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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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諸論等内明少分。
因明令是一明所收。
又陳那所造有三十餘部。
如何今雲義門小故略不名支。
今準義雲。
因明雖五明中一明。
西方外道亦說因明。
共外道故略不名支分。
文三正科解(至)如樞要說者。
如疏具辨者。
疏第一雲。
五判釋本文。
于中有二。
一判本文。
二釋本文。
判本文者。
此論本頌唯有正說。
世親菩薩臨終時造。
未為長行廣釋便卒。
故無初後二分文也。
論其釋文具有三分。
初歸敬頌其次長行。
是宗前敬叙分。
雲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
名依教廣成分。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
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
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西明二釋。
第二義雲。
開本頌文即分為三。
謂初·中·後。
初一頌半略辨唯識。
次有二十三頌半廣辨唯識。
後有五頌行位差别。
故第十雲。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
故知本頌具有三分。
今基師雲。
唯有正說無初·後分。
論第十說。
如何會通。
解雲。
此論三分者頌正宗中三分也。
非是序等之三分文。
正宗三分者。
疏雲。
科此本教有三種三。
且一三雲。
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
即是依他。
第二十五頌雲明唯難體性。
即圓成實。
後之五頌明唯識位。
即十三住。
是五正宗分别。
雲此論三分成立唯識。
護法難陀等多述宗旨等者。
西明意者。
所以大唐三藏糅諸家釋總為一部。
收諸釋中所宗名别。
故述是說。
準本疏釋等者。
論第一雲。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
唯有内識。
似外境生。
疏第一雲。
即初問也。
多護法文。
即指此文也。
成文意廣頌上兩句。
從破我法以下即疏文雲多護法文。
故知護法多述宗旨。
會釋達違文。
建立此量斥他宗失見。
此意也。
頌上二句者。
由假說我法。
有種種相轉。
是為二句。
合譯意如樞要者。
合糅十釋識成一部。
故雲合譯。
如樞要文解意也。
初頌稽首(至)煩不具錄者。
下文初抄要集文也。
能歸敬相。
如法苑第四雲。
有唯身敬非語意。
俱舍論雲。
稽首接足故名敬禮。
以己頭首至是地中而接彼足。
故名敬禮。
虔仰深故。
以身比語。
身重勸。
舉重投誠明輕可發。
身由意起。
不說自成。
故唯身敬。
乃至雲。
或二業俱敬。
天親攝論序雲。
故我至誠身語思。
頻修無倒歸命禮。
顯揚亦言。
我今至識先贊禮。
至誠意業。
語贊身禮。
故通三業。
今指此文故。
雲如法苑。
今别為稽。
檢集文雲。
今則為稽别。
則草謬。
可勘正本。
又鄭玄雲稽者稽也者。
稽者稽留也。
說文稽留止也。
以頭至地留少時也。
法苑敬禮等者。
章第四雲體即三業合有三思。
謂審慮思。
決定思。
動發勝思。
動勝思正發身語。
以之即為身語業體。
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
今取善思為能敬體。
西明以慚愧為體。
歸敬章雲。
又有釋言體唯慚愧者。
即指此師。
所餘非理如要集辨者。
集雲。
有雲。
十法為敬。
雖依教立。
然無差别。
故不可依。
且如俱舍第四卷雲。
愛謂愛樂。
體即是信。
有說。
信者忍許有德。
由此為先方生愛樂。
故愛非信(此二複雖出愛體性未說敬體)有說。
敬者有所崇重。
由此為先方生慚愧。
故敬非慚者是異師義。
正理十一廣破彼計。
破沙三十四說。
有說。
信為體。
依體者亦異師。
體家不取此論。
不慢有三釋别。
一雲信一分。
一雲舍一分。
一雲慚一分。
于三釋中。
第三為正。
故集論第一雲。
不敬生苦。
雜集釋雲。
