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釋忏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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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唯有從“今日”起,全部“發露”出來,承認過去所造殺業不對,将之“皆悉忏悔”,以求獲得清淨。

     壬七忏癡殺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堕胎破卵,毒藥蠱道,傷殺衆生。

    墾土掘地,種植田園,養蠶煮繭,傷殺滋甚。

    或打撲蚊蚋,搯齧蚤虱。

    或燒除糞掃,開決溝渠,枉害一切。

    或噉果實,或用谷米,或用菜茹,橫殺衆生。

    或然樵薪,或露燈燭,燒諸蟲類。

    或取醬醋,不先搖動。

    或瀉湯水,澆殺蟲蟻。

    如是乃至行住坐卧四威儀中,恒常傷殺飛空着地微細衆生。

    凡夫識暗,不覺不知。

    今日發露,皆悉忏悔。

     此明忏悔由癡心所造成的殺罪。

    “又複”衆生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還造成如下的殺罪: “或”以不正當的藥物為人“堕胎”,緻使胎中的生命未出胎而死;或“破”雞鴨魚等之腹,取出其中尚未形成生命的“卵”以供受用,同樣是殺害生命,不要以為這與殺生無關。

    或用“毒藥”毒害人及魚狗鳥獸等,使諸生命不能繼續生存。

    或用“蠱道傷殺衆生”。

    蠱道,是集很多具有毒性的蟲類放在一起,讓它們自相殘殺,殺到最後剩下一隻,所有毒性集在這隻蟲的身上,将它弄死磨成粉末,然後偷放在仇人的食物裡,或暗放在仇人的衣物中,使人糊塗的受到傷害,還不知原因何在,這當然也是殺生的一種方法。

    如此間有些巫師以左道惑人就是。

    其過很重。

     “墾土”,就是開墾荒土;“掘地”,就是發掘泥地,都會有蟲從土地中出來,不是被太陽曬死,就是被飛鳥啄死。

    雖說“國依人民,民依飲食,食依耕田,種植五谷,得存性命”。

    自己生命得以因此保存固然不錯,但其他微細生命因此而死,亦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種植田園”,就是耕田種植五谷,布置林園,就是種植花草樹木,這都不免傷害生命。

    蠶是環節動物,食桑葉,吐絲作繭,人類所着綢緞,即由蠶絲制成。

    繭是蠶吐絲所作的巢,從蠶結成的繭上抽絲,所以說“養蠶煮繭”。

    當人将繭放在鍋裡煮時,裹在繭裡的蠶,如在熱地獄裡受苦,這是多麼殘忍的事?而此“傷”害“殺”死的生命很多,所以說為“滋甚”!像這樣的傷害衆生,過失當然不輕! “或”有手“打”扇“撲”滅“蚊蚋”,緻使蚊蚋傷身失命。

    蚊是嘬人的小飛蟲,在寒帶到夏天才有,熱帶全年都有,到了晚上出來,或在黑暗之處,飛來飛去咬人,相當使人讨厭,不知愛護生命者,往往會予以撲滅;蚋也是一種蟲名,其形好像蜜蜂,色是黑的,胸背膨大如球,翅膀透明寬闊,吸螫(讀式)乳哺動物的血。

