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行蘊中的相應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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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謂根、境、識,更相随順,故名三和。
’論文的意思是:根、境交涉,識必俱起,根為識之所依,境為識之所取,三者和合,可以使心、心所同緣一境,并由此産生受、想、思的心理活動。
二、作意心所:作意即是注意,《廣論》曰: ‘雲何作意,謂令心發悟為性,令心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緣為業。
’ 《成唯識論》曰:‘作意,為能警心為性,于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故作意的作用就是使心生起警覺,令緣其境,這就是生心動念之始。
警心有二義,一者令心未起而起;二者心已生起時,令引趣境。
三、思心所:思是造作,《廣論》曰: ‘雲何思,謂于功德過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業為性。
此性若有,識攀緣用,即現在前,猶如磁石吸鐵令動,能推善不善無記心為業。
’ 《成唯識論》曰:‘謂令心造作為性,于善品等役心為業。
’故思的自性,隻是造作,以其造作的力用與心相應,使心于種種善惡境,作出種種善惡的業用,這即是身、口、意三業中的的意業。
心識之生,由作意而至于思,則善惡之念已經形成,而決不能中止了。
由此而至于别境,就是必作之心了。
【3】别境心所 别境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二位,計有五種,謂欲、勝解、念、定、慧。
别境者,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别不同,非如遍行同緣一境。
欲所緣者為所樂境,勝解所緣者為決定境,念所緣者為曾所習境,定所緣者為所觀境,慧則于四境揀擇為性。
在遍行心所生起時,雖然生起善惡之念,但念而未作,若肯當下止息,則業行自消。
及至别境,乃必作之心,善惡皆然。
此五心所,具一切性——善惡無記;一切地——三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
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
一、欲心所:欲是希望,《廣論》曰: ‘雲何欲,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為性。
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為業。
’ 《識論》曰:‘于所緣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于所愛境希望必合,于所惡境希望必離。
‘勤依為業’者,因為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為勤之所依,能為勤所依,即是其業用。
唯所謂精進,系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二、勝解心所: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
《廣論》曰: ‘雲何勝解,謂于決定境,如所了知印可為性。
決定境者,謂于五蘊等,如日親(即世親)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事,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
言決定者,即印持義,餘無引轉為業,此增勝故,餘所不能引。
’ 《識論》曰:‘于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所謂決定境,即于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
如緣青色,計此為青,不疑為紅為藍;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
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
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
于猶豫境,則不起勝解。
三、念心所:念是記憶,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就稱為念。
《廣論》曰: ‘雲何念?謂于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為性,慣習事者,謂曾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為業。
’ 《識論》曰:‘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為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
但于未曾經曆的境,則不起憶念。
四、定心所:定的梵語三摩地,譯曰正定,《廣論》曰: ‘雲何三摩地,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為業,由心定故,如實了知。
’ 《識論》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随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
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五、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廣論》曰: ‘雲何為慧,謂即于彼擇法為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
即祈彼者,謂所觀事。
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
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
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
俱非所引者,謂餘衆生。
斷疑為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
’ 《識論》曰:‘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
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
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謂根、境、識,更相随順,故名三和。
’論文的意思是:根、境交涉,識必俱起,根為識之所依,境為識之所取,三者和合,可以使心、心所同緣一境,并由此産生受、想、思的心理活動。
二、作意心所:作意即是注意,《廣論》曰: ‘雲何作意,謂令心發悟為性,令心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緣為業。
’ 《成唯識論》曰:‘作意,為能警心為性,于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故作意的作用就是使心生起警覺,令緣其境,這就是生心動念之始。
警心有二義,一者令心未起而起;二者心已生起時,令引趣境。
三、思心所:思是造作,《廣論》曰: ‘雲何思,謂于功德過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業為性。
此性若有,識攀緣用,即現在前,猶如磁石吸鐵令動,能推善不善無記心為業。
’ 《成唯識論》曰:‘謂令心造作為性,于善品等役心為業。
’故思的自性,隻是造作,以其造作的力用與心相應,使心于種種善惡境,作出種種善惡的業用,這即是身、口、意三業中的的意業。
心識之生,由作意而至于思,則善惡之念已經形成,而決不能中止了。
由此而至于别境,就是必作之心了。
【3】别境心所 别境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二位,計有五種,謂欲、勝解、念、定、慧。
别境者,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别不同,非如遍行同緣一境。
欲所緣者為所樂境,勝解所緣者為決定境,念所緣者為曾所習境,定所緣者為所觀境,慧則于四境揀擇為性。
在遍行心所生起時,雖然生起善惡之念,但念而未作,若肯當下止息,則業行自消。
及至别境,乃必作之心,善惡皆然。
此五心所,具一切性——善惡無記;一切地——三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
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
一、欲心所:欲是希望,《廣論》曰: ‘雲何欲,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為性。
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為業。
’ 《識論》曰:‘于所緣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于所愛境希望必合,于所惡境希望必離。
‘勤依為業’者,因為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為勤之所依,能為勤所依,即是其業用。
唯所謂精進,系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二、勝解心所: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
《廣論》曰: ‘雲何勝解,謂于決定境,如所了知印可為性。
決定境者,謂于五蘊等,如日親(即世親)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事,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
言決定者,即印持義,餘無引轉為業,此增勝故,餘所不能引。
’ 《識論》曰:‘于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所謂決定境,即于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
如緣青色,計此為青,不疑為紅為藍;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
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
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
于猶豫境,則不起勝解。
三、念心所:念是記憶,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就稱為念。
《廣論》曰: ‘雲何念?謂于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為性,慣習事者,謂曾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為業。
’ 《識論》曰:‘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為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
但于未曾經曆的境,則不起憶念。
四、定心所:定的梵語三摩地,譯曰正定,《廣論》曰: ‘雲何三摩地,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為業,由心定故,如實了知。
’ 《識論》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随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
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五、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廣論》曰: ‘雲何為慧,謂即于彼擇法為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
即祈彼者,謂所觀事。
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
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
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
俱非所引者,謂餘衆生。
斷疑為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
’ 《識論》曰:‘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
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
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