,是由分别遍計之無事故。
巳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分四:午一、成立吠陀是所作,二、成立無常,三、不作因錯誤,四、成立咒是所作。
初又分二:未一、破不作之能立,二、破不作性。
初又分三:申一、破不憶因,二、破能讀誦因,三、破無始因。
今初: 不憶作者故,傳許人未作。
有随此宣說,故惡暗周遍。
傳說吠陀未經人作,以不憶作者故。
曰:行者派之覺慧為惡暗遍覆,以不憶作者,便計必定未作,許有随此而說故。
申二、破能讀誦因 猶如此士夫,未從他聽聞,於字句安布,無有能說者, 有說餘亦爾。
編制諸餘論,離師教授外,曾見有誰讀, 何不如是比?何類從何成,無别如火薪,餘未見因者, 正知由彼成。
見果相同故,未說諸差别。
凡所宣說因,一切皆錯亂。
有說其餘第八,亦有讀誦為先,是讀誦故。
如現在此人若不從他人聽聞,則於字句安布不能宣說。
又黑女民論師所編制之讨論,何不比度非士夫作?應當比度。
除有先前師長之教授者外,其餘現在見有誰讀誦?皆不見故。
其餘未見從士夫因生之吠陀,亦應正知是從士夫生,以現見世間語言與士夫之語言結果皆相同故。
此因決定,以何類果從何因生成,無有差别,彼果定從彼因類生故。
如火與薪。
又彼吠陀未曾顯示士夫未作之差别,凡所說一切因皆成錯亂,以彼果定從彼因成故。
申三、破無始因 雖皆無始成,然非依非士,故士夫未作,餘亦不依人。
蔑戾車等言,說斷無等語,無始故亦爾。
是先作因故, 如此人未作,即成有何德?義於功用别,見故亦是疑。
吠陀諸論,雖皆無始而成,然不能因此便成立為依於非士夫所作。
以無始故便謂非士夫作者,則餘言詞亦應不依人故。
又蔑戾車等之言詞及說無前後世之語言,亦應如是非士夫作,皆是無始故。
若謂是從前人先作為因而出故,即成立如此名言非士夫作者。
曰:如是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谛實義有何功德?全無所益,現見彼有颠倒義故。
又吠陀義,一向決定是可疑惑,現見說者功力,配合差别義故。
未二、破不作性 分二:申一、破字未作,二、破語未作。
今初: 字餘無别故,成立有何果? 若吠陀未作者,為字未作,抑語未作耶?若字未作,吠陀諸字成立未作有何結果?全無意義。
以與世間餘字無差别故。
申二、破語未作 分二:酉一、破異字之語未作,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初又分二:戌一、以不可得破,二、觀察而破。
今初: 語非異於字,以不可得故。
若言語未作者,則彼語為異於字耶?為即字之次序為語耶?若語異字者,然語非離字别有異體,如是體不可得故。
戌二、觀察而破 分三:亥一、觀有無分破,二、觀常無常破,三、觀遍不遍破。
今初: 是多支體性,彼等異無義,非事假名事,如雲獅子等。
若各各有義,多立是颠倒。
由通達一支,當達諸語義。
頓了達一切,應無時差别。
一性亦無異,漸達非有故。
彼吠陀語,為以多支分為體性,抑無分一體耶?若多分者,為彼異分,一一不能顯示義理,抑彼一一分能顯義理耶?若如初者,則吠陀語應是士夫作,以非一一分能顯義理之有事,而假立為彼有事故。
如婆羅門童子假名獅子等。
若謂一一分能顯一切義者,則吠陀語假立多分,應是颠倒,以一一分即能顯示一切義故。
又吠陀語通達一支分,即應通達一切語義,因同前。
若謂頓時聽聞一切支分,無過失者,則吠陀語應無時間差别也。
若謂是無分一體者,則吠陀語應無漸次通達,以無異分故。
亥二、觀常無常破 無常,勤發故,何非士夫作?若常,應常得,以無障覆故。
若謂俱有因.未具,不聞者,必待他。
甯爾,決定則相違。
彼吠陀語,為常無常?若無常者,則吠陀語雲何非士夫作?應是所作,是勤勇所發故。
若謂是常性者,應常可得,是可聞之常法故。
此因決定,以於常性無障覆故。
若謂由俱有緣有所不具,故不常聞者,何為觀待他緣?即使爾者,彼吠陀語常時決定亦應相違,以待緣故。
亥三、觀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
若遍,則一切,應頓時可得。
