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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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許者,别諸餘因皆成無用,以彼陶師即是陶瓶之能顯故。
試問:何為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為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其成立聲常之諸餘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若謂吠陀聲於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
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
若亦許者,則應許餘覺亦不依士夫。
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為士夫之德,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
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
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三:未一、舉因,二、斷诤,三、明此亦遮餘執。
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
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诤 分二:申一、於無待因斷诤,二、於根本因斷诤。
初又分二:酉一、斷以餘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
今初: 由火生餘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
若彼由此壞, 如何餘壞餘?甯,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
若如殺殺者,罪人不複生, 於彼亦如是。
能殺非即殺。
若壞非餘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餘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為餘義。
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
若謂即彼餘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餘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餘物故。
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複現耶?若謂由彼餘義壞所攝持故不顯現者,彼薪應非由餘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
彼餘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
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
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於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
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其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
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罪人被殺分。
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
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餘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
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
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餘事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三: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於無,則不犯。
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為知有事壞,不觀待餘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
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
若謂薪應不壞,無餘能壞因故。
曰:許無餘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餘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於壞故。
外曰:若薪從自因生於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啭聲亦不應理。
曰:於薪壞位說為無因,有其意義,是為了知薪事壞時不待餘因故。
其薪與壞雖非餘物,然可用第六啭聲,由分别心增益似異於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别相同。
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為無。
有則此分别,成與事系故。
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餘。
若事無少作,何為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於壞故。
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於汝亦相同。
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為無事故。
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随一系屬故。
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
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於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為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
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
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於根本因斷诤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
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
故非有事皆可壞滅。
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
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餘執 故彼等系屬,常性已遣除,聲能由前說,連系過已遣。
彼等聲義之系屬,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無常故。
由聲了解義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說於系屬常事之過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錯誤 分二:未一、正說,二、破釋難。
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實,無人過造失,火等見餘相。
計彼為未作,不成為智因。
於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别習氣生,增益行境覺,有從彼所生,非義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實義,即無士夫過失所作過失之火等,已現見可成為餘相颠倒之因故。
即許吠陀未作,亦不成為了知實義之因,以諸常法都無生有事之功能故。
若謂此因不成,以緣虛空無為之分别成就故。
曰:其緣虛空無為之分别覺,是從習氣所生,非以所取義(虛空)為所行境,是以分别習氣所生之增益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釋難 若謂所作者,見為颠倒故,未作語義實,反則違遍故。
無故,未說因,則疑彼容有。
有事於相違,亦見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無,前已說。
無性若不成,於遮生疑惑。
若随行及遮,於宗有法有,由決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異品,說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謂未作之語是實義者,以未作相反,則與實義遍相違故,現見所作語是颠倒故。
曰:彼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實義之異品,亦容疑有,以為成立彼於異品無故,未說能立因故。
若謂士夫未作,應於颠倒義無,以見於實義有故。
曰:彼因不定,以於勤勇所發非所發相違事上,現見一有事即能遍故。
若謂士夫未作,於颠倒義應無,於彼未見故。
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無,前已說故。
又士夫未作,於成立彼宗之遮性,應有疑惑,以於異品不能成其唯無故。
若許爾者,則非成立彼宗之正因。
若是能立正因,須有随行、返遮,於宗有法決定有性,為果之智所成就故。
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應有同品随行,凡說於所立異品相返性時,即顯此因法於同品轉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說,二、成立作者殊勝,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辦果,二、破由聲功能成辦,三、破由加行成辦,四、釋無次序相違。
今初: 有編制名言,諸咒能成果。
