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與教内對立之傾向
關燈
小
中
大
空閑處」(28)。
或分為三:牆栅等以内,是「聚落」。
從牆栅(沒有牆栅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勢分」、「聚落所行處」。
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
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為「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
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裡(或二裡多些)。
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
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
依「戒經」,「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的。
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數十人,數百人,數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中住,稱為僧伽藍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
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
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毗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說到「阿蘭若法」,「阿蘭[P210]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
與「毗尼誦」相當的『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
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
『五分律』也說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
「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
這裡沒有人住,随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
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诃僧祇律』所說的,應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
如『清淨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聚落住處」ga^mantara來聽法(34)。
與『清淨道論』相當的『解脫道論』,就作「聚落住」(35)。
律制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為主,至少要遠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
等到寺院興起,多數比丘共住的僧伽藍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甯靜的傳統,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
而且,佛教産生了「淨人」制,「淨人」是為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的。
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立作淨人聚落」(36)。
竹園本在城外,但現在是在聚落邊緣了。
随着人口增加,城市擴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化為「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然不少。
這樣,就形成了少數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的、大衆共住(近聚落住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P211]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是「無事處」了!但後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着「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三衣」,還留些食品,這就有受到盜賊恐怖的可能。
『戒經』中,有「阿蘭若過六夜離衣學處」,「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都與賊寇有關。
所以律制「阿蘭若比丘法」,要預備水、火、食品,知道時間與方向,以免盜賊來需索而遭到傷害(37)。
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可說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上──中)說: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贊: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蔭我等!聚落比丘不應輕阿練若比丘言:汝在阿練若處住,希望名利!!C摡鹿禽獸亦在阿練若處住;汝在阿練若處,從朝竟日,正可數歲數月耳!應贊言:汝遠聚落,在阿練若處,閑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二類比丘的風格不同,可以從輕毀與贊歎中了解出來。
阿蘭若比丘,從好處說,這是專精禅思,值得尊崇與贊歎的。
但有些阿蘭若比丘,不能專心修行,有名無實,不過為了「希望名利」(一般人總是尊敬這類修行人的),禽獸不也是住在阿蘭若處!聚落比丘,從短處說,這裡人事多,隻是吃得好些。
從好處說,接近民衆,為民衆說法、授戒,護持正法。
經師、律師、論師,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蘭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P212]四0六中)說: 「雲何無事處(阿蘭若處)方便?或為受戒、忏罪、問法、布薩、自恣、自病、看疾、問經疑處:如是等緣,方便住聚落,不失無事處」。
住在阿蘭若處的比丘,如要忏罪,聽法,布薩,養病,都不能不依賴聚落比丘的教導與照顧,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為中心了。
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是各有長處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那是很理想的。
但由于作風不一緻,不免引起誤會,或者互相毀謗。
『摩诃僧祇律』曾說到:一、某處的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同一利養」(「攝食界」)──信衆的飲食供養,大家共同受用。
但在阿蘭若比丘沒有來以前,聚落比丘就先吃了。
于是阿蘭若比丘一早來,把飲食都拿走了,這就引起了紛诤(38)。
二、弗絺虜是一位阿蘭若比丘,到聚落住處來布薩。
弗絺虜十四日來,聚落比丘說:我們是十五日布薩。
等到十五日再來,聚落比丘卻提前布薩了。
這樣的情形,「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薩」,還要說弗絺虜「叛布薩」(39)。
從這些事例,可見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因住處不同,風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對立。
在大乘佛法興起中,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的對立,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
注【32-001】『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七五)。
『摩诃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
『四分律』卷一0(大正二二?六三二下)。
『十誦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四[P213](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注【32-002】『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2-003】『善見律毗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注【32-004】『長部』(三三)『等誦經』(南傳八?三0四)。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五0──五一)。
『中阿含經』卷二一『說處經』(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注【32-005】『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三──一六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中)。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下──四一五上)。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
『增支部』「四集」,作四沙門支(南傳一八?四八──四九)。
