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講、三科六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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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蘊處界三科
三科,指的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這是佛經上對于宇宙萬有,廣略不同的分類方法。
五蘊是色、受、想、行、識;十二處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十八界即是六根、六塵之外,再加上眼、耳、鼻、舌、身、意六識。
《大乘廣五蘊論》于诠釋色、受、想、行、識後,在論文後段總結五蘊曰: ‘問。
蘊為何義。
答。
積聚是蘊義,謂世間相續品類趣處差别色等總略攝故。
如世尊說,比丘,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細,若勝若劣,若近若遠,如是總攝,為一色蘊。
’ 論文謂‘積聚是蘊義’,是說有為法和合積聚,即是蘊義。
世間者,别于出世間。
相續者,諸法刹那生滅,前滅後生,相續不斷。
品類即種類,趣者五趣,處者指人天等處;五趣雜居一處,各有差别。
‘總略攝’者,謂一切差别色,總于一色蘊略攝之。
在這段總結文字之後,複有大段文字,說到十二處和十八界。
《廣論》曰: ‘複有十二處,謂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
眼等五處,及色、聲、香、味處,如前已釋。
觸處謂諸大種及一分觸。
意處即是識蘊,法處謂受、想、行蘊,并無表色。
及諸無為。
......’ 此段文字的‘并無表色’之後,有一段叙述‘無為法’的文字,此處暫從略,留在本章第三節中诠釋。
于此先釋本段文字。
十二處中的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九處,在色蘊中已予诠釋;觸有能觸所觸二種,能觸複分二,一者心所法,二者身根;所觸亦分二,一者能造四大種,二者所造觸。
《廣論》繼曰: ‘問。
處為何義。
答。
諸識生長門是處義。
複有十八界,謂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
眼等諸界,及色等諸界,如處中說。
六識界者,謂依眼等根,緣色等境,了别為性。
意界者,即彼無間滅等,為顯第六識依止,及廣建立十八界故。
如是色蘊即十處十界,及法處法界一分,識蘊即意處,及七心界。
餘三蘊,及色蘊一分,并諸無為,即法處法界。
’ 此段論文,明十八界,‘眼等諸界’,等者包括耳、鼻、舌、身四法;‘及色等諸界’,等者包括聲、香、味、觸、法五法。
而意界則另為别說。
文中‘即彼無間滅等’的彼字,指上文意識而言;無間滅者,謂現意識落謝過去,無間又生現意識,是知無間滅意,為現識能生之因。
文中‘等’字,指七、八識;此二識,為第六識之所依,故以七、八二識及無間滅意,總束為意界。
《廣論》曰: ‘問。
界為何義,答。
任持無作用性自相是界義。
問。
以何義故說蘊界處等。
答。
對治三種我執故,所謂一性我執,受者我執,作者我執,如其次第。
’ 一性我執者,是即蘊計我之執,以識蘊為我之自體,于餘四蘊為我所。
受者我執、作者我執,是離蘊計我之執,謂離五蘊外别有我體,能受報能作業,此亦是外道之執。
‘複次:此十八界,幾有色?謂十界一少分,即色蘊自性。
幾無色?即所餘界。
幾有見?謂一色界。
幾無見,謂所餘界。
幾有對?謂十色界,若彼于此,有所礙故。
幾無對,謂所餘界。
幾有漏?謂十五界,及後三分少分。
謂于是處煩惱起故,現所行處故。
幾無漏,謂後三分少分。
幾欲界系?謂一切。
幾色界系,謂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識。
幾無色界系,謂後三。
幾不系,謂即彼無漏。
幾蘊所攝?謂除無為。
幾取蘊所攝,謂有漏。
幾善?幾不善?幾無記?謂十通三性,七心界;色、聲,及法界一分,八無記性。
幾是内,謂十二,除色、聲、香、味、觸、及法界。
