濁世惡苦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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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成其兩舌。
’二者,據望西意:‘憎嫉善人,敗壞賢明’乃‘兩舌過也’。
‘不孝二親,輕慢師長’乃‘惡口過也’。
‘朋友無信,難得誠實’乃‘妄語過也’。
‘尊貴自大,謂己有道’乃‘绮語過也’。
兩說稍異。
蓋言之不實,一口業中常具諸過。
故未易詳分也。
又‘謂己有道’,若是未得聖道,言我得聖道,是為破大妄語戒。
所受罪報遠過于其它口業。
‘橫行威勢,侵易于人’。
橫行霸道,仗勢欺人也。
‘欲人畏敬’者,欲令大衆,俯首聽命,唯我是從也。
貢高我慢,不知慚愧,不自戒慎恐懼。
難于教化降伏。
故雲‘不自慚懼,難可降化,常懷驕慢’也。
‘慢’之罪惡,比于三毒,貪嗔癡慢,均屬思惑也。
‘賴其前世,福德營護’者,‘營’字,據《一切經音義》乃衛也,即保衛之義。
上述惡人能橫行一時,皆由前世之福德作為護衛,但‘今世為惡,福德盡滅’。
望西雲:‘今依造惡,宿善滅時,善神舍去,故今世遭厄,此厄為痛。
’《淨影疏》雲:‘宿善盡滅,善神遠舍。
身無依倚,多遭厄難,是其痛也。
’‘又其名籍’者,‘名’者名字。
‘籍’謂記罪之簡牍(簡牍類似今之檔案)。
‘記在神明’謂神明将惡人之罪行記入案冊也。
‘殃咎牽引’。
《會疏》曰:‘無能他人牽我者,唯縛自業,自入惡趣故。
’‘入于火镬’。
自入于獄火與镬湯也。
‘摧碎’者摧毀破碎也。
‘神形’者,精神與形體也。
《淨影疏》雲:‘惡業所牽,鬼神攝錄。
将入惡道,受苦焦焚。
’故雲‘苦極’。
當此之時後悔莫及。
故雲‘悔複何及’。
其五者,世間人民徙倚懈怠。
不肯作善,治身修業。
父母教誨,違戾反逆。
譬如怨家,不如無子。
負恩違義,無有報償。
放恣遊散,耽酒嗜美,魯扈抵突。
不識人情,無義無禮,不可谏曉。
六親眷屬,資用有無,不能憂念。
不惟父母之恩。
不存師友之義。
意念身口,曾無一善。
不信諸佛經法。
不信生死善惡。
欲害真人,鬥亂僧衆。
愚癡蒙昧,自為智慧。
不知生所從來,死所趣向。
不仁不順,希望長生。
慈心教誨,而不肯信;苦口與語,無益其人。
心中閉塞,意不開解。
大命将終,悔懼交至。
不豫修善,臨時乃悔。
悔之于後,将何及乎! ‘五者’,此第五惡,古有二說:一者如前,明飲酒惡,乃淨影、嘉祥諸師之說。
經文雲:‘耽酒嗜美’。
後複廣舉餘惡,以明酒之過惡。
二者以今之五惡,實攝十惡。
如義寂師雲:‘身業三惡,以為初三。
口業四惡,合為第四。
意業三惡,合為第五。
’其意謂身業之殺盜淫,以為今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惡。
口業之四惡為今之第四惡。
此皆彼此相合。
獨此第五惡,淨影師等謂為飲酒惡;而義寂師謂為意業三惡,貪嗔癡也。
清代彭際清氏亦同此意,于彼之《起信論》曰:‘五惡之義,特準他經,配以十惡。
其一惡者,殺業所攝。
其二惡者,盜貪所攝。
其三惡者,淫業所攝。
其四惡者,妄語、兩舌、惡口、绮語所攝。
其五惡者,嗔恚邪見所攝。
反是即為五善,亦名十善。
’與義寂師之說,幾出一轍。
