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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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身。
有句。
有句身。
有多句身。
有文。
有文身。
有多文身。
解雲。
文即字也。
字·字身·多字身者。
即論文雲。
有文。
有文身。
有多文身是也。
餘準可知。
或有一字名等者。
說諸字時。
餘惡等字并在未來。
唯有一字所成之名。
于心上現。
故雲有一字名也。
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者。
此文似謬。
檢章文雲。
至此總合字及字身并多字身。
有一十五。
終文結雲。
至此總合名及名身并多名身。
有三十四。
既雲字及字身有十五。
名及名身有三十四。
今此文雲即名·名身有十五。
故知相違。
有許聚集者。
許者爾許也。
亦雲爾所。
亦雲若幹。
義皆同也。
如第五卷五别境中作法之類者。
成唯識論五卷。
或于所觀唯起簡擇。
謂不專注。
馳散推求。
或時起二。
謂于所樂決定境中。
起欲勝解。
或于所樂·會習境中。
起欲及念。
如是乃至于所觀境。
起定及慧。
合有十二。
或時起三。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起欲勝解念。
如是乃至于曾所觀。
起念定慧。
合有十三。
或時起四。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
起前四種。
如是乃至于定曾習怕觀境中。
起後四種。
合有五四。
或時起五。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中。
具起五種。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
總别合有三十一句。
基疏六雲。
或唯起慧。
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
馳散其心推求法相。
或複事理唯有無定。
亦世所共成。
即四境中一一别起。
境互所無。
合有五種。
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者。
此說于境但具二義。
故說起二。
今說或于二境起二。
即以所樂為初。
合餘有四。
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
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解。
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
以所樂·所觀合觀起欲定。
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慧。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
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
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
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
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慧。
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為一。
今論有三。
舉初之二及此後一。
總合以前有十個二數也。
或時起三至合十三者。
此說于四境起三數。
初以所樂為首。
合餘有六。
論但舉一。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
合起欲解念三。
複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
複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三。
複以所樂·曾習所說觀合起欲念定三。
複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三。
複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
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
謂于次定曾習所觀。
起解念定三。
複于決定曾習所觀。
起解念慧三複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
如是于曾習所觀起念定慧三。
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個三也。
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者。
謂于四境更互除一。
謂初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起初四除慧。
如是于前四境。
除定取慧。
如是于前四境中。
除曾習。
即于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
如是四境中除決定。
于三境中起四。
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