謂于師長及有德所多生憍慢。
故知崇重以為不慢。
識智二種雖有強用及以至義。
然非敬相(強用者強成作用也)由此道理。
唯慚與敬。
餘皆非也。
又彼依瑜伽論。
信·進·念·定·慧·思。
如此六法既名律義。
故知亦得名為敬者。
此未被敬。
故五十三雲。
若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
由遠離增上力故。
與五根俱行。
說名律儀。
此意說雲。
是遠離思非律儀違。
與五根俱。
二義故得名律儀。
非說五根亦是律儀(言二義者一非律義違二與五根俱一遠離思具此二義故名律義)思非敬體。
如前已說。
大小乘教所說同故。
明知慚為敬體。
若相随體通善五蘊。
如婆沙三十四。
今指此文故雲如要集辨。
文要集雲(至)教相者。
此牒集說也。
是故此中意通三業漸為敬體者。
以上文雲法苑敬禮即以三業為體。
西明以慚愧為體。
要集雲今取前解三業正。
今集意雲。
法苑業全無所除。
故取為正。
西明慚愧但取一分全不取。
雲故不言正。
即取三業及一分慚。
不取其愧。
故雲意通三業慚為敬體。
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等者。
法苑歸敬章雲。
門分别中第三出體門雲。
體即三業。
意業之體雖通三性。
今取善思為能敬體。
若依此門。
即以三業為敬體。
第六諸門辨略有十二門。
第九三性分別雲。
唯善性攝崇重賢善。
必慚愧俱。
唯善性故。
若依其門。
亦兼慚愧以為敬體。
出體舉正。
三性标兼。
今集家意通二門。
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
理亦難成。
若爾應雲三業及慚愧。
何故唯言三業及愧。
取慚契旨。
故不舉耳。
文今詳此釋(至)不應說思者。
此下破也。
自斷取前三業為正業者。
此恐違集。
其要集意。
偏不取三業。
偏不取慚愧。
但今通取三業與慚以為敬體。
然自斷取前三業為正者。
法苑三業無所除棄。
故取為正。
西明慚愧有所除棄。
故不名正。
不取愧故。
集旨如是。
故恐違也。
第六卷雲忍謂信因等者。
論第六雲。
忍謂勝解。
此即信因。
疏雲。
前言。
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論文既雲忍謂勝解。
此即信因。
疏雲。
前言。
忍者即謂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論文既雲忍謂勝解此即信因。
以勝解為信正因。
俱相應思非是正因。
相從為因。
誰言俱思名為正因。
何今破雲不言俱思為因起信。
若作是救得成彼旨。
文又雲由此(至)是發業故者。
意通三業慚為敬體者。
思有三種。
謂審慮思。
決定思。
動發勝思前之二思意業之體。
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以之即為身語業體。
此中意。
通三業與慚怪為敬體雲意通三業慚為敬體。
由敬慚因等者。
若唯由敬。
可慚為因。
與慚俱思以為業體。
不說用慚為業體。
故諸處唯言動發勝思。
而不說言動發勝思。
故知慚是非發業也。
文又攝大乘(至)應是讀者。
故我至誠等者。
世親攝論第一卷文也。
至誠思者意業。
身禮語贊。
故通三業。
又瞿波論師等者。
瞿波論師二十唯識釋雲。
欲顯大師有天眼故。
以身業禮。
有無耳故。
以語業禮。
有他心故。
以意業禮。
律中雲等者。
如律中說。
若在明處。
遠以身業禮。
以可見故。
闇去近以語業禮。
以可聞故。
在闇複遠以意業禮。
不可見聞故(未勘其卷)如以貪等者。
喻意可知。
慚為加行方起二業。
不說慚等以體。
又法苑中等者。
法苑歸敬章第六諸門辨有十二門。
第九性分别門雲。
唯善性攝。
崇重賢善必慚愧俱。
今要集意。
依此文說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理亦難成。
若爾。
何故不言三業慚愧但言及愧。
解雲。
要集取慚為自正義。
故唯舉愧雲理亦難成。
其門既雲必慚愧俱。
如何今雲無文說愧以為敬體。
今救之雲。
先以慚愧為其加行。
方起三業既陳敬。
非謂慚愧以為敬體。
故出體中三業為體。
不說慚愧為體。
歸敬體·故雲錯看文應更審讀。
文前約克性德(至)二種盡故者。
出稽首體但說是思等者。
凡立正義。
會違方立。
若違聖教。
正義何立。
