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與教内對立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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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應力,不免差一些。
少壯者的見解,可能是錯誤,或者不夠成熟,但純真而富于活力,容易适應新的境遇。
上座們重事相,少壯者富于想象。
從緣起的世間來說,應該是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的。
中國舊傳律分五部說。
五部是:摩诃僧祇,昙無屈多迦Dharmaguptaka、薩婆多Sarva^stiva^din、迦葉惟Ka^s/yapi^ya、彌沙塞Mahi^s/a^saka。
這是『舍利弗問經』與『大比丘三千威儀』所說的(4)。
『大唐西域記』也說烏仗那Udya^na有此五部(5),可見是曾經流行在北方的部派。
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衆、說一切有,及分别說部Vibhajyava^din所分出的三部。
『舍利弗問經』以為:『摩诃僧祇,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6),這是大衆部的立場。
此外,有另一五部說,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二二『虛空目分』(大正一三?一五九上──中)說: 『昙摩!5鵋多,薩婆帝婆,迦葉毗,彌沙塞,婆蹉富羅。
「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讀誦書寫,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诃僧祇。
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别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羅Va^tsi^putri^ya,是犢子部。
五部是各别異說的;摩诃僧祇「廣博遍覽五部經書」,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
鸠摩羅什Kuma^raji^va所譯的『佛藏經』[P199],也有類似的說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0上──中)說: 「一味僧寶,分為五部。
……鬥事:五分事,念念滅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
……爾時,世間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樂難問推求佛法第一實義」。
「爾時,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實是凡夫,自稱羅漢」。
五部,都是鬥诤事。
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說一切有」是薩婆多部;「有我」是犢子部。
經中所說五部(五事),大緻與『大集經』說相合。
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實義」的,是五部以外的,與摩诃僧祇部相當。
不過在大乘興起時,年少利根的是「人衆既少,勢力亦弱」的少數。
大乘,在傳統的部派佛教(多數)中,大衆部内的年少利根者宏傳出來。
大乘佛教的興起,情形是複雜的,但少分推求實義的年少比丘,應該是重要的一流。
大乘經中,菩薩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說法的,不在少數。
如『華嚴經』『入法界品』,文殊師利童子Man~jus/ri^kuma^rabhu^ta教化善财Sudhana童子。
舍利弗S/a^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
這表示了,佛教在發展中,青年與大乘有關,而耆年代表了傳統的部派佛教。
注【31-001】參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八)。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上)。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P200]中──下)。
注【31-002】『南海寄歸内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二0上)。
注【31-003】『毗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注【31-004】『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
『大比丘三千威儀』(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注【31-005】『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注【31-006】『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
注【31-007】『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第四項阿蘭若比丘與(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發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為主來說),有「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類。
阿蘭若aran!ya,是沒有喧嚣煩雜的閑靜處: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曠野。
印度宗教,自奧義書Upanis!ad以來,婆羅門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蘭若處」,所以被稱為阿蘭若者aran!yaka。
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蘭若為住處的。
後來,佛教界規定為:阿蘭若處,離村落五百弓(1)。
總之,是聽不到人畜嚣音的地方。
聚落gra^ma,就是村落。
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圍繞着垣牆、籬栅、水溝的(當然有例外)(2)。
『善見律毗婆沙』說:[P201] 「有市故名聚落,……無市名為村」(3)。
這是分為二類:有市鎮的叫聚落,沒有市鎮的叫村。
不過現在所要說的「聚落」,是廣義的,代表村落、市鎮、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試從「四聖種」carva^ra-a^ryavam!s/a^說起。
四聖種是:随所得衣服喜足;随所得飲食喜足;随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4)。
依着這四項去實行,就能成為聖者的種姓,所以稱為「聖種」。
前三項,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質生活。
出家人應該随所能得到的,心裡歡喜滿足,不失望,不貪求多量、精美與舒适。
第四「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是為道的精誠。
斷不善法,修善法;或斷五取蘊,修得涅槃,出家人為此而願欲、愛好,精進于聖道的實行。
這四項,是出家人對維持生存的物資,及實現解脫的修斷,應有的根本觀念。
惟有這樣,才能達成出家的崇高志願。