于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
即互除一。
合四境起亦有五個四也。
此中但舉後一初一。
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或時起五具起五種者。
文易知故。
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者。
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
總有三十一句。
此中所說皆據因位(已上)如别境五随境界現起數不定。
此又如是。
且依一句中事究竟說。
字名句聲都合尚有五十聚集。
若約一頌一段一卷一部聚集字名句等。
理即無邊。
此約極多聚集不定。
若論極小。
聞一句時亦有不定。
或十八法或一百五等。
如下自述。
文要集由此(至)不二義耶者。
有字非名攝。
一字等者。
集本文雲。
顯揚十二雲。
此中欲為名首。
名為句首。
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則不成句。
又若有字名所不攝。
則唯字無名。
解雲。
若唯有名若一若多而無字即不成句。
不顯差别故。
若但有字若一若我而無名。
亦不成句無别差别故。
由此理故。
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
字為二依故(已上)集雲有字非名攝者。
即結上文雲。
又若有字名所不攝。
唯字無名也。
一字不成句者。
即結上雲。
句必有名。
名必有字。
若唯一字不成句也。
字為二依者。
文即是字為名·句依。
無名之字·無句之字。
不字為依。
名所攝字·成句之字。
得為二依。
是集意也。
今案燈意。
恐違集旨。
要集意。
言一字不成句。
不言餘字都不成句。
四五字等皆成句故。
又集唯言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
不言一字字不成句。
又集下雲。
問。
何故顯揚雲。
有字非名攝等。
故知恐違。
然顯揚十二雲。
有字非名謂一字者。
彼别文對。
非此意也。
細推文旨。
可成燈意。
注雲字有五者。
諸惡者莫作是五字也。
字身四者。
身何義。
婆沙十四雲。
問。
名身者是何義。
答。
是二名聚集義。
是故一名名。
問。
多名身身是何義。
答。
是多名聚集義。
如一象二象不名多象身。
要象多象名多象身。
馬等亦爾。
句身多句身·文身多文身亦複如是(已上)解雲。
文身多文身者。
即字身多字身。
諸等五字。
其二字間上有四除故。
字身四。
二二合故。
多字身六者。
三字多字身三。
諸等五字三三合故。
四字多字身二。
亦·四四合。
五字多字有一。
前後合六。
而言多者。
婆沙二說。
有欲令依三字。
有欲令依四字。
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等有十五者。
此破之文不見别能。
數同十五。
别别顯數于義易解。
總言何益雲應言等。
一句者。
五字為一句。
一名者。
五字所成名是一也。
五字合诠制十惡義。
更無餘義。
故雲所诠義。
豈可莫作不是名邪者。
然集意言。
諸行無常一句合中分為二名。
名诠義故。
合諸惡者莫作五字。
不得分為二名。
一諸惡者。
二者莫作。
名未有名為诠義故。
若言莫作是名者。
設莫作善。
既有相濫。
不得為名。
若爾。
無常亦有濫诠。
何得為名。
苦·空·無常等法門定故不相濫。
文又雲若爾(至)不盡故過者。
此之□文并集文也。
此意下注。
是燈家文。
識相者。
聞者識上所現相分。
名為上。
字有十五者。
一字有五。
二字有四。
三字有三。
四字有二。
五字有一。
是為十五。
且諸惡者莫作五字之中。
一字有五者。
一諸字。
二惡字。
三者字。
四莫字。
五作字。
是為五。
二字有四者。
一諸惡者莫。
二惡者莫作。
是為二。
五字有一者。
諸惡者莫作合為一字。
前後都合有十五字。
名有三十五等者。
如下注述。
此意或有二名成名成名等者。
依字成名。
依名成句。
然一名不成句。
二名以上方成句。
故雲二名成句等。
此總标也。
此意下别釋中。
一字成名有五個名者。
一諸字名。
二惡字名。
三者字名。
四莫字名。
五作字名。
是為五個。
二名成句有四者。
二二合雲。
一諸惡。
二惡者。
三者莫。
四莫作。
是名為四。
三名成句有三者。
三三合雲。
一諸惡者。
二惡者莫。
三者莫作。
是為三。
四名成句有二者。
四四合雲。
一諸惡者莫。
二惡者莫作。
是名為二。
五名成句有一者。
五字合雲一句也。
二字成名作句中名既有四者。
二字有四句。
亦有如前已列此四名中。
二名成句有三者。
四名之中二二合成句。
一諸惡名。
二惡者名。
此二成一句。
一惡者名。
二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一者莫名。
二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三句。
三名成句有二者。
一諸惡者名。
一惡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二惡者莫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二句。
四名成句有一者。
一諸惡者莫名。
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一句。
三字成名作句中。
二句成句有二者。
一諸惡者名。
二惡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一惡者莫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二句。
三句成句有一者。