大毗婆沙三十四雲。
敬以慚為體。
崇重賢善。
是敬相故。
俱舍第四與婆沙同。
梁攝論雲。
由智及信心頂禮真實法。
若依彼論。
信智為體。
信故不谛。
智識邪正。
信智相資方能正敬。
此即意業為其敬體。
依内意業。
敬重之心發外身業。
稽首三寶若唯以思為敬體者違大小教。
豈應正理。
解雲。
克性論體。
唯思為體。
餘信·慚等是加行因。
非正教體。
是故唯起三業為體。
今約正體。
餘約加行。
各舉一義。
故不相違。
若義說者等者。
下文□會諸違文等。
俱舍據此偏言身者。
歸敬章會俱舍文雲。
有唯身敬非語意。
俱舍論雲。
稽首接足故言敬禮。
以己頭首至于地中而接彼足。
故名敬禮。
虔仰深故。
以身比語。
身理語輕。
舉重投誠明輕可發。
身由意起。
不說自成。
故唯身敬。
今此意雲。
約不顯相具有三業。
今約顯相偏言身業。
定發殷重令他見故。
故雲顯相。
雖身不禮等者。
會無垢稱旨也。
章中會雲。
或唯語敬非身意。
說無垢稱經雲。
長者寶性以頌贊曰。
久積無邊清淨業。
獲得廣大勝名聞。
故我稽首大沙門。
開導希夷寂路者。
初雖身禮。
後但以言故名語敬。
非身意攝。
無唯意敬非身語文。
但标令他知。
必形色聲故。
今此意雲。
即約顯相偏取語業義。
有本雲。
顯揚據此偏取語業。
即違章文。
故彼文雲。
或三業俱敬。
顯揚亦雲。
我今至誠贊禮。
解雲。
至誠意業語贊身禮故通三業。
今雲。
偏取語業。
即違章旨。
故無垢稱頌中說是。
以之為正。
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等者。
法華經雲。
以深心念佛。
修持淨戒故。
即是意業。
又佛從大下寶階時。
初須菩提無居念佛。
佛見華色比丘尼禮。
即造之言。
汝非初禮。
須菩提先于我緻敬。
彼唯意敬非身語。
文既分明。
何故章主無唯意敬非身語文。
今燈家旨他人不了諸論不說。
即約不顯相作見說耳。
文若就别者(至)假實為體者。
若薩婆多有實善惡色等得。
此本薩婆多毗沙師義。
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二雲。
為正如是。
譬喻者意。
自顯所宗表無業皆是實有故。
斯論乃至雲。
又若撥無表無表色。
吠題呬子未生怨王應當不觸害父無間。
謂發表位父命猶存。
父命終時表業已謝。
由無表力得無表故。
未生怨觸無間業。
故表決定實有(已上)即依報色有業色生者。
内身感得異熟之色名為報色。
于此色上表示善惡。
名為業色。
俱舍論雲。
或有色處有形無顯。
謂長等一分身表業性。
故雲即長短色以此為體。
衆賢師等者。
即新薩婆多順正理師也。
别有長等極微者。
長短等亦爾。
故非是假。
别有動色者。
正量部計。
身業以動為體。
如成業論。
俱舍十三。
别有一物。
色等動時。
能動名身業。
譬喻論師等者。
亦名日出論者。
如日出明導世間。
名日出者。
似出日亦名譬喻師。
經部之種族。
此師計雲。
别有一物不是動等。
心所引生能動手等。
說名身業。
如成業論。
有色非顯非形。
心所引生能動平等。
是身業性。
然不是動。
此與正量有何差别。
解雲。
雖同名動。
其義各别。
正量部意。
諸有為法時分不定。
最極短者如心心所。
次處中者如業色等。
後最長者如命根等。
若論業色。
初生名生。
後業名中間名住。
事業意無生無業。
故作業時有動轉義。
譬喻師。
有色非顯非形。
是發業心之所引生。
能動手等刹那業故。
實無動轉而動手等。
名身表業。
故二差别。
若在佛果等者。
歸敬章雲。
佛有敬禮。
梵網經中。
釋迦亦禮盧合那故。
法華亦雲。
我聞聖師子深淨微妙音。
喜稱南無佛。
故有敬禮。
今雲若在佛果歸依體者。
歸依在因。
非于佛果。
佛無所歸依。
故能歸依亦無。
故雲非歸依。
敬禮即差别。
若就因中即是無記等者。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之色聲二處通善惡者。
一為随順小乘等說。
二為表示内心等說。
實非善惡。
文于意業中(至)文引可知者。
今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等者。
疏第一雲。
三種思中。
第三思正發身語者。
是身語業體。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俱故作動意。
故名意業。
五十三雲。