律制又有「四依」catva^ra-nissaya^,是受具足時所受的,内容為(5): 糞掃衣pam%suku^la 常乞食pin!d!a-pa^tika 樹下住rukkha-mu^lika 陳棄藥pu^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實就是「四聖種」,『僧祇律』說:「依此四聖種,當随順學」(6)!稱四依為[P202]四聖種,足以說明四依是依四聖種而轉化來的。
『長部』的『等誦(結集)經』,立四聖種,而『長阿含』的『衆集經』,就稱第四為「病瘦醫藥」(7)。
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聖種,而改為「陳棄藥」,作為出家者不能再簡仆的生活标準。
其中「糞掃衣」,是别人不要而丢棄的舊布,可能是破爛的。
在垃圾(即糞掃)中,路邊、冢間,檢些世人所遺棄了的舊布,洗幹淨了,再縫成整幅,着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這樣的)。
糞掃衣,是從衣服的來源得名的。
其後,釋尊制定「三衣」,那是為了保護體溫的必要,認為有了三件衣服就夠了,所以有「但三衣」的名目。
三衣(各有名稱),一般稱之為「袈裟」kas!a^ya,是雜染色的意思。
三衣制成田畦形,用長短不等形的布,縫合而成。
雜染色與田塊形,保持了原始糞掃衣的特征。
外道所穿的草葉衣、樹皮衣、馬尾衣,或一絲不挂的天衣,是釋尊所禁止的。
「常乞食」,是每天的飲食,要從每天的乞化中得來(不準食隔宿食,有适應熱帶地區的衛生意義),不準自己營生。
摩诃迦葉Maha^ka^s/yapa(8)或摩诃迦羅Maha^ka^l!a,曾檢拾遺棄的食品充饑,為釋尊所呵斥(9)。
「樹下坐」,是坐卧處,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樹下住。
「陳棄藥」,各部律的解說不一。
總之,能治病就可以,不求藥品的新鮮、高貴。
這一生活準繩,大抵是釋尊早年所實行的。
釋尊離了家,穿着沙門穿過的袈裟;飲食都從乞食而來。
坐卧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樹下成佛;成佛以後,七七日都在樹下住。
釋尊是這樣,早期比丘們的住處,也大緻是這樣。
受了竹園Kalandaka-ven!urana[P203]以後,還是住在園中的樹下。
進一層說,這是當時沙門的一般生活情況,釋尊隻是随順習俗而已。
不過,當時的極端苦行者,或穿樹皮衣、草葉衣,或者裸體。
不乞食而隻檢些根果,或被遺棄的祭品充饑。
有的服氣、飲水,也有食穢的。
夏天暴露在太陽下,冬天卧在冰上;或睡在荊棘上、砂礫上。
病了不服藥。
這些極端的苦行,為釋尊所不取;無論怎樣精苦,以能維持身心的正常為原則。
「四依」,在釋尊時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為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
釋尊适應世俗,起初也大緻相近,隻是不采取那些極端的苦行。
釋尊在世,釋尊涅槃以後,佛教的出家衆,羨慕這種生活方式的,着實不少,被稱為「頭陀行」dhu^ta-gun!a。
「頭陀」,是修治身心,陶練煩惱的意思(或譯作「抖擻」)。
在原始的經律中,本沒有「十二頭陀」說。
如『雜阿含經』說到:波利耶Pa^t!heyya聚落比丘,修「阿練若行、糞掃衣、乞食」(10),也隻是衣、食、住──三類。
大迦葉所贊歎的,也隻是這三類(11)。
但與此相當的『相應部』,就加上「但三衣」,成為四頭陀行了(12)。
後起的『增壹阿含經』,就說到十二支(13)。
總之,起初是三支,後來有四支、八支、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異說(14)。
這裡,且依「十二頭陀行」(15)說。
十二支,還隻是三類: 「衣」:糞掃衣?但三衣[P204]「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中後不飲漿「住」:阿蘭若處住?冢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卧 衣服方面:「糞掃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餘的衣服。
飲食方面:「常乞食」,還要「次第乞」,不能為了貧富,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選擇性的乞食,名為「平等乞食」。
「受一食法」,每天隻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
「節量食」,應該節省些,不能吃得過飽。
如盡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無意義了。
「中後不飲漿」:漿,主要是果汁(要沒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漿),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漿(16)。
「日中」以後,不得飲用一切漿,隻許可飲水(唐代禅者,許可飲茶)。
坐卧處方面:「阿蘭若處住」,是住在沒有嚣雜聲音的林野。
「冢間」是墓地,屍骨狼藉,是适于修習不淨觀的地方。
「樹下住」,是最一般的。
「露地坐」,不在檐下、樹下。
但冢間、樹下等住處,是平時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許住在有覆蓋的地方,因為是雨季。
「但坐不卧」,就是「!6虎不着席」。
不是沒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而隻是沒有躺下來睡,不會昏睡,容易警覺。
這一支,在其他的傳說中是沒有的。
依古代沙門生活而來的,嚴格持行的,是「頭陀行」。
釋尊「依法攝僧」,漸漸的制定「律儀行」。
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相當大的差别。
律制是适應多方面,而有較大伸縮性的。
如「衣服」:在來源方面,撿拾得來的糞掃衣之外,釋尊許可受用[P205]gr!hapati-ci^vara。
這個字,『僧祇律』與日本譯的南傳『律藏』,譯為「居士衣」(17);『五分律』譯作「家」(主)衣」(18);『十誦律』譯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這是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
在家人所布施的,雖品質有高低,而總是新的,顔色也會好些。
布施的是布(或是布值),制成三衣,雖加上染色,比起糞掃衣來,那要整潔多了!在數量方面,不隻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也允許有「長衣」atireka-ci^vara,長衣是超過應有的(三衣)标準以上的,多餘的衣服。
古代經濟是不寬裕的,比丘們的衣服,得來不易。
如意外的破壞了,遺失了,水沒、火燒,急着要求得衣服,并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
但三衣以外的「長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
在「十日」以前,可以行「淨施」。
就是将「長衣」布施給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随即交還他保管使用。
「淨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
如超過了「十日」,沒有淨施,那就犯「舍堕」罪。
衣服要舍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忏悔;不過僧伽多數會将衣交還他保管使用。
這種制度,「舍」而并沒有舍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僞。
然依律制的意義,超過标準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隻有保管使用權。
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别人知道,不準許偷偷的私蓄。
運用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裡,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戒經」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格的,但也有方便。