一諸惡者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四字成名作句中。
有一句者。
一諸惡者莫名。
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并句二十者。
如前七十一法中聚合。
一百五者。
若并所诠義。
可有百六。
若并字五。
可有百十一。
即前文雲。
若一有五。
豈不入數。
文問準何得(至)故知如是者。
此抄要集之文也。
集一雲。
問。
若爾。
解深密經第五所說雲何釋通。
彼雲。
即于一切名聚集中。
能随宣說諸染淨義。
依持建立。
準此文意。
但依于名假立為句文。
廣百論第八卷雲。
然諸世間随自心變。
謂有衆字和合為名。
複謂衆名和合為句。
解雲。
彼文理應有句等。
略故不說。
無相違失。
又解雲。
攬字成名。
依名立句。
句所攝字必帶其名。
假似句攝五得立名。
故解深密等但說其名。
問。
何故顯揚雲。
有字非名攝等。
解雲。
此之言總說。
自有字炎未建立名。
名者字無名不言。
句所攝字以名所攝乃顯句義。
問。
若如諸行無常。
諸行為名。
顯自性故。
無常二字诠何自性。
解雲。
有二釋。
一雲。
名诠自姓者。
多分而說。
不诠自性亦得名名。
一雲。
諸法若假實若有無。
但是法者皆有自性。
不共他相。
名自性故。
言無诠無即為自性。
不共有故言常。
诠常不共無常。
故此常亦名所攝。
故無有過。
雖有兩說。
後解為勝。
順聖教故(已上)解深密經第五雲等者。
彼經第五者無此文。
第三卷分别瑜伽品方有此文。
故彼文雲。
雲何為句。
謂即于彼名聚集中。
能随宣說諸染淨義。
依持建立(已上)深密經記第六卷雲。
謂即于彼名聚集中。
别有假法能诠。
除淨差别之義。
名之為句。
如說有對無對·有見無見等差别。
今義謂。
此句法能與所诠為所依。
故名之為依。
攝持所诠令不失落。
故名為持。
或可依者。
謂句依義。
而能顯彼名為依(已上)今燈家抄集謬指卷。
但雲第五。
又經唯雲謂即于彼。
不言即于一切。
故知誦謬。
瑜伽論決擇分第七十七文亦同經。
文後叙自釋(至)明其所以者。
本四門者。
攝相歸性等四門也。
複加二者。
後四重中真如攝入第一攝相歸性門。
唯識攝入第二攝境從識門。
于本四門加無相因緣。
以為六門。
故雲加二。
七三性于體等者。
章第一雲。
于此四種出體之中。
随其所應。
以圓成等及相名等三性五法各别出之。
三性體性略而言之。
遍計所執體唯我法。
性相都無。
依他圓成各有二解。
一者有漏無漏門。
諸無漏法皆名圓成。
諸有漏法皆是依他。
二者常無常門。
諸常住者名圓成實。
即是真如圓成實攝。
一切有為皆依他起。
其前教體攝相歸性唯圓成實。
自餘三體可通二說。
無漏有為通二性故。
顯揚四真實等者。
顯揚論第六卷雲。
彼真實複有四種。
一世間真實。
二道理真實。
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廣如彼釋。
中邊四真實者。
新中邊論第二卷辨真實品雲。
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一根本真實。
二相。
三無颠倒。
四因果。
五□細。
六極成。
七淨所行。
八攝受。
九差别。
十善巧真實。
今雲四者。
第六極成真實有二。
一世間極成真實。
二道理極成真實。
第七淨所行真實有二。
一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二所智障淨智所行真實。
是名中邊四真實。
廣如彼釋。
瑜伽等能诠相等者。
瑜伽論第八十一雲。
複有五相。
一者所诠相。
二者能诠相。
三者此二相應相。
四者執著相。
五者不執著相。
顯揚十六亦說五相。
與瑜伽同。
皆如彼說。
十依十依五法等者。
五法亦名五事。
一相。
二名。
三分别。
四正智。
五真如。
瑜伽論七十三四等廣解。
一瑜伽二辨中邊等者。
三性五事相攝不同。
一依瑜伽七十四。
說五事之中。
前四依他。
後一圓成。
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與瑜伽同。
疏雲。
瑜伽等意。
有漏心等變分二。
能變為一。
能所诠異故。
有漏戲論起名相等。
無漏不爾。
此辨有體五事。
不攝初性(雲雲)二辨中邊論第二卷雲。
頌曰。
名遍計所執。
相分别依他。
真如及正智。
圓成實所攝。
疏雲。
中邊論意。
約見相門。
不約诠門。
前約诠門。
今依見相。
設能诠名亦相中攝。
見分相故。
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别。
能緣性故。
此二緣生。
依他起攝。
所執都無。
為顯非有。
假說彼性為五法名。
謂但有名無實體故。
真如正智二皆無倒。
體無漏故。
能緣所緣但斷漏。
故圓成實攝。
前依緣生故攝正智。
今約别義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三楞伽經者。
十卷楞伽第七卷五法品說。
佛告大惠。
我為汝說五法體相二種無我差别行相。
大惠何等五法。
一者名。
二者相。
三者分别。
四者正智。
五者真如。
内身修行證聖人智離斷常見。
現如實修行者入三昧樂。
三摩跋提行門故乃至雲。
大惠。
雲何三昧入五法中。
大惠。
名相名分别法相。
大惠。
依彼二法分别生。
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
如日與光明一時而有分别種種相。
大惠。
是名三相。
依因緣力生故。
大惠。
正智真如名第一義谛相。
以不滅法故。
解雲。
分别法相即是遍計所執。
分别生心心數法等。
言顯依他起性正智如如。
名第一義者。
加圓成實性名第一義。
成唯識論釋經意雲。
依他起唯攝分别。
遍計所執攝彼相名。
正智真如圓成實所攝。