注【32-006】『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注【32-007】『長阿含經』卷八『衆集經』(大正一?五一上)。
注【32-00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注【32-009】『十誦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六下)。
注【32-010】『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四0中)。
『别譯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注【32-011】『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0一下)。
『别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P214] 注【32-012】『相應部』「無始相應」(南傳一三?二七四)。
又「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二九七)。
注【32-013】『增壹阿含經』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0上)。
注【32-014】早島鏡正『初期佛教之社會生活』(七八──八二)。
注【32-015】『十二頭陀經』(大正一七?七二0下)。
注【32-016】『摩诃僧祇律』卷二九,立十四種漿(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注【32-017】『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四九0──四九一)。
『摩诃僧祇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注【32-01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0(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注【32-019】『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注【32-020】『四分律』卷四0(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注【32-021】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注【32-02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
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六下)。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注【32-023】『小部』『長老偈經』(南傳二五?二0七)。
注【32-024】同上注(22)。
注【32-025】『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注【32-026】『中部』(六五)『跋陀利經』(南傳一0?二四0──二四一)。
『中阿含經』卷五一『跋陀和利經』([P215]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
『增壹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八00中──八0一中)。
『摩诃僧祗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
『毗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0八中)。
注【32-027】『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三0二──三0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二一下)。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六下)。
『十誦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0五上)。
注【32-028】『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2-029】『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七五)。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3-030】同上注(1)。
注【33-031】『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0上)。
注【33-03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3】『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
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0中)。
注【33-034】『清淨道論』(南傳六二?一四四)。
注【33-035】『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0四下)。
注【33-036】『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注【33-037】『銅鍱律』『小品』(略)(南傳四?三三一──三三二)。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七(大正二二?[P216]一七九下──一八0上)。
『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三0一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8】『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0九下──五一0上)。
注【33-039】『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第五項出家布薩與在家布薩 佛教有布薩pos!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衆來誦說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戒經。
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
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s/ama^sa、滿月祭paurn!ama^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于清淨戒行,名為upa^vasatha(優波婆沙,就是布薩)。
釋尊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的習慣,釋尊适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也就成立了布薩制(1)。
信衆定期來集會,比丘要為信衆們說法。
律典沒有說到信衆們來參加布薩,還做些什麼,這因為律是出家衆的制度,所以将在家布薩的事略去了。
布薩制,在出家的僧衆方面,起初是「偈布薩」,後來才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布薩,如『善見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說:[P217]「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
複一時于……,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
……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
由于制立學處s/iks!a^pada,後來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
「教授波羅提木叉」,如偈說:「善護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
「偈布薩」是道德的,策勵的;而「威德波羅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學處(戒條),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僧團的法律來約束,引導比丘們趣向解脫。
到後代,布薩着重于誦說『波羅提木叉戒經』,這不是布薩的主要意義;布薩的真意義,是實現比丘們的清淨。
所以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沒有來參加的,要「與清淨」,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淨的,沒有犯過失。
來參加集會的,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谛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忏悔。
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
如是比丘在衆中,乃至三問。
憶念有罪而不忏悔者,得故妄語罪。
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
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忏悔,忏悔得安樂」。
[P218] 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這樣的三次問清淨。
