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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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事無說一言。
第八雲。
說十發心已。
第十全說屍羅度已。
第十七·十八·十九說十善巧。
演秘所列念住等六。
于道法善巧别釋之文。
非别善巧。
若取其六列為善巧。
其數增多。
非十善巧。
故知演秘等文謬也。
智者尋經。
可以取決之。
文論此中識(至)攝于心王者。
本疏意雲。
等者。
本疏文雲。
問。
我法所依内能變相。
豈無心所。
即論答雲。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
隐劣顯勝故。
謂所與心非定俱起。
如貪信等。
時不現行。
不可說所義兼于心。
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
遍行五所心定相應。
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
為主能故能生故。
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
故但說識即攝心所(已上)外人難意。
前外難雲。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
依何得成。
論主答雲。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
不言依心所所轉變。
心王心所俱有相見故。
由此答雲。
此中識所變之識。
言亦攝心所。
何以故。
定相應故。
若爾。
應舉心所攝于心王。
何故唯舉識言耶。
答。
心起之時。
心所不定起。
如貪瞋等。
染淨心所或有無。
故舉心王攝于心所。
不舉心所攝于心王。
本疏又雲。
問。
真如與識。
非如心所。
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
識實性故。
識俱有故。
不離識故。
非我法依故。
但說識不說真如。
文西明雲答(至)本疏解正者。
西明答外難等者。
西明疏雲。
謂外難雲。
色等依心變。
攝歸本說唯識。
心所非心變。
如何名唯識。
為釋此難故作是言。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
二十唯識亦有此通。
而差别者。
彼釋經說三界唯識。
此中正釋頌中識言。
問。
眼等八識不離心所。
何故不唯心所耶。
解雲。
諸心所起必有心體。
若心起時心所不定。
染淨心所或有無故。
是故說心而非心所(已上)要集雲。
定相應故者。
釋其所以。
謂心所雖非識變。
而定相應。
亦得識名。
若依瞿婆羅漢釋雲。
是心系故。
解雲。
心與心所同是緣慮之流類。
故雖非識變。
得名為識。
若準此義。
約得識名。
有其二義。
一識所變故得識名。
如色等法。
非緣慮故。
二緣慮類故得識名。
如心所法。
非識變故。
或可外難相見所變等者。
西明及集無此所難(未詳其解)有解雲等。
可撿其抄。
言所變非變者。
言所變心所非變。
此亦不然。
為難不齊故者。
或有燈本無有此文。
言變所變者。
前文既言識所變。
若言所變心所非變故難不齊。
文要集雲二(至)釋于唯識者。
集雲。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者。
說釋二疏意皆同說。
今案彼文。
讀不審細者。
是燈加文。
非是集文。
餘文同此。
色等唯一分者。
唯一相分。
心所三分者。
自·證·見相。
是為三分。
此答意雲。
色等唯一分。
随能變說唯識。
心所如心王具足三分。
故何不足随變名唯識。
故受等各各自成唯識。
此言難解。
受等各自成受等不得識名。
何成唯識言。
何故但雲識有八種者。
以具三分。
心所亦識應有五十九識。
豈唯八識。
又違下論第七卷雲。
心所不離識。
故說唯識。
文論相見俱(至)不能熏故者。
三師不同等者。
如次三師一向同種。
一向别種。
或同或異。
故雲不同龍軍論師·無性菩薩及佛地論一師所說亦同此義。
但自相見。
不生本質于二類中兩法同種。
故聞者識無别本質。
彼師意雲。
由佛本願為增上緣。
令聞者識有文義相。
似如來說。
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所現相分。
于三境中。
是何境攝。
解雲。
此有二解。
一雲。
心還似心。
無别所似。
故是獨影。
未詳決雲。
六七我執無所似。
故名為獨影。
意同此義。
若獨影既不生真解。
如七相分。
似非量故。
解雲。
本願為緣故生真解。
不可例餘。
若聞熏種同種别種。
解雲。
與見同種。
無有别熏。
論宗名言必同性故。
問。
聞佛所說無本質。
故應是獨影。
聞菩薩說既有本質。
豈可獨影。
解雲。
非以他質為自本質。
故非帶質。
第二解雲。
聞者識上所現相分。
是帶質境。
以佛本願為增上緣。
自善根力為親助緣。
擊發第八色聲子。
所生色聲以之為質。
眼·耳·意識轉變相分。
方生真解。
故其相分帶質境攝。
同熏種子生第八質。
若依此義。
三法同種生。
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
即所熏種有三功能。
一能生本質。
二生自相分。
三生自見分。
樞要上雲。
相·見分同種别種生者有二解。
有說相·見同種生。
謂無本質者。
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
其有本質者。
本質亦同種生。
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