蓋邪見生于癡也。
今解兼采兩說。
首重五戒,故說第五是飲酒惡。
複廣勸十善,故兼采後說。
上之兩說乍睹似異,實亦無違。
蓋好酒貪杯即是貪惡。
醉後易怒,是為嗔毒。
酒令神昏,飲之過度,甚至不省人事,是為癡毒。
可見飲酒一惡,常與三毒并行也。
《資持記》明酒有十過。
記雲:‘一、顔色惡。
二、少力。
三、眼視不明。
四、現嗔恚相(嗔毒)。
五、壞業資生。
六、增疾病。
七、益鬥訟(嗔毒)。
八、無名稱。
九、智慧少(癡毒)。
十、命終堕三惡道。
’其中第四第七即嗔,第九即癡。
又世雲:‘酒能亂性’,指酒能迷亂人之心意與良善之本性,故令人造惡。
今經雲‘耽酒嗜美’,本身即是貪癡二毒。
是故飲酒一惡,實兼意業三惡。
故上之兩說,唯開合之異耳。
此下廣明第五惡之過患殃咎。
‘徙倚懈怠’者:‘徙倚’指徘徊,‘懈怠’指懶惰。
蓋表心中猶豫,放逸懶惰,唯圖苟安自私,不能修身行善也。
故下雲‘不肯作善、治身修業’。
‘業’指正業。
表惡人不肯自修其身,不務正業。
其人對父母之教誨,則‘違戾反逆’。
‘違’指違背。
‘戾’者狠暴。
故違戾具狠毒背叛之義。
‘反逆’者忤逆不孝也。
父母有子猶如冤家,故雲‘不如無子’也。
如是惡子,辜負慈恩,故雲‘負恩’。
違背禮義,故雲‘違義’。
‘無有報償’表對于父母之恩德,全無報答。
‘放恣’者放蕩自縱。
‘遊散’者遊樂散漫。
‘耽酒’者,好酒貪杯。
‘嗜美’者愛食美味。
又‘耽’者取樂過度也。
‘嗜’者貪而無厭也。
以上指肆情酒食,貪飲無度,正明酒惡。
‘魯扈’,義寂《述義》曰:‘魯者魯鈍,謂無所識知也。
扈者跋扈,謂縱恣自大也。
’‘抵突’見前‘蒙冥抵突’釋。
謂愚狂抵觸,無所了知,無所不作也。
《輔行》曰:‘魯扈等者,無慚不順之貌。
’故‘不識人情,無義無禮’。
‘義’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禮’者,《禮記》雲:‘順人情者,謂之禮。
’又《會疏》曰:‘決斷是非,資宜而行,是為義。
甄辨尊卑,不失其節,是名禮。
’蓋謂能判别是非,所行合宜,是為義。
能知尊卑大小,不違準則,是為禮。
違反禮義,故雲‘無義無禮’。
‘不可谏曉’者,‘谏’乃以道正人,即規勸之義。
‘曉’乃曉谕,以言說教人也。
‘六親’者,父、母、兄、弟、妻、子也。
又《顯揚大戒論》曰:‘六親者,為身上三代,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身下三代,謂男女、孫男女、曾孫男女。
’兩說不同。
‘眷屬’者,《無量壽經鈔》曰:‘六親之外,名為眷屬。
’‘資用’者,指資生所用之物,如财米等。
如是惡子,于六親眷屬,所須維持生活之必需品,全然不顧。
故雲‘資用有無,不能憂念’。
于父母之恩,師友之義,悍然不顧,無動于衷。
故雲‘不惟父母之恩,不存師友之義’。
‘意念身口,曾無一善’《魏譯》作‘心常念惡,口常言,身常行惡,曾無一善’,是明身口意三,常作惡業,且未曾作得一善也。
下複明癡嗔之惡。
可證義寂師之說,實有所據。
下‘不信諸佛經法,不信生死善惡’正明癡過。
不信佛法,撥無因果,此即一闡提也。
‘欲害真人’,《魏譯》作‘欲殺真人’,《漢譯》作‘欲殺羅漢’。
《玄應音義》曰:‘真人是阿羅漢也。
’又《法華疏記》雲:‘真是所證。
證真之人,故曰真人。
’殺阿羅漢即為五逆重罪。
