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與教内對立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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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依法攝僧的律制
第一項僧制的原則與理想
釋尊遺體、遺物、遺迹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緣」的流傳,這些促成「大乘佛法」興起的因素,是活動于「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
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内容,内部固有的問題,對于「大乘佛法」的興起,當然有其密切與重要的關系,應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裡,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輪,隻是「法」的現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
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随佛出家」的。
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sam!gha的制度。
「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衆的一切制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證,有助于佛法的增長廣大。
這樣的僧伽,僧伽制度,不隻是有關于身[P176]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衆的,存在于人間的宗教組織。
說到攝僧的制度,内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
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s/iks!a^pada舊譯為戒)。
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
二、為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薩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诤事的處理法。
四、同屬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卧,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
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
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到與「法」對舉并立的地位。
梵語vinaya,音譯為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
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
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兩面。
「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着而身心調伏的(「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毗尼」。
所以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毗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
等到僧伽的日漸發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淨的,就與「法」不相應而有礙于修證。
如以法制來軌範身心,消[P177]除不和樂不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
所以這些僧伽規制,有了與「法」同等的重要性。
古人說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義:一、忏悔;二、随順;三、滅;四、斷;五、舍」(1)。
「忏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處說的。
「随順」,是遵照僧伽的規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
這二類,又名「犯毗尼」。
「滅」,是對僧伽的诤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前毗尼」等七毗尼。
「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名為「斷煩惱毗尼」。
「舍」,是對治僧殘的「不作舍」與「見舍」。
從古說看來,毗尼是個人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制或自他鬥诤的調伏。
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規制,終于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于釋尊在世的時代。
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着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于個人的修證,律重于大衆的和樂清淨;法重于内心的德性,律重于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
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隻是法而已。
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S/a^riputra:過去的毗婆屍Vipas/yin、屍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P178]。
原因在:專心于厭離,專心于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
反之,如為弟子廣說經法,為弟子們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制戒的因緣。
「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尊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
要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
律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
十利的内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最高理想,今略為叙述。
十種義利,可歸納為六項: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為一句。
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
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為億萬民衆向心力的,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
二。
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别立「喜」與「樂」為二句;『五分律』缺。
大衆依學處而住,就能大衆喜樂。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
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後能達成的。
三、清淨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處所制的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複清淨。
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大衆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
僧伽如大冶[P179]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煉為純淨的精鋼。
這如社團的分子健全,風紀整肅一樣。
四、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淨的僧團,自然能引人發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
五、内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
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理想。
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内證而賢聖不絕。
「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在人間。
釋尊救世的大悲願,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于和樂清淨的僧伽。
這是制律的意義所在,毗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願與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銅鍱律』『經分别』(南傳一?一一──一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
『銅鍱律』『經分别』(南傳一?三二)。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第二項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P180] 釋尊在世時,法與毗奈耶已經分化了;在結集時,就結集為法(經)與毗奈耶(律)二部。
結集sam!gi^ti是經和合大衆的共同審定,确定是佛說,是佛制的;将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而便于傳誦。
為什麼要結集?釋尊涅槃以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于廣大的法義與律制,怎樣才能保持統一,是出家弟子們當前的唯一大事。
這就需要結集,法與律才有一定的準繩。
傳說王舍城Ra^jagr!ha舉行第一次結集大會,應該是合理而可信的。
當時,由耆年摩诃迦葉Maha^ka^s/yapa領導;律由優波離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A^nanda主持集出,成為佛教界公認的原始結集。
優波離結集的「律」,主要是稱為「戒經」的「波羅提木叉」。
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釋尊就制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
這是漸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餘」戒的傳說,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處,……說别解脫戒經」。
制戒百五十餘的經文,出于『增支部』「三集」(1)。
『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2)。
一百五十餘學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為五部,就是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P181]pratides/ani^ya、衆學sam%bahula-s/aiks!a。
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及波逸提──二類。
這是戒經的原始組織。
優波離結集時,應有所補充、考訂,可能為一百九十一戒,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屍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五十衆學法。
到佛滅百年(一世紀),在毗舍離Vais/a^li^舉行第二次結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前三部的補充條款;七滅诤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處理诤事的辦法,應已附入戒經,而成為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
這是原始結集的重點所在!學處的文句簡短,被稱為經(修多羅su^tra)。
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随順法偈」,不違反于戒法的偈頌。
當結集時,僧團内所有的規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于僧團之内。
對于這些,古人随事類而标立項目,将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
這些「随順法偈」,為戒經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ma^t!rka^,意義為「母」、「本母」。
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khandhaka、「事」vastu、「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集(佛滅一世紀内)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了「分别」(稱為「經分别」,或「波羅提木叉分别」,或「毗尼分别」):對一條條的戒,分别制戒的因緣,分别戒經[P182]的文句,分别犯與不犯。
其主要部分,為各部廣律所公認。
那時,「法随順偈」,已有了部分的類集。
後來重律的部派,更進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為各種「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
律的結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
在大會上,阿難傳達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葉、優波離等的呵斥。
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說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舍微細戒」(6)。
小小戒,主要是有關衣、食、住、藥等生活細節。
這些規制,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生活有關。
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濟生活不同了,那末由僧衆來共同籌商、決議,舍去不适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制);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抉擇。
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波離等,卻以為這是破壞戒法,便于為非作惡。
結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讨論,決定為:「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