三法同一種故。
謂見·影·質。
有說。
相·見别種生者。
本質·見分定别種生。
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
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
本有俱生。
現行相分或和合生。
新羅記言。
初同生故。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
見與體同。
相分二說。
或同或異。
相分無體。
種子是假。
親羅記言。
初同種者。
親光論師義。
而佛地論無此等說。
若依傳說。
為親光義。
見·相分定同一種生。
後别種者。
護法正義。
而不同于一向别種。
故雲相·見·本質或異或同。
影像相中。
若獨影者。
與見同種。
有質影者。
與見别種。
與本同種。
故雲或異或同。
一向别師失此差别。
故以為不正義。
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本有俱生者。
若以種子為相分者。
此之種子能熏現行為因緣。
故與本爾種子俱生。
現行相分中和合生新舊同生故者。
若以現行為相分者。
新熏法爾和合同生一現行相。
本疏雲。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
說相·見種或同異。
若同種者。
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
如一蝸牛變生二角。
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别性。
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别種者。
見者自體義。
用似之故。
離識體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别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
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
相别種于理為勝(已上)案雲。
相别種于理名勝者。
不同一向别種師義有三過。
故今雲相别種者。
約或同或異之别種義。
見·相二分種或同或異。
如緣無等。
相·見同種。
如緣有體。
相·見别種。
今約此義故。
雲别種為勝。
又樞要雲。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
見與體同。
相分二說。
或同或異。
相分無體。
種子是假。
解雲。
安慧宗意種子有二。
一生實種。
二生慮種。
二種俱假。
如月藏義。
但是心生起義名種子。
故名假也。
種體雖二。
和合似一。
生虛實果。
如護法宗新舊二種和合似一俱生一果。
相分二二說或同或異者。
一雲。
相分與體同種。
如一谷種生虛實果。
是為或同。
一雲。
相分與體别種。
生虛果。
種應别有故。
是為或異。
問。
見虛分亦虛。
何彼雲見分定與自體同種。
答。
似能緣故與體同種。
相似所緣與體别種。
文問前三法(至)雜亂過失者。
第八相例失等者。
此例意雲。
如眼識能熏。
應第八識亦是能熏。
為顯此失。
作是相例。
此義雲何。
眼識緣色熏成種子。
種有三能。
一能生質。
二生自相分。
三生身見分。
故相與見同種而生。
第八緣色其義可爾。
故作相例。
答眼識自能熏等者。
論第八雲。
前七于八所緣容有。
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解雲。
謂前五識為有熏。
生彼第八相分色等分種。
故以彼即為第八見分之所緣緣。
第七識為能熏成第八見分種。
故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
即又熏彼二分種子。
今雲眼識自能熏者。
如前眼識于第八識相分質色。
更作影像。
熏成種時。
種有三種能。
故相與見同種而起。
第八不爾。
非能熏故。
從前七識所熏種子。
其見·相分各别而起。
若爾眼不緣八見等者。
此問意雲。
若眼緣八見必可熏種。
即其種子有三功能。
一生本質見分。
二生自相分。
三生自見分。
由是相·見同種而起。
眼既不緣第八見分。
故八見相别起。
其義可爾。
六既通能有熏成種子。
種有三功能。
是故應八見相同種。
答第八見相亦同種子者。
此答意雲。
六緣八見相。
七緣八見分。
唯就此二識。
第八見相亦同一種。
文雖不标七。
義意兼爾。
諸法雜亂失等者。
若第八見·相同一種者。
即六識一刹那中緣十八界熏成其種。
種有三能。
質與見·相既同種生。
即十八界種皆悉雜亂。
即違雜集說十八界種各各不同。
又一刹那緣三界法。
質與見·相同種而生。
成雜亂失。
文若依第二(至)何有不同者。
前二類中。
破第二類兩法同種生之義也。
彼第八本識種者。
即生第八相分本質之種子也。
諸法于識者。
能攝藏也。
謂與諸識作二緣性。
一為彼種子。
二為彼所依。
識于法亦爾者。
所攝藏也。
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
一于現法長養彼種。
二于後法攝植彼種。
互相生故。
二者界雜亂失等者。
此失甚強也。
前三類者約緣熏種子有二三前說同種義。
舉非能熏第八本識。
顯其失者甚強難也。
一前言不簡者。
若言簡者。
應無難故。
如在下地上天眼等者。
如身在欲界修得上定。
欲界眼上修得天眼。
雖第八識不得緣他界法等。
而近得緣。
即許本識緣彼二根以為相分。
上界眼根與下界識同一種過。
若第八識緣上二根熏種子者。
其所熏有二能。
故應相與見同一種生。