又‘鬥亂僧衆’:‘鬥’者,鬥诤也。
‘亂’者,錯也,作逆也。
按此即五逆中之‘破和合僧’。
對于和合如法修行佛道之
’二者,據望西意:‘憎嫉善人,敗壞賢明’乃‘兩舌過也’。
‘不孝二親,輕慢師長’乃‘惡口過也’。
‘朋友無信,難得誠實’乃‘妄語過也’。
‘尊貴自大,謂己有道’乃‘绮語過也’。
兩說稍異。
蓋言之不實,一口業中常具諸過。
故未易詳分也。
又‘謂己有道’,若是未得聖道,言我得聖道,是為破大妄語戒。
所受罪報遠過于其它口業。
‘橫行威勢,侵易于人’。
橫行霸道,仗勢欺人也。
‘欲人畏敬’者,欲令大衆,俯首聽命,唯我是從也。
貢高我慢,不知慚愧,不自戒慎恐懼。
難于教化降伏。
故雲‘不自慚懼,難可降化,常懷驕慢’也。
‘慢’之罪惡,比于三毒,貪嗔癡慢,均屬思惑也。
‘賴其前世,福德營護’者,‘營’字,據《一切經音義》乃衛也,即保衛之義。
上述惡人能橫行一時,皆由前世之福德作為護衛,但‘今世為惡,福德盡滅’。
望西雲:‘今依造惡,宿善滅時,善神舍去,故今世遭厄,此厄為痛。
’《淨影疏》雲:‘宿善盡滅,善神遠舍。
身無依倚,多遭厄難,是其痛也。
’‘又其名籍’者,‘名’者名字。
‘籍’謂記罪之簡牍(簡牍類似今之檔案)。
‘記在神明’謂神明将惡人之罪行記入案冊也。
‘殃咎牽引’。
《會疏》曰:‘無能他人牽我者,唯縛自業,自入惡趣故。
’‘入于火镬’。
自入于獄火與镬湯也。
‘摧碎’者摧毀破碎也。
‘神形’者,精神與形體也。
《淨影疏》雲:‘惡業所牽,鬼神攝錄。
将入惡道,受苦焦焚。
’故雲‘苦極’。
當此之時後悔莫及。
故雲‘悔複何及’。
其五者,世間人民徙倚懈怠。
不肯作善,治身修業。
父母教誨,違戾反逆。
譬如怨家,不如無子。
負恩違義,無有報償。
放恣遊散,耽酒嗜美,魯扈抵突。
不識人情,無義無禮,不可谏曉。
六親眷屬,資用有無,不能憂念。
不惟父母之恩。
不存師友之義。
意念身口,曾無一善。
不信諸佛經法。
不信生死善惡。
欲害真人,鬥亂僧衆。
愚癡蒙昧,自為智慧。
不知生所從來,死所趣向。
不仁不順,希望長生。
慈心教誨,而不肯信;苦口與語,無益其人。
心中閉塞,意不開解。
大命将終,悔懼交至。
不豫修善,臨時乃悔。
悔之于後,将何及乎! ‘五者’,此第五惡,古有二說:一者如前,明飲酒惡,乃淨影、嘉祥諸師之說。
經文雲:‘耽酒嗜美’。
後複廣舉餘惡,以明酒之過惡。
二者以今之五惡,實攝十惡。
如義寂師雲:‘身業三惡,以為初三。
口業四惡,合為第四。
意業三惡,合為第五。
’其意謂身業之殺盜淫,以為今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惡。
口業之四惡為今之第四惡。
此皆彼此相合。
獨此第五惡,淨影師等謂為飲酒惡;而義寂師謂為意業三惡,貪嗔癡也。
清代彭際清氏亦同此意,于彼之《起信論》曰:‘五惡之義,特準他經,配以十惡。
其一惡者,殺業所攝。
其二惡者,盜貪所攝。
其三惡者,淫業所攝。
其四惡者,妄語、兩舌、惡口、绮語所攝。
其五惡者,嗔恚邪見所攝。
反是即為五善,亦名十善。
’與義寂師之說,幾出一轍。
蓋邪見生于癡也。
今解兼采兩說。
首重五戒,故說第五是飲酒惡。
複廣勸十善,故兼采後說。
上之兩說乍睹似異,實亦無違。
蓋好酒貪杯即是貪惡。
醉後易怒,是為嗔毒。
酒令神昏,飲之過度,甚至不省人事,是為癡毒。