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别。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遍計所執能诠随情立為名相二事基疏解雲。
唯遍計執相名二事者。
即随能計依他之心。
假立所執而為相名。
由多依名而計于義依義計名。
體實都無。
實非名相。
七十六說。
初所執性依于相名。
文同于此。
二成實攝正與前同。
故論不釋。
四攝大乘論者。
世親攝論第五卷雲。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
義為遍計所執。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
基疏解雲。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
此意名者五法中名。
義者即相及分别。
名所诠故。
能所取故。
與彼五法相攝有異。
故對舉之。
今論彼意雲。
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
由名勢力成所遍計。
故說為名遍計所說随名橫計。
體實非有。
假立義名。
解雲。
相見分等者。
等自證分。
證自證分。
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勢力故。
随能诠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
故說依分是名所攝。
所遍計言非計所執。
所執之依故依他起。
不言圓成者。
此體與名極□遠故。
遍計所執随于此名橫計于義。
為為實體。
此非實有。
于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
于非義中假義稱。
謂此但有所執之義。
無随依他之名故也。
顯圓成實離名離義。
不要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
說之為名。
不可随名執此為實有。
假立為義故。
但非二攝。
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
或體實有。
遍計所執假立通有。
瑜伽等不然。
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
即五法體唯有也。
是四說之雖有異。
而理為言。
各據一義。
不相違也。
為顯此意故。
雲并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
文十一約瑜(至)繁不細述者。
經體二等者。
瑜伽八十一雲。
謂契經體略有二種。
一文二義。
文是所依。
義是能依。
如是二種總名一切所知境界。
解雲。
又義本影如前已述。
若依義理起其文者。
義是所依。
文是能依。
若依言說了知義者。
文是所依。
義是能依。
今約後門故。
雲文是所依等。
文義二中各有多法者。
文有六種。
名身。
句身。
字身。
語。
與行相。
及機請也。
初名身中有十二種。
一假立名。
乃至十二廣名。
有句。
有句身。
有多句身。
有文。
有文身。
有多文身。
解雲。
文即字也。
字·字身·多字身者。
即論文雲。
有文。
有文身。
有多文身是也。
餘準可知。
或有一字名等者。
說諸字時。
餘惡等字并在未來。
唯有一字所成之名。
于心上現。
故雲有一字名也。
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者。
此文似謬。
檢章文雲。
至此總合字及字身并多字身。
有一十五。
終文結雲。
至此總合名及名身并多名身。
有三十四。
既雲字及字身有十五。
名及名身有三十四。
今此文雲即名·名身有十五。
故知相違。
有許聚集者。
許者爾許也。
亦雲爾所。
亦雲若幹。
義皆同也。
如第五卷五别境中作法之類者。
成唯識論五卷。
或于所觀唯起簡擇。
謂不專注。
馳散推求。
或時起二。
謂于所樂決定境中。
起欲勝解。
或于所樂·會習境中。
起欲及念。
如是乃至于所觀境。
起定及慧。
合有十二。
或時起三。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起欲勝解念。
如是乃至于曾所觀。
起念定慧。
合有十三。
或時起四。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
起前四種。
如是乃至于定曾習怕觀境中。
起後四種。
合有五四。
或時起五。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中。
具起五種。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
總别合有三十一句。
基疏六雲。
或唯起慧。
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
馳散其心推求法相。
或複事理唯有無定。
亦世所共成。
即四境中一一别起。
境互所無。
合有五種。
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者。
此說于境但具二義。
故說起二。
今說或于二境起二。
即以所樂為初。
合餘有四。
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
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解。
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
以所樂·所觀合觀起欲定。