     “搯齧蚤虱”:虱是寄生人體或其他哺乳動物身上的吸血小蟲。

    當人為虱騷擾時,一旦抓住,就以齒咬這小動物,咬時發出響聲,好像兩石相磕,生命立刻粉碎。

    蚤也是一種小蟲,俗稱跳蚤,頭小體肥,赤褐色,六足,寄生人體,吸取血液。

    人因它的跳來跳去,常感身上有些微癢,如被捉住,就以爪指扔斃,好像刀山劍樹加身,所以說為搯蚤。

    報恩經說佛于多劫前,在應現佛時,曾為坐禅比丘,時患虱子騷擾,不能安心入定,乃與虱子約定:你要吸我的血,我可供養你,但在我坐禅時,你應安然寂住,虱子确能遵守。

    後有跳蚤來到虱前,問它為什麼這樣胖?虱子如實告訴它,要它也這樣安份,當蚤嗅到血肉香味,為血肉所誘惑,不能如囑而行,于是跳來跳去的食噉比丘血肉。

    比丘受擾不能修定,脫下衣服責問虱子,虱說不是我違約言,而是新來跳蚤所為。

    比丘欲将衣服翻看,看看跳蚤怎樣活躍,不意衣碰到燈火燃燒,燒死很多蚤虱,此乃無意中傷害生命,不是比丘存心如此。

     “或”有用火想要“燒除糞掃”,就是現在所說垃圾。

    糞掃是腐爛物,有很多蟲蟻寄附,不論是用火燒,或用掃帚掃除,都會傷害很多生命。

    或有為了“開”通“溝”道,疏“決溝渠”,于中亦有很多蟲類,因而就會“枉害一切”,或者有所誤傷。

    枉害顯示不是有心傷害它們,但因工作關系,使諸蟲類冤枉而死。

    “或”有因“噉果實”,即吃各種水果;“或”有受“用谷米”,即吃飯喝粥等,雖是為了維持自己生命,但是其中皆有微細蟲類,如不予以注意,亦會傷害生命;“或”有享“用菜茹”,菜是生菜,茹是幹菜。

    古德說:“諸菜皆從地産,陰物也,人食之,能養陰,亦謂之蔬菜,有疏通意,故食之,腸胃宣暢而無壅塞之患”。

    先儒亦說:“人常咬得菜根,則百事可做,食菜不唯足以養身,亦足以養德”。

    是以受用菜物,宜吃蔬菜為尚。

    世人不知蔬菜有高度營養,以為吃蔬菜營養不足,殊不知多食肉類,既會常生疾病,亦足傷德!吾人受用果實、谷米、菜茹,皆是為了維持個己生命,為人如不受用飲食,生命就難生存。

    雖則如此,但亦“橫殺衆生”,應當生大慚愧,或如佛說當食藥想。

     “或”如過去一般人家,“然燒”從山上砍回來的柴“薪”,理應先将柴薪審察一番,看看其中有沒有小蟲,然後方可用火點燃焚燒,不然就會傷害很多生命,所以說燒諸蟲類。

    “或”有“露”點“燈燭”,不論用以供佛,或是用以照亮,不應将之暴露于外,理應用罩予以覆護,免得有些飛蟲,特别是飛蛾,見到光明飛來,也就“燒”死“諸”多“蟲類”。

    “或”将“取”用“醬”油酸“醋”,作為燒菜調味之用,先當将各瓶子搖一搖,如見其中有,立刻将之取出放生,以活其命,假定“不先搖動”一下,同樣會将其中的蟲子燒死。

    “或”将所用過的熱“湯”、冷“水”,頃“瀉”出去,或是潑到外面,必須特别注意,免得“澆殺蟲蟻”,否則其罪很大。

    相傳過去有位老翁,教誡兒說:螞蟻雖不傷害人,但若人不留意,會傷螞蟻生命,應當處處小心。

    貪生怕死是每個生命共同的心理,世人尚且這樣愛惜生命,學佛人怎可忽視? “如是乃至”于“行、住、坐、卧四威儀中,恒常”都有可能“傷殺飛空着地”所有“微細衆生”。

    如對有情生命有所愛護,一切行為活動,皆應護衛衆生,不得粗心大意的于無意中傷生。

    毗尼日用切要說:“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衆生自回護,若于足下傷其身,願汝即時生淨土”。

    對諸衆生愛護,應當時時如此。

    一般看來,總以為“碧空如洗”,什麼東西都沒有,殊不知微細蟲類充滿空中,不過“凡夫”肉眼“識暗”不能看到,若以天眼觀察,就知空中微蟲,多得無法計算。

    由人“不覺不知”,因而犯了很多殺生罪過。

    雖說有些是無心,不是故意的殺害,但不能說無罪。

    因此“今日發露,皆悉忏悔”,以求罪滅。

     壬八忏慢殺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以鞭杖枷鎖,桁械壓拉,拷掠打擲,手腳蹴踏,拘縛籠系,斷絕水谷,如是種種諸惡方便,苦惱衆生。

    今日至誠向十方佛、尊法、聖衆,皆悉忏悔。

     此明忏悔由慢心所造成的殺罪。

    慢是根本煩惱之一,自以為自己高于一切,沒有哪個人在他眼中,就是一般說的“目中無人”。

    對自己所看不慣的,要想怎樣的虐待,就怎樣的虐待,對其他衆生從無憐惜,且這不是短時間的事,乃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經常如此。