不發身語思。
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
此二種思是發身語。
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是三差别。
然疏意者。
且依論文說三差别。
今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言作動意故者。
說業義也。
謂于境轉造作于心。
是動作義故。
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若約助伴等者。
若約助伴。
二十三谛法以為敬體。
何以得知兼取助伴以為敬體。
大毗婆沙三十四雲。
應作是說。
是身語業及能起彼心心所法并諸随行。
如是善五蘊是敬體。
由斯明知兼取助伴。
次約對治等者。
相應者伴也。
次下文雲助伴準前是也。
與對治思俱二十三法。
皆是助伴。
準前可知。
漸者謂依自增上等者。
顯揚論第一卷文也。
依自增上者。
優婆塞戒經第六卷雲。
善男子。
有智之人既受戒已。
當觀三事不作惡行。
一者自為。
二者為世。
三者為法。
雲何自為。
我自語知此是惡事。
知作惡業得如是果。
知作善來得如是果。
所作惡業無有虛妄。
決定還得諸惡之果。
所作善業亦無虛妄。
決定還得諸善之果。
若是二業無虛妄者。
我今雲而欺诳。
以是因緣。
我受戒已。
不應毀犯。
當至心持。
是名自為。
此依自增上羞恥過惡也。
依法增上者。
又彼經雲。
雲何為法。
有智之人觀如來法清淨無染。
得現在利。
能令寂靜度于彼岸。
能解脫不選時節。
我為是法故受持戒。
我若不能先受小制。
雲何能得受大制耶。
破小制已增五有苦。
若至心持增無上樂。
我受身來。
所以未得證解脫者。
實由不從過去無量諸佛如來受禁戒。
故我今受戒。
未來定當值遇恒河沙等諸佛。
深觀是已生大憐愍。
至心受戒。
受已堅持。
此依法增上羞恥過惡。
依世間增上者。
又彼經雲。
雲何為世。
有智者觀世間之人。
有得清淨天耳天眼及他心智。
我若作惡。
是人必當見聞知我。
若見聞知我。
當雲何不生慚愧而作惡耶。
複觀諸天。
具足無量福德神足天耳天眼。
具他心智。
遙能見聞。
雖近于人。
人不能見。
若我作惡。
如是等天當見聞知。
若是天等了了見我。
我當雲何不生慚愧故作罪耶。
是名為世中依世間增上羞恥過也。
問。
論中依世間增上。
唯說愧一。
不說于慚。
何故經中依世間增上。
說慚與愧。
解雲。
經依通相雙說慚愧羞恥過惡。
二通相故。
論依别相故别說一。
故不相違。
文第二義須(至)助伴唯前者。
此約義順說。
以慚愧為敬也。
俱舍雲。
無慚等者。
俱舍論第四卷文也。
故彼文雲。
此中無慚無愧别者。
于諸功德及有德者。
無敬無崇。
無所忌難。
無所随屬。
說名無慚。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
為諸善士所诃厭法。
說名罪。
于此罪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慚(已上)準能治此等者。
即論文雲。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
即以慚愧為恭敬體。
故能對準者須義。
若直取慚等者。
要集意。
取通三業慚為體。
說慚行相崇重賢善。
五識不能别緣三寶。
何複崇重。
若雲不取五識俱慚。
意五二行相何别。
唯取意慚不取五漸。
遍行思數雖遍五識說為三業。
唯取意思不取五思。
何妨慚通五六兩識。
說為敬體唯在意慚。
問。
先文雲。
據理而言。
亦得有動發勝思。
作動意故。
佛地論雲。
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緣。
非如鉗等動作取物。
非如燈等舒光照物。
邁師疏雲。
心及心法無動作故。
非鉗燈。
但如明鏡本性淨故。
照物之時。
影在鏡照心及心法。
本性淨故。
照境之時變似境相。
而能緣名能緣境。
既雲。
心法無動作。
故非如鉗燈。
如何今雲動作意故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解雲。
佛地論有三釋中。
第二釋雲。
無漏心品亦有相分。
第二釋雲。
無分别智無有相分。
一得智即有相分。
第三為正。
心心所法無作者。
是第二義。