平[P206]時,如沒有吃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吃。
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
在迦絺那衣kat!hina沒有舍的期間,可以應信者的請求而吃了再吃(「處處食」),也可以受别衆請食。
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于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稱為)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為寺院中心的佛教,對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
比丘們早期的「坐卧處」,如『五分律』說:「阿練若處、山岩、樹下、露地、冢間,是我住處」(22)。
依古代的習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
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築草舍,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
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
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
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
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到寺院住的生活。
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對的減少了。
後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内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
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為僧伽藍sam!gha^ra^ma、毗诃羅viha^ra。
阿藍摩a^ra^ma,譯為「園」,有遊樂處的意思。
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築房屋,作為僧衆的住處,所以稱為「僧伽藍」。
「精舍」,音譯為毗诃羅,是遊履──住處。
在後來,習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
僧伽藍與精舍,實質上沒有[P207]多大差别,可能是建築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
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
如暴露在日光下,風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
如住在房屋内,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化而來的。
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
依「戒經」所說,比丘為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
但要經過僧伽的同意;如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
依律制,四人以上,稱為「僧伽」。
僧伽藍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繁榮,出家衆的增多有關。
從經律中所見到的,如舍衛城S/ra^vasti^東的東園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内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a^jaka^ra^ma;城南有須達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園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C拘睒彌Kaus/a^mbi^有瞿史羅Ghos!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Ghos!ila$ra^ma。
王舍城有頻婆娑羅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園。
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
出家衆多了,有随從釋尊修習的需要,于是出現了大寺院。
這可能以祇園為最早,最有名,傳說舍利弗S/a^riputra是當時建築的指導者(25)。
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冢間、露地,雖還是經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冢間住的「[P208]頭陀行」了。
有了多數人共住的寺院,住在裡面,不再是原來的獨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衆(僧伽)中住。
有了多數人共住,就有種種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衆推選而産生出來。
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後,到各處去遊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俗。
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為「常住比丘」。
對于新來的,稱為「舊(住)比丘」。
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衆們都來聽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
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着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
為了實現「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制成立,多數人住在一起,制度越來越重要。
如偏重制度,會有形式上發展而品質反而低落的可能。
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
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不依賴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時的一般生活方式,并無嚴格标準。
如「日中一食」,是後來才制定的,賢護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
如額鞞As/vajit與分那婆Punarvasu在吉羅Kit!a^giri的作風,與一般的沙門行,嚴重的不合(27)。
釋尊是順應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适應性。
等到寺院成立了,大衆都過着共住的生活,于是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
這是發展所成,因地區與時代的先後而并不完[P209]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
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
