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集密教王五次第教授善顯炬論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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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項。
然如前較善。
領受者,謂苦樂舍三。
此由境門,有上下三品。
了别者,能了别,所了業,于此三輪,有三分别。
觀察者,謂善觀察應不應理。
慚者,謂依自法為因,羞恥罪惡。
悲者,謂欲拔苦。
哀愍者,謂于所緣有救護、愛、樂、會遇三欲。
疑慮者,謂心怯懼不定。
集蓄者,謂攝集資具之心。
嫉妒者,顯義論說:謂于他榮,心生熱惱。
卡師雖譯為悭。
然五次第論,與古譯攝行論,皆譯曰嫉。
較為妥善。
四十種本性,如五次第論雲:‘貪、著、及心喜,中喜與大喜,歡樂極歡樂,希奇、與掉動,飽滿、及擁抱,相吻與吸吮,堅定與勤、慢,作、奪及勢力,勇悍、俱生性,如是中俱生,極俱生及猛,嬉笑與仇怨,善及明谛語,不實及決定,不取與施者,策勵并勇者,無慚與诳、毒,不調及曲性,所有四十相,是善空刹那。
’貪者,謂于未得境,心懷貪求。
著者,謂于已得境,心生耽著。
見可意境内心喜悅,有上中下三品。
歡樂者,謂所欲義成衷心歡樂。
極歡樂者,謂數數領受歡樂心情。
希奇者,顯義論雖說,由種種言,為是為非,猶預不定。
然如諸先覺說,謂見思未曾有義也。
掉動者,謂由見可意境其心散動。
飽滿者,顯義論雖說,是受樂相。
然即覺彼境飽滿之分别。
擁抱、相吻、吸吮者,謂欲作彼等之心。
堅定者,謂相續不變之心。
勤者,謂趣向善法。
慢者,謂高舉思。
作或業者,謂圓滿恒常所作。
奪者,謂劫奪财欲。
勢力者,謂摧壞他軍欲。
勇悍者,謂修善道心。
言俱生者,其梵語為‘薩哈雜’。
梵本中無。
而有‘薩哈薩’。
昔諸智者,謂應譯‘躊躇’或‘歡喜’。
顯義疏中,讀為‘不躊躇’。
義謂,由驕傲增上,行不善行。
古譯攝行論中謂‘難行’。
卡師譯五次第論中,謂‘功能’。
攝行論中,謂‘不躊躇’。
昔諸智者,謂于境界策勵加行,上中下三品。
言猛暴者,謂雖無因緣,而與善士相競诤欲。
嬉笑者,謂由可意境,起遊戲欲。
仇怨者,謂怨恨心。
善者,謂于善業起功用欲。
明語與谛語者,謂令他易解,及不覆想說欲。
不實者,謂覆想說欲。
決定者,謂意志極堅定。
不取者,謂不樂緣境。
施者,謂舍财物欲。
策勵者,謂于懈怠者,發鼓勵欲。
勇者者,謂于煩惱等敵起戰勝欲。
無慚者,謂依自法增上,行不善行而不羞恥。
诳者,謂以僞德而诳他人。
有譯為‘巧’者,謂鋒利心。
毒者,謂習惡見。
不調者,謂損惱他。
曲者,謂不正直。
末二句文,卡師譯為‘四十性刹那,從善空出生。
’ 七種本性,如五次第論雲:‘中品貪刹那,忘念與錯亂,默然及厭患,懈怠并疑惑。
’忘念者,謂失正念。
錯亂者,謂于陽焰執為水等。
默然者,謂不樂言談。
厭患者,謂心灰退。
懈怠者,謂不樂修善。
餘二易解。
此三類分别,似應由于境,太欲、及太不欲、中庸三門,攝為三類而說。
然依顯義疏,及諸先覺所說,則如上釋。
摩尼鬘疏,雖說此諸分别,攝歸五十一種心所之理。
然不可信。
故此不錄。
攝行論說,如是三類分别,為三明本性者,本性之梵語,為‘娑跋縛’。
通‘出生’、‘本性’、‘有事’三義。
故雖亦可釋為‘出生’。
然攝行論,略标時雲‘本性’。
總結時雲:‘三十三與四十相。
’又雲:‘彼本性相即此七種。
’亦複說為三明之相。
拉彌師釋本性之義,謂彼本體。
顯義論說,彼中所攝。
然皆非理。
聖天自加持論雲:‘地界融入水,水則融于火,火入微細界,風則融于心。
心融入心所,心所入無明,彼亦入光明。
’此說心明相,未生之前,風先融入。
以彼是能動遍計之風,故于爾時遍計亦須先融入故。
明相與本性,極相違故。
又降生漸次時,集智金剛續亦說,已生三明之後,乃生諸本性分别。
辨業論亦說:已生三空之後,乃生百六十種本性。