故不須會。
助伴準前者。
初标中雲相應是也。
若約相應。
即此對治有二十三法。
準前可取。
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二
餘諸論等内明少分。
因明令是一明所收。
又陳那所造有三十餘部。
如何今雲義門小故略不名支。
今準義雲。
因明雖五明中一明。
西方外道亦說因明。
共外道故略不名支分。
文三正科解(至)如樞要說者。
如疏具辨者。
疏第一雲。
五判釋本文。
于中有二。
一判本文。
二釋本文。
判本文者。
此論本頌唯有正說。
世親菩薩臨終時造。
未為長行廣釋便卒。
故無初後二分文也。
論其釋文具有三分。
初歸敬頌其次長行。
是宗前敬叙分。
雲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
名依教廣成分。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
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
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西明二釋。
第二義雲。
開本頌文即分為三。
謂初·中·後。
初一頌半略辨唯識。
次有二十三頌半廣辨唯識。
後有五頌行位差别。
故第十雲。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
故知本頌具有三分。
今基師雲。
唯有正說無初·後分。
論第十說。
如何會通。
解雲。
此論三分者頌正宗中三分也。
非是序等之三分文。
正宗三分者。
疏雲。
科此本教有三種三。
且一三雲。
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
即是依他。
第二十五頌雲明唯難體性。
即圓成實。
後之五頌明唯識位。
即十三住。
是五正宗分别。
雲此論三分成立唯識。
護法難陀等多述宗旨等者。
西明意者。
所以大唐三藏糅諸家釋總為一部。
收諸釋中所宗名别。
故述是說。
準本疏釋等者。
論第一雲。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
唯有内識。
似外境生。
疏第一雲。
即初問也。
多護法文。
即指此文也。
成文意廣頌上兩句。
從破我法以下即疏文雲多護法文。
故知護法多述宗旨。
會釋達違文。
建立此量斥他宗失見。
此意也。
頌上二句者。
由假說我法。
有種種相轉。
是為二句。
合譯意如樞要者。
合糅十釋識成一部。
故雲合譯。
如樞要文解意也。
初頌稽首(至)煩不具錄者。
下文初抄要集文也。
能歸敬相。
如法苑第四雲。
有唯身敬非語意。
俱舍論雲。
稽首接足故名敬禮。
以己頭首至是地中而接彼足。
故名敬禮。
虔仰深故。
以身比語。
身重勸。
舉重投誠明輕可發。
身由意起。
不說自成。
故唯身敬。
乃至雲。
或二業俱敬。
天親攝論序雲。
故我至誠身語思。
頻修無倒歸命禮。
顯揚亦言。
我今至識先贊禮。
至誠意業。
語贊身禮。
故通三業。
今指此文故。
雲如法苑。
今别為稽。
檢集文雲。
今則為稽别。
則草謬。
可勘正本。
又鄭玄雲稽者稽也者。
稽者稽留也。
說文稽留止也。
以頭至地留少時也。
法苑敬禮等者。
章第四雲體即三業合有三思。
謂審慮思。
決定思。
動發勝思。
動勝思正發身語。
以之即為身語業體。
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
今取善思為能敬體。
西明以慚愧為體。
歸敬章雲。
又有釋言體唯慚愧者。
即指此師。
所餘非理如要集辨者。
集雲。
有雲。
十法為敬。
雖依教立。
然無差别。
故不可依。
且如俱舍第四卷雲。
愛謂愛樂。
體即是信。
有說。
信者忍許有德。
由此為先方生愛樂。
故愛非信(此二複雖出愛體性未說敬體)有說。
敬者有所崇重。
由此為先方生慚愧。
故敬非慚者是異師義。
正理十一廣破彼計。
破沙三十四說。
有說。
信為體。
依體者亦異師。
體家不取此論。
不慢有三釋别。
一雲信一分。
一雲舍一分。
一雲慚一分。
于三釋中。
第三為正。
故集論第一雲。
不敬生苦。
雜集釋雲。
謂于師長及有德所多生憍慢。
故知崇重以為不慢。
識智二種雖有強用及以至義。
然非敬相(強用者強成作用也)由此道理。