其第八識既非能熏。
何有此難。
故知強也。
八俱有相等者。
與八見分俱有相分。
何不同種。
既違此理。
文第二師雲(至)非因緣故者。
此破一向别種師義。
如緣極微等者。
若見·相分一向别種。
即緣無體極微等時。
所現相分别種熏成種。
其所熏種後生現行。
極微有體别種生故。
是有為故亦有生滅。
極微既爾緣不相應。
其過亦同。
三假法能熏失等者。
極微相分是假非實緣别種。
違論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而論意言。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
體是無法。
非因緣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緣。
故體實有。
問。
生等既如無。
應非行蘊攝。
答。
依法施設故。
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
生非是因。
即于法上假施故亦有。
唯于現行等法或種上立。
故例不同。
種子非現行。
因果差别故。
文第三師雲(至)應設劬勞者。
此護法正義。
本疏判雲。
見是自體。
義用分之。
故離識體。
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
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
見相别種。
于理為勝。
又樞要雲。
護法正義。
質·影二相與見分三。
此三三性。
種子界系等未必皆同。
随所應故。
即前所說相·見别種。
是此正義。
相·見二分種或同異。
無質相分與見同種。
有質相分與見别種。
故雲種或同或異。
一向别師失此别。
故有三過。
如緣龜毛等者。
約第六識所緣而說。
如緣五根等者。
約第八識所緣而說。
以十八界定異因故者。
定異因者。
依十五處中第十二差别功能依處立定異因。
此唯自性。
設他性唯相稱。
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
非惡趣。
以相稱故。
故非别性不相稱為因。
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
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
自性中色與色為因。
色中内與内為因。
内中長養與長養為因。
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各爾。
差别勢力自性相稱名定。
不共他故名異。
故十八界各有定異因。
不相雜亂。
然相與質。
一雲同種等者。
亦緣一法熏種子時。
影與質别。
為同種熏。
為别種熏。
故有二說。
以親□緣種各别故者。
心中相分為親所緣。
心外本質為□所緣。
即親□别種亦差别。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等者。
如第七識緣第八見。
若相質同種者。
即有一種生慮·非慮。
八見為慮。
七相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俱失等者。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者。
如第八識緣眼等根。
第八相分是因緣故實有根用。
名之為相。
若于第八更無本質。
若第六緣眼根等時。
以八相為其本質。
名之為質。
今雲二者。
相·質二根。
若相與質因種生者。
即應有二身根等故。
若六緣時相分是假等者。
若因位中。
唯除五七。
餘八與六二識方緣眼等五根。
第六相分雖無根用。
以能熏故。
非如瓶等。
不發識故。
名之為假。
由此相質同同别者。
若雲緣時相分是假。
本質即實。
假實既别。
其種豈同。
言同者第一說也。
别者第二說也。
總結前二故或說同别。
文又解若相(至)如樞要說者。
若起相分因第六生等者。
此說意雲。
第八相分實有根用。
因緣變攝。
第六相分見為緣起。
分别變攝。
無實用。
雖無實用。
非無體假。
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種别性與見同者。
如第八心王緣所持種。
三性種别從能持識。
同無記性故。
雲性與見同。
其見·相種各雖體故。
故雲種别。
性同而系種别者。
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
能緣第八。
所緣眼耳同無記性。
故雲性同。
能緣下系。
所緣上系。
故系别。
境體實有從别種生。
故雲種别。
或複相分性随見質判性不定者。
如同中第七所變相分。
從質無覆。
從見有覆。
故雲判性不定。
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者。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
與見同種不得生質故。
雲不生本質。
上三同别如次性境·帶質·獨影。
釋此頌文如樞要說者。
識所變境有三類别。
一者性境。
如色心等真實法性。
如實五境。
三性系地不必同。
故各别種生。
二觸影境。
謂性系地必同見分。
如第六識緣龜毛等他界無漏。
及緣無為所有諸境。
故與見分必同種生。
三帶質境。
謂是影像有實本質。
如因第七所變相分。
得從本質是無覆性。
亦從見分是有覆。
故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
亦得說言從見分種子所生義不定。
故諸心聚生于三境中。
有唯有一者。
有二二合。
有三合。
同聚唯有一者。
如前已說。
二二合者。
如第八識緣同地散境。