     “或”有喜“以鞭杖枷鎖”,鞭策杖打人畜。

    鞭是皮做成的,古時用以打人的刑具,或馬伕用以鞭馬的馬鞭,如鞭打、鞭撻,現在星馬兩國,如人犯了法律,或鞭十下八下,或鞭打得更多,是看罪行輕重。

    杖是竹木做的,古時刑罰所用的五刑之一,如行杖等。

    枷亦木頭做的,用以套在犯人頸項的刑具,如所說的枷鎖,唯鎖是鐵鑄的,本是關閉門戶的用具,有時亦用以鎖鍊犯人。

    “桁”(讀恒)本屋上的橫木,古時的刑械亦指此。

    “械”是刑具一種,如說械系,就是加刑具将犯人拘系起來。

    “壓”用強迫手段壓迫他人,使人屈服在他權威之下,要他做什麼就做什麼,不得違背他的意志,如俗說的向壓力低頭。

    “拉”是拉殺的意思,亦有說為摧殺。

    “拷掠”是鞭打的意思,即用刑具逼迫犯人招認,所謂屈打成招。

    “打”是用杖漫漫的打犯人。

    “擲”是将犯人從高處擲到地下,使犯人受極重的痛苦。

    “手腳蹴踏”,是輕手輕腳的踐踏衆生,令衆生受苦。

    “拘”是拘捕,即官廳逮捕犯人,如是輕罪,拘禁使服勞役,刑期在一日以上兩月以下。

    “縛”是束縛,即用繩索将犯人捆紮起來,免被逃脫。

    “籠系”是将犯人系于樊籠之内,如現在車上圍以鐵網的囚車。

    水谷,用現在話說,就是飲食。

    人及畜生之類,皆賴飲食維持生命,假定“斷絕”人及畜類的“水谷”,無異不給飲食受用,亦即等于斷絕人畜生命,其罪當然很重! “如是”像上所說“種種”殺害之罪,皆名造作“諸惡”的“方便”。

    以是鞭打乃至斷絕水谷,無一不是“苦”毒“惱”害“衆生”,自然構成種種罪業。

    過去不知,胡作妄為,實在不對,“今日”知道這是罪惡行為,乃以“至誠”懇切的心,謹“向十方佛”、十方“尊法”、十方“聖衆”,無所保留的“皆悉忏悔”,惟願三寶慈悲,憐愍我的愚昧,證明我的忏悔,使我罪業消除,讓我在佛法中重新做個佛化新人,絕對依于佛法去行,再也不敢去造種種違背佛法的罪行。