幾是外,謂所餘六。
幾有緣?,謂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
幾無緣?謂餘十及法界少分。
幾有分别?謂意識界、意界、及法界少分。
幾有執受?謂五内界,及四
五蘊是色、受、想、行、識;十二處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十八界即是六根、六塵之外,再加上眼、耳、鼻、舌、身、意六識。
《大乘廣五蘊論》于诠釋色、受、想、行、識後,在論文後段總結五蘊曰: ‘問。
蘊為何義。
答。
積聚是蘊義,謂世間相續品類趣處差别色等總略攝故。
如世尊說,比丘,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細,若勝若劣,若近若遠,如是總攝,為一色蘊。
’ 論文謂‘積聚是蘊義’,是說有為法和合積聚,即是蘊義。
世間者,别于出世間。
相續者,諸法刹那生滅,前滅後生,相續不斷。
品類即種類,趣者五趣,處者指人天等處;五趣雜居一處,各有差别。
‘總略攝’者,謂一切差别色,總于一色蘊略攝之。
在這段總結文字之後,複有大段文字,說到十二處和十八界。
《廣論》曰: ‘複有十二處,謂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
眼等五處,及色、聲、香、味處,如前已釋。
觸處謂諸大種及一分觸。
意處即是識蘊,法處謂受、想、行蘊,并無表色。
及諸無為。
......’ 此段文字的‘并無表色’之後,有一段叙述‘無為法’的文字,此處暫從略,留在本章第三節中诠釋。
于此先釋本段文字。
十二處中的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九處,在色蘊中已予诠釋;觸有能觸所觸二種,能觸複分二,一者心所法,二者身根;所觸亦分二,一者能造四大種,二者所造觸。
《廣論》繼曰: ‘問。
處為何義。
答。
諸識生長門是處義。
複有十八界,謂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
眼等諸界,及色等諸界,如處中說。
六識界者,謂依眼等根,緣色等境,了别為性。
意界者,即彼無間滅等,為顯第六識依止,及廣建立十八界故。
如是色蘊即十處十界,及法處法界一分,識蘊即意處,及七心界。
餘三蘊,及色蘊一分,并諸無為,即法處法界。
’ 此段論文,明十八界,‘眼等諸界’,等者包括耳、鼻、舌、身四法;‘及色等諸界’,等者包括聲、香、味、觸、法五法。
而意界則另為别說。
文中‘即彼無間滅等’的彼字,指上文意識而言;無間滅者,謂現意識落謝過去,無間又生現意識,是知無間滅意,為現識能生之因。
文中‘等’字,指七、八識;此二識,為第六識之所依,故以七、八二識及無間滅意,總束為意界。
《廣論》曰: ‘問。
界為何義,答。
任持無作用性自相是界義。
問。
以何義故說蘊界處等。
答。
對治三種我執故,所謂一性我執,受者我執,作者我執,如其次第。
’ 一性我執者,是即蘊計我之執,以識蘊為我之自體,于餘四蘊為我所。
受者我執、作者我執,是離蘊計我之執,謂離五蘊外别有我體,能受報能作業,此亦是外道之執。
‘複次:此十八界,幾有色?謂十界一少分,即色蘊自性。
幾無色?即所餘界。
幾有見?謂一色界。
幾無見,謂所餘界。
幾有對?謂十色界,若彼于此,有所礙故。
幾無對,謂所餘界。
幾有漏?謂十五界,及後三分少分。
謂于是處煩惱起故,現所行處故。
幾無漏,謂後三分少分。
幾欲界系?謂一切。
幾色界系,謂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識。
幾無色界系,謂後三。
幾不系,謂即彼無漏。
幾蘊所攝?謂除無為。
幾取蘊所攝,謂有漏。
幾善?幾不善?幾無記?謂十通三性,七心界;色、聲,及法界一分,八無記性。
幾是内,謂十二,除色、聲、香、味、觸、及法界。
幾是外,謂所餘六。
幾有緣?,謂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
幾無緣?謂餘十及法界少分。
幾有分别?謂意識界、意界、及法界少分。
幾有執受?謂五内界,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