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講記

關燈
愛着自見,此我所學,我師所授,則堅持不舍;非我所學,以違我故,則於彼起嗔,任意诽撥。

    既有成見在中,故不辨是理非理,而成虛妄颠倒之計執。

    若能除門戶之見,於自宗無貪,於他宗無嗔,方能平心靜氣,唯依真理觀察。

    由此始能速見真理斷煩惱得解脫。

    自「彼非彼生豈從他」等至此,破法我執竟。

     慧見煩惱諸過患,皆從薩迦耶見生, 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師先破我。

     此下抉擇人無我。

    此一頌顯何故破我。

    薩迦耶見,如初地中釋,即是我見。

    六地菩薩有智慧者,見貪嗔癡慢等煩惱,及其引生生死中三苦八苦無量諸苦之過患,皆由我見而起。

    由有我故,自他分别,趨樂避苦,利己損人。

    若無我執,則舉世皆成大阿羅漢矣。

    既知我執為系縛之因,即知欲求解脫,應以此為下手處所——對治目标。

    然此我執,既非色法,不可椎之令破,如碎瓶甕,亦不可拔之令出,如剜針刺。

    我執唯是自心,自心雲何可以去除耶?以是之故,必須觀察我如何生起,然後能知對治之法。

    如知人必飲食,始能長養,斷其飲食,彼自然不能生存。

    長養我執者,即其所緣之我,「我」為彼我執所緣之境,是彼所依。

    若能破我,壞其所依,我執即滅。

    故修行人,第一先破我。

    然佛亦不說畢竟無我,唯說非實有我。

    我若實有,我執即無法對治,解脫亦決不可得。

    若抉擇究竟,知實無所執之我,即知必能得解脫矣。

     外計受者常法我,無德無作非作者, 依彼少分差别義,諸外道類成多派。

     此下抉擇我執所緣境。

    自此頌下五頌,破離蘊我為我執境。

    印度外道中,除斷見外道而外,皆許業果通三世。

    斷見外道,謂我與身俱存亡,等於說色蘊是我。

    其餘外道,皆計離蘊我。

    以色身生不俱來,死不俱去,現見人死則軀體壞滅,故色蘊不能通三世。

    受等四蘊,對境則生,緣不會則不生,既非常住,亦不能通三世。

    故必有離蘊之我,以身為旅舍,從生至生,為造業受果之生。

    此一頌出諸外道計執。

    最基本者,為數論外道,其計執在抉擇法無我時已述之。

    唯上文重在破其自性,此處重在破其神我,故更出其所計神我。

    彼所計神我,有五種條件,一、是受者,能享受苦樂。

    二、是常法,能通三世,常住不變。

    三、無喜憂暗三德。

    四、無作,遍一切處故。

    五、非作者,不造業故。

    其餘勝論外道,計我有德,是作者,以及諸派外道,所計神我之條件,雖稍有差别,而謂離蘊、常住、有自在,則大體相同。

     如石女兒不生故,彼所計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執依,不許世俗中有此。

     此一頌破常我。

    彼諸外道所計常我,皆非實有;以不生故,如石女兒。

    若常應不生,若生應無常也。

    況此所計之離蘊我,縱有亦非衆生我執所依,以世間亦不許有具足此等荒謬條件之我故。

     由於彼彼諸論中,外道所計我差别, 自許不生因盡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此進破受者等差别也。

    彼各家外道論中,所計「我」是受者非受者,是作者非作者,種種差别,由彼共許是常,常則不生,以「不生故」為因,能盡破一切差别,皆不得成。

    要有「我」方有差别,「我」既不生,猶如兔角,何從論其長短黑白乎? 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 不許為世我執依,不了亦起我見故。