     壬九發願成德 願承是忏悔殺害等罪所生功德,生生世世,得金剛身,壽命無窮,永離怨憎,無殺害想。

    于諸衆生得一子地,若見危難急厄之者,不惜身命方便救脫,然後為說微妙正法,使諸衆生睹形見影皆蒙安樂,聞名聽聲恐怖悉除。

     不論由于什麼原因犯了殺生等罪,知道錯了,就當真誠忏悔,忏悔固可消除罪業,同時還可得大功德。

    現我“願承是忏悔殺害等”的“罪”惡,“所生”諸有“功德”,不求未來人天果報身,而求“生生世世”,皆“得金剛”不壞“身”,并願得到“壽命無”有“窮”盡。

    衆生用以殺害衆生的身體,如經所說是屬危脆敗壞之身,不值得我人對它有所執着。

    金剛身,喻如金剛那樣的堅固,是不可破壞的,唯此是佛所證得的,不是馀人所有。

    大寶積經第五十二說:“如來身者,即是法身。

    金剛身,不可壞身,堅固身,超三界最勝身”。

    大般涅槃經第三說:“如來身是常住身,不可壞身,金剛身,非雜食身,即是法身”。

    金剛身既是不壞,壽命當亦無窮,無窮壽命就是慧命。

     得到像佛那樣的法身、慧命,對諸衆生皆以慈悲心平等看待,自然“永離怨憎,無殺害想”。

    人世間所以會有殺害等的慘劇發生,原因在于怨怨相報,看到仇敵就是殺害,現在既然永離怨憎,還有什麼殺害之想?不特如此,且“于諸衆生得一子地”。

    一子地,大般涅槃經第十六說:“菩薩摩诃薩修慈悲喜已,得住極愛一子之地。

    善男子,雲何是地名曰極愛複名一子?善男子!譬如父母見子安隐心大歡喜。

    菩薩摩诃薩住是地中亦複如是,視諸衆生同于一子,見修善者生大歡喜,是故此地名曰極愛。

    善男子!譬如父母見子過患心生苦惱,愍之愁毒初無舍離。

    菩薩摩诃薩住是地中亦複如是,見諸衆生為煩惱病之所纏切,心生愁惱憂念如子,身諸毛孔血皆流出,是故此地名為一子”。

    此地配于菩薩階位,古德說有不同:有說是屬七地,有說是屬初地,有說屬于八地,在諸說中,以屬初地為準,因入初地已證化他之果,在化他時,觀諸衆生,看成好像一子一樣。

    “若”是“見”到衆生有什麼“危難”,或遇到什麼“急厄”之時,自然就會“不惜”自己“身命”,運用種種“方便”,将諸衆生“救脫”危難急厄困境。

    到衆生脫離困厄,身心不再受威脅,“然後”再“為”他們宣“說微妙正法”,如放生時說三歸五戒等,“使諸衆生”得以“睹形見影,皆蒙安樂,聞名聽聲,恐怖皆除”。

    意顯衆生無不愛惜生命,見到有殺害心的人若形若影,立刻就會感到無限恐懼,深怕自己亦會遭到他的殺害;現在菩薩已到一子之地,對于衆生全是一片慈心,根本沒有殺害之念,見到懷有大慈悲心的菩薩若形若影,自然就會生起安全感,當然亦得無限快樂。

    又如過去聽到會殺人的名字,或聽到會殺人的音聲,立刻亦會恐怖毛豎,不知會不會來解決我的生命;現在所聽到的,不是諸大菩薩的名号,就是微妙正法的音聲,所有恐怖自然悉皆消除。

    當知這是真正的慈悲和虔誠的發願所感得的。

     壬十結忏歸敬 我今稽颡歸依于佛:南無毗盧遮那佛,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南無阿彌陀佛,南無彌勒佛,南無龍種上尊王佛,南無龍自在王佛,南無寶勝佛,南無覺華定自在王佛,南無袈裟幢佛,南無師子吼佛,南無文殊師利菩薩,南無普賢菩薩,南無大勢至菩薩,南無地藏菩薩,南無大莊嚴菩薩,南無觀自在菩薩。

     此是總結忏悔殺業,生起下文歸敬佛僧。

    “我今稽颡歸依于佛”:稽是稽首,俗說叩頭,颡是磕頭,合說為稽颡,這是古禮,當居父母之喪時,将額觸地行禮,以表最為恭敬。

    現禮佛及菩薩,當更尊重虔敬,所以特說稽颡。

     辛二盜業 壬一承前起後 禮諸佛已,次複忏悔劫盜之業。

    經中說言:若物屬他,他所守護,于此物中,一草一葉,不與不取,何況竊盜?但是衆生唯見現在利故,以種種不道而取,緻使未來受此殃累。

     忏悔殺害罪業,前已說過,且亦“禮諸佛已”,其“次複”再“忏悔劫盜之業”。

    盜戒,又名偷盜戒,不與取戒,劫盜人物戒,即屬别人所有的财物,别人沒有說要給我們,哪怕是一草之微,我們都不得妄取。

    如“經中說言:若”這财“物”是“屬他”的,為“他所守護”的,與我毫無關系,是則“于此物中”,就是“一草一葉”,如果“不”曾給“與”我們,我們就“不”得“取,何況竊盜”?不與而取傷廉,竊盜過來傷義,為正當人所不應為。

     佛在中含第十九迦絺羅經說:“諸賢!我是已經遠離不與取,斷除不與取,必要人家給與我,我然後始取,給與我的,我樂接受,但接受後,常好布施,歡喜不吝,亦不望人有所酬報,我于不與取淨除其心”。

    是以做人,應效法佛的不與取精神,不論基于任何理由,都不得竊盜。

     “但是”世間“衆生”,特别是衆生中的人類,“唯”是“見”到“現在利”益,不管對人有怎樣傷害,隻要認為自己所需,就“以種種不”合正“道”的方法,“而”将别人的财物“取”為己有,這是相當不道德的,亦是罪惡極重的。

    現在你将别人财物取來自己享受,或花天酒地的亂用以為舒服,但是未來苦果夠你受得很慘,所以說“緻使未來受此殃累”。

    有些不信因果的世人,以為他人錢财很多,我盜取一點來,那有什麼關系?社會上像這樣觀念的人多起來,竊盜或劫奪的罪案,自然就會多起來,如現在每天都有搶劫金鋪或破門行竊,甚至當街搶劫年老夫婦的事件發生,社會怎麼得到安甯? 壬二總忏盜業 是故經言:劫盜之罪,能令衆生堕于地獄、餓鬼受苦;若在畜生,則受牛、馬、驢、騾、駱駝等形,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口。

