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與教内對立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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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聲色的享受,是沒有傳說的事實可證明的。

    北道派的「在家阿羅漢」說,引起近代學者的注意,特别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

    『在家阿羅漢論』,引述原始佛教的聖典,企圖說明在家解脫,與出家的究竟解脫(阿羅漢)一緻(6)。

    但所引文證,未必能達成這一目的(除非以為正法的現證,一得即究竟無餘,沒有根性差别,沒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與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呢?釋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懷疑的。

    然「僧伽」這一名詞,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團,有「現前僧」、「四方僧」等。

    然在經法中,僧伽的含義,就有些出入,如『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随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P187]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聖,是名世尊弟子僧。

    淨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奉迎、承事、供養,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團。

    隻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養。

    然在經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門。

    其中「念僧」,僧是四雙八輩賢聖僧,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的無漏功德者。

    如出家而沒有達到「向須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内。

    反而在家弟子,如達到「向須陀洹」,雖沒有到達究竟解脫,也是念僧所攝,所以古有「勝義僧」的解說。

    換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實質上,在家賢聖勝過了凡庸的出家者。

    這是法義與律制間的異義。

    如歸依三寶,一般說是「歸比丘僧」(8)。

    其實,比丘是歸依的證明者,依現前的比丘而歸依于一切賢聖僧。

    但在世俗律制的過分強化中,似乎就是歸依凡聖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與僧伽的關系,相當密切。

    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戒經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緻的(9)。

    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與其他所制的學處s/iks!a^pada不同,是戒律的補充條款。

    「二不定」與淫事有關,如可以信賴的優婆夷upa^sika^,見比丘與女人在「屏處坐」,或單獨的顯露處坐。

    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P188]罪不定,可能是輕的,可能是重的。

    「可信優婆夷」可以向僧衆舉發,僧衆采信優婆夷的證辭,應對犯比丘诘問,處分。

    「可信優婆夷」,是「見四真谛,不為(自)身、不為(他)人、不為利而作妄語」的(10),是見谛的聖者。

    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維護僧伽的清淨(健全)。

    「可信優婆夷」,是成立這一制度的當時情形,「可信優婆塞」upa^saka,當然也是這樣的。

    而且,這是與淫事有關的,如殺、盜、大妄語,可信的在家弟子發見了,難道就不可以舉發嗎?這是原始僧團,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維護僧伽清淨的實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學派,大衆部系是重法的。

    上座部強化出家衆的優越性,達到「僧事僧決」,與在家佛弟子無關的立場。

    如出家衆内部發生诤執,造成對立,破壞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破壞僧伽的和合。

    上座部系統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設法來和合滅诤,不讓在家佛弟子顧問。

    『十誦律』說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為诤事難滅的原因,當然不會讓在家佛弟子來協助。

    但大衆部的見解,恰好相反,如『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說: 「當求大德比丘共滅此事。

    若無大德比丘者,當求多聞比丘。

    若無多聞者,當求阿練若比丘」。

    「若無阿練若比丘者,當求大勢力優婆塞。

    彼诤比丘見優婆塞已,心生慚愧,诤事易滅。

    若複無此優婆塞者,當求于王,若大臣有勢力者。

    彼诤比丘見此豪勢,心生敬畏,诤事易[P189]滅」。

     诤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決。

    否則,就求大勢力的優婆塞;或求助于國王與大臣。

    這與『十誦律』所說,恰好相反。

    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難說那一種辦法更好。

    然『僧祇律』所說,應該是僧團的早期情形。

    傳說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tissa,得阿育王As/oka而息滅诤事,不正證明『僧祇律』所說嗎(12)?僧團的清淨,要取得可信賴的在家弟子的助力。

    僧伽發生诤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

    早期的出家大衆,與在家弟子的關系,是非常親和的。

    又如比丘,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應作「發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忏謝。

    出家者是應該尊敬的,可信賴的優婆塞、優婆夷,也相當的受到尊重。

    自出家優越性的一再強化,原始佛教那種四衆融和的精神,漸漸的消失了!與此對應而起的「在家阿羅漢論」,相信是屬于大衆部系的。

    等到大乘興起,菩薩每以在家身分而出現,并表示勝過了(聲聞)出家者,可說就是這種思想進一步的發展。

     注【29-001】『論事』(南傳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注【29-002】『彌蘭王問經』(南傳五九下?四三)。

     注【29-003】『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三0──三二)。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五中)。

    『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0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P190]四?一二九中)。

     注【29-004】『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大正一?二五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七上)。

