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無常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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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識境而非智境故。
8samdhaya,唐譯為“密意”,魏、宋未譯。
依梵文義,有調協之意,故可理解為随順。
此與《大乘莊嚴經論》所說之“令入秘密”,同一意趣。
9四種平等,次序與魏、宋譯同。
唐譯則三者為身平等、四者為法平等。
與下文吻合,應經譯者校改。
10kalavinkabrahmasvararutaghosasvabhava。
即謂梵音具迦陵頻伽鳥(kalavinka)聲性。
11dharmata通常譯為“法性”。
唐譯為“自證法及本住法”;宋譯為“自得法及本住法”;魏譯為“自身内證法”及“本住法”,皆可商榷。
此處必須譯為“法性”(或實相)始易明何以為密意。
12此段舊譯含混,如唐譯“法住法位,法界法性皆悉常住”,可商榷。
此實以法界為常住,法性為本住。
今人立“真常”,即誤以“法性”為真常,殊不知真常者實為法界。
法界為一境界,故雖真常亦非實有。
法性本住而非常住,故即使以法性為本體,亦不落真常邊見。
13此段遮遣外道,執由因生(如造物主等),非遮遣佛家緣起法。
舊譯含混,易起誤會。
如唐譯雲:“謂實有因緣而生諸法,非不實有。
實有諸法從因緣生,非無法生。
大慧,如是說者則視無因。
”譯文難解而且矛盾,卻易導人遮遣緣生。
複次,此句舊譯皆作“無因見”,與梵本不合,梵此句為lokasyacahetvastivadibhavati,應為“因見”。
依文義,亦作“因見”始合。
14此二者,前者“不受諸法有”為斷見,後者以不落於自相共相而說無有,則非斷滅。
15舊譯此句為“無有相”,可商榷。
此謂許有能縛與縛因則壞佛與二乘,故為斷見;許佛與二乘自性解脫,則為真實見。
非謂壞法者為無有相。
故應譯為“無相與有相”。
16分别内外,即以外法為能縛,内識為所縛,由是以為能證外法為空即是解脫,於是即先以貪嗔癡為有,然後說之為無有,故曰:由有及無有而起增上慢。
17aksara-rahitaniprativikalpayan,舊譯誤為“離文字相”。
18此指世法之思維、分折、推理等,以彼落於識境,故與現證之智境相違(下來即意譯為“哲理思維”)。
19十二部教法除去譬喻、因緣、本事三部。
20此處“離有非有”,意為非存在,非不存在。
21此謂第一義谛中亦具有無二法——第一義谛有,宗義等無——此亦是分别。
22此段經文不易解。
魏譯“以世尊自心虛妄分别”雲雲,全出己意,與梵本無一合處。
劉宋譯難解,以節略太甚故:唐譯為“分别亦爾,有無相離,雲何而說堕二見耶?此豈不堕於世見?”亦未依梵本。
今姑如是改譯,未盡惬意。
此段意謂:若說虛妄分别如幻,如幻為“有非有”,何以於佛說“有非有”時離分别,而虛妄分别則成二見?然則佛說“有非有”豈亦非堕入世間見而成二見耶? 23意為:此不成分别。
24此非遮撥因果,但遮執因法及果法為實法。
參下來20及2l頌。
25此中“果”之梵文為karya,“有”為bhava。
26由心量成一切法之有境,可譬喻為外道所說之大梵為造物主。
以心量超越大梵,故說為無上梵。
所謂“心量所成”,非等於“由心造”。
參注30可知。
27此為心量之四種平等。
28唯心,梵citta-matram。
此明“唯心”為智境。
29此二句依唐譯。
30上來諸頌,唐譯及劉宋譯,皆譯為“心量”,魏譯皆譯為“唯心”,可商榷。
“心量”為一境界,“唯心”則為成境界之理。
31此為覺智。
32此段梵文有錯亂,今依舊譯整理,主要為依唐譯。
33此句依唐譯。
此“三緣和合”,不同勝論師說,指根、境、業。
34此句依唐譯補,唐譯作“有得相是識”。
35參第二品注154。