唯慚與敬。
餘皆非也。
又彼依瑜伽論。
信·進·念·定·慧·思。
如此六法既名律義。
故知亦得名為敬者。
此未被敬。
故五十三雲。
若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
由遠離增上力故。
與五根俱行。
說名律儀。
此意說雲。
是遠離思非律儀違。
與五根俱。
二義故得名律儀。
非說五根亦是律儀(言二義者一非律義違二與五根俱一遠離思具此二義故名律義)思非敬體。
如前已說。
大小乘教所說同故。
明知慚為敬體。
若相随體通善五蘊。
如婆沙三十四。
今指此文故雲如要集辨。
文要集雲(至)教相者。
此牒集說也。
是故此中意通三業漸為敬體者。
以上文雲法苑敬禮即以三業為體。
西明以慚愧為體。
要集雲今取前解三業正。
今集意雲。
法苑業全無所除。
故取為正。
西明慚愧但取一分全不取。
雲故不言正。
即取三業及一分慚。
不取其愧。
故雲意通三業慚為敬體。
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等者。
法苑歸敬章雲。
門分别中第三出體門雲。
體即三業。
意業之體雖通三性。
今取善思為能敬體。
若依此門。
即以三業為敬體。
第六諸門辨略有十二門。
第九三性分別雲。
唯善性攝崇重賢善。
必慚愧俱。
唯善性故。
若依其門。
亦兼慚愧以為敬體。
出體舉正。
三性标兼。
今集家意通二門。
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
理亦難成。
若爾應雲三業及慚愧。
何故唯言三業及愧。
取慚契旨。
故不舉耳。
文今詳此釋(至)不應說思者。
此下破也。
自斷取前三業為正業者。
此恐違集。
其要集意。
偏不取三業。
偏不取慚愧。
但今通取三業與慚以為敬體。
然自斷取前三業為正者。
法苑三業無所除棄。
故取為正。
西明慚愧有所除棄。
故不名正。
不取愧故。
集旨如是。
故恐違也。
第六卷雲忍謂信因等者。
論第六雲。
忍謂勝解。
此即信因。
疏雲。
前言。
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論文既雲忍謂勝解。
此即信因。
疏雲。
前言。
忍者即謂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論文既雲忍謂勝解此即信因。
以勝解為信正因。
俱相應思非是正因。
相從為因。
誰言俱思名為正因。
何今破雲不言俱思為因起信。
若作是救得成彼旨。
文又雲由此(至)是發業故者。
意通三業慚為敬體者。
思有三種。
謂審慮思。
決定思。
動發勝思前之二思意業之體。
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以之即為身語業體。
此中意。
通三業與慚怪為敬體雲意通三業慚為敬體。
由敬慚因等者。
若唯由敬。
可慚為因。
與慚俱思以為業體。
不說用慚為業體。
故諸處唯言動發勝思。
而不說言動發勝思。
故知慚是非發業也。
文又攝大乘(至)應是讀者。
故我至誠等者。
世親攝論第一卷文也。
至誠思者意業。
身禮語贊。
故通三業。
又瞿波論師等者。
瞿波論師二十唯識釋雲。
欲顯大師有天眼故。
以身業禮。
有無耳故。
以語業禮。
有他心故。
以意業禮。
律中雲等者。
如律中說。
若在明處。
遠以身業禮。
以可見故。
闇去近以語業禮。
以可聞故。
在闇複遠以意業禮。
不可見聞故(未勘其卷)如以貪等者。
喻意可知。
慚為加行方起二業。
不說慚等以體。
又法苑中等者。
法苑歸敬章第六諸門辨有十二門。
第九性分别門雲。
唯善性攝。
崇重賢善必慚愧俱。
今要集意。
依此文說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理亦難成。
若爾。
何故不言三業慚愧但言及愧。
解雲。
要集取慚為自正義。
故唯舉愧雲理亦難成。
其門既雲必慚愧俱。
如何今雲無文說愧以為敬體。
今救之雲。
先以慚愧為其加行。
方起三業既陳敬。
非謂慚愧以為敬體。
故出體中三業為體。
不說慚愧為體。
歸敬體·故雲錯看文應更審讀。
文前約克性德(至)二種盡故者。
出稽首體但說是思等者。
凡立正義。
會違方立。
若違聖教。
正義何立。
大毗婆沙三十四雲。
敬以慚為體。
崇重賢善。
是敬相故。
俱舍第四與婆沙同。
梁攝論雲。
由智及信心頂禮真實法。
