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婆羅那王勸請品》 唵(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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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ma即pratyatmadhi-gama(内自證)之字根,故可譯為“内自證法”。
唐譯“自證法”。
19yogin觀行者,即指修菩薩瑜伽行者,今以“瑜伽行”一名已流行,故譯為“瑜伽者”。
20頌文首二句,唐譯作長行:“此是修行甚深觀行現法樂者之所住處”,此實說佛内自證智為樂空雙運。
魏譯作“現見法行人乃能住此處”,未能譯出此意。
21梵本此處謂供養“勝者”(Jina)及“勝者子”,實指佛陀及菩薩衆,故意譯如是。
22pratyatmagatigocara,唐譯“自證智境界”,可商榷,此中gati,基本為“趣入”義,故可理解為“入内自證境”,然此gati,又與“六趣”之“趣”相關,因而前人有将之譯為“輪回”(作動詞用),故此處用此相關語,當特别說之為識境而非智境。
智境不可說,故一切智境唯藉識境而顯示,此是本經甚深法義,於此頌可見端倪。
魏譯為“内自證境界”,較合。
23梵作parsadah,意為部衆。
應不合,詳頌文即知。
今依舊譯。
24魏譯及唐譯,分别譯為“出千百妙聲,說此經法已”,及“以千百妙音說此經已”,與梵本不同,今依梵本譯。
然而二者亦可視為無異,以“了義經”即指“此經”,此即如雲,以千百妙音說千百《入楞伽》。
25魏譯“不住分别心,亦不能見佛”,與梵本同。
唯唐譯則雲“不起分别,是則能見〔佛〕”,與梵本異。
應依魏譯始合,此處猶言:離識境亦不能見佛。
26apravrtti-bhave此句如譯為長行,應言:佛已得圓滿轉依,故唯不依世間〔分别〕而始可見。
按,此句應與上句連讀,即謂:雖以識境見佛,但若執持識境亦不能見佛。
二句意義相輔相成。
27此處梵文為buddhi,應指“覺智”,而不單指“覺”。
28此處梵文為citta-mano-manovijnana-svabhava-viveka-ratasya。
29nasvabhava-drstina,魏譯與唐譯,則謂為:不持吠陀(Vedas,二舊譯皆譯此為“圍陀”)所說諸見。
30dhyana,禅定。
故魏譯作:“亦不應住六種定。
”然此所謂六種禅定,應即指外道專修神通之禅定,故唐譯為:“汝不應着禅定神通自在力中。
” 31此指四重緣起之緣生。
詳見龍樹《七十空性論》及《法界頌贊》,可參閱拙《七十空性論略疏》及拙譯《法界贊》(收《四重緣起深般若》,台北:全佛出版社,2004年)。
32魏譯“頂上肉髻放無量光”;唐譯“于其眉間……一一毛孔皆放無量光明”(連下句而譯),蓋皆未明頂髻于眉間放光義,故說頂髻即不說眉間,說眉間即不說頂髻。
無垢友(Vimalamitra)所傳五秘密脈修習,即符經說。
33魏譯譯為“卐德處”;唐譯譯為“德字”。
於釋迦,其種子字即卐字。
34佛内自證智境不可說,故此處如是言。
此即明全經所說“名言句義”,皆不可說而說。
此亦即智境唯藉識境而顯現之意。
35bruhiLanka-adhipatedharma-dvayam。
魏譯唐譯皆無此句,但說世尊促楞伽主問。
如唐譯雲:“汝應問,我當為汝說。
”與今梵本異。
36bhautika,生起、現起。
不同生滅之“生”。
37相對而言,佛智境即為“盡清淨界法”。
故此句猶言:“是識境法,非智境法”。
38漢譯不明此名義,故譯為離分别而見自心法性。
于大中觀,則一切法無非皆是法性自顯現,凡顯現必成分别相,故須舍離者,非是一切法之顯現相分别,而是不知其為法性自顯現,故為之别立實法作生因(如造物主、求那等),且以其具生因故,遂以為有體性(質)與物性(性)。
一切法為法性自顯現,即下來說“五法”中之“如如”。
39梵dharma-ahetukas,應解作“超越因法”,不應解為“無因法”。
因法,即指因緣,譯為“因緣”較易明了。
40舊譯於此,說為舍離非法,誤。
此誤由上來說“雲何為非法”而緻。
下文說兔角、石女兒等,舊譯以為即說非法,亦誤,梵本仍說之為法(dharmasya)。
對於“雲何為非法”此問,經中實未正答。
經義實為:一切法由心識分别而成顯現,一旦落於分别,則成為“法”,然而於内自證智境中,一切顯現無非皆是法性中自顯現(如如),故實無“法”與“非法”分别。
由是離於識境,離識分别,即是舍離法與非法。
智境中之“無所得”,一如兔角、石女兒之於識境中無所得。
此為設喻,非是說彼為“非法”。
41此句以下經文,舊譯皆失(唯唐譯較佳),如魏譯“我說真如法體是如實者,亦是分别”,此句即不見於梵本,亦未合經義(經義說真如為相,非是實體)。