說第一類本性,為明智之果者,餘二類本性,理亦相同。
故有書說:七種本性,無明時生。
實未清淨。
若作是念,論說:風入明相。
然未生明相前,别無明相。
故說入彼,似不應理。
若爾論中,于明增得三及光明相,亦如是說。
則應後者生已,前乃融入。
彼等應非因果,亦不能立前後次第。
然不許爾。
如五次第論雲:‘空性與善空,第三謂大空,第四一切空,是因果差别。
’以是論說,前入後者,是以收攝前者功能,漸不明顯。
則彼功能似入後中。
假作是說。
是故有說,融入之時,先滅三十三本性,次生明相。
其後再滅四十本性。
次生增相等。
及許彼義複計本性與明相相應。
并說生時,先生近得,次起七本性等。
皆不應理。
自語相違故。
攝行論說:從明相中生諸本性。
前已引訖。
卡師所譯五次第論,于說三十三與四十本性之後,雲:‘從明相智生。
’又雲:‘明增加行起。
’以是當知,說諸分别,為三明相之本性者,謂是能相。
此如前說三明之相。
非無異體。
如鴿表示宮室。
是于異體能表,說名為相。
此如攝行論雲:‘如是諸識雖現,然無色形。
當以貪欲、離貪、中庸貪等本性比知。
’此說本性,能比知明相。
故是明相之能表。
比度之理,謂本性分别,有上中下三品,故可比度能生彼等,乘風之明相,亦有動力上中下三品也。
以是能動分别,下品七種随一分别,是乘風明相,下品動力之迹,故是近得之果。
餘二亦例知。
其由修道力,引生三智之瑜伽師,定能現證彼三。
非由因此知。
故要以本性,比度明相者,乃未證彼德之補特伽羅。
故計一切根識,皆是三明随一攝者,不應道理。
以諸根識,不須由因比度,皆能現量決定故。
庸常補特伽羅,雖于生死等時,亦皆領受三明及光明。
然彼不能以現量力,引生定解。
言百六十種本性者,是約晝夜各有八十種而分。
金剛鬘續亦說:由百八風所動,有百八種遍計。
如是因位,動遍計風有融未融二位。
其未融者,即諸本性現起之時。
融入位中,複有三明相風,融未融入二位。
此未融者即三空時。
已融入者,即光明現起時也。
修道位中,亦如是起。
其決擇四空,與諸遍計融入次序,及降生次第,即為此義。
如是集密本釋諸續所說義,如聖父子所解釋者,餘中未說。
攝行論贊彼,是一切諸佛教授,自師龍猛恩賜者,意謂光明,幻身之不共修法,要先了知此義,乃知也。
(卷十竟)
然如前較善。
領受者,謂苦樂舍三。
此由境門,有上下三品。
了别者,能了别,所了業,于此三輪,有三分别。
觀察者,謂善觀察應不應理。
慚者,謂依自法為因,羞恥罪惡。
悲者,謂欲拔苦。
哀愍者,謂于所緣有救護、愛、樂、會遇三欲。
疑慮者,謂心怯懼不定。
集蓄者,謂攝集資具之心。
嫉妒者,顯義論說:謂于他榮,心生熱惱。
卡師雖譯為悭。
然五次第論,與古譯攝行論,皆譯曰嫉。
較為妥善。
四十種本性,如五次第論雲:‘貪、著、及心喜,中喜與大喜,歡樂極歡樂,希奇、與掉動,飽滿、及擁抱,相吻與吸吮,堅定與勤、慢,作、奪及勢力,勇悍、俱生性,如是中俱生,極俱生及猛,嬉笑與仇怨,善及明谛語,不實及決定,不取與施者,策勵并勇者,無慚與诳、毒,不調及曲性,所有四十相,是善空刹那。
’貪者,謂于未得境,心懷貪求。
著者,謂于已得境,心生耽著。
見可意境内心喜悅,有上中下三品。
歡樂者,謂所欲義成衷心歡樂。
極歡樂者,謂數數領受歡樂心情。
希奇者,顯義論雖說,由種種言,為是為非,猶預不定。
然如諸先覺說,謂見思未曾有義也。
掉動者,謂由見可意境其心散動。
飽滿者,顯義論雖說,是受樂相。
然即覺彼境飽滿之分别。
擁抱、相吻、吸吮者,謂欲作彼等之心。
堅定者,謂相續不變之心。
勤者,謂趣向善法。
慢者,謂高舉思。
作或業者,謂圓滿恒常所作。
奪者,謂劫奪财欲。
勢力者,謂摧壞他軍欲。
勇悍者,謂修善道心。
言俱生者,其梵語為‘薩哈雜’。
梵本中無。
而有‘薩哈薩’。
昔諸智者,謂應譯‘躊躇’或‘歡喜’。
顯義疏中,讀為‘不躊躇’。
義謂,由驕傲增上,行不善行。
古譯攝行論中謂‘難行’。
卡師譯五次第論中,謂‘功能’。
攝行論中,謂‘不躊躇’。
昔諸智者,謂于境界策勵加行,上中下三品。
言猛暴者,謂雖無因緣,而與善士相競诤欲。
嬉笑者,謂由可意境,起遊戲欲。