若作可得者,無變何能作?若根善淨者,彼無餘應聞。
若由善淨别,異故一義定。
聲聚多喧雜,如何而得聞? 若聞彼散聲,非是能诠者,謂離聲有異,當極信於此。
若餘聲靜住,能诠如何聞?又功能定故,如何達異聲? 如由彼彼過,不許聲能诠,由諸聲所顯,能诠如何無? 又彼吠陀語,是否能遍一切處?若非遍者,則應非一切處可得,以是不遍一切處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遍者,則吠陀語應一切耳識同時可得聞,以遍一切處,又是耳識可聞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由緣所作乃可得聞故無過者,彼吠陀語何緣能有所作?應不可作,是無變故。
若謂由根善淨乃可聞者,則吠陀語,彼根善淨者應無餘得聞,是彼可聞之無分一體故。
若謂由根善淨差别,決定唯聞一聲能诠之義,以各異根各各決定故。
若爾,耳識如何得聞衆多喧雜聲聚?應不得聞,以決定唯聞各各能诠聲故。
若謂從彼聲聚中,但聞散聲,非聞能诠者,則離聲外有異能诠,應極信受。
實不應理。
以離聲音外,異體能诠,有應可見實不可得故。
又諸餘聲靜住不誦,唯一士夫誦詩詞時,如何聞其能诠?應不得聞,以隻聞散聲故。
又彼如何了達聲音異體?以聽聞一一能诠之功能決定故。
若謂離聲音外,有異體能诠,以能诠能顯義,聲音不能顯義故。
是有分故者,則由有分等彼彼過失,不許聲音為能诠者,是諸過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應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今初: 若謂字次序,字無異故非。
彼亦無建立,餘次序違故。
說遍及常故,無時方次第。
無常非能遍,過失前已說。
若謂字之次序是未作語者,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耶?抑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耶?若如前者,則吠陀諸字,汝之次序應非未作語,以與世間字,所作性無異故。
吠陀諸字亦無一定建立次序,許是常故。
常法與餘次序相違故。
又吠陀諸字,應無時方次序,以說遍常故。
無常與非遍亦不應理,其過失前已說故。
戌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分二:亥一、常則無顯,二、縱有亦非理。
今初: 顯次亦非語,常則除顯故。
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義,許餘覺能顯。
如燈,若餘者,作者有何别? 由諸作和合,所作事決定,複得故是果。
能顯非有故。
吠陀諸字,其顯了次序亦非未作語,是常法故。
以常法則遣除以緣顯故。
又吠陀諸字,是舌颚動作所成之果,是從舌颚等功用新作成故。
若許爾者,則除舌颚等能顯者外,其餘新作者有何差别?以能顯自智由能緣門,於餘所顯同類已成義,為能緣覺之因,許為能顯故。
譬如燈光。
又吠陀諸字,即是舌颚新生之果,是從舌颚和合作用決定複新可得故。
若唯能顯,必無新生故。
亥二、縱有亦非理 若謂作體性,離障為顯者,於無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與聲無别故,餘亦得為顯。
若如是許者,諸因皆無用。
認識、有合等,所計諸能立,無喻,諸有事,皆刹那壞故。
亦破餘惡因。
覺非依人者,自許、現、世共、比量頓違害。
若謂由舌颚作用,使彼吠陀聲之體性,唯離聽聞之障礙,是能顯義者,若唯離聽聞吠陀聲之障礙,何故說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應非彼能,是無事故。
餘諸陶師,應得為陶瓶之能顯,以舌颚僅是吠陀聲之能顯,以彼生吠陀聲之理,與汝生陶瓶之理無差别故。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