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行中,每誦完一類戒,就向大衆三次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衆,要大衆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
在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隐的發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複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修行聖道,趣入解脫。
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衆,淨化僧衆的好方法。
對于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着重大的意義!如忘了「清淨」的真義,而隻是形式的熟誦一遍,那就難免僧團的變質了(3)! 「布薩」的意義:玄奘作「長養」,義淨作「長養淨」。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
……增長善法,淨除不善」。
與『毗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4),大意相同。
遠離不善,使内心的淨法增長,就是布薩。
所以說:「由此能長養,自他善淨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5)。
律典說到在家信衆來布薩,我以為:如『四分戒本』所說的偈布薩,在家信衆不也是一樣的适合嗎?大衆集會,比丘們說法、說偈,策勵大衆,起初是可能通于在家、出家的。
等到布薩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薩日,在家衆來聽法、布施,但不能參加出家者的誦戒布薩。
「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齋日(還有「神足月」),信衆們來集會布薩,就以從古傳來的過中不食,參入部分的出家行,合為八支,作為在家弟子的布薩。
所以說:「八戒齋者,是過去現在諸佛如來,為在家人制出家法」(6)。
八支齋,梵語[P219]as!t!a$-n%ga-samanva^gato$pava^sa,義譯為「八支成就布薩」,古譯「八關齋」。
「洗心曰齋」,以「齋」來譯長養淨心的「布薩」,可說是很合适的。
「八支」,見于『小部』的『經集』,但沒有說受持的時間(7)。
在「四阿含」中,見于『雜阿含經』的『八衆誦』,『中阿含經』的『持齋經』,『增壹阿含經』(8)。
「八支」的次第與分合,傳說略有出入,但内容都是:離殺生,離盜取,離淫,離妄語,離飲酒,離非時食,離高廣大床,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
「八支」與「沙彌十戒」相比,隻缺少「不捉持金銀」一戒。
「八支布薩」,如『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一)說: 「聖弟子如是思擇:諸阿羅漢,乃至命終,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衆生哀愍而住。
今我亦今日今夜,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衆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薩」,每一支都是這樣的,以阿羅漢(出家者)為模範,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學阿羅漢的戒法(所以說:「為在家人制出家戒」)。
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出家法。
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歸」、「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薩」,使在家衆能過一日一夜的身心清淨生活。
對在家戒來說,這是精進的加行! 「八關齋」,或稱「八戒」,「近住律儀」,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
『大毗婆沙論[P220]』說:「問:近住(優波婆沙的又一義譯)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衆受皆得,非餘。
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9)。
依論文,似乎七衆弟子──出家五衆、在家二衆,誰都可以傳授八關齋戒。
這到底是什麼意義?『增壹阿含經』說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說: 「善男子、善女人,于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沙門、若長老比丘所,自稱名字,從朝至暮,如阿羅漢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于月十四、十五日,說戒持齋時,到四部衆中,當作是語:我今齋日,欲持八關齋法,唯願
或分為三:牆栅等以内,是「聚落」。
從牆栅(沒有牆栅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勢分」、「聚落所行處」。
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
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為「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
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裡(或二裡多些)。
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
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
依「戒經」,「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的。
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數十人,數百人,數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中住,稱為僧伽藍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
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
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毗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說到「阿蘭若法」,「阿蘭[P210]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
與「毗尼誦」相當的『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
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
『五分律』也說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
「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
這裡沒有人住,随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
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诃僧祇律』所說的,應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
如『清淨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聚落住處」ga^mantara來聽法(34)。
與『清淨道論』相當的『解脫道論』,就作「聚落住」(35)。
律制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為主,至少要遠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
等到寺院興起,多數比丘共住的僧伽藍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甯靜的傳統,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
而且,佛教産生了「淨人」制,「淨人」是為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的。
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立作淨人聚落」(36)。
竹園本在城外,但現在是在聚落邊緣了。
随着人口增加,城市擴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化為「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然不少。
這樣,就形成了少數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的、大衆共住(近聚落住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P211]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是「無事處」了!但後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着「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三衣」,還留些食品,這就有受到盜賊恐怖的可能。
『戒經』中,有「阿蘭若過六夜離衣學處」,「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都與賊寇有關。