     注【29-005】『惟曰雜難經』(大正一七?六0五上)。

     注【29-006】藤田宏達『在家阿羅漢論』(結誠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六三──六六)。

     注【29-007】『雜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一四五中)。

    『增支部』「六集」(南傅二0?一一)。

     注【29-008】『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三四0中)。

     注【29-009】如『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注【29-010】『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注【29-011】『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注【29-012】參考龍口明生『對僧伽内部抗争在家者之态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二二卷二号九四五──九四八)。

     注【29-013】『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三0)。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一六四上)。

    『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五上──四二六中)。

    『十誦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第二項男衆與女衆 [P191] 出家衆組成的僧伽sam!gha,男的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的名「比丘尼僧」bhiks!uni^-sam%yutta。

    比丘與比丘尼,是分别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

    信佛的在家男衆,名「優婆塞」upa^saka,女的名「優婆夷」upa^sika^。

    出家二衆,在家二衆,合為「四衆弟子」。

    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衆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

    女人出家,經律一緻的說(1):釋尊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a^praja^pati^,與衆多的釋種女子,到處追随如來,求佛準予出家,沒有得到釋尊的許可。

    阿難A^nanda代為向釋尊請求,準許女人出家;讓女衆能證得第四果,是一項重要理由。

    釋尊終于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

    這一事情,在釋尊涅槃不久,王舍城Ra^jagr!ha舉行結集大會,引起了問題。

    摩诃迦葉Maha^ka^s/yapa指責阿難,求佛度女人出家,是阿難的過失。

    當時阿難是不認為有過失的,但為了僧伽的和合,不願引起糾紛,而向大衆表示忏悔。

    這件事是不尋常的!在古代男家長制的社會裡,女人多少會受到輕視。

    有了女衆出家,與比丘衆是不可能沒有接觸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擾。

    也許釋尊為此而多加考慮吧!但頭陀與持律的長老們,将發生的問題,一切歸咎于女衆出家,為此而責備阿難。

    在結集法會中,提出這一問題,可理解上座們對比丘尼的态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诃波阇波提出家的傳說中,摩诃波阇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t!t!ha-garudhamma^為條件,所以有摩诃波阇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大衆部Maha^sa^m!ghika與正量部Sam!miti^ya[P192]所傳的不同(2)。

    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

    研究起來,八尊法之一的「犯尊法,于兩衆行半月摩那埵」,是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

    「尊法」的原則,是尊重比丘僧。

    「八尊法」中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緻的,如: 1.于兩衆中受具足。

    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

    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

    4.安居已,于兩衆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雖過着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項,卻非依比丘僧不可。

    如一、女衆出家,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還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稱為「二部受戒」。

    這是說,女衆出家受戒,要經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續。

    如發現不合法,就可以否決,受戒不成就。

    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僧中去,「請教誡」,「問布薩」。

    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

    問布薩,是自己布薩清淨了,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如法清淨。

    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

    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請求教誡。

    四、安居結束了,律制要舉行「自恣」。

    「自恣」是自己請求别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這才能依法忏悔,得到清淨。

    比丘尼[P193]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

    這四項,是「尊法」的具體措施。

    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

    要他們遵行律制,過着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

    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

    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

    如比丘尼獨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攝導,就是「犯尊法」,處分是相當重的!「八尊法」的另三則,是:「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

    「不得呵罵比丘」。

    「不得(舉)說比丘罪」。

    這是禮貌上的尊敬。

    總之,「八尊法」源于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

    是将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的「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為「八尊法」。

    但這麼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該「半月于兩衆行摩那埵」,那就未免過分苛刻(事實上窒礙難行,後來都作為「波逸提」罪)!從釋尊涅槃後,摩诃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

    「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3)。

     上座們對比丘尼的嚴加管制,從比丘尼的「戒經」──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中,也可以體會出來。

    比丘的「戒經」,是原始結集所論定的。

    雖經長期的傳誦,部派的分化,而「衆學[P194]法」以外的戒條,還是大緻相同。

    比丘尼的「戒經」,情形大為不同,如『摩诃僧祇律』,尼戒共二七七戒;尼衆的不共戒,僅一0七戒。

    『五分律』共三七九戒,不共戒達一七五戒(4)。

    依正量部所傳而論,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總數不過二五四戒(5)。

    各部的出入,是那麼大!原來比丘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

    因各部派對尼衆的态度不同,繁簡也大大不同。

    總之,釋尊涅槃後,上座比丘領導下的佛教,對比丘尼加嚴約束,是明顯的事。

    釋尊在世,出家的女衆,也是人才濟濟。

    如「持律第一」缽咤左啰Pat!aca^ra^,「說法第一」達摩提那(Dharmadinna^,或譯作法樂)(6)等。

    達摩提那的論究法義,編入『中阿含經』(7),成為原始佛教的聖典之一。

    自受到比丘僧的嚴格管制,逐漸消沈了。

    結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銅鍱部Ta^mras/a^t!i^ya,就是流傳于錫蘭、緬甸、泰國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迹了! 經與律,都是比丘衆結集的。