心王所緣是初性境。
心所所緣即獨影境。
無實用故。
五識所緣自地五間。
是初性境亦得說言是帶質境。
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
得是獨影。
亦得說言是帶質境。
熏成種子生本質故。
有三合者。
如同第八緣定果色。
心王所緣性境亦名帶質。
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
心所所緣唯是獨影。
故有三合。
又于性系種子。
或同或異。
如在下地緣于上地天眼耳。
是即性同系種不同。
如五識緣自地五境。
是即系同性種不同。
或性種雖同。
而系不得同。
約聚說有。
一法即無。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
心王所緣而系不同。
總結頌雲。
性境不随心。
獨影唯從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随應。
今指此文故。
雲如根樞要說。
文以義稍難(至)餘法準知者。
從實種生有實體用等者。
且約有為而作是說。
正智緣如。
雖是性境。
不從種生。
樞要雲。
色是真色心是實心者。
亦約有為。
真如非色亦非心故。
今不論真性故非色心。
問。
若能緣心非是境界。
若所緣心必是非實。
如何中說言心實是心。
答。
言實心者。
非是他心及前後心。
彼皆非實。
豈是性境。
今同聚中自證見。
及異聚中七緣八見。
此等所緣皆是實有。
即初性境及帶質攝。
故雲心實是心。
能緣之心得彼自相等者。
三論自相義各不同。
今自相者是約何說。
若依因明。
各附己體名為自相。
假境亦有附己體義。
豈是性境。
今依二論。
佛地·唯識義如常說。
相從質故者。
約相似。
質故雲從質。
文如此相分(至)亦同五緣者。
四不随中一不随能緣同善染性者。
簡于獨影四從見中一。
從見分同是善染。
餘三亦爾。
如次簡餘二三四義。
四不随能緣是異熟等者。
等非異熟。
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性者。
簡于五識住無記性緣無記塵。
其性雖同。
而相·見分各自性。
不是緣彼能緣心力方成無記。
問。
前文雲複有種别性與見同。
四不随中。
不随能緣同善染性。
前後二文俱說性境。
如何相違。
答。
性境之義。
性雖有同。
而種必别。
如在下地緣上天眼。
能緣第八所緣根等。
同無記性而種系别。
即是性境。
獨影不爾。
性種必同故。
四不随簡獨影義。
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者。
如獨頭散意緣同界五塵。
其境自體自無記性故。
雲住自性。
是分别變故。
非得自性。
三境之中是帶質境。
能緣意識通于三性。
所緣五塵唯無記性。
非見同種。
義與五同。
故雲種等同五緣。
文釋第二句(至)第四句者無别。
相無本質第二者。
影為第一。
質為第二。
以彼本質是不生法等者。
無為法是為不生法。
及第六識緣第八識等者。
五數所現相分是假獨影境。
于緣之所現。
亦獨影境攝。
如獨意識緣彼空華等者。
樞要雲。
如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石女·無為·他界等。
如是等類皆是随心。
無别體用。
假境攝故名為獨影。
或無為緣是第三句者。
下作四句。
第三句雲。
有性境不随心。
亦獨影唯從見者。
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
即于此時緣兔角等言下亦攝無為。
故雲無為緣是第三句。
或是第四者。
作四句中。
第四句雲。
有非性境不随心。
非獨影唯從見。
謂是帶質通情本。
即下文雲。
後得緣如。
是通情本。
從質名無為。
從見名有為。
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解雲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即有漏意緣無為。
是帶質通情本。
即違樞要緣無為法是獨影境。
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者。
非性境非獨影。
是帶質境。
是第四句。
文緣空華等(至)随本質收者。
四從見中一從見分同是善染等者。
如次即簡前四不随。
虛妄計者是遍計色等者。
今此文中約明遍計。
有其二義。
初義意雲。
唯約執心說名遍計。
又通計名下第二義。
約分别義名為遍計。
對法論雲。
遍計所執色者。
謂影像色。
範師疏雲。
言遍計者。
三界有漏心皆名遍計。
故瑜伽論明五法中。
分别異名亦名遍計。
唯取第六少分散心名為遍計。
言影像色者。
若依瑜伽。
對質名影。
即通七識。
彼所緣境皆名影像。
若依對法。
鏡中像名影色。
哲法師雲。
水鏡中像自有二種。
意識變作即是法處。
故對法雲。
遍計所起色謂影像色。
眼識同緣意識所緣同面像。
名色處故。
問。
緣鏡水中像三境中何。
答。
若眼識緣還見本質。
故性境攝。
同時意謂我眼緣像。
是非量心即觸影境。
非黃見黃。
義類應知。
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為遍計所起者。
法處五色中遍計所起色攝。
即水月等類是。
文問後得(至)無不生故者。
是何法收者。
于百法中是何法收。
緣無為等所有相分等者。
八種無為總雲無為。
對法論雲。
謂虛空。
非擇滅。
擇滅。
不動。
想受滅。
善法真如。
不善法真如。
無記法真如。
解雲。
此八無為直為定散及後智心。
緣照之時。
所有影像前後相續。
似本性常。
亦無為攝。
若依唯識。
三性真如合之為一。
故立六種。
三性分别。
八無為中。
初三·後三唯是善性。