     此就世間現見破也。

    我若即色蘊,則有形可見,我若即受等,則可以經驗。

    若於色心之外求我,則不可得。

    是故無汝所執離蘊異體之我。

    世人不知神我種種條件者,亦起我執,可見神我非世人我執所依。

     有生傍生經多劫,彼亦未見常不生, 然猶見彼有我執,故離五蘊全無我。

     此破伏救也。

    彼或救雲:世人由他生曾習知神我故,因此亦緣神我而執我。

    此破彼雲:如蟲蟻等,亦怖畏死,可見傍生亦有我執。

    彼極愚癡,何嘗見有常住不生之神我。

    若謂他生曾習,經傍生中多劫流轉者,曾習亦應已忘失,何故皆執有我?可見我執非緣離蘊之我也。

     由離諸蘊無我故,我見所緣唯是蘊, 有計我見依五蘊,有計唯是依一心。

     此下破即蘊我。

    佛弟子皆不許有實我,亦不許我執緣離蘊境起。

    唯犢子部,說我見緣不可說之實法,彼法不可說常、無常,不可說與諸蘊一、異,故名不可說。

    其餘諸小乘,多說我見依五蘊起。

    有時在高險處,将欲傾墜,矍然而驚,謂:「将無傷我?」是即執色蘊為我。

    有時謂我能感覺、設想、計劃、我有智慧,即執受等蘊為我。

    如「阿含」雲:「若諸沙門,若婆羅門,所起我見,皆唯見五取蘊。

    」彼即引此證五蘊是我。

    後見色蘊不通三世、三界,又斷身肢時,我不成二;燃指之時,非我被燒,故色蘊非我。

    心能作業,為生死主,故唯許心為我。

    引經雲:能調伏心即得生天,又雲:調伏我得善趣,天即善趣,證明心是我見所緣。

    有部、經部、唯識及中觀清辨派,皆許我執緣心法起。

    然受等四蘊中,前三有時間斷,複不自在,故不許心所是我,唯許心王是我執依。

    又於識蘊中,前五識亦常間斷,故唯許意識是我執依。

    於唯識宗,則說有第七識,緣第八識,執以為我。

    清辨則謂第六識恒常刹那相續,為前後世業感所依,為我執所緣。

    凡此皆「即蘊我」也。

    此出計「即蘊我」諸家之計,大别為二:一即五蘊我,二即一心為我。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

     其我複應成實物,我見緣物應非倒。

     此破即五蘊我。

    一、我即五蘊,蘊有五,我應成五,極不應理。

    二、小乘許五蘊是實有,我亦應成實有,然彼兩派佛弟子,皆不許我實有,故不應理。

    三、我若實有,我見應非颠倒,以於實有者見為實有故。

    我見若非颠倒,因我見而起之貪嗔等,亦應非颠倒,是故成大過失。

    計一心為我亦犯此三過:一、心有多刹那我應成多,二、計心實有我亦應實有,三、我執緣實物應非颠倒,不可斷除也。

     般涅盤時我定斷,般涅盤前諸刹那, 生滅無作故無果,他所造業餘受果。

     更出即蘊過也。

    阿羅漢般涅盤時,灰身泯智,五蘊既斷,我亦應斷,先時實有,後時斷無,應成斷見。

    又凡夫五蘊,刹那生滅,我亦應刹那生滅,我有實體,則前我與後我體應各别,因此前我作事,後我不應憶,應無宿命通。

    又前我滅,業之作者已滅,不應後我受果。

    又若前我作業由後我受果,亦可此人作業,餘人受果,均是異體故。

     實一相續無過者,前已觀察說其失, 故蘊與心皆非我;世有邊等無記故。

     初句牒救,次句顯已破,三句結非,四句出拔十四無記過。

    彼救雲:前後我是一相續故無此作彼受之過。

    此答雲:無自性可許假一相續,有自性相續不成,前抉擇法無我時已說,故五蘊非我,心亦非我。

    又若說我與五蘊一,十四無記應不得有。

    十四無記者,有十四事,不應記别,謂世界有邊耶?無邊耶?亦有邊亦無邊耶?非有邊非無邊耶?世界常耶?無常耶?亦常亦無常耶?非常非無常耶?佛滅度後有耶?無耶?亦有亦無耶?非有非無耶?我與身一耶?我與身異耶?此十四問,外道問佛,佛置不答。

