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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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諸字,是士夫所作,以是自因發起心之果,及是緣自心次第之因,由此說有諸字次序故。

     戌二、明差别 故彼字體性,句與句他性,作者功用異,共作果差别。

     彼諸字次序,編制而诠轉,不違欲成序,常住相違故。

     士夫與諸字,因果性成故,字序皆從士,如火與薪理。

     說薩羅(海)之句,與說羅薩(味)之句,各有二字體性,是他物性,是從作者功用行異而生故。

    共同讀(二字連讀)時,即了解為海、味之結果差别各異故。

    彼字次序非常住事,由欲編制而诠轉故。

    與欲樂不相違之次序,與常住法成相違故。

    一切字次序皆從士夫生,以士夫與諸字成為因果性故,如火與薪之理。

     未二、成立作者殊勝 諸智力士夫,能作咒次者,不共性成就,餘無彼能故。

     有了知續者,作某等密咒,彼是主者力,随彼說理故。

     欲果作諸咒,應說士夫作。

    成立士無能,由此而除遣。

     所說覺、根、語,士夫等能立,似量有餘故,非能達實義。

     諸具智力能新作咒次序之士夫,已成為不共餘人者,以餘常人無彼智力故。

    若謂此因不成,以大路人亦有能作消毒等事者故。

    曰:若有了解揭路茶續之士夫,作某等密咒,彼等消毒之功能,主要是作揭路茶續者之功力,以是随順彼所說道理而行乃生效故。

    諸咒應說是士夫所作,以欲求息實等果而制作故。

    今此成立作咒者殊勝,亦有所為,是為破除說士夫無見超根義功能之能立故。

    以彼所說,有覺、有根、發語,是士夫等能立,皆非能通達如實義之正因,以是似量即似因故,是有餘因故。

     未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分二:申一、正說,二、破義決定。

    今初: 聲自體不說,此義,此非義,士設立此義,彼複具貪等。

     一了義非餘,誰作此差别?如是有人知,汝為何不許? 若語量不欺,說彼了義者,諸極不現事,非有量能知。

     誰語量不欺,彼所作語言,得謂正教故,非士作,無義。

     若極不現義,無教有知者,則許超根義,有能了知者。

     今顯說無殊勝士夫,與說勝比者(外道人名)了知吠陀定義,自語相違。

    行者(外道名)士夫,是汝假立此定義,以汝假彼定義,而吠陀聲自體不能說此是我義,此非我義故。

    若許爾者,汝不能成立彼定義,以具貪等故。

    如勝比者,如是有餘士夫亦能了解定義,汝為何不許?不應道理。

    汝說勝比者了知定義,唯彼一人了知定義,非餘能了,如此差别是誰所作?無能作故。

    若謂誰語於所說義以現量不欺,即說彼是了知定義者。

    曰:如諸天與梵等,非是勝比者之現量所能測量,是極不現見事故。

    汝為成立吠陀是實義者故,以非士夫作為因,應全無義。

    以說勝比者所作語得為正教故。

    以說勝比者之語由現量門,於所說義不欺诳故。

    汝現已許諸超根義有能了知者,以極不現見義,雖無正教,有能了知者故。

     申二、破義決定 分四:酉一、破由量成,二、破世許成,三、破吠陀自成,四、破自性成。

    今初: 或自具貪等,餘非了明義,吠陀非能了,誰達吠陀義? 故欲生天者,聞說祭祀火,有謂食狗肉,非義,何量證? 勝比者自己應非了知吠陀定義者,以具足貪等故。

    其餘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義,以具足貪等故。

    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義。

    若彼能使了解,則講說者都無義故。