故對法雲。
勝義善。
謂真如。
寂滅善。
謂永斷貪并受想滅。
良以不動無為未離諸受盡故。
寂滅善中不
第八雲。
說十發心已。
第十全說屍羅度已。
第十七·十八·十九說十善巧。
演秘所列念住等六。
于道法善巧别釋之文。
非别善巧。
若取其六列為善巧。
其數增多。
非十善巧。
故知演秘等文謬也。
智者尋經。
可以取決之。
文論此中識(至)攝于心王者。
本疏意雲。
等者。
本疏文雲。
問。
我法所依内能變相。
豈無心所。
即論答雲。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
隐劣顯勝故。
謂所與心非定俱起。
如貪信等。
時不現行。
不可說所義兼于心。
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
遍行五所心定相應。
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
為主能故能生故。
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
故但說識即攝心所(已上)外人難意。
前外難雲。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
依何得成。
論主答雲。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
不言依心所所轉變。
心王心所俱有相見故。
由此答雲。
此中識所變之識。
言亦攝心所。
何以故。
定相應故。
若爾。
應舉心所攝于心王。
何故唯舉識言耶。
答。
心起之時。
心所不定起。
如貪瞋等。
染淨心所或有無。
故舉心王攝于心所。
不舉心所攝于心王。
本疏又雲。
問。
真如與識。
非如心所。
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
識實性故。
識俱有故。
不離識故。
非我法依故。
但說識不說真如。
文西明雲答(至)本疏解正者。
西明答外難等者。
西明疏雲。
謂外難雲。
色等依心變。
攝歸本說唯識。
心所非心變。
如何名唯識。
為釋此難故作是言。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
二十唯識亦有此通。
而差别者。
彼釋經說三界唯識。
此中正釋頌中識言。
問。
眼等八識不離心所。
何故不唯心所耶。
解雲。
諸心所起必有心體。
若心起時心所不定。
染淨心所或有無故。
是故說心而非心所(已上)要集雲。
定相應故者。
釋其所以。
謂心所雖非識變。
而定相應。
亦得識名。
若依瞿婆羅漢釋雲。
是心系故。
解雲。
心與心所同是緣慮之流類。
故雖非識變。
得名為識。
若準此義。
約得識名。
有其二義。
一識所變故得識名。
如色等法。
非緣慮故。
二緣慮類故得識名。
如心所法。
非識變故。
或可外難相見所變等者。
西明及集無此所難(未詳其解)有解雲等。
可撿其抄。
言所變非變者。
言所變心所非變。
此亦不然。
為難不齊故者。
或有燈本無有此文。
言變所變者。
前文既言識所變。
若言所變心所非變故難不齊。
文要集雲二(至)釋于唯識者。
集雲。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者。
說釋二疏意皆同說。
今案彼文。
讀不審細者。
是燈加文。
非是集文。
餘文同此。
色等唯一分者。
唯一相分。
心所三分者。
自·證·見相。
是為三分。
此答意雲。
色等唯一分。
随能變說唯識。
心所如心王具足三分。
故何不足随變名唯識。
故受等各各自成唯識。
此言難解。
受等各自成受等不得識名。
何成唯識言。
何故但雲識有八種者。
以具三分。
心所亦識應有五十九識。
豈唯八識。
又違下論第七卷雲。
心所不離識。
故說唯識。
文論相見俱(至)不能熏故者。
三師不同等者。
如次三師一向同種。
一向别種。
或同或異。
故雲不同龍軍論師·無性菩薩及佛地論一師所說亦同此義。
但自相見。
不生本質于二類中兩法同種。
故聞者識無别本質。
彼師意雲。
由佛本願為增上緣。
令聞者識有文義相。
似如來說。
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所現相分。
于三境中。
是何境攝。
解雲。
此有二解。
一雲。
心還似心。
無别所似。
故是獨影。
未詳決雲。
六七我執無所似。
故名為獨影。
意同此義。
若獨影既不生真解。
如七相分。
似非量故。
解雲。
本願為緣故生真解。
不可例餘。
若聞熏種同種别種。
解雲。
與見同種。
無有别熏。
論宗名言必同性故。
問。
聞佛所說無本質。
故應是獨影。
聞菩薩說既有本質。
豈可獨影。
解雲。
非以他質為自本質。
故非帶質。
第二解雲。
聞者識上所現相分。
是帶質境。
以佛本願為增上緣。
自善根力為親助緣。
擊發第八色聲子。
所生色聲以之為質。
眼·耳·意識轉變相分。
方生真解。
故其相分帶質境攝。
同熏種子生第八質。
若依此義。
三法同種生。
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
即所熏種有三功能。
一能生本質。
二生自相分。
三生自見分。
樞要上雲。
相·見分同種别種生者有二解。
有說相·見同種生。
謂無本質者。
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
其有本質者。
本質亦同種生。
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
三法同一種故。
謂見·影·質。
有說。
相·見别種生者。
本質·見分定别種生。
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