    其所問世界,意在神我,神我本無,何由分别常無常等?若直答彼言,如汝神我本來無有,何由說常無常?則彼又墜斷見。

    故佛不答,令其自知謬執,生起慚愧;根機成熟始可為說無我。

    我非實有,故不可說實有與蘊一異之我。

    出世法中,執實有如來,亦是颠倒,「中論.觀如來品」所釋,故亦不可說汝如來般涅盤後實有實無。

    如根機成熟者,亦可為說無我之義,如龍軍論師答國王問。

    國王問龍軍:我常無常?龍軍轉問王:大王宮中橘樹之果,為酸為甜?王謂我宮本無橘樹,何以說其酸甜?論師答雲:本來無我,何以說常無常耶?王因此悟入。

    故佛不答此十四問者,以其問不應理,其機複不應答故。

    如「四百論」雲,或謂佛不答此十四問,非一切智;此十四問不應答,佛即不答,正足見是一切智。

    此十四無記,小乘共許。

    正量部中,比丘若說此十四句,即應驅摒,尤垂為厲禁。

    今若說即蘊是我,即非不可記也。

     若汝瑜伽見無我,爾時定見無諸法, 若謂爾時無常我,則汝心蘊非是我。

     小乘共許修行真見道時,於苦谛四相中,見法無我。

    若五蘊是我,應見無五蘊。

    然汝許五蘊有自性,見無五蘊,應是斷見。

    若謂見道所見無我,乃見無外道所執常我,非見無五蘊。

    則我執所緣之境,應是常我,而非五蘊或識蘊也。

     汝宗瑜伽見無我,不達色等真實義, 緣色轉故生貪等,以未達彼本性故。

     若如汝所許修行人證見道時,見無「常我」,則與色等無關,以未達色等真實性故,仍應緣色等起煩惱,然真見道時不應起煩惱,是故非理。

     若謂佛說蘊是我,故計諸蘊為我者,彼唯破除離蘊我,餘經說色非我故。

     由餘經說色非我,受想諸行皆非我,說識亦非是我故,略标非許蘊為我。

     上二句牒小乘引經難,後六句釋通。

    「阿含」雲:若諸沙門,若婆羅門,所有我執,當知皆緣五取蘊起。

    彼引此以證,佛說五蘊是我。

    說五蘊非我,有違經失,如何會通?此釋雲:佛說我執緣五蘊起,唯為破外道離蘊有之計執。

    餘處經複雲色非我受非我等,可見佛說我執依蘊起,非許我即五蘊。

    上文但為略标,故總雲我執依蘊起,未加簡别,餘處方廣釋也。

     經說諸蘊是我時,是諸蘊聚非蘊體, 非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此一頌縱破也,初句縱,次句奪,末二句進破蘊聚亦非我。

    縱許經說諸蘊是我,亦唯應指諸蘊和合積聚假體為我,非說一一蘊自體,以有上說諸過故。

    然經又說,我自為皈依,能調伏我則生善趣,我作善惡我為證者。

    汝計實有所依所調及能證者,彼蘊聚無體,唯假和合,非是實有,故蘊聚亦非我。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

     經說依心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上二句破伏救。

    彼若救雲:諸蘊聚積,即成實我可為證者等。

    此難彼雲:若積蘊即成我,積車之支分,如輪軸轅轄等,堆疊一處,應即成車,二相等故。

    下二句帶出自宗,謂經說我依五蘊,應唯許依五蘊聚積假立為我,非五蘊即我,不可以所依作能依故。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初四字牒彼救,下破。

    若謂聚積非車,車形是車;蘊聚非我,聚形是我;形要色蘊乃有,汝應唯說色蘊是我,餘諸蘊皆非我,以彼諸蘊無形狀故。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汝許我造業,能取諸蘊,我為能取,蘊為所取。

    我與蘊一,是取者與所取為一,作者與所作業應為一,陶師與瓶盆亦應為一。

    因果則亂。

    且我亦不許「無能作之我,唯有所作之業」,以離作者,無所作業故。

    業及作者,唯是相互觀待,假名為業,假名作者,一壞則俱壞故。

     佛說依於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及依眼等六觸處,假名安立以為我。

     說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彼等積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執境。

     此出自宗許假立我破即蘊我,如「寶積經.父子相見會」雲:造業受果之我,依六界六觸處及十八意近行等假名安立。

    說依心心所安立為我,非心心所一一法即我,亦非心心所之積聚即我,故心心所若總若别,皆非我執所緣境。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雲了知無常我,永斷我執最希有。