若依彼論。
信智為體。
信故不谛。
智識邪正。
信智相資方能正敬。
此即意業為其敬體。
依内意業。
敬重之心發外身業。
稽首三寶若唯以思為敬體者違大小教。
豈應正理。
解雲。
克性論體。
唯思為體。
餘信·慚等是加行因。
非正教體。
是故唯起三業為體。
今約正體。
餘約加行。
各舉一義。
故不相違。
若義說者等者。
下文□會諸違文等。
俱舍據此偏言身者。
歸敬章會俱舍文雲。
有唯身敬非語意。
俱舍論雲。
稽首接足故言敬禮。
以己頭首至于地中而接彼足。
故名敬禮。
虔仰深故。
以身比語。
身理語輕。
舉重投誠明輕可發。
身由意起。
不說自成。
故唯身敬。
今此意雲。
約不顯相具有三業。
今約顯相偏言身業。
定發殷重令他見故。
故雲顯相。
雖身不禮等者。
會無垢稱旨也。
章中會雲。
或唯語敬非身意。
說無垢稱經雲。
長者寶性以頌贊曰。
久積無邊清淨業。
獲得廣大勝名聞。
故我稽首大沙門。
開導希夷寂路者。
初雖身禮。
後但以言故名語敬。
非身意攝。
無唯意敬非身語文。
但标令他知。
必形色聲故。
今此意雲。
即約顯相偏取語業義。
有本雲。
顯揚據此偏取語業。
即違章文。
故彼文雲。
或三業俱敬。
顯揚亦雲。
我今至誠贊禮。
解雲。
至誠意業語贊身禮故通三業。
今雲。
偏取語業。
即違章旨。
故無垢稱頌中說是。
以之為正。
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等者。
法華經雲。
以深心念佛。
修持淨戒故。
即是意業。
又佛從大下寶階時。
初須菩提無居念佛。
佛見華色比丘尼禮。
即造之言。
汝非初禮。
須菩提先于我緻敬。
彼唯意敬非身語。
文既分明。
何故章主無唯意敬非身語文。
今燈家旨他人不了諸論不說。
即約不顯相作見說耳。
文若就别者(至)假實為體者。
若薩婆多有實善惡色等得。
此本薩婆多毗沙師義。
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二雲。
為正如是。
譬喻者意。
自顯所宗表無業皆是實有故。
斯論乃至雲。
又若撥無表無表色。
吠題呬子未生怨王應當不觸害父無間。
謂發表位父命猶存。
父命終時表業已謝。
由無表力得無表故。
未生怨觸無間業。
故表決定實有(已上)即依報色有業色生者。
内身感得異熟之色名為報色。
于此色上表示善惡。
名為業色。
俱舍論雲。
或有色處有形無顯。
謂長等一分身表業性。
故雲即長短色以此為體。
衆賢師等者。
即新薩婆多順正理師也。
别有長等極微者。
長短等亦爾。
故非是假。
别有動色者。
正量部計。
身業以動為體。
如成業論。
俱舍十三。
别有一物。
色等動時。
能動名身業。
譬喻論師等者。
亦名日出論者。
如日出明導世間。
名日出者。
似出日亦名譬喻師。
經部之種族。
此師計雲。
别有一物不是動等。
心所引生能動手等。
說名身業。
如成業論。
有色非顯非形。
心所引生能動平等。
是身業性。
然不是動。
此與正量有何差别。
解雲。
雖同名動。
其義各别。
正量部意。
諸有為法時分不定。
最極短者如心心所。
次處中者如業色等。
後最長者如命根等。
若論業色。
初生名生。
後業名中間名住。
事業意無生無業。
故作業時有動轉義。
譬喻師。
有色非顯非形。
是發業心之所引生。
能動手等刹那業故。
實無動轉而動手等。
名身表業。
故二差别。
若在佛果等者。
歸敬章雲。
佛有敬禮。
梵網經中。
釋迦亦禮盧合那故。
法華亦雲。
我聞聖師子深淨微妙音。
喜稱南無佛。
故有敬禮。
今雲若在佛果歸依體者。
歸依在因。
非于佛果。
佛無所歸依。
故能歸依亦無。
故雲非歸依。
敬禮即差别。
若就因中即是無記等者。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之色聲二處通善惡者。
一為随順小乘等說。
二為表示内心等說。
實非善惡。
文于意業中(至)文引可知者。
今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等者。
疏第一雲。
三種思中。
第三思正發身語者。
是身語業體。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俱故作動意。
故名意業。
五十三雲。
不發身語思。
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
