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分量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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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相或量或非量。
一向現量自證以為果。
何妨自證唯現量。
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雲。
現量心自體。
比非量果可唯現。
比非二種非證體。
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
比不為現果。
内外分别門 論雲。
此四分中。
前二是外。
後二是内。
問。
見分既通三量。
若比非時雖不緣第三。
若現量時還應緣第三。
若許爾者。
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
答。
但由見分似外緣外。
故名為外。
非體是外故。
此現量亦不緣第三。
後二名内體是内緣内故。
問。
無漏見分等有說緣三。
或說緣四。
彼依何義辨内外耶。
答。
此有二釋。
一雲。
即由此義相分為外。
餘通内外。
一一通緣内外境故。
一雲。
所緣雖通三四。
若分内外同有漏說。
以是有漏内外類故論不簡别漏無漏故。
能緣所緣門 論雲。
初唯所緣。
後三通二。
解雲。
縱緣于心以心為相。
亦唯所緣。
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
見分緣外從境名外。
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
義亦可然。
論意影顯故無有失。
今意欲顯由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
故立外名。
理實非外。
問。
自證緣見應相分心。
不能緣慮。
所緣心故。
如相分心。
答。
此義不爾。
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别分故。
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
或别人心或前後心。
由此必非能緣性故。
見分等心故能緣慮。
相心不爾。
問。
第二分以第三為果。
自為能量。
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
自為能量。
緣第四時以誰為果。
不可即以第四為果。
如緣見分見分非果。
答。
基雲。
此義應思。
即以所緣第四為果。
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
功能可爾。
若更立者過無窮故。
唯爾所者分限足故。
問。
第三緣見第四為果故有第四分者。
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
唯是現量應但三分。
見分即得為果故。
答。
此不然。
内外定故。
見分緣外用外也。
不得複為緣内果故。
一心見分用不得用通緣内外法故等(雲雲)問。
相分唯所緣者。
唯所緣相其既非一。
能緣見分為一為多。
答。
昉集有二釋。
一雲。
唯一見分通緣多相。
一雲。
随相有多見用亦多。
後說為正。
所以者何。
我法二報随用分二。
如何緣青等相見分之用不成多也。
問。
青等相差别。
緣彼見分亦成多者。
緣見自證分随見應成多。
答。
有二說。
一雲。
青等相差别緣彼見或多。
見有無異相自證不成多。
一言。
如見分多自證亦成多。
問。
若爾證自證分亦應成多。
答曰。
如是難者應成無窮。
第三第四更互相緣。
各分多故。
如陀羅網即有無盡失故。
今解雲。
第四但緣緣見用。
不緣緣第四用。
故無無窮。
雖有二說初說為勝。
三量分别門 于四分中見分通三量。
餘二唯現量。
相分非三量西明釋雲。
第二分但緣第一。
緣外境故。
量非量中具有二種。
量所攝中通現及比。
如集量論。
具三義者現量所攝。
一非颠倒。
二非猶預。
三非重緣。
解雲。
非重緣者簡尋求等。
五識所引尋求決定以重緣。
故非現量攝等(雲雲)問。
第二分緣外境故量有具有二種等者。
第三分緣外用故非量中亦可有二。
若許爾者。
自證分豈通三量耶。
答。
第三分雖緣外用具三義故不通比非。
謂非颠倒等三義也。
第二見分随外緣故或具三義或阙三義。
故通三量。
問。
見分緣相三量可得者。
于一心見若一時俱生耶。
若前後耶。
答。
有二說。
一雲。
如是三量既互相違。
于一心見不得俱生。