     若汝不許常我是我執依,唯許五蘊是我執依,又雲見道時斷常我,即斷依五蘊而起之我執,是誠從來未有之荒謬理論也。

     見自室壁有蛇居,雲此無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誠為他所笑! 此喻顯可笑也。

    畏室有蛇,知室無蛇,方能除怖。

    若但為說無象,雲何除彼怖蛇之念?若說無象,欲除畏蛇之心,是誠世間可笑之事。

    蛇喻依五蘊執我,象喻依常我執我;為除依蘊我執,而斷除離蘊常我,藥不對症,同一可笑也。

     於諸蘊中無有我,我中亦非有諸蘊, 若有異性乃有此,無異故此唯分别。

     此一頌破相依也。

    謂若我依五蘊有,我應在蘊中,如人在帳中;五蘊依我有,應五蘊在我中,如果在器中;我與蘊應有各各異體可見。

    今蘊中無我,我中無蘊,覓之了不可得。

    若各有異體性,乃有此相依之事,如茶杯依桌,今無異體,故所謂相依,唯是虛妄分别也。

     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 異如有牛亦如色,我色俱無一異性。

     此破相屬也。

    若謂有我色蘊等為即蘊者,此亦不然。

    我尚且無有,彼雲何能具有他法如五蘊等?且縱許我能有五蘊,為如人有牛之有?為如人有好顔色之有?如人有牛,則我與五蘊異體;如人有好顔色,則我與蘊一體異體俱不可說,如上已破,故不應說以我有蘊為即蘊。

