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集密教王五次第教授善顯炬論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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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
此已應修行,而未得幻身。
故知是為修幻身而修密行。
若如是解,則金剛鬘雲:‘知本性差别,次當修密行,棄舍業身已,當得金剛身。
’亦得善通。
由說如斯行者,若于現生不能修行,則于現生不能成佛。
則亦顯示,現生成佛,必須修行。
及顯代替修幻身之方便行者,即現生四空,與死時四空,合一之力也。
以是應知,總以修力,分離粗身與本來身,無須密行。
如由轉有及轉舍瑜伽所作。
然由于心間攝融心風次第,引發四空,由修習此妙三摩地,分離二身。
及将所分本來細身,生為衆相莊嚴幻身,金剛持身,極難修成,為修彼故則須密行。
如斯行者合修死有時,攝行論僅說:發起死有與勝義谛合修之願力。
廓派諸師,說臨死時,由修金剛念誦,而合修。
極為善哉。
彼亦是緣心間不壞點,及以二種靜慮收攝之方便也。
如是修者,由三摩地所引,地入水等之融入次第,即是死有收攝次第。
除此别無死有次第也。
彼亦非于死有光明位現證真實性義,以彼以前未成就幻身故。
其現證勝義光明之身,必須成就幻身故。
五次第論雲:‘我加持正定,如是光明位,以因果差别,顯示為二谛。
由我加持故,當得光明位。
’攝行論雲:‘由離通達世俗谛,不能現證真勝義谛。
’故。
攝行論雲:‘由此生者謂世俗谛。
’此說發願時之世俗谛,即第三次第之幻身。
燈明論亦雲:‘爾時從衆生相續死已,起時現證如幻三摩地。
’故。
彼非勝義光明為先之幻身故。
現證幻身之理,非是先起真實中有,後起幻身。
是即由死有光明之風心,生為幻身。
如餘人現起中有之風心,此即起為幻身金剛持身也。
此中有計,先成真實中有,次由修習,轉中有身,成雙運身。
餘有計謂成中有已,修自為金剛持身者。
此皆未善知修幻身之理,而成過失。
攝行論雲:先正通達,死謂勝義谛,生乃世俗谛。
次發堅固心,設入光明,棄舍凡蘊,當以加持我之次第而起也。
若能如是作意而住,則餘生中亦不失彼作意。
以是當得一切種智。
故經雲:由彼彼意樂,諸人意随轉,故成彼體性,如雜色摩尼。
’此以教成立,若臨死時于二谛發願,即如是成就。
此生有位已無可生。
故言生者,是如餘補特伽羅現起中有之風心,發願當起為世俗幻身。
既言如願成就。
故定應許,即彼光明風心,不起中有,而生為世俗幻身金剛持身也。
若爾此中,既無中有,則不可說中有成佛。
若爾,增上勝解收入光明,實無光明可入。
由五種證菩提,起初依怙,亦無金剛持。
則彼等法,亦不應立彼等名。
此類甚多。
以是如死有光明之後,現起中有。
此則唯從風心,現起成佛,故名中有成佛,都不相違。
若計死有光明之後,成就真實中有。
後乃修道,中有成佛者,則與此派及親教軌,俱不相符。
如是死有光明之後,乃修第三次第之幻身。
由此關系,當知此補特伽羅,于死有光明時,非現證真實義。
要成就幻身之後,次于彼身修後二次第乃得成佛。
由此修幻身之理,則于現生成佛者修幻身之理,亦予極大定解也。
然此中脫離原有之粗身。
現生成佛者則不決定。
此中不可計,中有壽量僅四十九日,且能往諸佛前聽聞教授也。
如口教論雲:‘加持自次第,瑜伽師應經劫宣說,’至雲:‘承事師已,善得灌頂三昧耶律儀,從師口授獲得真如,了知秘密與最秘密。
如所說事若未能修,當以此真實義次第修習。
’謂數數修彼中所說之轉有教授。
繼雲:‘由意樂因緣,我心入法界,明喜達如空。
次具神通力,成五齡形時,證無喻大樂。
次以發願力,往餘生處時,正達變化身。
是故諸有情,由彼彼意樂,諸人意随轉,彼彼如經說,猶雜色摩尼。
法身喜等空,死悶絕睡眠,欠伸交會時,刹那能領受,有情意善修。
’言‘我心入法界’者,謂入死有光明,爾時能達真實義。
言‘成五齡形時’者,謂如餘人成就中有時也。