可見飲酒一惡,常與三毒并行也。
《資持記》明酒有十過。
記雲:‘一、顔色惡。
二、少力。
三、眼視不明。
四、現嗔恚相(嗔毒)。
五、壞業資生。
六、增疾病。
七、益鬥訟(嗔毒)。
八、無名稱。
九、智慧少(癡毒)。
十、命終堕三惡道。
’其中第四第七即嗔,第九即癡。
又世雲:‘酒能亂性’,指酒能迷亂人之心意與良善之本性,故令人造惡。
今經雲‘耽酒嗜美’,本身即是貪癡二毒。
是故飲酒一惡,實兼意業三惡。
故上之兩說,唯開合之異耳。
此下廣明第五惡之過患殃咎。
‘徙倚懈怠’者:‘徙倚’指徘徊,‘懈怠’指懶惰。
蓋表心中猶豫,放逸懶惰,唯圖苟安自私,不能修身行善也。
故下雲‘不肯作善、治身修業’。
‘業’指正業。
表惡人不肯自修其身,不務正業。
其人對父母之教誨,則‘違戾反逆’。
‘違’指違背。
‘戾’者狠暴。
故違戾具狠毒背叛之義。
‘反逆’者忤逆不孝也。
父母有子猶如冤家,故雲‘不如無子’也。
如是惡子,辜負慈恩,故雲‘負恩’。
違背禮義,故雲‘違義’。
‘無有報償’表對于父母之恩德,全無報答。
‘放恣’者放蕩自縱。
‘遊散’者遊樂散漫。
‘耽酒’者,好酒貪杯。
‘嗜美’者愛食美味。
又‘耽’者取樂過度也。
‘嗜’者貪而無厭也。
以上指肆情酒食,貪飲無度,正明酒惡。
‘魯扈’,義寂《述義》曰:‘魯者魯鈍,謂無所識知也。
扈者跋扈,謂縱恣自大也。
’‘抵突’見前‘蒙冥抵突’釋。
謂愚狂抵觸,無所了知,無所不作也。
《輔行》曰:‘魯扈等者,無慚不順之貌。
’故‘不識人情,無義無禮’。
‘義’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禮’者,《禮記》雲:‘順人情者,謂之禮。
’又《會疏》曰:‘決斷是非,資宜而行,是為義。
甄辨尊卑,不失其節,是名禮。
’蓋謂能判别是非,所行合宜,是為義。
能知尊卑大小,不違準則,是為禮。
違反禮義,故雲‘無義無禮’。
‘不可谏曉’者,‘谏’乃以道正人,即規勸之義。
‘曉’乃曉谕,以言說教人也。
‘六親’者,父、母、兄、弟、妻、子也。
又《顯揚大戒論》曰:‘六親者,為身上三代,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身下三代,謂男女、孫男女、曾孫男女。
’兩說不同。
‘眷屬’者,《無量壽經鈔》曰:‘六親之外,名為眷屬。
’‘資用’者,指資生所用之物,如财米等。
如是惡子,于六親眷屬,所須維持生活之必需品,全然不顧。
故雲‘資用有無,不能憂念’。
于父母之恩,師友之義,悍然不顧,無動于衷。
故雲‘不惟父母之恩,不存師友之義’。
‘意念身口,曾無一善’《魏譯》作‘心常念惡,口常言,身常行惡,曾無一善’,是明身口意三,常作惡業,且未曾作得一善也。
下複明癡嗔之惡。
可證義寂師之說,實有所據。
下‘不信諸佛經法,不信生死善惡’正明癡過。
不信佛法,撥無因果,此即一闡提也。
‘欲害真人’,《魏譯》作‘欲殺真人’,《漢譯》作‘欲殺羅漢’。
《玄應音義》曰:‘真人是阿羅漢也。
’又《法華疏記》雲:‘真是所證。
證真之人,故曰真人。
’殺阿羅漢即為五逆重罪。
又‘鬥亂僧衆’:‘鬥’者,鬥诤也。
‘亂’者,錯也,作逆也。
按此即五逆中之‘破和合僧’。
對于和合如法修行佛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