故瑜伽雲。
又非一法有别異相二種作用。
問。
若爾何故自證現量與比非俱。
答。
雖是一體所趣事别。
一趣外事。
一趣自體故得相違作用俱生。
一心見分同向外相。
于事境相違作用不得俱生。
二雲。
一心見分現比得俱。
如耳識率爾同時意識。
雙緣音聲及名句等。
若緣聲聞用即名現量。
緣實有故。
若緣名用即名比量。
緣假有故。
問。
若一心見現比俱者善惡二性應一心俱。
答。
現比心用故一心得俱起。
三性體性故不可一時并。
弘法師判雲初說為正。
問。
若一心見分現比得俱者。
如前所引瑜伽論文當何會通。
答。
第二師會雲。
伽論雲。
非一法有别異相二種作用者。
除強分别第六意識。
約餘五八等說。
故不相違。
又許五俱意識一刹那緣十八界。
豈不許五根等現量得耶。
四緣分别門 自有三别。
一約相說。
二約見說。
三約自證說。
就相說者。
相分于見作三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三是因緣。
謂相見種此二種子同第八識相分所攝。
能生見故得為因緣。
非等無間。
同刹那故。
然論中雲。
無因緣者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今此中說種相分也。
問。
相分于見作所緣緣。
頗有見分非以相分為所緣緣。
答。
有。
謂真如智。
問。
真如所緣而非想分。
亦可正智能緣非見分。
答。
正智能緣不證别體。
故是見分。
真如非随見心起。
不得說相。
見分于相唯一增上。
相于自證作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是因緣。
謂相熏種及自證分所熏種子并本有種三。
謂。
此三種子生自證時唯生用耶。
通生體用。
答。
通生體用。
然用與體無别生相生。
問。
見及自證既一體法雲何并生。
答。
不說并生。
唯說一體從多因生。
若随義說何妨随用有二生耶。
第三第四望第一分唯一增上。
約見說者。
見于自證作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自證分還望見分唯一增上。
見于第四第四于見唯一增上。
約自證者。
自證分于第四分第四分于第三分皆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問。
瑜伽論說。
又非即刹那自性為此刹那自性為因。
何故今說四分相望皆增上緣。
答。
以體還望體無增上緣義。
何妨體用互為增上緣。
亦得二用互為增上緣。
四緣分别如論及疏第八廣說。
同種别種門 第三第四同種無疑。
相見有诤。
唯識燈雲。
問。
相見二分若同種生若别種起。
答。
三師不同。
一雲。
見相同種生。
既名唯識。
若别種起既與識殊。
何名唯識。
此有二類。
一三法同種生。
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
二兩法同種生。
謂相見分等(雲雲)第二師雲。
見相别種此有三失。
如彼廣說。
第三師雲。
見相二分随其所應種或同異。
如緣龜毛等相與見同種。
以無自體相分複假。
不别熏種。
但随見力同種生故。
如緣五根等相與見分即别種生。
十八界種定各異故。
不相雜亂。
此三說中第三為勝。
若言一向同别種不應理故。
問。
若爾如何疏第一卷雲。
故相别種于理為勝耶。
答。
疏意約實相分次為别種。
若假相分亦同種故。
問。
相見二分俱識體之别用。
何故見分識體同種生。
相分識體别種生。
此有何所以耶。
答。
基雲。
若言相見各别種者。
見是自體義。
用分之。
故離識體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别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種。
于理為勝。
故方識體轉似。
二分。
問。
本質影像為同别生。
若别種耶。
答。
燈雲。
一雲同種。
一雲别種。
雖有二義。
相質種别理亦應好。
以親疏緣種各别故。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俱失。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
若六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
此言假者非如瓶等。
以能熏故。
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為假。
由此相質或說同别等。
(雲雲) 開合不同門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
證自證分入第三攝。
自證同故。