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慧。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
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
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
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
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慧。
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為一。
今論有三。
舉初之二及此後一。
總合以前有十個二數也。
或時起三至合十三者。
此說于四境起三數。
初以所樂為首。
合餘有六。
論但舉一。
謂于所樂·決定·曾習。
合起欲解念三。
複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
複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三。
複以所樂·曾習所說觀合起欲念定三。
複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三。
複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
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
謂于次定曾習所觀。
起解念定三。
複于決定曾習所觀。
起解念慧三複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
如是于曾習所觀起念定慧三。
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個三也。
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者。
謂于四境更互除一。
謂初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起初四除慧。
如是于前四境。
除定取慧。
如是于前四境中。
除曾習。
即于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
如是四境中除決定。
于三境中起四。
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
于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
即互除一。
合四境起亦有五個四也。
此中但舉後一初一。
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或時起五具起五種者。
文易知故。
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者。
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
總有三十一句。
此中所說皆據因位(已上)如别境五随境界現起數不定。
此又如是。
且依一句中事究竟說。
字名句聲都合尚有五十聚集。
若約一頌一段一卷一部聚集字名句等。
理即無邊。
此約極多聚集不定。
若論極小。
聞一句時亦有不定。
或十八法或一百五等。
如下自述。
文要集由此(至)不二義耶者。
有字非名攝。
一字等者。
集本文雲。
顯揚十二雲。
此中欲為名首。
名為句首。
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則不成句。
又若有字名所不攝。
則唯字無名。
解雲。
若唯有名若一若多而無字即不成句。
不顯差别故。
若但有字若一若我而無名。
亦不成句無别差别故。
由此理故。
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
字為二依故(已上)集雲有字非名攝者。
即結上文雲。
又若有字名所不攝。
唯字無名也。
一字不成句者。
即結上雲。
句必有名。
名必有字。
若唯一字不成句也。
字為二依者。
文即是字為名·句依。
無名之字·無句之字。
不字為依。
名所攝字·成句之字。
得為二依。
是集意也。
今案燈意。
恐違集旨。
要集意。
言一字不成句。
不言餘字都不成句。
四五字等皆成句故。
又集唯言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
不言一字字不成句。
又集下雲。
問。
何故顯揚雲。
有字非名攝等。
故知恐違。
然顯揚十二雲。
有字非名謂一字者。
彼别文對。
非此意也。
細推文旨。
可成燈意。
注雲字有五者。
諸惡者莫作是五字也。
字身四者。
身何義。
婆沙十四雲。
問。
名身者是何義。
答。
是二名聚集義。
是故一名名。
問。
多名身身是何義。
答。
是多名聚集義。
如一象二象不名多象身。
要象多象名多象身。
馬等亦爾。
句身多句身·文身多文身亦複如是(已上)解雲。
文身多文身者。
即字身多字身。
諸等五字。
其二字間上有四除故。
字身四。
二二合故。
多字身六者。
三字多字身三。
諸等五字三三合故。
四字多字身二。
亦·四四合。
五字多字有一。
前後合六。
而言多者。
婆沙二說。
有欲令依三字。
有欲令依四字。
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等有十五者。
此破之文不見别能。
數同十五。
别别顯數于義易解。
總言何益雲應言等。
一句者。
五字為一句。
一名者。
五字所成名是一也。
五字合诠制十惡義。
更無餘義。
故雲所诠義。
