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偈頌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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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唐譯“名義皆舍離,此是諸佛法”,誤。

    魏“此惟是可覺,名名不相離”,與梵本同。

    梵本此頌當有誤刊,故甚為難讀。

     174此即第六品5頌。

    此頌插入此間,恐有誤置,以639頌實承638頌而言,故不宜間斷。

    或者,以“五法”、“三自性”等亦為“名”與“名義”,故附加入用以提醒讀者。

     175能造bhuta,指四大種;所造bhautika,指大種所造色。

     176自性相svabhavalaksana,即遍計、依他、圓成三自性相。

    計圓成自性相為實,非本經所許。

     177此可參世親《三自性判别》(Trisvabhava-nirdesa),由遍知而悟入遍計自性相。

     178四宗,即說有因生、無因生、亦有因亦無因生、亦非有因亦非無因生。

     179上來七頌,即第三品62至68頌。

     180“一尋”依舊譯,梵文為vyana,即雙臂平伸之距離,恰相當於身長。

     181着於四句,即有四種壞滅;落於二邊,即有二種分别。

     182梵本此句歸入下679頌。

    但此亦合理,可視為大慧應聲而答,然後祈請,此則更為生動。

    今依舊譯分頌。

     183abhisamayacarya,於三摩地中之現觀境界,今姑譯為“觀行處”,唐譯為“證所行”,魏譯為“證法”。

     184sva-karana建立為“生因”之“自因”。

     185手。

     186帝釋。

     187無生不異於色。

     188samkalpa總分别;vikalpa别分别(唐譯為“分别”)。

    别分别指由各識别别與意識相俱而起之分别,如眼識分别色等。

    故亦可譯為“識分别”。

     又,“遍分别”即“遍計”。

     189所為prayojana,可譯為動機、目的。

    此依唐譯。

     190梵本此頌後半混入下694頌,今依唐譯,移入此處。

     191道場mandala,又可譯為“壇場”。

    本尊壇場則譯為“壇城”。

     192不如理因visamahetu,舊譯“颠倒因”。

     193此處“智”為意譯,原作“聖種性”。

    唐譯,此句置於705頌末。

     194說“無生”,非立無生為宗,一成宗義,便即分别,因行者於觀修時,先立無生為抉擇見,已堕入分别。

     195時隔kalantara,壞滅pradhvasta,勝義paramartha;遞遷itaretara。

    此可參閱第三<無常品>說八種無常。

     196此即第六品3頌。

     197轉起pravartaka,依梵文義,指相順應之轉化,故與“相違”義相對。

    故此句亦可譯為“安能順起色成有”。

     198頌末二句,唐譯為“分析於諸色,唯心無所造”,與梵本異。

    應從梵本。

    由“現法”生起,故“色是心”,諸色不可分離,故“非所造”。

    此無将色法分析至極微義。

    現法,梵vartamana。

     199此說由“阿賴耶”生八識。

    唐譯為由藏識生八識(“皆因藏識生”),即不合理,因藏識亦在八識之内。

    魏譯“生死虛妄生”,即将“阿賴耶”譯為“生死虛妄”。

    今甯瑪派尚有阿賴耶生八識之說,詳見《淨治明相》(拙譯改題《甯瑪派次第禅》,收《甯瑪派叢書》)。

     200此同627頌。

     20l此即說如來藏境界,故與藏識(心)和合。

    與大智共住,即為智境(智者内自證境界)。

    唐譯“清淨真實相”,可商榷,因未能顯出由清淨始證實相之義。

     202唐譯,頌730與731次序互換。

     203上來諸頌,讨論識法。

    於四重緣起中,識依“相依緣起”而建立,即識恒與外境相依(此外境不隻是心外的世界,自心他心行相亦說為外),由是識即不能離於色聲香味觸法等(經中統名之為“色”)。

    若不明其落於“相依緣起”,則於中有境界及於無色界,必然仍建立之為唯識,此即上來諸頌之所破。

    此破不明“唯識”之局限。

     204諸根刹那刹那生滅,故與諸根和合之識,於此“刹那刹那”不取境。

    吾人見取境無中斷,則如電影鏡頭,一格一格中斷,由“相續”而令人覺為不斷。

    說“刹那為性相”,即說“刹那刹那生滅”。

    ——此即觀修“念念分明”。

     205“非無間生”即說“生滅同時”,前者為識境,後者為智境。

    故不可說為“随生随滅”。

    若落識境則動分别。

     206asti,或譯為“有”,依梵文義,此“有”由取得而有,故譯為“得”。

     207直譯為長行,則為“故作無差别說”,由是唐譯為“聖者無定說”,似欠妥。

    無差别anirdharya。

     208740及741頌,諸譯家有甚大差異。