諸咒語是由某等士夫所編制名言,以能成辦息實等果故。
申二、破由聲功能成辦 若謂事功能,無别餘亦成。
若謂是餘義,安布前已除。
彼義應常成,有待應無能。
若事能如此,彼應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 不待作者别。
若有事作為,亦事異成異。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謂唯由諸字事物之功能,而辦息實等事者,則從所作餘颠倒儀軌,亦應能辦息實等事,以儀軌颠不颠倒,字無别故。
若謂離文字是餘義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餘安布故。
又彼諸咒應常成辦息實等事,以常能轉息實等故。
以字功能常時有故。
若謂要待餘緣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餘緣於咒無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
諸咒要待餘緣方能成辦息實等事,則唯字事,便無息實等功能。
又彼諸咒,應一切人皆能成辦息實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辦如此息實等事故。
若謂要如此修儀軌之婆羅門,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諸咒效果,不應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
汝計唯由字事之功能故。
若許爾者,則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實等之功能決定也。
若謂有事由緣作為者,則有事各異,是由因緣各異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羅門而别也。
若問:婆羅門與旃陀羅等種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於勝義中實無種姓貴賤之别,唯由世間名言分為種姓貴賤故。
吠陀諸咒,非與婆羅門方與息實等果,不與旃陀羅等。
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種姓生效)。
又吠陀諸咒,息實等之功能,非由誦咒等作者是否婆羅門等差别而決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辦息實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辦 差别無可作,作何成作者?若顯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覺是顯,彼合於果者,說者是顯因,聽者應系果。
若不顯微誦,聲功用加行,意誦應無義。
聲是耳行境。
間從彼生故,彼覺亦顯者,若有義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與共自性,欲一體而誦,由諸言誦故,不違非由事。
諸婆羅門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應非作者,以咒差别,無可作故。
若謂能顯諸咒,是於咒果加行者。
曰:咒果非緣能顯,是常法故。
常法由緣顯,前已破故。
若謂彼婆羅門是於咒果修加行者,由誦咒緣彼有顯咒之聞覺故。
若爾,自不誦咒,聽他誦咒者之旃陀羅,亦應與息實等咒果相連系,由說者之因使咒顯故。
又若咒聲不明顯,僅以發聲之加行微音誦咒,或以意誦,咒應無義,咒聲不明顯故。
非耳識所行境故。
聲是耳識所行境故。
若謂以意誦咒時之分别覺,亦是咒之能顯,以是間接從彼咒聲所生故。
曰:若意覺分别,應不能成立有咒聲之義為所取境,彼是前同類分别之随行故。
若謂汝自宗過亦相同,意誦應無作用。
曰:以意誦咒而息實等,亦不相違,以咒自相與共相自性,欲為息實等一體性而誦之心所發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誦故。
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實等事,息實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釋無次序相違 分二:酉一、難,二、釋。
今初: 若無次序者,聞說味與海,應無差異果。
若聞說味(羅薩)與海(薩羅),應無了解異果,以彼字無次序及差别故。
酉二、釋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别。
今初: 彼依士夫有。
字從起智生,從智而生聲。
有彼差别彼, 是由耳決定。
由彼智生智,聞彼非疾聞,由待憶彼故, 能憶後體性。
彼是因持心,諸字因與果。
說是諸次序,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
諸字是從前發起智而生後發起智,從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聲故。
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别至彼後字,是由耳根漸次決定故。
又彼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由彼聞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後字,聽聞彼字時,非有速疾,徐徐聽聞,觀待憶念前字而生憶念後字之體性故。
以上三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構成次序結果,後是次序之後果。
彼
試問:何為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為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其成立聲常之諸餘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
若謂吠陀聲於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
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
若亦許者,則應許餘覺亦不依士夫。
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為士夫之德,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
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夫,不應道理。
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
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
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三:未一、舉因,二、斷诤,三、明此亦遮餘執。
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
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诤 分二:申一、於無待因斷诤,二、於根本因斷诤。
初又分二:酉一、斷以餘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
今初: 由火生餘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
若彼由此壞, 如何餘壞餘?甯,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
若如殺殺者,罪人不複生, 於彼亦如是。
能殺非即殺。
若壞非餘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餘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為餘義。
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
若謂即彼餘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餘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餘物故。
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複現耶?若謂由彼餘義壞所攝持故不顯現者,彼薪應非由餘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
彼餘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
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
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於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
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其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
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罪人被殺分。
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
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餘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
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
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餘事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三: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於無,則不犯。
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為知有事壞,不觀待餘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
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
若謂薪應不壞,無餘能壞因故。
曰:許無餘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餘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於壞故。
外曰:若薪從自因生於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啭聲亦不應理。