豈可莫作不是名邪者。
然集意言。
諸行無常一句合中分為二名。
名诠義故。
合諸惡者莫作五字。
不得分為二名。
一諸惡者。
二者莫作。
名未有名為诠義故。
若言莫作是名者。
設莫作善。
既有相濫。
不得為名。
若爾。
無常亦有濫诠。
何得為名。
苦·空·無常等法門定故不相濫。
文又雲若爾(至)不盡故過者。
此之□文并集文也。
此意下注。
是燈家文。
識相者。
聞者識上所現相分。
名為上。
字有十五者。
一字有五。
二字有四。
三字有三。
四字有二。
五字有一。
是為十五。
且諸惡者莫作五字之中。
一字有五者。
一諸字。
二惡字。
三者字。
四莫字。
五作字。
是為五。
二字有四者。
一諸惡者莫。
二惡者莫作。
是為二。
五字有一者。
諸惡者莫作合為一字。
前後都合有十五字。
名有三十五等者。
如下注述。
此意或有二名成名成名等者。
依字成名。
依名成句。
然一名不成句。
二名以上方成句。
故雲二名成句等。
此總标也。
此意下别釋中。
一字成名有五個名者。
一諸字名。
二惡字名。
三者字名。
四莫字名。
五作字名。
是為五個。
二名成句有四者。
二二合雲。
一諸惡。
二惡者。
三者莫。
四莫作。
是名為四。
三名成句有三者。
三三合雲。
一諸惡者。
二惡者莫。
三者莫作。
是為三。
四名成句有二者。
四四合雲。
一諸惡者莫。
二惡者莫作。
是名為二。
五名成句有一者。
五字合雲一句也。
二字成名作句中名既有四者。
二字有四句。
亦有如前已列此四名中。
二名成句有三者。
四名之中二二合成句。
一諸惡名。
二惡者名。
此二成一句。
一惡者名。
二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一者莫名。
二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三句。
三名成句有二者。
一諸惡者名。
一惡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二惡者莫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二句。
四名成句有一者。
一諸惡者莫名。
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一句。
三字成名作句中。
二句成句有二者。
一諸惡者名。
二惡者莫名。
此二成一句。
一惡者莫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是為二句。
三句成句有一者。
一諸惡者名。
二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四字成名作句中。
有一句者。
一諸惡者莫名。
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
并句二十者。
如前七十一法中聚合。
一百五者。
若并所诠義。
可有百六。
若并字五。
可有百十一。
即前文雲。
若一有五。
豈不入數。
文問準何得(至)故知如是者。
此抄要集之文也。
集一雲。
問。
若爾。
解深密經第五所說雲何釋通。
彼雲。
即于一切名聚集中。
能随宣說諸染淨義。
依持建立。
準此文意。
但依于名假立為句文。
廣百論第八卷雲。
然諸世間随自心變。
謂有衆字和合為名。
複謂衆名和合為句。
解雲。
彼文理應有句等。
略故不說。
無相違失。
又解雲。
攬字成名。
依名立句。
句所攝字必帶其名。
假似句攝五得立名。
故解深密等但說其名。
問。
何故顯揚雲。
有字非名攝等。
解雲。
此之言總說。
自有字炎未建立名。
名者字無名不言。
句所攝字以名所攝乃顯句義。
問。
若如諸行無常。
諸行為名。
顯自性故。
無常二字诠何自性。
解雲。
有二釋。
一雲。
名诠自姓者。
多分而說。
不诠自性亦得名名。
一雲。
諸法若假實若有無。
但是法者皆有自性。
不共他相。
名自性故。
言無诠無即為自性。
不共有故言常。
诠常不共無常。
故此常亦名所攝。
故無有過。
雖有兩說。
後解為勝。
順聖教故(已上)解深密經第五雲等者。
彼經第五者無此文。
第三卷分别瑜伽品方有此文。
故彼文雲。
雲何為句。
謂即于彼名聚集中。
能随宣說諸染淨義。
依持建立(已上)深密經記第六卷雲。
謂即于彼名聚集中。
别有假法能诠。
除淨差别之義。
名之為句。
如說有對無對·有見無見等差别。
今義謂。
此句法能與所诠為所依。
故名之為依。
攝持所诠令不失落。
故名為持。
或可依者。
謂句依義。
而能顯彼名為依(已上)今燈家抄集謬指卷。
但雲第五。
又經唯雲謂即于彼。
不言即于一切。
故知誦謬。
瑜伽論決擇分第七十七文亦同經。
文後叙自釋(至)明其所以者。
本四門者。
攝相歸性等四門也。
複加二者。
後四重中真如攝入第一攝相歸性門。
唯識攝入第二攝境從識門。
于本四門加無相因緣。
以為六門。
故雲加二。
七三性于體等者。
章第一雲。
于此四種出體之中。
随其所應。
以圓成等及相名等三性五法各别出之。
三性體性略而言之。
遍計所執體唯我法。
性相都無。
依他圓成各有二解。
一者有漏無漏門。
諸無漏法皆名圓成。
諸有漏法皆是依他。
二者常無常門。
諸常住者名圓成實。
即是真如圓成實攝。
一切有為皆依他起。
其前教體攝相歸性唯圓成實。
自餘三體可通二說。
無漏有為通二性故。
顯揚四真實等者。
顯揚論第六卷雲。
彼真實複有四種。
一世間真實。
二道理真實。
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廣如彼釋。
中邊四真實者。
新中邊論第二卷辨真實品雲。
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一根本真實。
二相。
三無颠倒。
四因果。
五□細。
六極成。
七淨所行。
八攝受。
九差别。
十善巧真實。
今雲四者。