一是世俗的分别:如「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牆栅等為界,牆栅以内是「聚落」,牆栅以外,就是「
少壯者的見解,可能是錯誤,或者不夠成熟,但純真而富于活力,容易适應新的境遇。
上座們重事相,少壯者富于想象。
從緣起的世間來說,應該是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的。
中國舊傳律分五部說。
五部是:摩诃僧祇,昙無屈多迦Dharmaguptaka、薩婆多Sarva^stiva^din、迦葉惟Ka^s/yapi^ya、彌沙塞Mahi^s/a^saka。
這是『舍利弗問經』與『大比丘三千威儀』所說的(4)。
『大唐西域記』也說烏仗那Udya^na有此五部(5),可見是曾經流行在北方的部派。
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衆、說一切有,及分别說部Vibhajyava^din所分出的三部。
『舍利弗問經』以為:『摩诃僧祇,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6),這是大衆部的立場。
此外,有另一五部說,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二二『虛空目分』(大正一三?一五九上──中)說: 『昙摩!5鵋多,薩婆帝婆,迦葉毗,彌沙塞,婆蹉富羅。
「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讀誦書寫,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诃僧祇。
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别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羅Va^tsi^putri^ya,是犢子部。
五部是各别異說的;摩诃僧祇「廣博遍覽五部經書」,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
鸠摩羅什Kuma^raji^va所譯的『佛藏經』[P199],也有類似的說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0上──中)說: 「一味僧寶,分為五部。
……鬥事:五分事,念念滅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
……爾時,世間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樂難問推求佛法第一實義」。
「爾時,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實是凡夫,自稱羅漢」。
五部,都是鬥诤事。
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說一切有」是薩婆多部;「有我」是犢子部。
經中所說五部(五事),大緻與『大集經』說相合。
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實義」的,是五部以外的,與摩诃僧祇部相當。
不過在大乘興起時,年少利根的是「人衆既少,勢力亦弱」的少數。
大乘,在傳統的部派佛教(多數)中,大衆部内的年少利根者宏傳出來。
大乘佛教的興起,情形是複雜的,但少分推求實義的年少比丘,應該是重要的一流。
大乘經中,菩薩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說法的,不在少數。
如『華嚴經』『入法界品』,文殊師利童子Man~jus/ri^kuma^rabhu^ta教化善财Sudhana童子。
舍利弗S/a^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
這表示了,佛教在發展中,青年與大乘有關,而耆年代表了傳統的部派佛教。
注【31-001】參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八)。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上)。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P200]中──下)。
注【31-002】『南海寄歸内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二0上)。
注【31-003】『毗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注【31-004】『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
『大比丘三千威儀』(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注【31-005】『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注【31-006】『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
注【31-007】『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第四項阿蘭若比丘與(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發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為主來說),有「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類。
阿蘭若aran!ya,是沒有喧嚣煩雜的閑靜處: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曠野。
印度宗教,自奧義書Upanis!ad以來,婆羅門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蘭若處」,所以被稱為阿蘭若者aran!yaka。
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蘭若為住處的。
後來,佛教界規定為:阿蘭若處,離村落五百弓(1)。
總之,是聽不到人畜嚣音的地方。
聚落gra^ma,就是村落。
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圍繞着垣牆、籬栅、水溝的(當然有例外)(2)。
『善見律毗婆沙』說:[P201] 「有市故名聚落,……無市名為村」(3)。
這是分為二類:有市鎮的叫聚落,沒有市鎮的叫村。
不過現在所要說的「聚落」,是廣義的,代表村落、市鎮、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試從「四聖種」carva^ra-a^ryavam!s/a^說起。
四聖種是:随所得衣服喜足;随所得飲食喜足;随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4)。
依着這四項去實行,就能成為聖者的種姓,所以稱為「聖種」。
前三項,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質生活。
出家人應該随所能得到的,心裡歡喜滿足,不失望,不貪求多量、精美與舒适。
第四「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是為道的精誠。
斷不善法,修善法;或斷五取蘊,修得涅槃,出家人為此而願欲、愛好,精進于聖道的實行。
這四項,是出家人對維持生存的物資,及實現解脫的修斷,應有的根本觀念。
惟有這樣,才能達成出家的崇高志願。
律制又有「四依」catva^ra-nissaya^,是受具足時所受的,内容為(5): 糞掃衣pam%suku^la 常乞食pin!d!a-pa^tika 樹下住rukkha-mu^lika 陳棄藥pu^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實就是「四聖種」,『僧祇律』說:「依此四聖種,當随順學」(6)!稱四依為[P202]四聖種,足以說明四依是依四聖種而轉化來的。
『長部』的『等誦(結集)經』,立四聖種,而『長阿含』的『衆集經』,就稱第四為「病瘦醫藥」(7)。