曰:於薪壞位說為無因,有其意義,是為了知薪事壞時不待餘因故。
其薪與壞雖非餘物,然可用第六啭聲,由分别心增益似異於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别相同。
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為無。
有則此分别,成與事系故。
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餘。
若事無少作,何為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於壞故。
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於汝亦相同。
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為無事故。
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随一系屬故。
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
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於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為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
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
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於根本因斷诤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
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
故非有事皆可壞滅。
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
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餘執 故彼等系屬,常性已遣除,聲能由前說,連系過已遣。
彼等聲義之系屬,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無常故。
由聲了解義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說於系屬常事之過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錯誤 分二:未一、正說,二、破釋難。
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實,無人過造失,火等見餘相。
計彼為未作,不成為智因。
於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别習氣生,增益行境覺,有從彼所生,非義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實義,即無士夫過失所作過失之火等,已現見可成為餘相颠倒之因故。
即許吠陀未作,亦不成為了知實義之因,以諸常法都無生有事之功能故。
若謂此因不成,以緣虛空無為之分别成就故。
曰:其緣虛空無為之分别覺,是從習氣所生,非以所取義(虛空)為所行境,是以分别習氣所生之增益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釋難 若謂所作者,見為颠倒故,未作語義實,反則違遍故。
無故,未說因,則疑彼容有。
有事於相違,亦見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無,前已說。
無性若不成,於遮生疑惑。
若随行及遮,於宗有法有,由決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異品,說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謂未作之語是實義者,以未作相反,則與實義遍相違故,現見所作語是颠倒故。
曰:彼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實義之異品,亦容疑有,以為成立彼於異品無故,未說能立因故。
若謂士夫未作,應於颠倒義無,以見於實義有故。
曰:彼因不定,以於勤勇所發非所發相違事上,現見一有事即能遍故。
若謂士夫未作,於颠倒義應無,於彼未見故。
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無,前已說故。
又士夫未作,於成立彼宗之遮性,應有疑惑,以於異品不能成其唯無故。
若許爾者,則非成立彼宗之正因。
若是能立正因,須有随行、返遮,於宗有法決定有性,為果之智所成就故。
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應有同品随行,凡說於所立異品相返性時,即顯此因法於同品轉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說,二、成立作者殊勝,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辦果,二、破由聲功能成辦,三、破由加行成辦,四、釋無次序相違。
今初: 有編制名言,諸咒能成果。
諸咒語是由某等士夫所編制名言,以能成辦息實等果故。
申二、破由聲功能成辦 若謂事功能,無别餘亦成。
若謂是餘義,安布前已除。
彼義應常成,有待應無能。
若事能如此,彼應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 不待作者别。
若有事作為,亦事異成異。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謂唯由諸字事物之功能,而辦息實等事者,則從所作餘颠倒儀軌,亦應能辦息實等事,以儀軌颠不颠倒,字無别故。
若謂離文字是餘義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餘安布故。
又彼諸咒應常成辦息實等事,以常能轉息實等故。
以字功能常時有故。
若謂要待餘緣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餘緣於咒無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
諸咒要待餘緣方能成辦息實等事,則唯字事,便無息實等功能。
又彼諸咒,應一切人皆能成辦息實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辦如此息實等事故。
若謂要如此修儀軌之婆羅門,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諸咒效果,不應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
汝計唯由字事之功能故。
若許爾者,則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實等之功能決定也。
若謂有事由緣作為者,則有事各異,是由因緣各異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羅門而别也。
若問:婆羅門與旃陀羅等種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於勝義中實無種姓貴賤之别,唯由世間名言分為種姓貴賤故。
吠陀諸咒,非與婆羅門方與息實等果,不與旃陀羅等。
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種姓生效)。
又吠陀諸咒,息實等之功能,非由誦咒等作者是否婆羅門等差别而決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辦息實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辦 差别無可作,作何成作者?若顯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覺是顯,彼合於果者,說者是顯因,聽者應系果。
若不顯微誦,聲功用加行,意誦應無義。
聲是耳行境。
間從彼生故,彼覺亦顯者,若有義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與共自性,欲一體而誦,由諸言誦故,不違非由事。
諸婆羅門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應非作者,以咒差别,無可作故。
若謂能顯諸咒,是於咒果加行者。
曰:咒果非緣能顯,是常法故。
常法由緣顯,前已破故。
若謂彼婆羅門是於咒果修加行者,由誦咒緣彼有顯咒之聞覺故。
若爾,自不誦咒,聽他誦咒者之旃陀羅,亦應與息實等咒果相連系,由說者之因使咒顯故。
又若咒聲不明顯,僅以發聲之加行微音誦咒,或以意誦,咒應無義,咒聲不明顯故。
非耳識所行境故。
聲是耳識所行境故。
若謂以意誦咒時之分别覺,亦是咒之能顯,以是間接從彼咒聲所生故。
曰:若意覺分别,應不能成立有咒聲之義為所取境,彼是前同類分别之随行故。
若謂汝自宗過亦相同,意誦應無作用。
曰:以意誦咒而息實等,亦不相違,以咒自相與共相自性,欲為息實等一體性而誦之心所發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誦故。
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實等事,息實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釋無次序相違 分二:酉一、難,二、釋。
今初: 若無次序者,聞說味與海,應無差異果。
若聞說味(羅薩)與海(薩羅),應無了解異果,以彼字無次序及差别故。
酉二、釋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别。
今初: 彼依士夫有。
字從起智生,從智而生聲。
有彼差别彼, 是由耳決定。
由彼智生智,聞彼非疾聞,由待憶彼故, 能憶後體性。
彼是因持心,諸字因與果。
說是諸次序,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
諸字是從前發起智而生後發起智,從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聲故。
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别至彼後字,是由耳根漸次決定故。
又彼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由彼聞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後字,聽聞彼字時,非有速疾,徐徐聽聞,觀待憶念前字而生憶念後字之體性故。
以上三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構成次序結果,後是次序之後果。
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