此二種思是發身語。
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是三差别。
然疏意者。
且依論文說三差别。
今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言作動意故者。
說業義也。
謂于境轉造作于心。
是動作義故。
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若約助伴等者。
若約助伴。
二十三谛法以為敬體。
何以得知兼取助伴以為敬體。
大毗婆沙三十四雲。
應作是說。
是身語業及能起彼心心所法并諸随行。
如是善五蘊是敬體。
由斯明知兼取助伴。
次約對治等者。
相應者伴也。
次下文雲助伴準前是也。
與對治思俱二十三法。
皆是助伴。
準前可知。
漸者謂依自增上等者。
顯揚論第一卷文也。
依自增上者。
優婆塞戒經第六卷雲。
善男子。
有智之人既受戒已。
當觀三事不作惡行。
一者自為。
二者為世。
三者為法。
雲何自為。
我自語知此是惡事。
知作惡業得如是果。
知作善來得如是果。
所作惡業無有虛妄。
決定還得諸惡之果。
所作善業亦無虛妄。
決定還得諸善之果。
若是二業無虛妄者。
我今雲而欺诳。
以是因緣。
我受戒已。
不應毀犯。
當至心持。
是名自為。
此依自增上羞恥過惡也。
依法增上者。
又彼經雲。
雲何為法。
有智之人觀如來法清淨無染。
得現在利。
能令寂靜度于彼岸。
能解脫不選時節。
我為是法故受持戒。
我若不能先受小制。
雲何能得受大制耶。
破小制已增五有苦。
若至心持增無上樂。
我受身來。
所以未得證解脫者。
實由不從過去無量諸佛如來受禁戒。
故我今受戒。
未來定當值遇恒河沙等諸佛。
深觀是已生大憐愍。
至心受戒。
受已堅持。
此依法增上羞恥過惡。
依世間增上者。
又彼經雲。
雲何為世。
有智者觀世間之人。
有得清淨天耳天眼及他心智。
我若作惡。
是人必當見聞知我。
若見聞知我。
當雲何不生慚愧而作惡耶。
複觀諸天。
具足無量福德神足天耳天眼。
具他心智。
遙能見聞。
雖近于人。
人不能見。
若我作惡。
如是等天當見聞知。
若是天等了了見我。
我當雲何不生慚愧故作罪耶。
是名為世中依世間增上羞恥過也。
問。
論中依世間增上。
唯說愧一。
不說于慚。
何故經中依世間增上。
說慚與愧。
解雲。
經依通相雙說慚愧羞恥過惡。
二通相故。
論依别相故别說一。
故不相違。
文第二義須(至)助伴唯前者。
此約義順說。
以慚愧為敬也。
俱舍雲。
無慚等者。
俱舍論第四卷文也。
故彼文雲。
此中無慚無愧别者。
于諸功德及有德者。
無敬無崇。
無所忌難。
無所随屬。
說名無慚。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
為諸善士所诃厭法。
說名罪。
于此罪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慚(已上)準能治此等者。
即論文雲。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
即以慚愧為恭敬體。
故能對準者須義。
若直取慚等者。
要集意。
取通三業慚為體。
說慚行相崇重賢善。
五識不能别緣三寶。
何複崇重。
若雲不取五識俱慚。
意五二行相何别。
唯取意慚不取五漸。
遍行思數雖遍五識說為三業。
唯取意思不取五思。
何妨慚通五六兩識。
說為敬體唯在意慚。
問。
先文雲。
據理而言。
亦得有動發勝思。
作動意故。
佛地論雲。
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緣。
非如鉗等動作取物。
非如燈等舒光照物。
邁師疏雲。
心及心法無動作故。
非鉗燈。
但如明鏡本性淨故。
照物之時。
影在鏡照心及心法。
本性淨故。
照境之時變似境相。
而能緣名能緣境。
既雲。
心法無動作。
故非如鉗燈。
如何今雲動作意故意亦得有動發勝思。
解雲。
佛地論有三釋中。
第二釋雲。
無漏心品亦有相分。
第二釋雲。
無分别智無有相分。
一得智即有相分。
第三為正。
心心所法無作者。
是第二義。
故不須會。
助伴準前者。
初标中雲相應是也。
若約相應。
即此對治有二十三法。
準前可取。
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