    貧窮困苦,人理殆盡。

    劫盜既有如是苦報,是故今日至誠求哀忏悔。

     以“是”之“故,經”中佛“言”:搶“劫”偷“盜”以及非理強奪他人财物的“罪”惡,“能令衆生”将來“堕于地獄、餓鬼受”諸痛“苦”。

    地獄、餓鬼所受的痛苦,佛經常常講到,過去雖曾受過,但現在忘記,不能想像,唯有信佛所說,造了罪惡,定感苦果,現在即或不能相信,到受果時就知其苦,不是想像所能忍受,忍受不了也得忍受,因造了這罪惡,不容你不去受。

     造了盜取罪業,假“若”生“在畜生”,就必要“受牛、馬、驢、騾、駱駝等形”。

    做牛還債,前已說過。

    馬是脊椎動物,有四隻腳,行走很快,頭長有鬣,蹄隻一趾。

    過去交通不發達,馬的用處很多,如人騎馬很快到達所要到的地方,在印度及中國,還用馬隊作戰,或為運輸工具。

    驢是獸的一類,形略像馬,身體較小,耳頰特長,性格很馴,力能負物。

    過去或用驢子負物,或用驢車運輸各物。

    騾亦獸的一類,是馬與驢的混合種,古代亦用為人負物。

    駱駝亦獸的一類,體高八九尺,性很馴善,力量很大,背有雙峰或單峰,為沙漠行旅不可缺少的動物,亦用為人背物,如沙漠有駱駝隊,替人運輸貨物。

    等是等于其他豬、羊、雞、犬動物。

    如是等形畜生,皆是來還債的,因說“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

    過去偷了别人财物,雖使他人受到損失,但轉世後,變牛馬等,必然要以本身體力,代替你所偷的人勞動,以償過去你所欠他的債,或以你的血肉還他的債,在所欠債沒有償完,就得一直替他服務,到債還完,才得脫離牛馬等形,盜竊别人财物,怎得賴債不還?所以做人不論怎樣困難,都不應盜取。

     假“若”在三惡趣,還債告一段落,“生”到“人中”,由你罪惡未盡,雖得生而為人,隻能“為他奴婢”,專門為他工作,以還所欠馀債。

    奴婢是服賤役的男女,男的為奴,如說奴才、奴仆、奴子等,專制時代罪人的兒子入官為奴,身體是屬主人,可能永久為奴,别人不願做的事,身為奴仆的人,都得接受主人的指揮,要你做什麼就得做什麼,不容你不去做。

    婢是婢女,同樣是為主人,做各種苦事。

    身為婢女的人,如古書說,所過簡直不是人的生活,真可說是相當凄慘! 諸如此類的男奴女婢,由于過去盜取他人衣服,現在感受“衣不蔽形”的果報,暴露自己的醜态,過去若是搶奪他人的飲食,現在要感“食不充口”的果報,不足以滿自己的口腹,要想吃這樣,這樣得不到,要想吃那樣,那樣得不到。

    如是“貧寒困苦,人理殆盡”。

    吾人生存世間,穿雖不用绫羅緞匹,食雖不用山珍海味,但總要得到溫飽,不緻衣穿不暖,食吃不飽,受饑寒交迫苦。

    做人做到這樣,豈非“人理殆盡”?到人間來做人,本不容易,經說“人身難得”,正是顯示此意。

    既然生而為人,理應衣食豐足,方不辜負為人,因缺治生之道,反而貪圖便利,盜竊他人财物,現生怎不“貧寒困苦”? “劫盜”之罪,“既有如是”所感受的“苦報”,要想不感這樣苦報,就當真切忏悔,“是故今日至誠求哀忏悔”,惟願所造盜罪,皆得忏悔清淨。

     壬三别忏盜業 癸一忏悔強奪盜業 某等自從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盜他财寶,興刃強奪;或自奮身,逼迫而取;或恃公威,或假勢力,高桁大械,枉壓良善。