     我非有色色非我,色中無我我無色,當知四相通諸蘊,是為二十種我見。

     由證無我金剛杵,摧我見山同壞者,謂依薩迦耶見山,所有如是衆高峯。

     此總結我執數也,我非有色者,謂非蘊屬我也。

    色非我者,謂蘊非與我一體也。

    色中無我者,謂我非依蘊也。

    我無色者,謂蘊非依我也。

    如是四相,通於五蘊,故有二十種我見。

    此唯就世人說也。

    若就外道說,加離五蘊我,應有二十五種我見。

    無明地上我見之山,日日增長。

    依我見山,分出此二十高峰。

    見道之時,由證無我,以金剛智杵,摧我見山,此二十見如衆高峰,亦同時摧壞。

     有計不可說一異,常無常等實有我, 複是六識之所識,亦是我執所緣事。

     此出犢子部等計也。

    彼計我是實有,不可說常無常等,亦不可說與蘊一異。

    以許前五識亦起我執,故謂彼是六識俱緣之境,亦即我執所緣境。

     不許心色不可說,實物皆非不可說, 若謂我是實有物,如心應非不可說。

     此一頌破我是實有,應非不可說,「俱舍.破我品」注中有廣破文,此但略破。

    汝所計我應非不可說,汝許是實有故,如汝許色心等實,不許色心等是不可說,許我實有應亦非不可說也,喻如心等。

     如汝謂瓶非實物,則與色等不可說, 我與諸蘊既叵說,故不應計自性有。

     此一頌立我是假有。

    汝所計我非自性有,不可說與蘊一異故,如瓶,汝許與色等不可說一異,亦許非實有。

     汝識不許與自異,而許異於色等法, 實法唯見彼二相,離實法故我非有。

     汝許識蘊是實法,不與自體異,就是即蘊。

    又許異於色等法,就是離蘊。

    實法唯有即蘊離蘊二相。

    汝所執我,即蘊離蘊,上文俱已破訖,離實法二相,故我非有。

     故我執依非實法,不離五蘊不即蘊, 非諸蘊依非有蘊,此依諸蘊得成立。

     結出自宗。

    由上已破諸計,故知我執所依,必非實法,非離蘊,非即蘊,非依蘊,非蘊所依,非能有諸蘊。

    唯有依諸蘊積聚,假有之我,為我執所依。

     如不許車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複非形。

     此以車喻顯七相推求,我不可得。

    車喻我,車之支分,車箱車軸等喻五蘊。

    依箱輪軸等,假立為車。

    一、不許車異支分者,喻不許離蘊我,離箱輪軸等,車不可得故。

    二、亦非不異者,謂車與輪軸等亦非完全是一,喻不許我與蘊一。

    車與輪軸一,車體應成多,故不應理。

    三、非有支者,謂若車有實體即不能有輪軸等,非實有車才能有輪軸。

    喻無實我能有五蘊。

    四、不依支分者,謂無實車依於輪軸,喻無實我依於五蘊。

    五、非支依者,謂非有實車,為輪軸所依,喻無實我為五蘊所依。

    六、非唯積聚者,非唯輪軸縱橫堆積一處,便生車體,喻非五蘊聚積,便生實我。

    七、非形者,謂非唯輪軸積聚有如是形,便為實車;喻非五蘊和合形相,便為實我。

    此七相中前五相,前已破訖。

    後二相前唯略破,下當廣釋。

     若謂積聚即是車,散支堆積車應有, 由離有支則無支,唯形為車亦非理。

     上三句破積聚,下一句破形。

    初句牒彼計,次句顯非理。

    第三句破計支分實有。

    若謂輪軸積聚即是車,以車箱輪軸等支分,散亂堆積,應即成車,然實不爾,故不應以積聚名車。

    彼轉計雲:散亂積聚之輪軸等,雖不名車,然是車之支分,車雖無,車之支分有。

    此答彼雲:若尚無車,雲何得有車之支分,如無有人,雲何得有彼人之支分乎?能有所有,相待而立,若說支分,必有整體。

    若人生平從未見車,未見車之圖形,亦從未聞人說車之形狀,彼見輪軸等時,必不能知即是車之支分,唯見輪為圓圈,軸為長棍,各為另一整體之物,與車無關也。

    有支者,即整體,謂能有支分故。

    由無有支則亦無支,故計唯支積聚為車不應道理。

    唯形為車亦非理者,總顯其非,次當廣釋。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車時仍如舊, 如散支中無有車,車於現在亦非有。