如佛所教,應謹學之」(7)!從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變的常法。
但實際上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
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為佛制,使人無所适從。
優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展為上座部Sthavira,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
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适應,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發展為大衆部Maha^sa^m!ghika,起初雖接受結集的律制,但态度大為通融[P183],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應遮。
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淨」,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
大衆部所傳的「五淨」,意義不完全明了。
但「戒行淨」與「長老淨」,是那一位戒行清淨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
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為為軌範,而不一定是出于佛制了。
「方法淨」是國土淨,顯然是因地制宜。
從大衆部分出的雞胤部Kukkut!ika:「随宜覆身,随宜飲食,随宜住處,疾斷煩惱」(8)。
将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随宜,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
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繼承這一學風而達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于呵毀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注【28-002】『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注【28-003】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注【28-005】『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三0──四三一)。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十誦[P184]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
『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
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注【28-008】『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第二節教内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
釋尊教化的弟子,随佛出家的極多。
「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A出家的過着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
在當時,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
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
出家者的佛教僧團,代表着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
出家者過着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
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衆是宗教師,重于法施;而在家者為信衆,重于财施的相對形态。
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
釋尊以後,在僧制确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衆的情況[P185]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别,明顯的表現出來。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僧衆有了優越的地位。
在家與出家,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緻的,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别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arhat。
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着優越性。
然北道派Uttara^pathaka以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
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律的。
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于出家,應有在家阿羅漢(1)。
『論事』(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見解,而加以責難。
『論事』以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羅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着,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
『彌蘭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
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
這一解說,也是依據事實的。
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願再過在家的生活,當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于律部(3)。
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最後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說,如『遊行經』等說(4)。
依原始佛教的經、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确的。
北道派與『彌蘭王問』,都是根據事實而說。
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譯的『惟曰雜難經』,說到「人有居[P186]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
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派有沒有關系!北道派,或說出于上座部Sthavira,或說屬于大衆部Maha^sa^m!ghika;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aya北。
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羅派Andhraka相同的不少,也許是出于大衆部的。
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修行中,自覺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越的舊說。
這才發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出在家阿羅漢的結論。
然在古代的佛教環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家
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内容,内部固有的問題,對于「大乘佛法」的興起,當然有其密切與重要的關系,應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裡,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輪,隻是「法」的現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
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随佛出家」的。
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sam!gha的制度。
「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衆的一切制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證,有助于佛法的增長廣大。
這樣的僧伽,僧伽制度,不隻是有關于身[P176]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衆的,存在于人間的宗教組織。
說到攝僧的制度,内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
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s/iks!a^pada舊譯為戒)。
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
二、為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薩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诤事的處理法。
四、同屬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卧,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
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
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到與「法」對舉并立的地位。
梵語vinaya,音譯為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
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
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兩面。
「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着而身心調伏的(「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毗尼」。
所以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毗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
等到僧伽的日漸發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淨的,就與「法」不相應而有礙于修證。
如以法制來軌範身心,消[P177]除不和樂不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
所以這些僧伽規制,有了與「法」同等的重要性。
古人說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義:一、忏悔;二、随順;三、滅;四、斷;五、舍」(1)。
「忏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處說的。
「随順」,是遵照僧伽的規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
這二類,又名「犯毗尼」。
「滅」,是對僧伽的诤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前毗尼」等七毗尼。
「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名為「斷煩惱毗尼」。
「舍」,是對治僧殘的「不作舍」與「見舍」。
從古說看來,毗尼是個人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制或自他鬥诤的調伏。
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規制,終于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于釋尊在世的時代。
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着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于個人的修證,律重于大衆的和樂清淨;法重于内心的德性,律重于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
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隻是法而已。
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S/a^riputra:過去的毗婆屍Vipas/yin、屍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P178]。
原因在:專心于厭離,專心于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
反之,如為弟子廣說經法,為弟子們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制戒的因緣。
「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尊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
要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
律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
十利的内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最高理想,今略為叙述。
十種義利,可歸納為六項: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為一句。
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
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為億萬民衆向心力的,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
二。
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别立「喜」與「樂」為二句;『五分律』缺。
大衆依學處而住,就能大衆喜樂。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
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後能達成的。
三、清淨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處所制的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複清淨。