    說到有關淫欲的過失,每極力的醜化女人。

    又經中說:女人有五礙(五種不可能):佛、輪王、梵王、魔、帝釋,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

    這些,在一般女衆的心理中,會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願處于低下的地位。

    女人在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是釋尊所要考慮的。

    結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負起監護與教育的義務。

    這是啟發而誘導向上,不是輕視與壓制的。

    女衆可以出家,隻因在佛法的修證中,與比丘(男)衆是沒有什麼差别的。

    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對蘇摩Soma比丘尼說:聖人所安住的[P195]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

    蘇摩尼對他說:「心入于正受,女形複何為!智或(疑「慧」)若生已,逮得無上法」(9)。

    女性對于佛法的修證,有什麼障礙呢!這是佛世比丘尼的見地。

    在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可說是釋尊時代精神的複活! 注【30-001】『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昙彌經』(大正一?六0五上──六0七中)。

    『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九四──二0二)。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三八二)。

    『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

    『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二下)。

    『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0下)。

     注【30-002】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0七)。

     注【30-003】關于八尊(敬)法,如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所說(四0一──四一二)。

     注【30-004】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一四)。

     注【30-005】同書(四二八)。

     注【30-006】『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六)。

    『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九上)。

     注【30-007】『中阿含經』卷五八『法樂比丘尼經』(大正一?七八八上──七九0中)。

    『中部』(四四)『有明小經』(南傳一0?二二──三0)。

     注【30-008】『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昙彌經』(大正一?六0七中)。

    『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四0──四一)。

    [P196] 注【30-009】『雜阿含經』卷四五(大正二?三二六中)。

    『别譯雜阿含經』卷一二(大正二?四五四上)。

    『相應部』「比丘尼相應」(南傳一二?二二0──二二一)。

     第三項耆年與少壯 佛教僧團中,不問種姓的尊卑,年齡的大小,也不依學問與修證的高低為次第,而以先出家受具足的為上座Sthavira,受到後出家者的尊敬。

    如『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說: 「先出家(受具)者,應受禮、起迎、合掌、低頭、恭敬。

    先出家者,應作上座:應先受請、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衆出外時,先出家(受具)的上座,總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養。

    在平時,也受到後出家者的恭敬禮拜。

    所以出家受具時,一定要記住年月日時,以便分别彼此間的先後次第。

    從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歲,稱為「受歲」。

    一年一年的歲數,就是一般所說的「戒臘」。

    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齡)制度,于是産生上座制。

    起初,隻是在種種集會中,先出家的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稱。

    後來依年資來分别,或說「十夏」以上為上座(2);或說二十臘以上的稱為上座(3)。

    上座,第一上座等,總是耆年大德,受到僧團内部的尊敬。

    [P197] 傳說七百結集時的代表們,都是年齡極高的。

    錫蘭所傳的「五師」,也都是老上座。

    可見佛滅以後,佛教由上座們領導;上座們的意見,也受到一般的尊重。

    但依律所制,不隻是「尊上座」,也是「重僧伽」。

    所以如有了異議,而需要取決多數時,上座們到底是少數,不免要減色了!在部派分裂時,重上座的長老派,就名為上座部Sthavira;多數的就稱為大衆部Maha^sa^m!ghika^。

    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說: 「賢聖朋内,耆年雖多而僧數少;大天朋内,耆年雖少而衆數多。

    ……遂分二部:一上座部,二大衆部』。

     『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也說: 「學舊(律)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诃僧祇也。

    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羅也」。

     『大毗婆沙論』是上座部系,『舍利弗問經』是大衆部系,雖所說的事由不同,而對二部立名,卻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為主,是少數;大衆部「耆年雖少而衆數多」,無疑是中座、下座們的多數。

    所以二部分立時,大衆部為多數的少壯,上座部為少數的耆年。

    這一差别,是近代學者所能同意的。

    佛教一向在上座們的指導下,而現在多數的少壯者起來,分庭抗禮,這确是佛教史上的大事。

    說起來,上座們是有長處的。

    老成持重,重傳承,多經驗,使佛教在安[P198]定中成長。

    不過過于保守,對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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