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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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許者,别諸餘因皆成無用,以彼陶師即是陶瓶之能顯故。

    試問:何為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為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其成立聲常之諸餘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若謂吠陀聲於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

    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

    若亦許者,則應許餘覺亦不依士夫。

    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為士夫之德,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

    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

    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三:未一、舉因,二、斷诤,三、明此亦遮餘執。

    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

    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诤 分二:申一、於無待因斷诤,二、於根本因斷诤。

    初又分二:酉一、斷以餘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

    今初: 由火生餘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

    若彼由此壞, 如何餘壞餘?甯,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

    若如殺殺者,罪人不複生, 於彼亦如是。

    能殺非即殺。

    若壞非餘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餘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為餘義。

    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

    若謂即彼餘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餘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餘物故。

    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複現耶?若謂由彼餘義壞所攝持故不顯現者,彼薪應非由餘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

    彼餘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

    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

    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於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

    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其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

    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罪人被殺分。

    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

    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餘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

    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

    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餘事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三: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於無,則不犯。

    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為知有事壞,不觀待餘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

    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

    若謂薪應不壞,無餘能壞因故。

    曰:許無餘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餘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於壞故。

    外曰:若薪從自因生於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啭聲亦不應理。

    曰:於薪壞位說為無因,有其意義,是為了知薪事壞時不待餘因故。

    其薪與壞雖非餘物,然可用第六啭聲,由分别心增益似異於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别相同。

    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為無。

     有則此分别,成與事系故。

    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餘。

    若事無少作,何為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於壞故。

    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於汝亦相同。

    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為無事故。

    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随一系屬故。

    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

    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於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為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

    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

    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於根本因斷诤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

    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

    故非有事皆可壞滅。

    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

    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餘執 故彼等系屬,常性已遣除,聲能由前說,連系過已遣。

     彼等聲義之系屬,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無常故。

    由聲了解義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說於系屬常事之過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錯誤 分二:未一、正說,二、破釋難。

    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實,無人過造失,火等見餘相。

     計彼為未作,不成為智因。

    於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别習氣生,增益行境覺,有從彼所生,非義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實義,即無士夫過失所作過失之火等,已現見可成為餘相颠倒之因故。

    即許吠陀未作,亦不成為了知實義之因,以諸常法都無生有事之功能故。

    若謂此因不成,以緣虛空無為之分别成就故。

    曰:其緣虛空無為之分别覺,是從習氣所生,非以所取義(虛空)為所行境,是以分别習氣所生之增益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釋難 若謂所作者,見為颠倒故,未作語義實,反則違遍故。

     無故,未說因,則疑彼容有。

    有事於相違,亦見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無,前已說。

    無性若不成,於遮生疑惑。

     若随行及遮,於宗有法有,由決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異品,說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謂未作之語是實義者,以未作相反,則與實義遍相違故,現見所作語是颠倒故。

    曰:彼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實義之異品,亦容疑有,以為成立彼於異品無故,未說能立因故。

    若謂士夫未作,應於颠倒義無,以見於實義有故。

    曰:彼因不定,以於勤勇所發非所發相違事上,現見一有事即能遍故。

    若謂士夫未作,於颠倒義應無,於彼未見故。

    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無,前已說故。

    又士夫未作,於成立彼宗之遮性,應有疑惑,以於異品不能成其唯無故。

    若許爾者,則非成立彼宗之正因。

    若是能立正因,須有随行、返遮,於宗有法決定有性,為果之智所成就故。

    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應有同品随行,凡說於所立異品相返性時,即顯此因法於同品轉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說,二、成立作者殊勝,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辦果,二、破由聲功能成辦,三、破由加行成辦,四、釋無次序相違。

    今初: 有編制名言,諸咒能成果。

     諸咒語是由某等士夫所編制名言,以能成辦息實等果故。

     申二、破由聲功能成辦 若謂事功能,無别餘亦成。

    若謂是餘義,安布前已除。

     彼義應常成,有待應無能。

    若事能如此,彼應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 不待作者别。

    若有事作為,亦事異成異。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謂唯由諸字事物之功能,而辦息實等事者,則從所作餘颠倒儀軌,亦應能辦息實等事,以儀軌颠不颠倒,字無别故。

    若謂離文字是餘義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餘安布故。

    又彼諸咒應常成辦息實等事,以常能轉息實等故。

    以字功能常時有故。

    若謂要待餘緣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餘緣於咒無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

    諸咒要待餘緣方能成辦息實等事,則唯字事,便無息實等功能。

    又彼諸咒,應一切人皆能成辦息實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辦如此息實等事故。

    若謂要如此修儀軌之婆羅門,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諸咒效果,不應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

    汝計唯由字事之功能故。

    若許爾者,則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實等之功能決定也。

    若謂有事由緣作為者,則有事各異,是由因緣各異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羅門而别也。

    若問:婆羅門與旃陀羅等種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於勝義中實無種姓貴賤之别,唯由世間名言分為種姓貴賤故。

    吠陀諸咒,非與婆羅門方與息實等果,不與旃陀羅等。

    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種姓生效)。

    又吠陀諸咒,息實等之功能,非由誦咒等作者是否婆羅門等差别而決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辦息實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辦 差别無可作,作何成作者?若顯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覺是顯,彼合於果者,說者是顯因,聽者應系果。

     若不顯微誦,聲功用加行,意誦應無義。

    聲是耳行境。

     間從彼生故,彼覺亦顯者,若有義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與共自性,欲一體而誦,由諸言誦故,不違非由事。

     諸婆羅門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應非作者,以咒差别,無可作故。

    若謂能顯諸咒,是於咒果加行者。

    曰:咒果非緣能顯,是常法故。

    常法由緣顯,前已破故。

    若謂彼婆羅門是於咒果修加行者,由誦咒緣彼有顯咒之聞覺故。

    若爾,自不誦咒,聽他誦咒者之旃陀羅,亦應與息實等咒果相連系,由說者之因使咒顯故。

    又若咒聲不明顯,僅以發聲之加行微音誦咒,或以意誦,咒應無義,咒聲不明顯故。

    非耳識所行境故。

    聲是耳識所行境故。

    若謂以意誦咒時之分别覺,亦是咒之能顯,以是間接從彼咒聲所生故。

    曰:若意覺分别,應不能成立有咒聲之義為所取境,彼是前同類分别之随行故。

    若謂汝自宗過亦相同,意誦應無作用。

    曰:以意誦咒而息實等,亦不相違,以咒自相與共相自性,欲為息實等一體性而誦之心所發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誦故。

    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實等事,息實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釋無次序相違 分二:酉一、難,二、釋。

    今初: 若無次序者,聞說味與海,應無差異果。

     若聞說味(羅薩)與海(薩羅),應無了解異果,以彼字無次序及差别故。

     酉二、釋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别。

    今初: 彼依士夫有。

    字從起智生,從智而生聲。

    有彼差别彼, 是由耳決定。

    由彼智生智,聞彼非疾聞,由待憶彼故, 能憶後體性。

    彼是因持心,諸字因與果。

    說是諸次序,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

    諸字是從前發起智而生後發起智,從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聲故。

    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别至彼後字,是由耳根漸次決定故。

    又彼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由彼聞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後字,聽聞彼字時,非有速疾,徐徐聽聞,觀待憶念前字而生憶念後字之體性故。

    以上三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構成次序結果,後是次序之後果。

    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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