    吞納奸貨,拷直為曲。

    為此因緣,身罹憲網或任邪治,領他财物,侵公益私,侵私益公,損彼利此,損此利彼。

    割他自饒,口與心吝。

    竊沒租估,偷渡關津。

    私匿公課,藏隐使役。

    如是等罪,皆悉忏悔。

     此忏橫取強奪等的盜業。

    盜有種種的盜法,隻要是以不正當的方法,謀取得來的錢财,皆名為盜。

    在會“某等自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盜取很多: “或”者“盜”取“他”人“财寶”,不是悄悄偷來,乃是“興刃強奪”得來。

    刃是刀刃,或是刀口,即知别人有些什麼珍貴财寶,偷是沒有辦法偷到,于是運用刀刃,或如現在用搶,強而有力的将之搶來。

    對方抵抗求保财寶,就老實的給予一刀,或将其人殺傷,或結束其生命,人為保全生命,隻好看他将财寶取走。

    “或”者雖不用搶用刀,唯是“自奮”不顧“身”的,運用自己勇悍之力,将對方财産奪取過來。

    “或”用極為恐怖的“逼迫”手段,恐吓對方将财寶拿出“取”為己有,不然就要對方的小命,甚至說你要命還是要财,使得有錢人乖乖奉獻财寶。

     “或”有仗“恃公”家官府“威”勢,所謂“狐假虎威”,欺騙普通老百姓,詐取人民财産以為己有。

    “或”有“假”借自己特殊“勢力”,如貪官污吏之流,不用勢力保護人民生命财産,反用這勢力謀人民财産,這在政治不上軌道,貪污風行的國家,這一現象可說很多。

    或有自制“高桁大械”刑具,冤“枉”的“壓”迫“良善”的人民,良善人民本極守法,從沒有做不法的事,但因受不了刑具的苦逼,隻好“屈打成招”,花費金錢贖罪,得以無事放回,不也同樣的風行世間嗎?或有“吞納奸貨”,利歸于己,如将他人的财寶吞占過來,納于自己袋中慢慢享受。

    貨是貨物,奸貨,是以奸欺的辦法,将他人的貨物,用以賣給他人,所得的财寶利潤,完全屬自己所有。

     或有在政府做官,如警策首長等,人民做錯什麼事,理應本法律處理,但為了貪圖錢财,“拷直為曲”,就是原來理直的,即自己沒有做錯,但因沒有用錢買通,受不了殘酷拷打,有理的反成理曲,有錢人本來理曲,因對官人的賄賂,無理反成為有理,這樣一來,兩邊金錢,豈不都入自己的荷包。

    殊不知這是違法的,國家并不曾要你這樣,“為此因緣,身罹憲網”。

    國家法律本是公正無私,對的就是對的,不對就是不對,由你受人賄賂,對的反而說為不對,不對反而說是對的,以此不合法的因緣,自己就陷入憲法之網,投入牢獄之中,如魚鳥的投網,沒有辦法脫出,廉潔的政府,絕對不容有這樣不法之徒。

     “或”有“任”由下屬,用不合律法“邪治”人民,使人民因而破産。

    原因上級長官,得到部下孝敬,部下怎樣亂來,就不加以過問,隻要領到部下的“财物”就好。

    或有在公家服務,公家财物當然屬于公家,但為貪心驅使的公務人員,卻将公有财物,私吞以益自己,名為“侵公益私”。

    如報上常有報導,“監守自盜”,就是此類。

    或有自己在于公位,就“侵”犯“私”人的财物以“益公”家,便向公家邀功,以求公家獎賞,同樣是要不得。

    私有财物,在法律保障下,神聖不可侵犯,現你利用自己地位,将私有财物變成公有,當然亦是犯法,在一個政治上軌道的國家,是不容官員這樣亂來的。

     或有“損彼利此”,如彼為自己的怨仇,此是自己的親友,在他們發生财務糾紛,運用自己的職權,損害我的怨仇,利益我的親友。

    反過來,就是“損此利彼”,此是我的怨仇,彼是我的親友,為使我的親友得益,不惜損害我的怨仇。

    或有口頭上說得很漂亮,我對此事的判決,絕對是大公無私,分“割他”人的财物,以“自饒”益,亦即所謂“中飽私囊”,根本不曾秉公處理。

    或有對雙方說:你們這筆财物,不要相争不讓,既不歸你所有,亦不歸他所有,我替你們去做善事,雖則“口”頭說捐“與”某個慈善機構,而實内“心”悭“吝”不舍,根本沒有捐給慈善團體,乃是自己袋袋平安而已。