是故陳那唯立三分。
一所取分。
二能取分。
三自證分。
此即一所量能量量查。
或攝為二。
第三第四見分攝。
能緣同故。
是故世親唯立二分。
一相分。
二見分。
此即能緣所緣别故。
或攝為一。
唯有識故。
已上開合依論分别。
弘法師雲。
或攝為一。
謂相分也。
作用空故或攝為一。
謂即空。
謂非相見故。
如言法性無體相故。
緣起法性不可說故。
如是開合義無礙。
甯守一角以遮廣覺。
西明釋雲。
如是開合。
此則護法為成一分以理開合。
謂四三等開合雖異。
理不乖違。
是故厚嚴開為四分。
集量攝彼合為三分等。
(雲雲)問。
或攝為一者。
相見二分從别種生。
如何一體。
答。
一說見相二分從一種生。
是故攝相歸本說為一心。
若依親光相分是虛。
虛從實故。
故說一識今護法宗遮心外法。
或四分中據自體分故說一體。
理實見相各别種生。
唯識解釋門 且約三分出唯識體四釋不同。
一安慧說。
有自體分而無見相。
見相二分是能所取所報性故。
唯自體分是依他起。
存自體分遮見相等。
故名唯識。
二親光說。
具有四分。
義如前說。
唯見自體無實相分。
故說唯識。
雖見相等皆是依他見實相虛。
以虛從實故名唯識。
三成唯識論一□說雲。
于三分中自體是實。
見相是虛。
以虛從實故名唯識。
論第十雲。
然相分等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不爾唯識理應不成。
許識同境俱實有故(雲雲)四護法說。
四分皆是依他起攝。
等從緣生。
俱依他起。
虛實如識。
但遮外境名為唯識。
五法事理皆不離識。
故名唯識。
問。
見相二分同種生不。
若同種者理亦不爾。
别時熏成。
如何二種共成一物。
且如一時緣賴耶見于一時間緣青等相。
二種共生第八異熟。
如何得成同一種耶。
若别種者種既各别。
如何得成同一種耶。
若别種者種既各别。
如何見相虛實不同。
答。
彼宗自有二說。
一雲同種。
如文廣破。
一雲别種。
而有虛實。
見是能變故是實有。
相即所變不名為實。
若不爾者。
如何但言唯識非境。
護法破雲。
緣有為法見實相虛。
故名唯識。
無分别智緣真如時應言唯境。
境實智虛故。
問。
依護法宗見相俱實。
等從緣生。
何名唯識。
解雲。
不相離故。
問。
若爾心不離境應名唯境。
答。
理實心境定不相離。
而言唯識本境末。
約本名唯。
故無失也。
如是問答寔繁。
種種義文可矚。
一用多用門 問。
見分緣相用若一多。
答。
依昉集雲有二說。
一雲。
相分多故見用亦多。
一雲。
唯一見分通緣多相。
判雲。
見用亦多。
此說為勝。
所以然者。
我法二執随用分二。
如何緣青等不成多也。
所餘問答如前已說。
問。
自證分中唯有一用總證二四。
若有二用各證二四。
若唯一用總證二四即失本宗先說随境有多用故。
若有二用各證二四分雖有四。
用即無窮失。
答。
有二說。
一雲二用而第四分唯有一用。
故無無窮之失。
一雲一用。
一用知多。
多用知多。
皆自所許故無有失。
弘法師判雲。
後說為勝。
所以然者。
若知二四有别用者。
知二之用為第三分。
知四之用為第五分。
第四一用總知三五。
故無第六。
由此道理後說為勝。
問。
随境起解境既二别。
解雲。
何一。
答。
見分緣相自有二種。
一比量心緣苦等相。
是則一用緣衆多相。
二現量心緣苦等相。
是則多用各證多相。
所以然者。
比量外行。
作一苦行相。
增益相故得一用緣衆多相。
彼彼苦等有相似。
故現量内證。
于諸多相各别内證。
故唯多用。
各緣多相。
若青黃等若現若比皆以多用各緣多相。
故對法雲。
問。
于一一根門種種境界俱現在前。
于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
為俱起耶。
答。
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
第三日證證二四時。
雖是現量有二義。
故一用總證。
一者二四用一個用故用相相似。
二者反照自體。
能所近故無勞易了。
自證知見。
見有多用。
能所雖近異個用故不用相似。
是故多用。
知見多用。
又彼見分有體有用。
然體用理極相近。
故自證反照能所近故。
故雲唯一用總證體用。
若如是說即順正理。
亦質同名同一。
非多見分共緣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四分相緣門也恐有脫文惜哉 問。
若爾。
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
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答。
同一所緣有二。
一質一故名同一。
如五識心王心所等。
二相似故名同一。
如第八心所變第六緣過未等。
雖或無本質不托他變。