唐譯“為衆生得安樂,故而演說法”,亦誤解經義。
本段所言,即大中觀法義,筆者自信所譯甚為慎重,希讀者亦能鄭重。
42舊譯為“意”,今改譯。
唯於說“八七六識”時,仍依舊譯,譯為“心意意識”。
唐譯“自證法”。
19yogin觀行者,即指修菩薩瑜伽行者,今以“瑜伽行”一名已流行,故譯為“瑜伽者”。
20頌文首二句,唐譯作長行:“此是修行甚深觀行現法樂者之所住處”,此實說佛内自證智為樂空雙運。
魏譯作“現見法行人乃能住此處”,未能譯出此意。
21梵本此處謂供養“勝者”(Jina)及“勝者子”,實指佛陀及菩薩衆,故意譯如是。
22pratyatmagatigocara,唐譯“自證智境界”,可商榷,此中gati,基本為“趣入”義,故可理解為“入内自證境”,然此gati,又與“六趣”之“趣”相關,因而前人有将之譯為“輪回”(作動詞用),故此處用此相關語,當特别說之為識境而非智境。
智境不可說,故一切智境唯藉識境而顯示,此是本經甚深法義,於此頌可見端倪。
魏譯為“内自證境界”,較合。
23梵作parsadah,意為部衆。
應不合,詳頌文即知。
今依舊譯。
24魏譯及唐譯,分别譯為“出千百妙聲,說此經法已”,及“以千百妙音說此經已”,與梵本不同,今依梵本譯。
然而二者亦可視為無異,以“了義經”即指“此經”,此即如雲,以千百妙音說千百《入楞伽》。
25魏譯“不住分别心,亦不能見佛”,與梵本同。
唯唐譯則雲“不起分别,是則能見〔佛〕”,與梵本異。
應依魏譯始合,此處猶言:離識境亦不能見佛。
26apravrtti-bhave此句如譯為長行,應言:佛已得圓滿轉依,故唯不依世間〔分别〕而始可見。
按,此句應與上句連讀,即謂:雖以識境見佛,但若執持識境亦不能見佛。
二句意義相輔相成。
27此處梵文為buddhi,應指“覺智”,而不單指“覺”。
28此處梵文為citta-mano-manovijnana-svabhava-viveka-ratasya。
29nasvabhava-drstina,魏譯與唐譯,則謂為:不持吠陀(Vedas,二舊譯皆譯此為“圍陀”)所說諸見。
30dhyana,禅定。
故魏譯作:“亦不應住六種定。
”然此所謂六種禅定,應即指外道專修神通之禅定,故唐譯為:“汝不應着禅定神通自在力中。
” 31此指四重緣起之緣生。
詳見龍樹《七十空性論》及《法界頌贊》,可參閱拙《七十空性論略疏》及拙譯《法界贊》(收《四重緣起深般若》,台北:全佛出版社,2004年)。
32魏譯“頂上肉髻放無量光”;唐譯“于其眉間……一一毛孔皆放無量光明”(連下句而譯),蓋皆未明頂髻于眉間放光義,故說頂髻即不說眉間,說眉間即不說頂髻。
無垢友(Vimalamitra)所傳五秘密脈修習,即符經說。
33魏譯譯為“卐德處”;唐譯譯為“德字”。
於釋迦,其種子字即卐字。
34佛内自證智境不可說,故此處如是言。
此即明全經所說“名言句義”,皆不可說而說。
此亦即智境唯藉識境而顯現之意。
35bruhiLanka-adhipatedharma-dvayam。
魏譯唐譯皆無此句,但說世尊促楞伽主問。
如唐譯雲:“汝應問,我當為汝說。
”與今梵本異。
36bhautika,生起、現起。
不同生滅之“生”。
37相對而言,佛智境即為“盡清淨界法”。
故此句猶言:“是識境法,非智境法”。
38漢譯不明此名義,故譯為離分别而見自心法性。
于大中觀,則一切法無非皆是法性自顯現,凡顯現必成分别相,故須舍離者,非是一切法之顯現相分别,而是不知其為法性自顯現,故為之别立實法作生因(如造物主、求那等),且以其具生因故,遂以為有體性(質)與物性(性)。
一切法為法性自顯現,即下來說“五法”中之“如如”。
39梵dharma-ahetukas,應解作“超越因法”,不應解為“無因法”。
因法,即指因緣,譯為“因緣”較易明了。
40舊譯於此,說為舍離非法,誤。
此誤由上來說“雲何為非法”而緻。
下文說兔角、石女兒等,舊譯以為即說非法,亦誤,梵本仍說之為法(dharmasya)。
對於“雲何為非法”此問,經中實未正答。
經義實為:一切法由心識分别而成顯現,一旦落於分别,則成為“法”,然而於内自證智境中,一切顯現無非皆是法性中自顯現(如如),故實無“法”與“非法”分别。
由是離於識境,離識分别,即是舍離法與非法。
智境中之“無所得”,一如兔角、石女兒之於識境中無所得。
此為設喻,非是說彼為“非法”。
41此句以下經文,舊譯皆失(唯唐譯較佳),如魏譯“我說真如法體是如實者,亦是分别”,此句即不見於梵本,亦未合經義(經義說真如為相,非是實體)。
唐譯“為衆生得安樂,故而演說法”,亦誤解經義。
本段所言,即大中觀法義,筆者自信所譯甚為慎重,希讀者亦能鄭重。
42舊譯為“意”,今改譯。
唯於說“八七六識”時,仍依舊譯,譯為“心意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