     或有身為國家關稅人員,“竊沒租估”,就是查出行人攜帶的私貨,課稅本來是很重的,但向國家報告,說所稅款很少,多出來的自是查稅人員私吞。

    或有做生意的,為了避免納稅,“偷渡關津”渡口,免為關稅人員查到,是為“私匿”貨物,使國家的“公課”,亦即使國家的稅收減少,這不是盜取國有财物是什麼?過去時代,人民有為國家服勞的義務,但一般使役總是逃避,有将逃避的差役“藏匿”起來,從而向他們索取藏匿的費用,得以免為“使役”。

    還有,當兵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義務,在現代民主國家,沒有哪個國民不服兵役,可是過去當兵,不特受訓時要受鞭笞之苦,必要時還要調到邊區守戍,同樣是很苦的。

    因此,稍有辦法的人,或富家的子弟,總想逃避兵役,于是也就有人,提供藏匿之處,好讓适齡壯丁,不緻去服兵役。

    但藏匿的人,不是白做的,要相當代價,才肯這樣做,亦為權謀取财的辦法之一。

     衆生有“如是等”這麼多的“罪”惡,今日唯有誠摯的“皆悉忏悔”,方可免除未來的苦患。

     癸二忏混用三寶物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是佛法僧物不與而取。

    或經像物,或治塔寺物,或供養常住僧物,或拟招提僧物,或盜取誤用,恃勢不還。

    或自借,或貸人,或複換貸漏忘,或三寶物,混亂雜用。

    或以衆物,谷米、樵薪、鹽豉、醬醋、菜茹、果實、錢帛、竹木、缯綵、幡蓋、香花、油燭,随情逐意。

    或自用,或與人。

    或摘佛花果,用僧鬘物。

    因三寶财物,私自利己。

    如是等罪,無量無邊,今日慚愧,皆悉忏悔。

     此明混用三寶物的罪業:各宗教有各宗教所屬财物,當然不可随便混用。

    現專約佛教财物說,是屬三寶所有,不是佛物,就是法物,再是僧物,而三寶的财物,佛法向說不得互用,屬佛物就得用在佛,屬法物就得用在法上,屬僧物就得用在僧上,絕對不可将佛物用在法上,法物絕對不可用在僧上,僧物同樣不能轉用到佛上、法上。

    互用尚不可,盜用更不可。

    現實世間,“或是佛法僧物”,本是供養三寶,以求福德,但竟有人“不與而取”,敢以盜取而去。

    如現在有些大寺廟,常有香爐等被偷,實在是罪大惡極。

    三寶物都敢偷,還有什麼罪惡不敢做? “或經像物”,經指經典,像指佛像,亦即佛物、法物。

    “或治塔寺物”,塔是佛舍利塔,寺是寺廟,如是修建佛塔及寺廟用的材料。

    塔在印度叫窣堵波,或名塔婆,中國譯高顯處、功德聚、方墳、圓冢、墳陵、歸宗等。

    以磚等為安置佛舍利等高建築的建築物。

    摩诃僧祇律第三十三說:“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者名支提。

    如佛生處、得道處、轉*輪處、般泥洹處、菩薩像、辟支佛窟、佛腳迹,此諸支提,得安佛華蓋供養具”。

    是以舍利有無而為二者的區别,不過到了後世,不問二者差别,隻要外形類似,總名為塔。

    寺是寺刹,佛寺、僧寺等,是安置佛像,僧及止住的處所。

    僧寺在中國最初得名,由于西域僧人初來中國,沒有寺廟可住,特先館于向來招待外賓的鴻胪寺,後雖移于别處安住,為了不忘其本,特仍标以寺号,後來凡是僧所住處,皆名為寺。

     “或供養常住僧物”,僧物是指僧團公共所有财物。

    常住僧對四方僧說,四方僧是往來僧,亦即中國說的挂單僧,來不拒而去不留,隻要不違僧規,可以自由來去;常住僧是指長期安住寺廟用功修行的僧人。

    四方僧物,是屬四方僧人所有,不論該僧從哪兒來,如有施主到寺供僧,每個客僧都有一份;常住僧物,是屬十方常住所有,不論原住僧人,或是新來客僧,隻要在常住安單下來,都可受用十方常住所有物,不可有不同的對待。

    “或拟招提僧物”,招提具說招鬥提舍,又作柘鬥提奢,中國譯為四方,或四方僧房,又稱四方僧,即四方衆僧可以依住的客舍。

    法顯傳說:“作四方僧房,供給客僧”。

    就是指此。

     不管是常住僧物或四方僧物,“或”有“盜取”,其過失很重。

    南山律主說:“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随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