     若許以形為車,此形為各各支分之形?為支分積聚之形?是各各支分之形者,為是支分之原形?為在積聚後有新形耶?若許此形依未積聚前各各支分原形,即是此頌所破。

    汝所計為車之形,若各各支分中,未積聚前已有,先應可見。

    然未成車時,輪唯是輪形,無有車形,軸唯軸形,亦無車形。

    如是一一支分,皆無車形。

    造成車時,各各支分形仍如舊,汝此車形,從何而得?故知此車非有。

     若謂現在車成時,輪等别有異形者, 此應可取然非有,是故唯形非是車。

     此破轉計,依積聚後之各各支分新形有車也。

    上二句牒彼計,第三句出過,第四句結破。

    若謂車成時,即輪軸等積聚時,各各支分,有異於未積聚時之形狀生起,即以此新形為車者;若有此異形應可見。

    然此積聚之支分,與散置之支分,實無異形可得。

    既無實車形可得,故不應說以形為車。

     由汝積聚無所有,彼形應非依支聚, 故以無所有為依,此中雲何能有形? 此破依支聚之形為車也。

    若汝許此形依輪軸等之積聚,不依各各輪軸者,亦有過失。

    汝許積聚即是假法,無所有,不可得,無實體性。

    以車若實有,所依之形亦應實有,實有之形,不應依假有之積聚。

    若積聚是假,依彼之形亦應假,依形之車尤應是假,今謂依積聚假法而有形,依此形而有實車,顯見其不可也。

     如汝許此假立義,如是依於不實因, 能生自性不實果,當知一切生皆爾。

     此依彼轉計出自宗因果假立義也。

    上來已破若謂形是實有,不應依假有之積聚。

    彼轉計雲:我若許此形是假,應可依假積聚而有。

    此答彼雲:若許依假積聚,有假車形,依此假形而有假車,是即同我所許。

    依無自性不真實之假因,生無自性不真實之假果,一切法皆假,即一切形皆可許有,一切法生起之因果,皆可如是成立也。

     有謂色等如是住,便起瓶覺亦非理, 由無生故無色等,故彼不應即是形。

     此對小乘破彼計依極微有形也。

    有謂,指小乘人言。

    彼雲:色等四大極微。

    如陶師所造之形安住,便能令人生起瓶覺。

    衆生見此形,便知此是瓶。

    若擊為碎片,則不名瓶。

    可見所謂瓶即指積聚之形。

    此破彼雲:由前破自性生時所說之理,已知無實有自性之色等極微。

    實色尚不可得,更無實形,故彼瓶不應即是色等極微積聚之形。

     雖以七相推求彼,真實世間俱非有;若不觀察就世間,依自支分可安立, 可為衆生說彼車,名為有支及有分,亦名作者與受者,莫壞世間許世俗。

     此二頌顯不壞世俗谛。

    雖以七相推求車之自性,真實理中無,世間現見中亦無;然若不觀察自性有無,唯就世間名言共許,依輪軸等支分,仍可假名安立為車,為衆生說此是車。

    對於輪軸等支分,亦可說彼為有支或有分。

    就其有作用言,亦可名作者。

    就其為作用之對象言,亦可名受者。

    我許假名安立,本來不違世間,因汝執有自性,始以真理觀察見自性空。

    若汝謂性空壞世間世俗者,其咎在汝,不在我也。

    然性空實不壞世間世俗,如執有自性,始違世間,故我今勸汝莫壞世間所共許之世俗谛也。

     七相都無複何有?此有行者無所得, 彼亦速入真實義,故如是許彼成立。

     上三句顯達性空勝利,末句顯不壞假有。

    既以七相推求,皆無車可得,所執有自性之車,複何所有?此自性有之法,修中觀行者既七相求之都無所得,彼行者由無所得故,即速悟入緣生性空之真實義。

    以如是勝利故,行者當依此觀察性空。

    又由於觀察緣起性空時,唯觀察自性之有無,故就世間亦許彼一切因果成立。

     若時其車且非有,有支無故支亦無, 如車燒盡支亦毀,慧燒有支更無支。

     此特對小乘破其轉計也。

    以彼雖知車無自性,實執未除,仍執輪軸應實有。

    如将車拆卸,仍有輪軸可得。

    此輪軸不可即執為車之支分,其理如前已說。

    觀待有支,始名為有支之各各支分,整體既無,即無整體之各部。

    如燒車盡,輪軸亦無;於慧火觀察,既無整體之實車,即無各部之實輪軸也。

     如是世間所共許,依止蘊界及六處, 亦許我為能取者,所取為業此作者。

     此以法合喻也。

    如上依世間共許,許有依輪軸假安立之車;今亦依五蘊等,許有假安立之我,對所取五蘊,名能取者。

    若以業為所執,此我觀待所取業,亦名能取者。

    若以業為所造,此我觀待所造業,亦名能作者。

     非有性故此非堅,亦非不堅非生滅, 此亦非有常等性,一性異性均非有。

     以我無自性故,不可說堅,不堅,亦堅亦不堅,非堅非不堅(堅即常義)。

    如是生滅、常無常、一異等性各各四句,亦均非有,以無自性故。

    所謂生滅等,指有自性之生滅,假生滅仍許有也。

    有自性之生,即是常,有自性之滅,即是斷。

    以無自性故,生滅斷常等均不可執,故不落一切邊執也。

     衆生恒緣起我執,於彼所上起我所, 當知此我由愚癡,不觀世許而成立。

     衆生無始恒緣彼無自性之假我,起實我執,於彼所屬之法,起我所執,如於五蘊執為實有我之五蘊是也。

    須知此我乃由愚癡,未觀察自性有無,唯依世間共許,執為實有也。

     由無作者則無業,故離我時無我所, 若見我我所皆空,諸瑜伽師得解脫。

     此所執我所,由無我故,彼亦應無,以無作者則無所作業故。

    若見我我所皆空,如證初果時,自知往昔所執皆是颠倒,由是不複造業,斷流轉因,到生死邊,故得解脫。

     瓶衣帳軍林鬘樹、舍宅小車旅舍等, 應知皆如衆生說,由佛不與世诤故。

     此頌列舉一切聚積假物,世許有者,佛亦許有。

    瓶為泥聚,衣為縷聚,林為木聚,鬘為珠聚等,其整體與支分,均觀待而有。

    自性雖空,作用不無。

    佛随順世間,世間說瓶,佛亦說瓶,不說泥聚。

    衆生說衣,佛亦說衣,不說縷聚。

    唯衆生執實,佛見假有,是不同耳。

    故知佛不破世間,中觀亦不破世間,若世間皆見有外境,而不許有外境,乃壞世間也。

     功德支貪相薪等,有德支貪所相火, 如觀察車七相無,由餘世間共許有。

     此頌顯觀待假有,一切可許。

    功德謂差别相,其所差别之物,謂之有德。

    第二句有字,通於下支字及貪字。

    有支謂整體,有貪謂起貪之有情。

    如是德與有德,支與有支,貪與有貪,能相與所相,能燒與所燒,皆觀待假立。

    若求其自性,如觀察車之自性,七相觀察,皆無自性。

    若不觀察,由世間共許,皆可許有。

     因能生果乃為因,若不生果則非因; 果若有因乃得生,當說何先誰從誰。

     此顯因果相待假立。

    待果成因,待因有果。

    此因果二法,若有自性,為因從果有耶?為果從因有耶?若先唯有果,複何待於因?若先唯有因,雲何能生果?且無果之時,因為誰之因乎? 若因果合而生果,一故因果應無異, 不合因非因無别,離二亦無餘可計。