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
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名為同一。
第二師雲
一向現量自證以為果。
何妨自證唯現量。
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雲。
現量心自體。
比非量果可唯現。
比非二種非證體。
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
比不為現果。
内外分别門 論雲。
此四分中。
前二是外。
後二是内。
問。
見分既通三量。
若比非時雖不緣第三。
若現量時還應緣第三。
若許爾者。
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
答。
但由見分似外緣外。
故名為外。
非體是外故。
此現量亦不緣第三。
後二名内體是内緣内故。
問。
無漏見分等有說緣三。
或說緣四。
彼依何義辨内外耶。
答。
此有二釋。
一雲。
即由此義相分為外。
餘通内外。
一一通緣内外境故。
一雲。
所緣雖通三四。
若分内外同有漏說。
以是有漏内外類故論不簡别漏無漏故。
能緣所緣門 論雲。
初唯所緣。
後三通二。
解雲。
縱緣于心以心為相。
亦唯所緣。
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
見分緣外從境名外。
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
義亦可然。
論意影顯故無有失。
今意欲顯由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
故立外名。
理實非外。
問。
自證緣見應相分心。
不能緣慮。
所緣心故。
如相分心。
答。
此義不爾。
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别分故。
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
或别人心或前後心。
由此必非能緣性故。
見分等心故能緣慮。
相心不爾。
問。
第二分以第三為果。
自為能量。
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
自為能量。
緣第四時以誰為果。
不可即以第四為果。
如緣見分見分非果。
答。
基雲。
此義應思。
即以所緣第四為果。
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
功能可爾。
若更立者過無窮故。
唯爾所者分限足故。
問。
第三緣見第四為果故有第四分者。
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
唯是現量應但三分。
見分即得為果故。
答。
此不然。
内外定故。
見分緣外用外也。
不得複為緣内果故。
一心見分用不得用通緣内外法故等(雲雲)問。
相分唯所緣者。
唯所緣相其既非一。
能緣見分為一為多。
答。
昉集有二釋。
一雲。
唯一見分通緣多相。
一雲。
随相有多見用亦多。
後說為正。
所以者何。
我法二報随用分二。
如何緣青等相見分之用不成多也。
問。
青等相差别。
緣彼見分亦成多者。
緣見自證分随見應成多。
答。
有二說。
一雲。
青等相差别緣彼見或多。
見有無異相自證不成多。
一言。
如見分多自證亦成多。
問。
若爾證自證分亦應成多。
答曰。
如是難者應成無窮。
第三第四更互相緣。
各分多故。
如陀羅網即有無盡失故。
今解雲。
第四但緣緣見用。
不緣緣第四用。
故無無窮。
雖有二說初說為勝。
三量分别門 于四分中見分通三量。
餘二唯現量。
相分非三量西明釋雲。
第二分但緣第一。
緣外境故。
量非量中具有二種。
量所攝中通現及比。
如集量論。
具三義者現量所攝。
一非颠倒。
二非猶預。
三非重緣。
解雲。
非重緣者簡尋求等。
五識所引尋求決定以重緣。
故非現量攝等(雲雲)問。
第二分緣外境故量有具有二種等者。
第三分緣外用故非量中亦可有二。
若許爾者。
自證分豈通三量耶。
答。
第三分雖緣外用具三義故不通比非。
謂非颠倒等三義也。
第二見分随外緣故或具三義或阙三義。
故通三量。
問。
見分緣相三量可得者。
于一心見若一時俱生耶。
若前後耶。
答。
有二說。
一雲。
如是三量既互相違。
于一心見不得俱生。
故瑜伽雲。
又非一法有别異相二種作用。
問。
若爾何故自證現量與比非俱。
答。
雖是一體所趣事别。
一趣外事。
一趣自體故得相違作用俱生。
一心見分同向外相。
于事境相違作用不得俱生。
二雲。
一心見分現比得俱。
如耳識率爾同時意識。