所以律制「阿蘭若比丘法」,要預備水、火、食品,知道時間與方向,以免盜賊來需索而遭到傷害(37)。
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可說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上──中)說: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贊: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蔭我等!聚落比丘不應輕阿練若比丘言:汝在阿練若處住,希望名利!!C摡鹿禽獸亦在阿練若處住;汝在阿練若處,從朝竟日,正可數歲數月耳!應贊言:汝遠聚落,在阿練若處,閑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二類比丘的風格不同,可以從輕毀與贊歎中了解出來。
阿蘭若比丘,從好處說,這是專精禅思,值得尊崇與贊歎的。
但有些阿蘭若比丘,不能專心修行,有名無實,不過為了「希望名利」(一般人總是尊敬這類修行人的),禽獸不也是住在阿蘭若處!聚落比丘,從短處說,這裡人事多,隻是吃得好些。
從好處說,接近民衆,為民衆說法、授戒,護持正法。
經師、律師、論師,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蘭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P212]四0六中)說: 「雲何無事處(阿蘭若處)方便?或為受戒、忏罪、問法、布薩、自恣、自病、看疾、問經疑處:如是等緣,方便住聚落,不失無事處」。
住在阿蘭若處的比丘,如要忏罪,聽法,布薩,養病,都不能不依賴聚落比丘的教導與照顧,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為中心了。
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是各有長處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那是很理想的。
但由于作風不一緻,不免引起誤會,或者互相毀謗。
『摩诃僧祇律』曾說到:一、某處的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同一利養」(「攝食界」)──信衆的飲食供養,大家共同受用。
但在阿蘭若比丘沒有來以前,聚落比丘就先吃了。
于是阿蘭若比丘一早來,把飲食都拿走了,這就引起了紛诤(38)。
二、弗絺虜是一位阿蘭若比丘,到聚落住處來布薩。
弗絺虜十四日來,聚落比丘說:我們是十五日布薩。
等到十五日再來,聚落比丘卻提前布薩了。
這樣的情形,「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薩」,還要說弗絺虜「叛布薩」(39)。
從這些事例,可見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因住處不同,風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對立。
在大乘佛法興起中,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的對立,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
注【32-001】『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七五)。
『摩诃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
『四分律』卷一0(大正二二?六三二下)。
『十誦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四[P213](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注【32-002】『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2-003】『善見律毗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注【32-004】『長部』(三三)『等誦經』(南傳八?三0四)。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五0──五一)。
『中阿含經』卷二一『說處經』(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注【32-005】『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三──一六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中)。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下──四一五上)。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
『增支部』「四集」,作四沙門支(南傳一八?四八──四九)。
注【32-006】『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注【32-007】『長阿含經』卷八『衆集經』(大正一?五一上)。
注【32-00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注【32-009】『十誦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六下)。
注【32-010】『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四0中)。
『别譯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注【32-011】『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0一下)。
『别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P214] 注【32-012】『相應部』「無始相應」(南傳一三?二七四)。
又「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二九七)。
注【32-013】『增壹阿含經』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0上)。
注【32-014】早島鏡正『初期佛教之社會生活』(七八──八二)。
注【32-015】『十二頭陀經』(大正一七?七二0下)。
注【32-016】『摩诃僧祇律』卷二九,立十四種漿(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注【32-017】『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四九0──四九一)。
『摩诃僧祇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注【32-01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0(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注【32-019】『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注【32-020】『四分律』卷四0(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注【32-021】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注【32-02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
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六下)。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注【32-023】『小部』『長老偈經』(南傳二五?二0七)。
注【32-024】同上注(22)。
注【32-025】『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注【32-026】『中部』(六五)『跋陀利經』(南傳一0?二四0──二四一)。
『中阿含經』卷五一『跋陀和利經』([P215]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
『增壹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八00中──八0一中)。
『摩诃僧祗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
『毗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0八中)。
注【32-027】『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三0二──三0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二一下)。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六下)。
『十誦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0五上)。
注【32-028】『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2-029】『銅鍱律』『大分别』(南傳一?七五)。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3-030】同上注(1)。
注【33-031】『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0上)。
注【33-03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3】『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
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0中)。