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
本有俱生。
現行相分或和合生。
新羅記言。
初同生故。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
見與體同。
相分二說。
或同或異。
相分無體。
種子是假。
親羅記言。
初同種者。
親光論師義。
而佛地論無此等說。
若依傳說。
為親光義。
見·相分定同一種生。
後别種者。
護法正義。
而不同于一向别種。
故雲相·見·本質或異或同。
影像相中。
若獨影者。
與見同種。
有質影者。
與見别種。
與本同種。
故雲或異或同。
一向别師失此差别。
故以為不正義。
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本有俱生者。
若以種子為相分者。
此之種子能熏現行為因緣。
故與本爾種子俱生。
現行相分中和合生新舊同生故者。
若以現行為相分者。
新熏法爾和合同生一現行相。
本疏雲。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
說相·見種或同異。
若同種者。
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
如一蝸牛變生二角。
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别性。
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别種者。
見者自體義。
用似之故。
離識體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别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
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
相别種于理為勝(已上)案雲。
相别種于理名勝者。
不同一向别種師義有三過。
故今雲相别種者。
約或同或異之别種義。
見·相二分種或同或異。
如緣無等。
相·見同種。
如緣有體。
相·見别種。
今約此義故。
雲别種為勝。
又樞要雲。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
見與體同。
相分二說。
或同或異。
相分無體。
種子是假。
解雲。
安慧宗意種子有二。
一生實種。
二生慮種。
二種俱假。
如月藏義。
但是心生起義名種子。
故名假也。
種體雖二。
和合似一。
生虛實果。
如護法宗新舊二種和合似一俱生一果。
相分二二說或同或異者。
一雲。
相分與體同種。
如一谷種生虛實果。
是為或同。
一雲。
相分與體别種。
生虛果。
種應别有故。
是為或異。
問。
見虛分亦虛。
何彼雲見分定與自體同種。
答。
似能緣故與體同種。
相似所緣與體别種。
文問前三法(至)雜亂過失者。
第八相例失等者。
此例意雲。
如眼識能熏。
應第八識亦是能熏。
為顯此失。
作是相例。
此義雲何。
眼識緣色熏成種子。
種有三能。
一能生質。
二生自相分。
三生身見分。
故相與見同種而生。
第八緣色其義可爾。
故作相例。
答眼識自能熏等者。
論第八雲。
前七于八所緣容有。
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解雲。
謂前五識為有熏。
生彼第八相分色等分種。
故以彼即為第八見分之所緣緣。
第七識為能熏成第八見分種。
故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
即又熏彼二分種子。
今雲眼識自能熏者。
如前眼識于第八識相分質色。
更作影像。
熏成種時。
種有三種能。
故相與見同種而起。
第八不爾。
非能熏故。
從前七識所熏種子。
其見·相分各别而起。
若爾眼不緣八見等者。
此問意雲。
若眼緣八見必可熏種。
即其種子有三功能。
一生本質見分。
二生自相分。
三生自見分。
由是相·見同種而起。
眼既不緣第八見分。
故八見相别起。
其義可爾。
六既通能有熏成種子。
種有三功能。
是故應八見相同種。
答第八見相亦同種子者。
此答意雲。
六緣八見相。
七緣八見分。
唯就此二識。
第八見相亦同一種。
文雖不标七。
義意兼爾。
諸法雜亂失等者。
若第八見·相同一種者。
即六識一刹那中緣十八界熏成其種。
種有三能。
質與見·相既同種生。
即十八界種皆悉雜亂。
即違雜集說十八界種各各不同。
又一刹那緣三界法。
質與見·相同種而生。
成雜亂失。
文若依第二(至)何有不同者。
前二類中。
破第二類兩法同種生之義也。
彼第八本識種者。
即生第八相分本質之種子也。
諸法于識者。
能攝藏也。
謂與諸識作二緣性。
一為彼種子。
二為彼所依。
識于法亦爾者。
所攝藏也。
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
一于現法長養彼種。
二于後法攝植彼種。
互相生故。
二者界雜亂失等者。
此失甚強也。
前三類者約緣熏種子有二三前說同種義。
舉非能熏第八本識。
顯其失者甚強難也。
一前言不簡者。
若言簡者。
應無難故。
如在下地上天眼等者。
如身在欲界修得上定。
欲界眼上修得天眼。
雖第八識不得緣他界法等。
而近得緣。
即許本識緣彼二根以為相分。
上界眼根與下界識同一種過。
若第八識緣上二根熏種子者。
其所熏有二能。
故應相與見同一種生。
其第八識既非能熏。
何有此難。
故知強也。
八俱有相等者。
與八見分俱有相分。
何不同種。
既違此理。
文第二師雲(至)非因緣故者。
此破一向别種師義。
如緣極微等者。
若見·相分一向别種。
即緣無體極微等時。
所現相分别種熏成種。