36此頌前半即第二品182頌,後半即第十品286頌。
37同注31。
38梵本此頌與魏譯略同,唐譯及劉宋譯則意思恰相反,如唐譯雲:“心意及意識,離諸分别想,得無分别法,佛子非聲聞”,如是即認為菩薩離分别想,而聲聞則不能。
於此處,或因所據梵本不同故,今傳梵本,作avikalpa,即“無分别”,然魏譯及藏譯,皆譯為“分别”,由是知當年所傳梵本已有岐異,應作“分别”始合。
“無分别”或出於傳抄者之改動,彼不知密義,故改。
菩薩觸證法性,取自分别境,此見於彌勒所說,如《辨法法性論》。
此次第,於陳那新學即說為“真唯識”位,仍名之為“唯識”,可能即以其仍有自分别之故。
然此自分别,實已非凡愚之分别,菩薩分别為智境(非識境),凡愚分别為識境。
此可參見拙譯《辨法法性論——世親釋論》及邵頌雄譯《辨法法性論——不敗釋論》。
39三種般若,攝性、相、用。
智者得具力,為般若之性(空分),一切自相得分别(明分),為般若之相;一切諸法得顯現(現分),為般若之用。
此即大圓滿法教授,見事業洲尊者(Karmagligpa,1376/7-1394/5)所傳六中有法。
40此依唐譯及魏譯(劉宋譯為“成轉變”),依梵文則為“理轉變”。
此即事物存在及變化必須遵從之法則,故“轉變”即須與“此理”相應。
此處唐譯可從。
41此指外道所說一切法之生起。
彼有種種說,然皆落於生滅邊際。
42舊譯“物轉變”。
按,勝論師說bhava為一切法本體,其體各别;數論師則主張一切法之bhava同一。
此處應是說勝論師所言。
43此處“深密”,梵文為samdhyasamdhi,其字根samdhi有二義,一為連結,一為介於明暗之間。
由前者,魏及劉宋譯即譯為“相續”;由後者,唐譯為“深密”。
今samdhya-samdhi,應解讀為落於(連結義)明暗之間,此即對語言義雖了解(明),但卻由語義於深心生計着(暗),故姑譯為“深密計着”。
44parimocanartha,舊譯為“解脫”,易與vimukti所指之“解脫”義此詞混淆,以為同義,實此指由計着中脫離,故譯“解離”。
按,此處所問,與《解深密經》之“解深密”(samdhi-nirmocana)同義。
45此句舊譯皆可商榷。
如唐譯雲:“世尊,若但遍計,染淨諸法将無悉壞?”此易被誤認為質問。
8samdhaya,唐譯為“密意”,魏、宋未譯。
依梵文義,有調協之意,故可理解為随順。
此與《大乘莊嚴經論》所說之“令入秘密”,同一意趣。
9四種平等,次序與魏、宋譯同。
唐譯則三者為身平等、四者為法平等。
與下文吻合,應經譯者校改。
10kalavinkabrahmasvararutaghosasvabhava。
即謂梵音具迦陵頻伽鳥(kalavinka)聲性。
11dharmata通常譯為“法性”。
唐譯為“自證法及本住法”;宋譯為“自得法及本住法”;魏譯為“自身内證法”及“本住法”,皆可商榷。
此處必須譯為“法性”(或實相)始易明何以為密意。
12此段舊譯含混,如唐譯“法住法位,法界法性皆悉常住”,可商榷。
此實以法界為常住,法性為本住。
今人立“真常”,即誤以“法性”為真常,殊不知真常者實為法界。
法界為一境界,故雖真常亦非實有。
法性本住而非常住,故即使以法性為本體,亦不落真常邊見。
13此段遮遣外道,執由因生(如造物主等),非遮遣佛家緣起法。
舊譯含混,易起誤會。
如唐譯雲:“謂實有因緣而生諸法,非不實有。
實有諸法從因緣生,非無法生。
大慧,如是說者則視無因。
”譯文難解而且矛盾,卻易導人遮遣緣生。
複次,此句舊譯皆作“無因見”,與梵本不合,梵此句為lokasyacahetvastivadibhavati,應為“因見”。
依文義,亦作“因見”始合。
14此二者,前者“不受諸法有”為斷見,後者以不落於自相共相而說無有,則非斷滅。
15舊譯此句為“無有相”,可商榷。
此謂許有能縛與縛因則壞佛與二乘,故為斷見;許佛與二乘自性解脫,則為真實見。
非謂壞法者為無有相。
故應譯為“無相與有相”。
16分别内外,即以外法為能縛,内識為所縛,由是以為能證外法為空即是解脫,於是即先以貪嗔癡為有,然後說之為無有,故曰:由有及無有而起增上慢。