第六極成真實有二。
一世間極成真實。
二道理極成真實。
第七淨所行真實有二。
一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二所智障淨智所行真實。
是名中邊四真實。
廣如彼釋。
瑜伽等能诠相等者。
瑜伽論第八十一雲。
複有五相。
一者所诠相。
二者能诠相。
三者此二相應相。
四者執著相。
五者不執著相。
顯揚十六亦說五相。
與瑜伽同。
皆如彼說。
十依十依五法等者。
五法亦名五事。
一相。
二名。
三分别。
四正智。
五真如。
瑜伽論七十三四等廣解。
一瑜伽二辨中邊等者。
三性五事相攝不同。
一依瑜伽七十四。
說五事之中。
前四依他。
後一圓成。
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與瑜伽同。
疏雲。
瑜伽等意。
有漏心等變分二。
能變為一。
能所诠異故。
有漏戲論起名相等。
無漏不爾。
此辨有體五事。
不攝初性(雲雲)二辨中邊論第二卷雲。
頌曰。
名遍計所執。
相分别依他。
真如及正智。
圓成實所攝。
疏雲。
中邊論意。
約見相門。
不約诠門。
前約诠門。
今依見相。
設能诠名亦相中攝。
見分相故。
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别。
能緣性故。
此二緣生。
依他起攝。
所執都無。
為顯非有。
假說彼性為五法名。
謂但有名無實體故。
真如正智二皆無倒。
體無漏故。
能緣所緣但斷漏。
故圓成實攝。
前依緣生故攝正智。
今約别義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三楞伽經者。
十卷楞伽第七卷五法品說。
佛告大惠。
我為汝說五法體相二種無我差别行相。
大惠何等五法。
一者名。
二者相。
三者分别。
四者正智。
五者真如。
内身修行證聖人智離斷常見。
現如實修行者入三昧樂。
三摩跋提行門故乃至雲。
大惠。
雲何三昧入五法中。
大惠。
名相名分别法相。
大惠。
依彼二法分别生。
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
如日與光明一時而有分别種種相。
大惠。
是名三相。
依因緣力生故。
大惠。
正智真如名第一義谛相。
以不滅法故。
解雲。
分别法相即是遍計所執。
分别生心心數法等。
言顯依他起性正智如如。
名第一義者。
加圓成實性名第一義。
成唯識論釋經意雲。
依他起唯攝分别。
遍計所執攝彼相名。
正智真如圓成實所攝。
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别。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遍計所執能诠随情立為名相二事基疏解雲。
唯遍計執相名二事者。
即随能計依他之心。
假立所執而為相名。
由多依名而計于義依義計名。
體實都無。
實非名相。
七十六說。
初所執性依于相名。
文同于此。
二成實攝正與前同。
故論不釋。
四攝大乘論者。
世親攝論第五卷雲。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
義為遍計所執。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
基疏解雲。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
此意名者五法中名。
義者即相及分别。
名所诠故。
能所取故。
與彼五法相攝有異。
故對舉之。
今論彼意雲。
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
由名勢力成所遍計。
故說為名遍計所說随名橫計。
體實非有。
假立義名。
解雲。
相見分等者。
等自證分。
證自證分。
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勢力故。
随能诠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
故說依分是名所攝。
所遍計言非計所執。
所執之依故依他起。
不言圓成者。
此體與名極□遠故。
遍計所執随于此名橫計于義。
為為實體。
此非實有。
于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
于非義中假義稱。
謂此但有所執之義。
無随依他之名故也。
顯圓成實離名離義。
不要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
說之為名。
不可随名執此為實有。
假立為義故。
但非二攝。
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
或體實有。
遍計所執假立通有。
瑜伽等不然。
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
即五法體唯有也。
是四說之雖有異。
而理為言。
各據一義。
不相違也。
為顯此意故。
雲并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
文十一約瑜(至)繁不細述者。
經體二等者。
瑜伽八十一雲。
謂契經體略有二種。
一文二義。
文是所依。
義是能依。
如是二種總名一切所知境界。
解雲。
又義本影如前已述。
若依義理起其文者。
義是所依。
文是能依。
若依言說了知義者。
文是所依。
義是能依。
今約後門故。
雲文是所依等。
文義二中各有多法者。
文有六種。
名身。
句身。
字身。
語。
與行相。
及機請也。
初名身中有十二種。
一假立名。
乃至十二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