爾時證得無喻大樂者,謂得受用身,如前說。
如餘人受生有時,此得化身。
是為道位二身。
攝行論中雖未說此後者,應當補足。
以修幻身者,即能攝持肉眼所見之化身也。
言‘是故’等,與攝行論相同。
言‘法身’等五句,明根本五位,能現根本光明,當取彼為道也。
餘人成就中有時,此則成就受用身者,謂不受真實中有,即起幻身也。
又彼論雲:‘設未成三身,當為持明主,漸修成大印。
’此說,若未成就如是三身,亦當成就咒行殊勝所依,持明主之身。
未說不成就三身者,中有修道之理。
彼身不須更受後有,即能往生佛土也。
辰二、經生成佛者之合修法。
本釋諸續及聖父子論中,對經生成佛者,死有中有合修法,雖未明說。
然以攝行論與燈明論,所說為例,亦知可修彼二合法。
此派諸師教授中,如是說者亦是善說。
與睡夢合修相同。
其與真實死有合修者,現在須有幾許證德耶?曰:此中,善得灌頂,防護三昧耶律儀為基,已修生起次第者,于現生、中有、經生成佛三者,俱極重要。
若彼由修專注身要方便,于中脈内攝融諸風,引生四空,已得堅固。
複能與通達無我義正見和合。
則能會合死有諸空。
若于死有光明時,憶起正見,亦即通達真實性義。
若無正見,僅有前者,雖亦能與死有空合。
然非爾時證真實義。
有此二理也。
若能如前者合修,爾時斷除粗分二相戲論,極為有力,故通達真實義,最為殊勝。
即如後者,亦極殊勝也。
若未獲得爾許功能,現在數數憶念死時所有次第,相續修習。
由修習力臨死能憶。
即能認識死有諸空。
以瑜伽師地論說,現于何法多所串習,臨命終時即随彼轉故。
此由有無正見相屬之關系,其認識死有光明,亦有通不通達真實義之二類也。
此等臨終時之教授,謂當作意,由地入水等融入次第,所現陽焰至燈焰等相。
次當憶念三空教授。
及以道引發諸空方便,修二種命力與二種靜慮之教授也。
盧伊巴之修法雲:‘心息瑜伽師,非即入涅槃,轉時飲血等,瑜伽瑜伽母,手持種種花,及種種幢幡,種種伎樂聲,種種歌舞事,分别以為死,導往空行處。
’拉瓦巴等三部注釋皆說此義,謂諸瑜伽師臨命終時,有諸瑜伽瑜伽母等手執種種供物迎接。
導往空行處入光明義。
故說外界,亦有如是助緣,作入光明之方便也。
初二句義,謂非涅槃勝義死有,是如從此舍往他舍,心略休息耳。
勝樂中說此僅是一例。
凡能清淨三昧耶律儀,恭敬師長,殷誠專修本尊生起
此已應修行,而未得幻身。
故知是為修幻身而修密行。
若如是解,則金剛鬘雲:‘知本性差别,次當修密行,棄舍業身已,當得金剛身。
’亦得善通。
由說如斯行者,若于現生不能修行,則于現生不能成佛。
則亦顯示,現生成佛,必須修行。
及顯代替修幻身之方便行者,即現生四空,與死時四空,合一之力也。
以是應知,總以修力,分離粗身與本來身,無須密行。
如由轉有及轉舍瑜伽所作。
然由于心間攝融心風次第,引發四空,由修習此妙三摩地,分離二身。
及将所分本來細身,生為衆相莊嚴幻身,金剛持身,極難修成,為修彼故則須密行。
如斯行者合修死有時,攝行論僅說:發起死有與勝義谛合修之願力。
廓派諸師,說臨死時,由修金剛念誦,而合修。
極為善哉。
彼亦是緣心間不壞點,及以二種靜慮收攝之方便也。
如是修者,由三摩地所引,地入水等之融入次第,即是死有收攝次第。
除此别無死有次第也。
彼亦非于死有光明位現證真實性義,以彼以前未成就幻身故。
其現證勝義光明之身,必須成就幻身故。
五次第論雲:‘我加持正定,如是光明位,以因果差别,顯示為二谛。
由我加持故,當得光明位。
’攝行論雲:‘由離通達世俗谛,不能現證真勝義谛。
’故。
攝行論雲:‘由此生者謂世俗谛。
’此說發願時之世俗谛,即第三次第之幻身。
燈明論亦雲:‘爾時從衆生相續死已,起時現證如幻三摩地。
’故。
彼非勝義光明為先之幻身故。
現證幻身之理,非是先起真實中有,後起幻身。
是即由死有光明之風心,生為幻身。
如餘人現起中有之風心,此即起為幻身金剛持身也。
此中有計,先成真實中有,次由修習,轉中有身,成雙運身。
餘有計謂成中有已,修自為金剛持身者。
此皆未善知修幻身之理,而成過失。
攝行論雲:先正通達,死謂勝義谛,生乃世俗谛。
次發堅固心,設入光明,棄舍凡蘊,當以加持我之次第而起也。
若能如是作意而住,則餘生中亦不失彼作意。