其所熏種後生現行。
極微有體别種生故。
是有為故亦有生滅。
極微既爾緣不相應。
其過亦同。
三假法能熏失等者。
極微相分是假非實緣别種。
違論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而論意言。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
體是無法。
非因緣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緣。
故體實有。
問。
生等既如無。
應非行蘊攝。
答。
依法施設故。
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
生非是因。
即于法上假施故亦有。
唯于現行等法或種上立。
故例不同。
種子非現行。
因果差别故。
文第三師雲(至)應設劬勞者。
此護法正義。
本疏判雲。
見是自體。
義用分之。
故離識體。
更無别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
似相而起。
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
見相别種。
于理為勝。
又樞要雲。
護法正義。
質·影二相與見分三。
此三三性。
種子界系等未必皆同。
随所應故。
即前所說相·見别種。
是此正義。
相·見二分種或同異。
無質相分與見同種。
有質相分與見别種。
故雲種或同或異。
一向别師失此别。
故有三過。
如緣龜毛等者。
約第六識所緣而說。
如緣五根等者。
約第八識所緣而說。
以十八界定異因故者。
定異因者。
依十五處中第十二差别功能依處立定異因。
此唯自性。
設他性唯相稱。
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
非惡趣。
以相稱故。
故非别性不相稱為因。
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
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
自性中色與色為因。
色中内與内為因。
内中長養與長養為因。
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各爾。
差别勢力自性相稱名定。
不共他故名異。
故十八界各有定異因。
不相雜亂。
然相與質。
一雲同種等者。
亦緣一法熏種子時。
影與質别。
為同種熏。
為别種熏。
故有二說。
以親□緣種各别故者。
心中相分為親所緣。
心外本質為□所緣。
即親□别種亦差别。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等者。
如第七識緣第八見。
若相質同種者。
即有一種生慮·非慮。
八見為慮。
七相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俱失等者。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者。
如第八識緣眼等根。
第八相分是因緣故實有根用。
名之為相。
若于第八更無本質。
若第六緣眼根等時。
以八相為其本質。
名之為質。
今雲二者。
相·質二根。
若相與質因種生者。
即應有二身根等故。
若六緣時相分是假等者。
若因位中。
唯除五七。
餘八與六二識方緣眼等五根。
第六相分雖無根用。
以能熏故。
非如瓶等。
不發識故。
名之為假。
由此相質同同别者。
若雲緣時相分是假。
本質即實。
假實既别。
其種豈同。
言同者第一說也。
别者第二說也。
總結前二故或說同别。
文又解若相(至)如樞要說者。
若起相分因第六生等者。
此說意雲。
第八相分實有根用。
因緣變攝。
第六相分見為緣起。
分别變攝。
無實用。
雖無實用。
非無體假。
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種别性與見同者。
如第八心王緣所持種。
三性種别從能持識。
同無記性故。
雲性與見同。
其見·相種各雖體故。
故雲種别。
性同而系種别者。
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
能緣第八。
所緣眼耳同無記性。
故雲性同。
能緣下系。
所緣上系。
故系别。
境體實有從别種生。
故雲種别。
或複相分性随見質判性不定者。
如同中第七所變相分。
從質無覆。
從見有覆。
故雲判性不定。
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者。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
與見同種不得生質故。
雲不生本質。
上三同别如次性境·帶質·獨影。
釋此頌文如樞要說者。
識所變境有三類别。
一者性境。
如色心等真實法性。
如實五境。
三性系地不必同。
故各别種生。
二觸影境。
謂性系地必同見分。
如第六識緣龜毛等他界無漏。
及緣無為所有諸境。
故與見分必同種生。
三帶質境。
謂是影像有實本質。
如因第七所變相分。
得從本質是無覆性。
亦從見分是有覆。
故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
亦得說言從見分種子所生義不定。
故諸心聚生于三境中。
有唯有一者。
有二二合。
有三合。
同聚唯有一者。
如前已說。
二二合者。
如第八識緣同地散境。
心王所緣是初性境。
心所所緣即獨影境。
無實用故。
五識所緣自地五間。
是初性境亦得說言是帶質境。
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