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大衆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
僧伽如大冶[P179]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煉為純淨的精鋼。
這如社團的分子健全,風紀整肅一樣。
四、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淨的僧團,自然能引人發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
五、内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
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理想。
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内證而賢聖不絕。
「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在人間。
釋尊救世的大悲願,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于和樂清淨的僧伽。
這是制律的意義所在,毗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願與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銅鍱律』『經分别』(南傳一?一一──一四)。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
『銅鍱律』『經分别』(南傳一?三二)。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第二項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P180] 釋尊在世時,法與毗奈耶已經分化了;在結集時,就結集為法(經)與毗奈耶(律)二部。
結集sam!gi^ti是經和合大衆的共同審定,确定是佛說,是佛制的;将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而便于傳誦。
為什麼要結集?釋尊涅槃以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于廣大的法義與律制,怎樣才能保持統一,是出家弟子們當前的唯一大事。
這就需要結集,法與律才有一定的準繩。
傳說王舍城Ra^jagr!ha舉行第一次結集大會,應該是合理而可信的。
當時,由耆年摩诃迦葉Maha^ka^s/yapa領導;律由優波離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A^nanda主持集出,成為佛教界公認的原始結集。
優波離結集的「律」,主要是稱為「戒經」的「波羅提木叉」。
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釋尊就制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
這是漸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餘」戒的傳說,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處,……說别解脫戒經」。
制戒百五十餘的經文,出于『增支部』「三集」(1)。
『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2)。
一百五十餘學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為五部,就是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P181]pratides/ani^ya、衆學sam%bahula-s/aiks!a。
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及波逸提──二類。
這是戒經的原始組織。
優波離結集時,應有所補充、考訂,可能為一百九十一戒,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屍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五十衆學法。
到佛滅百年(一世紀),在毗舍離Vais/a^li^舉行第二次結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前三部的補充條款;七滅诤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處理诤事的辦法,應已附入戒經,而成為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
這是原始結集的重點所在!學處的文句簡短,被稱為經(修多羅su^tra)。
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随順法偈」,不違反于戒法的偈頌。
當結集時,僧團内所有的規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于僧團之内。
對于這些,古人随事類而标立項目,将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
這些「随順法偈」,為戒經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ma^t!rka^,意義為「母」、「本母」。
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khandhaka、「事」vastu、「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集(佛滅一世紀内)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了「分别」(稱為「經分别」,或「波羅提木叉分别」,或「毗尼分别」):對一條條的戒,分别制戒的因緣,分别戒經[P182]的文句,分别犯與不犯。
其主要部分,為各部廣律所公認。
那時,「法随順偈」,已有了部分的類集。
後來重律的部派,更進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為各種「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
律的結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
在大會上,阿難傳達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葉、優波離等的呵斥。
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說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舍微細戒」(6)。
小小戒,主要是有關衣、食、住、藥等生活細節。
這些規制,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生活有關。
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濟生活不同了,那末由僧衆來共同籌商、決議,舍去不适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制);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抉擇。
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波離等,卻以為這是破壞戒法,便于為非作惡。
結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讨論,決定為:「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
如佛所教,應謹學之」(7)!從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變的常法。
但實際上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
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為佛制,使人無所适從。
優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展為上座部Sthavira,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
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适應,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發展為大衆部Maha^sa^m!ghika,起初雖接受結集的律制,但态度大為通融[P183],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應遮。
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淨」,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
大衆部所傳的「五淨」,意義不完全明了。
但「戒行淨」與「長老淨」,是那一位戒行清淨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
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為為軌範,而不一定是出于佛制了。
「方法淨」是國土淨,顯然是因地制宜。
從大衆部分出的雞胤部Kukkut!ika:「随宜覆身,随宜飲食,随宜住處,疾斷煩惱」(8)。
将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随宜,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
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繼承這一學風而達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于呵毀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注【28-002】『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注【28-003】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注【28-005】『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三0──四三一)。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十誦[P184]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
『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
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注【28-008】『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第二節教内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
釋尊教化的弟子,随佛出家的極多。
「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A出家的過着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
在當時,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
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
出家者的佛教僧團,代表着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
出家者過着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
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衆是宗教師,重于法施;而在家者為信衆,重于财施的相對形态。
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
釋尊以後,在僧制确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衆的情況[P185]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别,明顯的表現出來。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僧衆有了優越的地位。
在家與出家,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緻的,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别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arhat。
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着優越性。
然北道派Uttara^pathaka以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
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律的。
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于出家,應有在家阿羅漢(1)。
『論事』(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見解,而加以責難。
『論事』以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羅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着,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
『彌蘭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
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
這一解說,也是依據事實的。
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願再過在家的生活,當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于律部(3)。
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最後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說,如『遊行經』等說(4)。
依原始佛教的經、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确的。
北道派與『彌蘭王問』,都是根據事實而說。
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譯的『惟曰雜難經』,說到「人有居[P186]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
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派有沒有關系!北道派,或說出于上座部Sthavira,或說屬于大衆部Maha^sa^m!ghika;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aya北。
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羅派Andhraka相同的不少,也許是出于大衆部的。
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修行中,自覺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越的舊說。
這才發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出在家阿羅漢的結論。
然在古代的佛教環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