以是當得一切種智。
故經雲:由彼彼意樂,諸人意随轉,故成彼體性,如雜色摩尼。
’此以教成立,若臨死時于二谛發願,即如是成就。
此生有位已無可生。
故言生者,是如餘補特伽羅現起中有之風心,發願當起為世俗幻身。
既言如願成就。
故定應許,即彼光明風心,不起中有,而生為世俗幻身金剛持身也。
若爾此中,既無中有,則不可說中有成佛。
若爾,增上勝解收入光明,實無光明可入。
由五種證菩提,起初依怙,亦無金剛持。
則彼等法,亦不應立彼等名。
此類甚多。
以是如死有光明之後,現起中有。
此則唯從風心,現起成佛,故名中有成佛,都不相違。
若計死有光明之後,成就真實中有。
後乃修道,中有成佛者,則與此派及親教軌,俱不相符。
如是死有光明之後,乃修第三次第之幻身。
由此關系,當知此補特伽羅,于死有光明時,非現證真實義。
要成就幻身之後,次于彼身修後二次第乃得成佛。
由此修幻身之理,則于現生成佛者修幻身之理,亦予極大定解也。
然此中脫離原有之粗身。
現生成佛者則不決定。
此中不可計,中有壽量僅四十九日,且能往諸佛前聽聞教授也。
如口教論雲:‘加持自次第,瑜伽師應經劫宣說,’至雲:‘承事師已,善得灌頂三昧耶律儀,從師口授獲得真如,了知秘密與最秘密。
如所說事若未能修,當以此真實義次第修習。
’謂數數修彼中所說之轉有教授。
繼雲:‘由意樂因緣,我心入法界,明喜達如空。
次具神通力,成五齡形時,證無喻大樂。
次以發願力,往餘生處時,正達變化身。
是故諸有情,由彼彼意樂,諸人意随轉,彼彼如經說,猶雜色摩尼。
法身喜等空,死悶絕睡眠,欠伸交會時,刹那能領受,有情意善修。
’言‘我心入法界’者,謂入死有光明,爾時能達真實義。
言‘成五齡形時’者,謂如餘人成就中有時也。
爾時證得無喻大樂者,謂得受用身,如前說。
如餘人受生有時,此得化身。
是為道位二身。
攝行論中雖未說此後者,應當補足。
以修幻身者,即能攝持肉眼所見之化身也。
言‘是故’等,與攝行論相同。
言‘法身’等五句,明根本五位,能現根本光明,當取彼為道也。
餘人成就中有時,此則成就受用身者,謂不受真實中有,即起幻身也。
又彼論雲:‘設未成三身,當為持明主,漸修成大印。
’此說,若未成就如是三身,亦當成就咒行殊勝所依,持明主之身。
未說不成就三身者,中有修道之理。
彼身不須更受後有,即能往生佛土也。
辰二、經生成佛者之合修法。
本釋諸續及聖父子論中,對經生成佛者,死有中有合修法,雖未明說。
然以攝行論與燈明論,所說為例,亦知可修彼二合法。
此派諸師教授中,如是說者亦是善說。
與睡夢合修相同。
其與真實死有合修者,現在須有幾許證德耶?曰:此中,善得灌頂,防護三昧耶律儀為基,已修生起次第者,于現生、中有、經生成佛三者,俱極重要。
若彼由修專注身要方便,于中脈内攝融諸風,引生四空,已得堅固。
複能與通達無我義正見和合。
則能會合死有諸空。
若于死有光明時,憶起正見,亦即通達真實性義。
若無正見,僅有前者,雖亦能與死有空合。
然非爾時證真實義。
有此二理也。
若能如前者合修,爾時斷除粗分二相戲論,極為有力,故通達真實義,最為殊勝。
即如後者,亦極殊勝也。
若未獲得爾許功能,現在數數憶念死時所有次第,相續修習。
由修習力臨死能憶。
即能認識死有諸空。
以瑜伽師地論說,現于何法多所串習,臨命終時即随彼轉故。
此由有無正見相屬之關系,其認識死有光明,亦有通不通達真實義之二類也。
此等臨終時之教授,謂當作意,由地入水等融入次第,所現陽焰至燈焰等相。
次當憶念三空教授。
及以道引發諸空方便,修二種命力與二種靜慮之教授也。
盧伊巴之修法雲:‘心息瑜伽師,非即入涅槃,轉時飲血等,瑜伽瑜伽母,手持種種花,及種種幢幡,種種伎樂聲,種種歌舞事,分别以為死,導往空行處。
’拉瓦巴等三部注釋皆說此義,謂諸瑜伽師臨命終時,有諸瑜伽瑜伽母等手執種種供物迎接。
導往空行處入光明義。
故說外界,亦有如是助緣,作入光明之方便也。
初二句義,謂非涅槃勝義死有,是如從此舍往他舍,心略休息耳。
勝樂中說此僅是一例。
凡能清淨三昧耶律儀,恭敬師長,殷誠專修本尊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