    相異之關鍵在dana(布施)一詞。

    魏譯順從梵文,仍譯為布施(“施”),唐譯則因頌中有upadana(能取)一詞,故将dana亦解讀為upadana,由是遂成差異。

    茲錄出以資比較—— 魏譯:“一中有施法,異中亦如是,共心中一體,意識能覺知”;“若施是心者,心數(心所)是名字,雲何離能取,分别於一異。

    ” 唐譯:“或計與心一,或與意等異,一性有可取(能取),異性有亦然”;“若取是決了(決定),名為心心所,此取何不能,決了於一性”。

     魏譯雖未完全符合梵本,但頌義則完整,唐譯無句中主名,故被計為“與心一”,“與意等異”者,究為何耶?此可謂懸而未決,依猜度,此應即指“能取”。

     然而鈴木大拙雖依唐譯(将dana讀為upadana),卻将主名定為“我”,如是,“與心一”而“與意等異”者即為自我。

    彼之英譯,可譯如下(括弧内為钤木加入之字句)—— 740〔有人遍計自我〕與心為一,〔别計〕與意等相異,能取存在於一中,亦存在於異中。

     741若決定為能取,心與心所為名義,則如何因能取即由一可成決定? 不過,鈴木對自己的翻譯亦沒有把握,所以加一條腳注說:“未明”(Thisisnotclear)。

    同時說,與此相關的一些頌文亦難明其義,可能是後人加入。

     安井廣濟的日譯,則依梵本,仍譯為“布施”,但譯意則與梵本有大出入。

    他的翻譯,可譯如下(加?者,即表示其原文意義相反)—— 740布施,於同一性中存在,於别異性中則不存在(?),心與之同一,意等與之别異。

     741心與心所為布施之名,由於能取而成分别,為何此時能将之理解為同一性(?)? 将四譯比較,可謂情況混亂,今試一述譯者本人的看法。

     與鈴木大拙相反,譯者認為本節頌文為流傳已久的古頌,根據歐美學者近年的研究,《入楞伽》的結集時期雖晚於《般若》,但許多頌文則口口相傳已久,NancyMcCagney在其NagarjunaandthePhilosophyofOpenness(Rowman&Littlefield,1997)(《龍樹與空》)一書中,指出《中論》有五處用《入楞伽》經文及偈頌,由是證明西元二世紀前,本經雖或未成結集,但頌文卻已流傳。

    其實《中論》用本經偈文的地方,尚不隻其指出之五處,如本節頌文,即與《中論》第十<觀然可然品>有關,下來即将指出。

    譯者已說,偈頌實為行者觀修時之抉擇—觀修—決定,是故偈頌即未結集亦可流傳。

     此二頌,即為修無上大乘行人對唯識之抉擇,相當於《中觀》第十七<觀業品>對小乘之抉擇,同為對“業”作觀察之偈頌。

     頌文說“布施”,不過舉布施為例,用以說業,所以下來第743頌,即說有取、業、生、業用四種與業有關之法。

     唯識說“業”,建立“有漏種子”。

    此分為二,一、名語種子;二、業種子。

    名言種子又分為二:1、表義名言種子,即意識緣“表義名言”而生之種子,其相為意識心心所相,其成立則為意識見分取境,熏生於藏識(心)之中。

    2、顯境名言種子,即由前七識心心所(此即頌文中所說之“意等”)見分起了别外境作用時,熏生於藏識中之種子,可成為見分與相分種子二者。

    業種子者,由與意識相應之“思心所”熏生“自思種子”於藏識之中(彼又有兩種功能,茲不詳說)。

     由是,無論何種種子,皆熏生於藏識中,則—切業(思想、語言、行為)即可說為與心(藏識)同一,而與前七識心心所(意等)相異,因彼僅起熏生功能,既熏生已,即了無瓜葛(例如,不能說“思心所”中有意業存在)。

    若明上來所說,即明此二頌所言。

     頌雲,無論計布施(業)與心同一,或計其與“意等相異”,是都成立此業為有(存在),此不應理,因佛說為非有非非有(<觀業品>即詳明此理)。

     741頌初二句為诤論。

    若诤之,業之有,為名言有(非實有),此即心心所法(如前說前七識心心所等)。

    然而若加抉擇,此亦不應理,此“意等”心心所,實為“能取”(如取名言與取外境),此“能取”雲何不能決定其為與心成同一?此即謂,由“能取”而成者(種子)可與心同一,而“能取”本身反而不能與心同一;複次,其所成者又與“能取”不同一,此即成疑問。

     故上來二頌,實抉擇唯識,下來更作抉擇,而立“意等”為“客塵”(雜染),如是即明如來藏義,是為觀修之決定。

     209有取sopadana,即取而成有,故前人有時亦譯為“妄取”。

    有取、業、生、業用四者,有能取所取關系,此如火有能燃(火)與所燃(薪),但成立業之能取所取,與火喻有似而實不相似,何以故?彼為同時(參龍樹<觀然可然品>),而有取與業、業與生、生與業用等,實不同時。

    故由前七識心心所成立業等種子於藏識中,無非為建立宗義之施設,并非作業之實相。

     又,唯識則不能說為“無所取”,因有能取必有所取(如火有能燃必有所燃),是則如何能由“無所有”而說“我”。

     此即742-743二頌義。

     210此明智境非是識境。

     211常人執“我”,必執五蘊而非唯執識,故觀察五蘊即為直截,若依唯識所建立而作觀察,“人我”不得無執,除非又另作建立以為補救,補而又補,非觀修之所宜。

     212藏garbha,即“如來藏”之“藏”。

    如來藏為智境,故無第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