    吠陀定義由何量能通達?都不能達,以勝比者及餘士夫并吠陀本身,皆不能通達吠陀之定義故。

    若許爾者,則欲生天者,聞說祭祀於火,說食狗肉非所說義。

    於此有何量證?都無定量,由上所許故。

     酉二、破世許成 世語共計者,彼有種種義,誰辨此聲義?超根義誰見? 見非世許義,天天女等聲,如是聲於餘,起如是分别, 世許諸人語,不許彼為量。

    複由彼達義,此欲瞋何為? 若違越世許,分别有何因?世許非量故,執彼有何因? 世許於聲義,決定生猶豫,以見彼諸聲,種種義轉故。

     由未見決定,有各種功能,聲自引疑惑,餘無不可故。

     若謂「阿伽尼貨黨祖呼耶達底」吠陀之聲義,是了解為「注酥於火内」。

    以世間語言共許如是故。

    曰:世間共許有種種義之聲義,誰能分辨決定此義?全不應理。

    超越根義有誰能見?無能見故。

    又吠陀之聲,由世間共許,不能成立汝義決定,以見汝所說義與世間共許不相同故。

    如世間說:天神之住處為天趣,彼處之女子為天女。

    汝說天趣為欲樂,天女為器具故。

    若謂彼吠陀聲(阿伽尼等)是了解為「注酥於火内」,以吠陀本釋中說故。

    曰:於根本吠陀如是聲,諸餘注釋不能成立吠陀定義,以餘注釋中對根本吠陀所說,起如是過失之分别故(即阿伽尼咒聲既可作為燒護摩解,亦可作為食狗肉解,故注釋中起疑惑分别,不能決定)。

    汝何為複欲以世間共許而通達吠陀定義?此不應理。

    汝原說世間共許乃諸人之語,不許為定量而瞋棄故(即為何時而瞋恚不許為量,又時而愛欲用以成立定義耶)。

    若謂汝以何因緣違越世間共許,分别彼吠陀聲為食狗肉之能诠耶?曰:汝以何因定執世間共許為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

    又即由世間共許,於吠陀聲義之決定引生猶豫,由世間共許現見諸聲於種種義轉故。

    又吠陀自身使未見能定者懷疑汝能於種種義轉,除所說義,非不能向餘轉故。

     酉三、破吠陀自成 有說此是路,是此株杌說,餘謂是自說,當觀彼差别。

     可於一切轉,而說顯一義,是由何而定?除說欲決定, 何知超根境?說欲是定因,言是彼能顯,彼非人則無,彼非唯一義。

     若謂吠陀為勝比者說其定義,是彼為我行者宣說。

    曰:如有人問:「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狯者謂是此右路。

    是此株杌所說。

    餘人則謂是自己說。

    對如是兩人所說,當觀察其差别,是各随己欲而說,都無差别。

    其株杌全無指示道路之能力故。

    行者與餘講吠陀定義之外道,二人皆各随己欲解說吠陀定義,全無差别,以汝二人皆欲說吠陀定義,而吠陀自己全無宣說定義之能力故。

    又吠陀聲由何決定唯顯一義?全非決定。

    以於一切義皆可轉故。

    除随說欲決定義外,於超根義無能知故。

    又吠陀聲由何知彼唯於一義轉?應非如是。

    以計士夫未作故。

    此因決定,以樂說欲是決定義之因,名言是決定義之能顯,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於餘彼不可,言亦成無義。

    名顯性差别, 由何而決定?随自何所欲,何謂定於彼?故言皆可立,非唯顯汝欲。

     若謂吠陀聲,由其自性決定各是一義之能诠者,則餘說者欲作餘義解,彼應不可轉,全無所了解。

    又以名言解釋,如雲「此聲是此義」,亦應全無意義。

    若謂名言亦唯顯一義者,曰:彼吠陀聲決定唯顯一義,由何決定?應不決定。

    是由名言了解義故。

    又非唯顯行者所欲,以可随欲配合名言故。

    凡随自欲而轉者,則全無唯诠一義之決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為谛實 分二:辰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吠陀一分故,餘亦應如是,如火禦寒實。