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聖種,而改為「陳棄藥」,作為出家者不能再簡仆的生活标準。
其中「糞掃衣」,是别人不要而丢棄的舊布,可能是破爛的。
在垃圾(即糞掃)中,路邊、冢間,檢些世人所遺棄了的舊布,洗幹淨了,再縫成整幅,着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這樣的)。
糞掃衣,是從衣服的來源得名的。
其後,釋尊制定「三衣」,那是為了保護體溫的必要,認為有了三件衣服就夠了,所以有「但三衣」的名目。
三衣(各有名稱),一般稱之為「袈裟」kas!a^ya,是雜染色的意思。
三衣制成田畦形,用長短不等形的布,縫合而成。
雜染色與田塊形,保持了原始糞掃衣的特征。
外道所穿的草葉衣、樹皮衣、馬尾衣,或一絲不挂的天衣,是釋尊所禁止的。
「常乞食」,是每天的飲食,要從每天的乞化中得來(不準食隔宿食,有适應熱帶地區的衛生意義),不準自己營生。
摩诃迦葉Maha^ka^s/yapa(8)或摩诃迦羅Maha^ka^l!a,曾檢拾遺棄的食品充饑,為釋尊所呵斥(9)。
「樹下坐」,是坐卧處,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樹下住。
「陳棄藥」,各部律的解說不一。
總之,能治病就可以,不求藥品的新鮮、高貴。
這一生活準繩,大抵是釋尊早年所實行的。
釋尊離了家,穿着沙門穿過的袈裟;飲食都從乞食而來。
坐卧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樹下成佛;成佛以後,七七日都在樹下住。
釋尊是這樣,早期比丘們的住處,也大緻是這樣。
受了竹園Kalandaka-ven!urana[P203]以後,還是住在園中的樹下。
進一層說,這是當時沙門的一般生活情況,釋尊隻是随順習俗而已。
不過,當時的極端苦行者,或穿樹皮衣、草葉衣,或者裸體。
不乞食而隻檢些根果,或被遺棄的祭品充饑。
有的服氣、飲水,也有食穢的。
夏天暴露在太陽下,冬天卧在冰上;或睡在荊棘上、砂礫上。
病了不服藥。
這些極端的苦行,為釋尊所不取;無論怎樣精苦,以能維持身心的正常為原則。
「四依」,在釋尊時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為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
釋尊适應世俗,起初也大緻相近,隻是不采取那些極端的苦行。
釋尊在世,釋尊涅槃以後,佛教的出家衆,羨慕這種生活方式的,着實不少,被稱為「頭陀行」dhu^ta-gun!a。
「頭陀」,是修治身心,陶練煩惱的意思(或譯作「抖擻」)。
在原始的經律中,本沒有「十二頭陀」說。
如『雜阿含經』說到:波利耶Pa^t!heyya聚落比丘,修「阿練若行、糞掃衣、乞食」(10),也隻是衣、食、住──三類。
大迦葉所贊歎的,也隻是這三類(11)。
但與此相當的『相應部』,就加上「但三衣」,成為四頭陀行了(12)。
後起的『增壹阿含經』,就說到十二支(13)。
總之,起初是三支,後來有四支、八支、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異說(14)。
這裡,且依「十二頭陀行」(15)說。
十二支,還隻是三類: 「衣」:糞掃衣?但三衣[P204]「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中後不飲漿「住」:阿蘭若處住?冢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卧 衣服方面:「糞掃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餘的衣服。
飲食方面:「常乞食」,還要「次第乞」,不能為了貧富,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選擇性的乞食,名為「平等乞食」。
「受一食法」,每天隻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
「節量食」,應該節省些,不能吃得過飽。
如盡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無意義了。
「中後不飲漿」:漿,主要是果汁(要沒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漿),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漿(16)。
「日中」以後,不得飲用一切漿,隻許可飲水(唐代禅者,許可飲茶)。
坐卧處方面:「阿蘭若處住」,是住在沒有嚣雜聲音的林野。
「冢間」是墓地,屍骨狼藉,是适于修習不淨觀的地方。
「樹下住」,是最一般的。
「露地坐」,不在檐下、樹下。
但冢間、樹下等住處,是平時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許住在有覆蓋的地方,因為是雨季。
「但坐不卧」,就是「!6虎不着席」。
不是沒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而隻是沒有躺下來睡,不會昏睡,容易警覺。
這一支,在其他的傳說中是沒有的。
依古代沙門生活而來的,嚴格持行的,是「頭陀行」。
釋尊「依法攝僧」,漸漸的制定「律儀行」。
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相當大的差别。
律制是适應多方面,而有較大伸縮性的。
如「衣服」:在來源方面,撿拾得來的糞掃衣之外,釋尊許可受用[P205]gr!hapati-ci^vara。
這個字,『僧祇律』與日本譯的南傳『律藏』,譯為「居士衣」(17);『五分律』譯作「家」(主)衣」(18);『十誦律』譯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這是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
在家人所布施的,雖品質有高低,而總是新的,顔色也會好些。
布施的是布(或是布值),制成三衣,雖加上染色,比起糞掃衣來,那要整潔多了!在數量方面,不隻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也允許有「長衣」atireka-ci^vara,長衣是超過應有的(三衣)标準以上的,多餘的衣服。
古代經濟是不寬裕的,比丘們的衣服,得來不易。
如意外的破壞了,遺失了,水沒、火燒,急着要求得衣服,并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
但三衣以外的「長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
在「十日」以前,可以行「淨施」。
就是将「長衣」布施給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随即交還他保管使用。
「淨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
如超過了「十日」,沒有淨施,那就犯「舍堕」罪。
衣服要舍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忏悔;不過僧伽多數會将衣交還他保管使用。
這種制度,「舍」而并沒有舍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僞。
然依律制的意義,超過标準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隻有保管使用權。
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别人知道,不準許偷偷的私蓄。
運用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裡,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戒經」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格的,但也有方便。
平[P206]時,如沒有吃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吃。