雙緣音聲及名句等。
若緣聲聞用即名現量。
緣實有故。
若緣名用即名比量。
緣假有故。
問。
若一心見現比俱者善惡二性應一心俱。
答。
現比心用故一心得俱起。
三性體性故不可一時并。
弘法師判雲初說為正。
問。
若一心見分現比得俱者。
如前所引瑜伽論文當何會通。
答。
第二師會雲。
伽論雲。
非一法有别異相二種作用者。
除強分别第六意識。
約餘五八等說。
故不相違。
又許五俱意識一刹那緣十八界。
豈不許五根等現量得耶。
四緣分别門 自有三别。
一約相說。
二約見說。
三約自證說。
就相說者。
相分于見作三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三是因緣。
謂相見種此二種子同第八識相分所攝。
能生見故得為因緣。
非等無間。
同刹那故。
然論中雲。
無因緣者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今此中說種相分也。
問。
相分于見作所緣緣。
頗有見分非以相分為所緣緣。
答。
有。
謂真如智。
問。
真如所緣而非想分。
亦可正智能緣非見分。
答。
正智能緣不證别體。
故是見分。
真如非随見心起。
不得說相。
見分于相唯一增上。
相于自證作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是因緣。
謂相熏種及自證分所熏種子并本有種三。
謂。
此三種子生自證時唯生用耶。
通生體用。
答。
通生體用。
然用與體無别生相生。
問。
見及自證既一體法雲何并生。
答。
不說并生。
唯說一體從多因生。
若随義說何妨随用有二生耶。
第三第四望第一分唯一增上。
約見說者。
見于自證作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自證分還望見分唯一增上。
見于第四第四于見唯一增上。
約自證者。
自證分于第四分第四分于第三分皆二緣性。
一增上緣。
二所緣緣。
問。
瑜伽論說。
又非即刹那自性為此刹那自性為因。
何故今說四分相望皆增上緣。
答。
以體還望體無增上緣義。
何妨體用互為增上緣。
亦得二用互為增上緣。
四緣分别如論及疏第八廣說。
同種别種門 第三第四同種無疑。
相見有诤。
唯識燈雲。
問。
相見二分若同種生若别種起。
答。
三師不同。
一雲。
見相同種生。
既名唯識。
若别種起既與識殊。
何名唯識。
此有二類。
一三法同種生。
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
二兩法同種生。
謂相見分等(雲雲)第二師雲。
見相别種此有三失。
如彼廣說。
第三師雲。
見相二分随其所應種或同異。
如緣龜毛等相與見同種。
以無自體相分複假。
不别熏種。
但随見力同種生故。
如緣五根等相與見分即别種生。
十八界種定各異故。
不相雜亂。
此三說中第三為勝。
若言一向同别種不應理故。
問。
若爾如何疏第一卷雲。
故相别種于理為勝耶。
答。
疏意約實相分次為别種。
若假相分亦同種故。
問。
相見二分俱識體之别用。
何故見分識體同種生。
相分識體别種生。
此有何所以耶。
答。
基雲。
若言相見各别種者。
見是自體義。
用分之。
故離識體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别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種。
于理為勝。
故方識體轉似。
二分。
問。
本質影像為同别生。
若别種耶。
答。
燈雲。
一雲同種。
一雲别種。
雖有二義。
相質種别理亦應好。
以親疏緣種各别故。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俱失。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
若六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
此言假者非如瓶等。
以能熏故。
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為假。
由此相質或說同别等。
(雲雲) 開合不同門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
證自證分入第三攝。
自證同故。
是故陳那唯立三分。
一所取分。
二能取分。
三自證分。
此即一所量能量量查。
或攝為二。
第三第四見分攝。
能緣同故。
是故世親唯立二分。
一相分。
二見分。
此即能緣所緣别故。
或攝為一。
唯有識故。
已上開合依論分别。
弘法師雲。
或攝為一。
謂相分也。
作用空故或攝為一。
謂即空。
謂非相見故。