    餘作如是說。

     若謂阿伽尼等吠陀餘聲,亦是如是真實義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

    譬如說火能禦寒之語是真實義。

    行者等餘人作如是說。

     辰二、破執 分三: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三、破太過失。

    今初: 味同,體同故。

    一器餘亦熟。

    有餘錯亂故,知理如此破。

     若謂吠陀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實義之正因。

    不應道理。

    了知正理之陳那論師如此破雲:「是成立彼之有餘錯亂因故。

    」譬如為證餘果與所食果其味相同,而雲與彼色體相同故。

    又如為證所食餘飯皆是熟飯,雲與所食飯同在一器中,無差别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為作者,諸事常,超根。

    根所取,諸事。

    因、住、壞不等, 餘由二種量,遣除為行境,違依教比量。

    諸所有言說, 未遣諸相違,論義亦未顯,計彼義谛實,娼婦以吵勝。

     又行者派計吠陀有真實義,與諸娼婦唯以吵嚷勝其夫主相同。

    以士夫常證為作者及受者故。

    說諸有事常故。

    說超根之總義等是根所取故。

    說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緣而住;滅不平等,由後起因而壞滅故。

    複說許多量相違事,為二種量所遮除之行境,及與依教之比量相違故。

    如計覺是不現見事為現量所遣除,計吠陀有真實義是不現見,為比量所遣除,說沐浴等能淨罪障,為自許所遣除等。

    對以上所說一切相違過失未能除遣,對吠陀論之定義,亦未善解說。

    僅以一分不欺诳,便計吠陀有真實義故。

     巳三、破太過失 若如是量成,則此何非量?士夫多說中,非無一實義。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實義者,則此語言何有非量?以諸士夫說多語言,非無一語是實義者故。

     醜三、結 聲住於說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無不錯亂。

     諸能诠轉趣,見所诠而作,彼此相違義,如何通於一? 故教與諸事,任何了達者,不成「無不生」,彼能定何義? 故彼雖遮返,不成有事無。

    定無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聲應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於說者之樂說欲故。

    若許爾者,則於所诠義全無系屬,以除此同體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種系屬者)無有不錯誤之系屬故。

    若謂能诠之轉趣,是由見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

    若爾,常無常彼此二種聲,雲何於一聲而轉(如說聲無常,或說聲常)?應不能轉,以常無常是互相違義故。

    又由彼教,能決定何義?都不能定。

    以教與所诠事,任何通達者都不能成立「無則不生」之系屬故。

    由教於不現見義,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決定無」之結果,以彼教雖遮返(即無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現見事為無故(雖無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屬)。

     此品略義,謂於抉擇自義比量之支分中,須廣抉擇決定因三相之方便。

    不能如實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於未能無例通達言聲與分别是遮诠之理之所緻。

    故廣抉擇遣餘及彼诠顯之理。

    一般引生比量智,并不須了知遮诠之差别。

    今於求解脫之支分中,須無例抉擇證解脫與一切種智之道。

    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别,則於增益執未斷謂斷,於不須斷者反謂須斷,颠倒執着喪失大義。

    為除此過,所以廣說遣餘之理。

    次因敵者對不可見不可得因,起邪分别,謂現、比二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為無,然不見教中宣說,則能成立為無。

    以造教典即為抉擇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須說故。

    在破此執之支分中,廣破計吠陀為量。

    又敵者未見教中宣說,亦不能成立為無,即教中有所宣說,敵者亦不定能見故。

    又先未了解之義,唯以教證新了知時,須觀待名言。

    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為無者,須於一切所知堪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僅一分未見,便能成立故。

    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為準,以彼都無顯示真義之能力故。

    許士夫所作言教為定量之方便,要先觀察彼所說語,審察清淨方許為量。

    非先成立無過士夫為量,其後即許彼所說語為量。

    為使了知此義,故廣破吠陀為量等。

     子二、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計吠陀量、有作者,計浴為法、種姓傲,為滅罪故行苦惱,是愚惡慧五種相。

     行者派愚癡惡慧之五相俱全,(一)計内容相違之吠陀為定量,(二)說有常士夫為作者,(三)計僅作沐浴便使法增長,(四)縱無功德謂是婆羅門種而生驕傲,(五)為滅罪惡苦惱身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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