17aksara-rahitaniprativikalpayan,舊譯誤為“離文字相”。
18此指世法之思維、分折、推理等,以彼落於識境,故與現證之智境相違(下來即意譯為“哲理思維”)。
19十二部教法除去譬喻、因緣、本事三部。
20此處“離有非有”,意為非存在,非不存在。
21此謂第一義谛中亦具有無二法——第一義谛有,宗義等無——此亦是分别。
22此段經文不易解。
魏譯“以世尊自心虛妄分别”雲雲,全出己意,與梵本無一合處。
劉宋譯難解,以節略太甚故:唐譯為“分别亦爾,有無相離,雲何而說堕二見耶?此豈不堕於世見?”亦未依梵本。
今姑如是改譯,未盡惬意。
此段意謂:若說虛妄分别如幻,如幻為“有非有”,何以於佛說“有非有”時離分别,而虛妄分别則成二見?然則佛說“有非有”豈亦非堕入世間見而成二見耶? 23意為:此不成分别。
24此非遮撥因果,但遮執因法及果法為實法。
參下來20及2l頌。
25此中“果”之梵文為karya,“有”為bhava。
26由心量成一切法之有境,可譬喻為外道所說之大梵為造物主。
以心量超越大梵,故說為無上梵。
所謂“心量所成”,非等於“由心造”。
參注30可知。
27此為心量之四種平等。
28唯心,梵citta-matram。
此明“唯心”為智境。
29此二句依唐譯。
30上來諸頌,唐譯及劉宋譯,皆譯為“心量”,魏譯皆譯為“唯心”,可商榷。
“心量”為一境界,“唯心”則為成境界之理。
31此為覺智。
32此段梵文有錯亂,今依舊譯整理,主要為依唐譯。
33此句依唐譯。
此“三緣和合”,不同勝論師說,指根、境、業。
34此句依唐譯補,唐譯作“有得相是識”。
35參第二品注154。
36此頌前半即第二品182頌,後半即第十品286頌。
37同注31。
38梵本此頌與魏譯略同,唐譯及劉宋譯則意思恰相反,如唐譯雲:“心意及意識,離諸分别想,得無分别法,佛子非聲聞”,如是即認為菩薩離分别想,而聲聞則不能。
於此處,或因所據梵本不同故,今傳梵本,作avikalpa,即“無分别”,然魏譯及藏譯,皆譯為“分别”,由是知當年所傳梵本已有岐異,應作“分别”始合。
“無分别”或出於傳抄者之改動,彼不知密義,故改。
菩薩觸證法性,取自分别境,此見於彌勒所說,如《辨法法性論》。
此次第,於陳那新學即說為“真唯識”位,仍名之為“唯識”,可能即以其仍有自分别之故。
然此自分别,實已非凡愚之分别,菩薩分别為智境(非識境),凡愚分别為識境。
此可參見拙譯《辨法法性論——世親釋論》及邵頌雄譯《辨法法性論——不敗釋論》。
39三種般若,攝性、相、用。
智者得具力,為般若之性(空分),一切自相得分别(明分),為般若之相;一切諸法得顯現(現分),為般若之用。
此即大圓滿法教授,見事業洲尊者(Karmagligpa,1376/7-1394/5)所傳六中有法。
40此依唐譯及魏譯(劉宋譯為“成轉變”),依梵文則為“理轉變”。
此即事物存在及變化必須遵從之法則,故“轉變”即須與“此理”相應。
此處唐譯可從。
41此指外道所說一切法之生起。
彼有種種說,然皆落於生滅邊際。
42舊譯“物轉變”。
按,勝論師說bhava為一切法本體,其體各别;數論師則主張一切法之bhava同一。
此處應是說勝論師所言。
43此處“深密”,梵文為samdhyasamdhi,其字根samdhi有二義,一為連結,一為介於明暗之間。
由前者,魏及劉宋譯即譯為“相續”;由後者,唐譯為“深密”。
今samdhya-samdhi,應解讀為落於(連結義)明暗之間,此即對語言義雖了解(明),但卻由語義於深心生計着(暗),故姑譯為“深密計着”。
44parimocanartha,舊譯為“解脫”,易與vimukti所指之“解脫”義此詞混淆,以為同義,實此指由計着中脫離,故譯“解離”。
按,此處所問,與《解深密經》之“解深密”(samdhi-nirmocana)同義。
45此句舊譯皆可商榷。
如唐譯雲:“世尊,若但遍計,染淨諸法将無悉壞?”此易被誤認為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