如言法性無體相故。
緣起法性不可說故。
如是開合義無礙。
甯守一角以遮廣覺。
西明釋雲。
如是開合。
此則護法為成一分以理開合。
謂四三等開合雖異。
理不乖違。
是故厚嚴開為四分。
集量攝彼合為三分等。
(雲雲)問。
或攝為一者。
相見二分從别種生。
如何一體。
答。
一說見相二分從一種生。
是故攝相歸本說為一心。
若依親光相分是虛。
虛從實故。
故說一識今護法宗遮心外法。
或四分中據自體分故說一體。
理實見相各别種生。
唯識解釋門 且約三分出唯識體四釋不同。
一安慧說。
有自體分而無見相。
見相二分是能所取所報性故。
唯自體分是依他起。
存自體分遮見相等。
故名唯識。
二親光說。
具有四分。
義如前說。
唯見自體無實相分。
故說唯識。
雖見相等皆是依他見實相虛。
以虛從實故名唯識。
三成唯識論一□說雲。
于三分中自體是實。
見相是虛。
以虛從實故名唯識。
論第十雲。
然相分等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不爾唯識理應不成。
許識同境俱實有故(雲雲)四護法說。
四分皆是依他起攝。
等從緣生。
俱依他起。
虛實如識。
但遮外境名為唯識。
五法事理皆不離識。
故名唯識。
問。
見相二分同種生不。
若同種者理亦不爾。
别時熏成。
如何二種共成一物。
且如一時緣賴耶見于一時間緣青等相。
二種共生第八異熟。
如何得成同一種耶。
若别種者種既各别。
如何得成同一種耶。
若别種者種既各别。
如何見相虛實不同。
答。
彼宗自有二說。
一雲同種。
如文廣破。
一雲别種。
而有虛實。
見是能變故是實有。
相即所變不名為實。
若不爾者。
如何但言唯識非境。
護法破雲。
緣有為法見實相虛。
故名唯識。
無分别智緣真如時應言唯境。
境實智虛故。
問。
依護法宗見相俱實。
等從緣生。
何名唯識。
解雲。
不相離故。
問。
若爾心不離境應名唯境。
答。
理實心境定不相離。
而言唯識本境末。
約本名唯。
故無失也。
如是問答寔繁。
種種義文可矚。
一用多用門 問。
見分緣相用若一多。
答。
依昉集雲有二說。
一雲。
相分多故見用亦多。
一雲。
唯一見分通緣多相。
判雲。
見用亦多。
此說為勝。
所以然者。
我法二執随用分二。
如何緣青等不成多也。
所餘問答如前已說。
問。
自證分中唯有一用總證二四。
若有二用各證二四。
若唯一用總證二四即失本宗先說随境有多用故。
若有二用各證二四分雖有四。
用即無窮失。
答。
有二說。
一雲二用而第四分唯有一用。
故無無窮之失。
一雲一用。
一用知多。
多用知多。
皆自所許故無有失。
弘法師判雲。
後說為勝。
所以然者。
若知二四有别用者。
知二之用為第三分。
知四之用為第五分。
第四一用總知三五。
故無第六。
由此道理後說為勝。
問。
随境起解境既二别。
解雲。
何一。
答。
見分緣相自有二種。
一比量心緣苦等相。
是則一用緣衆多相。
二現量心緣苦等相。
是則多用各證多相。
所以然者。
比量外行。
作一苦行相。
增益相故得一用緣衆多相。
彼彼苦等有相似。
故現量内證。
于諸多相各别内證。
故唯多用。
各緣多相。
若青黃等若現若比皆以多用各緣多相。
故對法雲。
問。
于一一根門種種境界俱現在前。
于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
為俱起耶。
答。
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
第三日證證二四時。
雖是現量有二義。
故一用總證。
一者二四用一個用故用相相似。
二者反照自體。
能所近故無勞易了。
自證知見。
見有多用。
能所雖近異個用故不用相似。
是故多用。
知見多用。
又彼見分有體有用。
然體用理極相近。
故自證反照能所近故。
故雲唯一用總證體用。
若如是說即順正理。
亦質同名同一。
非多見分共緣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四分相緣門也恐有脫文惜哉 問。
若爾。
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
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答。
同一所緣有二。
一質一故名同一。
如五識心王心所等。
二相似故名同一。
如第八心所變第六緣過未等。
雖或無本質不托他變。
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
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名為同一。
第二師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