     若因果有自性,為因果合在一時一處而生果,為因果不同時不同處而生果?若因果合,同在一時一處,則因果成為一體。

    若因果不合而生,則互無關系,他處他時之種,亦能生此處此時之芽,則因與非因無别。

    除合不合而外,更無第三種方式。

    若計因果一分合一分不合,合之一分有合生之過,不合一分有不合生之過,亦不成也。

     因不生果則無果,離果則因應無因, 此二如幻我無失,世間諸法亦得有。

     此明自宗所許因果。

    外人問雲:汝中觀因果雲何立耶?答雲:離因無果,離果亦無由立因,我許此因果二法,唯觀待假立,如同幻事。

    不執有自性,故我無汝所犯諸過失,而世間因果亦得不壞。

     能破所破合不合,此過於汝甯非有?汝語唯壞汝自宗,故汝不能破所破。

     自語同犯似能破。

    無理而破一切法,故汝非是善士許,汝是無宗破法人。

     此外人反難也。

    汝今破我所立因果,以合不合徵難,我今亦以此二端徵汝。

    汝能破之理,與所破之因果,為合,為不合?若合則能破所破成一,雲何汝能破我?若不合,則亦不能破。

    若不合而能破,則一切能破一切,故不應許。

    此合不合之過,若於我有,汝豈非有?汝語既自犯過,故不能破我,唯壞汝自宗,自堕負處。

    如兩造诤訟,原告說被告之過,若所說不實,原告當堕負處。

    汝中觀破我之語,同犯合不合過,故是似能破,不能破所破之因果也。

    汝既無能破之理,而謗一切法皆空,故非一切有正知見善士所許。

    汝自不立宗唯破他所立法,故是無宗破法之人。

    無理之義,複有别釋。

    謂汝說合則因果成一,不合則因果混亂,此說無理。

    以現見諸法不必相合而有因果,如磁石吸鐵,在磁力所及範圍内,即能相吸,非相合而吸,亦非一切不合者皆相吸也。

    又眼見色,眼力所及則見,非眼色合而見,亦非一切不合者皆見也。

    因能生果,亦猶如是,非合而生,亦非一切不合者皆生,能生者則生也。

     前說能破與所破,為合不合諸過失, 誰定有宗乃有過,我無此宗故無失。

     此答彼難也。

    汝前說能破所破合不合諸過,要於立有自性之宗,乃有此過。

    以汝執有自性因果,乃可以合不合之理觀察。

    若我於能破所破,并不執有自性,故不可以合不合觀察,即無此過。

    以假立能破,破假所破,破之作用得成,亦無合不合過也。

     如日輪有蝕等别,於影像上亦能見, 日影合否皆非理,然是名言依緣生。

     此一頌以喻顯無自性之因果,雖不可說合不合,而因果得成。

    如日蝕時,水中日影亦蝕;日上有黑點,水中日影亦有黑點。

    如是因果宛然,而不可說日與水中之影是合非合。

    由世人皆知水中日影是假法故,共許此影依空中之日、地上之水等諸緣而生,亦不徵求其合不合也。

     如為修飾面容故,影雖不實而有用, 如是此因雖非實,能淨慧面亦達宗。

     此一頌喻顯假法亦有作用也。

    如鏡中人影雖假,然對鏡者可依此自見淨穢,修飾其面,故假影亦有作用。

    因此之故,我此能破之因,雖非實有自性,然能令衆生去無明垢,淨空慧面,亦能令達無自性宗。

    能破所破雖俱無自性,然此能破,有能破彼所破之作用也。

     若能了因是實有,及所了宗有自性, 則可配此合等理,非爾故汝唐劬勞。

     此反顯外不能難我也。

    能了宗者為因,依「所作性」了「聲無常」,故能了即因,所了即宗也。

    了謂通達,由因之力,能立能破,通達彼宗為成不成也。

    若我能破之因,與所破汝之宗,有自性者,始可配此合不合之理而難我。

    非爾者,謂我不執有自性也。

    我不執有自性,汝以合不合之理為破,不能破我,徒勞無功也。

     易達諸法無自性,難使他知有自性, 汝複以惡分别網,何為於此惱世間? 此诘外人何故舍易就難故惱世間也。

    我說諸法無自性,有汝共許之同法喻,易於使汝通達。

    如我說五蘊無自性,緣生故,如幻夢水月等。

    此所舉喻,汝亦許是緣生無自性也。

    汝說諸法有自性,則難使我通達,以我不許一法有自性,決無同法喻故。

    如汝說五蘊有自性,緣生故,因有違宗之失。

    同喻亦不可得。

    任引何法為喻,皆同所立,我不許何法有自性也。

    衆生由執有自性故,流轉生死,汝複患衆生系縛不堅,更立諸法有自性之計執,以惡見之網惱亂世間。

    若有自性之說,易於成立,汝為避難就易,猶有可說。

    今無自性之理易曉,有自性之說難達,汝何苦以此惱世間耶? 了知上說餘破已,重破外答合等難, 雲何而是破法人?由此當知餘能破。

     此總結也。

    上說,謂上來所說破人我法我之文。

    餘,謂觀因果合不合之文。

    一解:上說,即指餘破,謂彼二我之餘,即破因果文。

    重破外答,謂觀「能破所破合不合」以下一段之文。

    彼謂中觀是破法人,此答彼雲:龍樹、月稱破汝邪分别於無自性法中執實有法,亦許緣起因果,并非唯破他人所見真實有法,自無所立,雲何是破法人耶?上三句總結上文,下一句例破也。