    僧物尊貴,不可盜取,如妄盜取,其罪極重。

    古德說:“常住一根草,勸君休要讨,佛地有伽藍,陰司有閻老”。

    伽藍是護法的,不要以為盜取沒有人知,護法伽藍看得很清楚。

    閻老是判死後罪人的,你有什麼罪,就判什麼罪,“随罪輕重,考而罰之”,是極公平而不妄入人罪的。

     盜取而用固然不可,混“誤”而“用”亦要不得。

    誤用,如将買磚的錢買瓦,或将買木的錢買鐵,是為混誤而用,雖說同樣用在僧寺,但仍不免屬于犯罪。

    或有仗“恃”自己為官的“勢”力,或是地方上有惡勢力,初說借用常住物,過一個時期還來,但對此生起貪心,欲将所借據為己有,恃勢欺淩僧人,不說沒有去要“不還”,就是僧人去讨亦不肯還,僧人态度如稍不好,借者更不客氣對僧人說,不還就是不還,和尚又将怎樣?諸如此類的“恃勢不還”,在這世間很多,特别是鄉村寺廟,更常發生類似事件。

    不管現在你是怎樣橫行,到閻老那兒,是賴不了的,結果還是要來還債,怎可仗恃勢力而不奉還? “或”有親“自”來“借”常住物,“或貸人”,貸是借的意思,以常住物借與他人,但該人沒有信義,借了給他就不還來。

    “或複換貸”,以有換無,先貸後還,以輕換重,以賤易貴,日子一久,不記其事,文說“漏忘”。

    忘而失記是漏,遺忘不還名忘。

    雖非存心不還,未還則是事實,同樣是有罪的。

     “或”有将“三寶物,混亂雜用”,亦要不得。

    如信衆施一塊旃檀木,本意是塑佛像用的,不知作為木柴燒去,或有信衆施錢放生,将放生錢混為齋僧,使得很多生命不獲解救,或有發心來寺齋僧,乃将該錢混為建寺,這都犯誤用罪。

    再如施主省吃儉用,将錢送到寺内鑄鐘,期收鐘聲一響,遠近都能聽到,聖凡皆得受用,這對施主說,會得大福德,現将該款别用,不但自己有罪,施主亦少得福。

    罪福決疑經清楚說:施主原本發心塑造釋迦佛像,你卻為他塑彌陀佛像;施主原本發心要印大般若經,你卻為他改印大涅槃經;施主原本發心要造僧房,你卻為他改供僧食;施主原本發心供養二部僧的,你卻為他改入一部僧中;施主原本發心供養十方僧的,你卻替他改為供養現前僧衆。

    諸如此類,有違施主心意,當然皆得罪過。

     “或”有“以”僧“衆”所有“物”,諸如“谷米”,乃至“油燭”,各有各用,不得“随情逐意”,任意胡亂妄用,“或”者私“自”受“用,或”者給“與”自己所鐘意的“人”受用,“或”有将本用以供佛的華果,現在将該“華果”,“摘”來不用供佛,反而“用”來“僧”衆所需的華“鬘”璎絡之“物”,以為莊嚴,怎麼可以?要知聖凡之僧,皆是佛的弟子,弟子供佛是應該的,反将佛所有的華果,用作僧的莊嚴品,試想其過多重? 或有“因”将“三寶财物私自利己”,其罪更是如恒河沙。

    三寶财物,如上所說,互用尚且不可,怎可藏匿私自取用?大般涅槃經說有八不思議,第七不思議,是顯佛法大海,不宿死屍。

    如一闡提人,或犯四重禁、五無間罪、诽謗大乘、非法說法、法說非法,此等皆是佛法大海所不宿的死屍。

    還有畜香、華、金、銀、寶物、妻子、奴婢的八不淨物,其罪同樣很重。

     “如是等”所有“罪”惡,可說有“無量無邊”那麼多,過去不知不談,“今日”知是錯誤,除了生大“慚愧”,唯有在三寶前,“皆悉”至誠“忏悔”,求罪消滅。

     癸三忏盜親鄰物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作周旋朋友,師僧同學,父母兄弟,六親眷屬,共住同止,百一所須,更相欺誷。

    或于鄉鄰比近,移籬拓牆,侵他地宅,改标易相,虜掠資财,包占田園,因公托私,奪人邸店,及以屯野。

    如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