得是獨影。
亦得說言是帶質境。
熏成種子生本質故。
有三合者。
如同第八緣定果色。
心王所緣性境亦名帶質。
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
心所所緣唯是獨影。
故有三合。
又于性系種子。
或同或異。
如在下地緣于上地天眼耳。
是即性同系種不同。
如五識緣自地五境。
是即系同性種不同。
或性種雖同。
而系不得同。
約聚說有。
一法即無。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
心王所緣而系不同。
總結頌雲。
性境不随心。
獨影唯從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随應。
今指此文故。
雲如根樞要說。
文以義稍難(至)餘法準知者。
從實種生有實體用等者。
且約有為而作是說。
正智緣如。
雖是性境。
不從種生。
樞要雲。
色是真色心是實心者。
亦約有為。
真如非色亦非心故。
今不論真性故非色心。
問。
若能緣心非是境界。
若所緣心必是非實。
如何中說言心實是心。
答。
言實心者。
非是他心及前後心。
彼皆非實。
豈是性境。
今同聚中自證見。
及異聚中七緣八見。
此等所緣皆是實有。
即初性境及帶質攝。
故雲心實是心。
能緣之心得彼自相等者。
三論自相義各不同。
今自相者是約何說。
若依因明。
各附己體名為自相。
假境亦有附己體義。
豈是性境。
今依二論。
佛地·唯識義如常說。
相從質故者。
約相似。
質故雲從質。
文如此相分(至)亦同五緣者。
四不随中一不随能緣同善染性者。
簡于獨影四從見中一。
從見分同是善染。
餘三亦爾。
如次簡餘二三四義。
四不随能緣是異熟等者。
等非異熟。
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性者。
簡于五識住無記性緣無記塵。
其性雖同。
而相·見分各自性。
不是緣彼能緣心力方成無記。
問。
前文雲複有種别性與見同。
四不随中。
不随能緣同善染性。
前後二文俱說性境。
如何相違。
答。
性境之義。
性雖有同。
而種必别。
如在下地緣上天眼。
能緣第八所緣根等。
同無記性而種系别。
即是性境。
獨影不爾。
性種必同故。
四不随簡獨影義。
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者。
如獨頭散意緣同界五塵。
其境自體自無記性故。
雲住自性。
是分别變故。
非得自性。
三境之中是帶質境。
能緣意識通于三性。
所緣五塵唯無記性。
非見同種。
義與五同。
故雲種等同五緣。
文釋第二句(至)第四句者無别。
相無本質第二者。
影為第一。
質為第二。
以彼本質是不生法等者。
無為法是為不生法。
及第六識緣第八識等者。
五數所現相分是假獨影境。
于緣之所現。
亦獨影境攝。
如獨意識緣彼空華等者。
樞要雲。
如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石女·無為·他界等。
如是等類皆是随心。
無别體用。
假境攝故名為獨影。
或無為緣是第三句者。
下作四句。
第三句雲。
有性境不随心。
亦獨影唯從見者。
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
即于此時緣兔角等言下亦攝無為。
故雲無為緣是第三句。
或是第四者。
作四句中。
第四句雲。
有非性境不随心。
非獨影唯從見。
謂是帶質通情本。
即下文雲。
後得緣如。
是通情本。
從質名無為。
從見名有為。
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解雲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即有漏意緣無為。
是帶質通情本。
即違樞要緣無為法是獨影境。
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者。
非性境非獨影。
是帶質境。
是第四句。
文緣空華等(至)随本質收者。
四從見中一從見分同是善染等者。
如次即簡前四不随。
虛妄計者是遍計色等者。
今此文中約明遍計。
有其二義。
初義意雲。
唯約執心說名遍計。
又通計名下第二義。
約分别義名為遍計。
對法論雲。
遍計所執色者。
謂影像色。
範師疏雲。
言遍計者。
三界有漏心皆名遍計。
故瑜伽論明五法中。
分别異名亦名遍計。
唯取第六少分散心名為遍計。
言影像色者。
若依瑜伽。
對質名影。
即通七識。
彼所緣境皆名影像。
若依對法。
鏡中像名影色。
哲法師雲。
水鏡中像自有二種。
意識變作即是法處。
故對法雲。
遍計所起色謂影像色。
眼識同緣意識所緣同面像。
名色處故。
問。
緣鏡水中像三境中何。
答。
若眼識緣還見本質。
故性境攝。
同時意謂我眼緣像。
是非量心即觸影境。
非黃見黃。
義類應知。
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為遍計所起者。
法處五色中遍計所起色攝。
即水月等類是。
文問後得(至)無不生故者。
是何法收者。
于百法中是何法收。
緣無為等所有相分等者。
八種無為總雲無為。
對法論雲。
謂虛空。
非擇滅。
擇滅。
不動。
想受滅。
善法真如。
不善法真如。
無記法真如。
解雲。
此八無為直為定散及後智心。
緣照之時。
所有影像前後相續。
似本性常。
亦無為攝。
若依唯識。
三性真如合之為一。
故立六種。
三性分别。
八無為中。
初三·後三唯是善性。
故對法雲。
勝義善。
謂真如。
寂滅善。
謂永斷貪并受想滅。
良以不動無為未離諸受盡故。
寂滅善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