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
在迦絺那衣kat!hina沒有舍的期間,可以應信者的請求而吃了再吃(「處處食」),也可以受别衆請食。
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于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稱為)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為寺院中心的佛教,對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
比丘們早期的「坐卧處」,如『五分律』說:「阿練若處、山岩、樹下、露地、冢間,是我住處」(22)。
依古代的習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
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築草舍,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
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
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
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
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到寺院住的生活。
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對的減少了。
後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内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
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為僧伽藍sam!gha^ra^ma、毗诃羅viha^ra。
阿藍摩a^ra^ma,譯為「園」,有遊樂處的意思。
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築房屋,作為僧衆的住處,所以稱為「僧伽藍」。
「精舍」,音譯為毗诃羅,是遊履──住處。
在後來,習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
僧伽藍與精舍,實質上沒有[P207]多大差别,可能是建築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
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
如暴露在日光下,風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
如住在房屋内,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化而來的。
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
依「戒經」所說,比丘為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
但要經過僧伽的同意;如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
依律制,四人以上,稱為「僧伽」。
僧伽藍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繁榮,出家衆的增多有關。
從經律中所見到的,如舍衛城S/ra^vasti^東的東園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内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a^jaka^ra^ma;城南有須達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園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C拘睒彌Kaus/a^mbi^有瞿史羅Ghos!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Ghos!ila$ra^ma。
王舍城有頻婆娑羅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園。
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
出家衆多了,有随從釋尊修習的需要,于是出現了大寺院。
這可能以祇園為最早,最有名,傳說舍利弗S/a^riputra是當時建築的指導者(25)。
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冢間、露地,雖還是經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冢間住的「[P208]頭陀行」了。
有了多數人共住的寺院,住在裡面,不再是原來的獨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衆(僧伽)中住。
有了多數人共住,就有種種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衆推選而産生出來。
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後,到各處去遊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俗。
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為「常住比丘」。
對于新來的,稱為「舊(住)比丘」。
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衆們都來聽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
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着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
為了實現「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制成立,多數人住在一起,制度越來越重要。
如偏重制度,會有形式上發展而品質反而低落的可能。
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
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不依賴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時的一般生活方式,并無嚴格标準。
如「日中一食」,是後來才制定的,賢護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
如額鞞As/vajit與分那婆Punarvasu在吉羅Kit!a^giri的作風,與一般的沙門行,嚴重的不合(27)。
釋尊是順應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适應性。
等到寺院成立了,大衆都過着共住的生活,于是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
這是發展所成,因地區與時代的先後而并不完[P209]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
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
一是世俗的分别:如「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牆栅等為界,牆栅以内是「聚落」,牆栅以外,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