仇怨者,謂怨恨心。
善者,謂于善業起功用欲。
明語與谛語者,謂令他易解,及不覆想說欲。
不實者,謂覆想說欲。
決定者,謂意志極堅定。
不取者,謂不樂緣境。
施者,謂舍财物欲。
策勵者,謂于懈怠者,發鼓勵欲。
勇者者,謂于煩惱等敵起戰勝欲。
無慚者,謂依自法增上,行不善行而不羞恥。
诳者,謂以僞德而诳他人。
有譯為‘巧’者,謂鋒利心。
毒者,謂習惡見。
不調者,謂損惱他。
曲者,謂不正直。
末二句文,卡師譯為‘四十性刹那,從善空出生。
’ 七種本性,如五次第論雲:‘中品貪刹那,忘念與錯亂,默然及厭患,懈怠并疑惑。
’忘念者,謂失正念。
錯亂者,謂于陽焰執為水等。
默然者,謂不樂言談。
厭患者,謂心灰退。
懈怠者,謂不樂修善。
餘二易解。
此三類分别,似應由于境,太欲、及太不欲、中庸三門,攝為三類而說。
然依顯義疏,及諸先覺所說,則如上釋。
摩尼鬘疏,雖說此諸分别,攝歸五十一種心所之理。
然不可信。
故此不錄。
攝行論說,如是三類分别,為三明本性者,本性之梵語,為‘娑跋縛’。
通‘出生’、‘本性’、‘有事’三義。
故雖亦可釋為‘出生’。
然攝行論,略标時雲‘本性’。
總結時雲:‘三十三與四十相。
’又雲:‘彼本性相即此七種。
’亦複說為三明之相。
拉彌師釋本性之義,謂彼本體。
顯義論說,彼中所攝。
然皆非理。
聖天自加持論雲:‘地界融入水,水則融于火,火入微細界,風則融于心。
心融入心所,心所入無明,彼亦入光明。
’此說心明相,未生之前,風先融入。
以彼是能動遍計之風,故于爾時遍計亦須先融入故。
明相與本性,極相違故。
又降生漸次時,集智金剛續亦說,已生三明之後,乃生諸本性分别。
辨業論亦說:已生三空之後,乃生百六十種本性。
說第一類本性,為明智之果者,餘二類本性,理亦相同。
故有書說:七種本性,無明時生。
實未清淨。
若作是念,論說:風入明相。
然未生明相前,别無明相。
故說入彼,似不應理。
若爾論中,于明增得三及光明相,亦如是說。
則應後者生已,前乃融入。
彼等應非因果,亦不能立前後次第。
然不許爾。
如五次第論雲:‘空性與善空,第三謂大空,第四一切空,是因果差别。
’以是論說,前入後者,是以收攝前者功能,漸不明顯。
則彼功能似入後中。
假作是說。
是故有說,融入之時,先滅三十三本性,次生明相。
其後再滅四十本性。
次生增相等。
及許彼義複計本性與明相相應。
并說生時,先生近得,次起七本性等。
皆不應理。
自語相違故。
攝行論說:從明相中生諸本性。
前已引訖。
卡師所譯五次第論,于說三十三與四十本性之後,雲:‘從明相智生。
’又雲:‘明增加行起。
’以是當知,說諸分别,為三明相之本性者,謂是能相。
此如前說三明之相。
非無異體。
如鴿表示宮室。
是于異體能表,說名為相。
此如攝行論雲:‘如是諸識雖現,然無色形。
當以貪欲、離貪、中庸貪等本性比知。
’此說本性,能比知明相。
故是明相之能表。
比度之理,謂本性分别,有上中下三品,故可比度能生彼等,乘風之明相,亦有動力上中下三品也。
以是能動分别,下品七種随一分别,是乘風明相,下品動力之迹,故是近得之果。
餘二亦例知。
其由修道力,引生三智之瑜伽師,定能現證彼三。
非由因此知。
故要以本性,比度明相者,乃未證彼德之補特伽羅。
故計一切根識,皆是三明随一攝者,不應道理。
以諸根識,不須由因比度,皆能現量決定故。
庸常補特伽羅,雖于生死等時,亦皆領受三明及光明。
然彼不能以現量力,引生定解。
言百六十種本性者,是約晝夜各有八十種而分。
金剛鬘續亦說:由百八風所動,有百八種遍計。
如是因位,動遍計風有融未融二位。
其未融者,即諸本性現起之時。
融入位中,複有三明相風,融未融入二位。
此未融者即三空時。
已融入者,即光明現起時也。
修道位中,亦如是起。
其決擇四空,與諸遍計融入次序,及降生次第,即為此義。
如是集密本釋諸續所說義,如聖父子所解釋者,餘中未說。
攝行論贊彼,是一切諸佛教授,自師龍猛恩賜者,意謂光明,幻身之不共修法,要先了知此義,乃知也。
(卷十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