注【33-034】『清淨道論』(南傳六二?一四四)。
注【33-035】『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0四下)。
注【33-036】『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注【33-037】『銅鍱律』『小品』(略)(南傳四?三三一──三三二)。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七(大正二二?[P216]一七九下──一八0上)。
『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三0一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8】『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0九下──五一0上)。
注【33-039】『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第五項出家布薩與在家布薩 佛教有布薩pos!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衆來誦說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戒經。
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
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s/ama^sa、滿月祭paurn!ama^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于清淨戒行,名為upa^vasatha(優波婆沙,就是布薩)。
釋尊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的習慣,釋尊适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也就成立了布薩制(1)。
信衆定期來集會,比丘要為信衆們說法。
律典沒有說到信衆們來參加布薩,還做些什麼,這因為律是出家衆的制度,所以将在家布薩的事略去了。
布薩制,在出家的僧衆方面,起初是「偈布薩」,後來才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布薩,如『善見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說:[P217]「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
複一時于……,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
……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
由于制立學處s/iks!a^pada,後來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
「教授波羅提木叉」,如偈說:「善護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
「偈布薩」是道德的,策勵的;而「威德波羅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學處(戒條),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僧團的法律來約束,引導比丘們趣向解脫。
到後代,布薩着重于誦說『波羅提木叉戒經』,這不是布薩的主要意義;布薩的真意義,是實現比丘們的清淨。
所以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沒有來參加的,要「與清淨」,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淨的,沒有犯過失。
來參加集會的,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谛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忏悔。
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
如是比丘在衆中,乃至三問。
憶念有罪而不忏悔者,得故妄語罪。
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
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忏悔,忏悔得安樂」。
[P218] 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這樣的三次問清淨。
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行中,每誦完一類戒,就向大衆三次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衆,要大衆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
在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隐的發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複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修行聖道,趣入解脫。
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衆,淨化僧衆的好方法。
對于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着重大的意義!如忘了「清淨」的真義,而隻是形式的熟誦一遍,那就難免僧團的變質了(3)! 「布薩」的意義:玄奘作「長養」,義淨作「長養淨」。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
……增長善法,淨除不善」。
與『毗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4),大意相同。
遠離不善,使内心的淨法增長,就是布薩。
所以說:「由此能長養,自他善淨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5)。
律典說到在家信衆來布薩,我以為:如『四分戒本』所說的偈布薩,在家信衆不也是一樣的适合嗎?大衆集會,比丘們說法、說偈,策勵大衆,起初是可能通于在家、出家的。
等到布薩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薩日,在家衆來聽法、布施,但不能參加出家者的誦戒布薩。
「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齋日(還有「神足月」),信衆們來集會布薩,就以從古傳來的過中不食,參入部分的出家行,合為八支,作為在家弟子的布薩。
所以說:「八戒齋者,是過去現在諸佛如來,為在家人制出家法」(6)。
八支齋,梵語[P219]as!t!a$-n%ga-samanva^gato$pava^sa,義譯為「八支成就布薩」,古譯「八關齋」。
「洗心曰齋」,以「齋」來譯長養淨心的「布薩」,可說是很合适的。
「八支」,見于『小部』的『經集』,但沒有說受持的時間(7)。
在「四阿含」中,見于『雜阿含經』的『八衆誦』,『中阿含經』的『持齋經』,『增壹阿含經』(8)。
「八支」的次第與分合,傳說略有出入,但内容都是:離殺生,離盜取,離淫,離妄語,離飲酒,離非時食,離高廣大床,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
「八支」與「沙彌十戒」相比,隻缺少「不捉持金銀」一戒。
「八支布薩」,如『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一)說: 「聖弟子如是思擇:諸阿羅漢,乃至命終,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衆生哀愍而住。
今我亦今日今夜,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衆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薩」,每一支都是這樣的,以阿羅漢(出家者)為模範,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學阿羅漢的戒法(所以說:「為在家人制出家戒」)。
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出家法。
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歸」、「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薩」,使在家衆能過一日一夜的身心清淨生活。
對在家戒來說,這是精進的加行! 「八關齋」,或稱「八戒」,「近住律儀」,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
『大毗婆沙論[P220]』說:「問:近住(優波婆沙的又一義譯)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衆受皆得,非餘。
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9)。
依論文,似乎七衆弟子──出家五衆、在家二衆,誰都可以傳授八關齋戒。
這到底是什麼意義?『增壹阿含經』說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說: 「善男子、善女人,于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沙門、若長老比丘所,自稱名字,從朝至暮,如阿羅漢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于月十四、十五日,說戒持齋時,到四部衆中,當作是語:我今齋日,欲持八關齋法,唯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