    餘法能破者,謂了知上文已盡破彼執,當知餘有如是執者,此理亦能破也。

    一解,餘能破,謂了知上文所說之理,龍樹餘處所說能破理由,亦如此應當了知。

    破人我法我竟。

     無我為度生,由人法分二;佛複依所化,分别說多種, 如是廣宣說,十六空性已,複略說為四,亦許是大乘。

     此下結出自宗真實義。

    無我即無自性。

    達無我理,則能出生死,佛為度生,故說無我。

    無我之理唯一,以所依不同,分為人無我法無我二種;複依所化之機,有樂廣者,則開為十六空,或有樂處中者,又略說為四種空。

    「大般若經」說此十六空即是大乘。

    須菩提問雲何是大乘,佛答十六空即是大乘也。

     由本性爾故,眼由眼性空,如是耳鼻舌,身及意亦爾, 非常非壞故,眼等内六法,所有無自性,是名為内空。

     此下别釋十六空,此釋内空也。

    内謂六根,内身所攝法,空謂無自性。

    此六根空性,本來如是,如火之熱性,不由造作,佛亦不過為衆生說明空性,并非空之造作者。

    眼自性空者,由眼之自性,本來是空,不可诘其何故空也。

    由無自性故非常,本來性空,非後斷滅始空,故亦非斷。

    非壞即非斷也。

     由本性爾故,色由色性空,聲香味及觸, 并諸法亦爾,色等無自性,是名為外空。

     此釋外空也。

    外謂外六塵,餘文如前可知。

     二分無自性,是名内外空。

     此釋内外空也。

    内外謂六根依處粗分色法,是内外二分所攝故。

     諸法無自性,智者說名空,複說此空性,由空自性空, 空性之空性,即說名空空,為除執法者,執空故宣說。

     此釋空空也。

    上空字指諸法無自性理,下空字謂彼自性空也,佛說一切法空,衆生由執法習氣故,既舍執法,轉而執空。

    佛說執空名不可化者,然以大悲故,於不可化者,仍巧為施化,為說空空。

    此乃特對執空性實之衆生而說,非對一切衆生說也。

     由能遍一切,情器世間故,無量喻無邊,故方名為大。

     由是十方處,由十方性空,是名為大空,為除大執說。

     此釋大空也。

    大謂十方。

    十方名大,有三義:一、遍一切情器世間故;二、修四無量時,盡緣十方衆生,以為無量之喻故;三、無邊際故。

    執方者,如外道勝論師,以實、德、業、大有、同異、和合六句攝諸法。

    初實句義有九法: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

    彼執方為實有,此說大空,對彼說也。

     由是勝所為(去聲),涅盤名勝義,彼由彼性空,是名勝義空, 為除執法者,執涅盤實有,故知勝義者,宣說勝義空。

     此釋勝義空也。

    勝義即涅盤,是最殊勝所希求果,故是勝所為。

    又為最殊勝智之所知故,或為所知法中最殊勝者故,名曰勝義。

    衆生觸處起執,聞真如空性,名曰涅盤,又執涅盤實有,故佛對彼說勝義空。

    此中觀與唯識不同處,唯識則不許圓成實無自性也。

     三界衆緣生,故說名有為,彼由彼性空,說名有為空。

     此釋有為空也。

    此處所說有為,指三界有漏法。

    緣生法皆名有為。

    衆生執三界實有,故為說空。

     若無生住滅,是法名無為,彼由彼性空,說名無為空。

     此釋無為空也。

    生住滅為有為三相,無有為相,即是無為。

    有為有作用,自性尚空;無為無作用,甯不空耶? 若法無究竟,說名為畢竟,彼由彼性空,是為畢竟空。

     此釋畢竟空也。

    究竟名為邊際,常究竟、斷究竟,即常邊斷邊,畢竟即無二邊,即是中道。

    中道亦無
0.18583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