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受戒學戒與持戒
關燈
小
中
大
磨作法——僧團會議制度無法遵行的情形下,隻好内心為他悲痛,否則
的話,可在布薩誦戒之時,為之舉罪,由大衆秉公處斷。
絕不可以随見随說,見人便說,不分場合,不拘時間,也不管對方聽者的身分。
要不然,他說他人犯戒,如果說的是真話,他自己便犯了“說四衆過”戒,如果所說不實,更加犯了“妄語戒”,如果被說者是出家人,他則犯了“毀謗三寶戒”;這三條戒,都是菩薩的重戒,無論在家出家,都是犯的波羅夷罪。
波羅夷罪是現在失去戒體,死後當堕地獄的大罪,若犯一條,堕地獄的時間是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相當于人間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
所以一個持戒謹嚴的人。
絕不會輕易說他人犯戒,如果常常愛說他人犯戒的人,他自己首先就是一個常常犯戒的人。
在這裡,尚有一點,必須注意:前面說過,佛門的戒律是有層次階段的,所以在身分上說,也有嚴格的區别。
在羯磨法中的規定,佛子犯戒,如不自行發露,(以其犯戒類别的輕重,或在一位、二位、三位清淨比丘前發露忏悔,或在大衆僧前發露忏悔。
)見他犯戒的人,應該勸他發露忏悔,要是三谏不聽,便在大衆于羯磨之際,為之舉罪,使得大衆以會議方式來處罰他。
但是舉罪也有層次類别的限制:比丘可舉七衆過,比丘尼則除比丘外可舉六衆過;出家衆可舉在家衆之過,在家衆不得舉出家衆之過。
絕對不可随便舉他人之罪過,這不是佛制袒護比丘,而是因為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可以教誡一切人,餘衆則不能。
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怎會知道比丘犯了什麼戒?至于在家二衆,不許聽誦大 戒,怎會明白大律的内容,而來指責出家人犯了什麼戒?再說出家人有出家人的僧團規制,出家人犯戒,自有僧團的制裁,在家人豈得越階犯上,而來冒渎舉罪?同時,一個未通大律,未能對于大律的開、遮、持、犯、有其通體認識的在家人,即使舉了出家人的罪,也是每舉不中的,所以出家人如果犯戒,在家衆不惟不得舉罪,即或勸谏的資格,也是成問題的。
第四節、以戒為師 如果人人持戒,佛教必然興盛。
但是,提倡律制的尊嚴,在佛教社會中,殊為困難。
大叢林下有其清規的制裁,犯了重規,即予遣單;但因叢林各自為政,一般的小廟,更是不受任何上級教會的轄制,所以一處遣單,他處皆可挂單,一處犯了重規,也可到處再犯重規,故對犯戒的問題,也就不太重視了。
同時叢林的遣單,往往出于少數執事僧的權力,也不是從大衆僧的羯磨法中産生的效果,故也難免沒有出于少數人的恩怨關系者。
不像僧團制度的根本精神,僧團的決議,即代表十方大衆的決議,如果犯了重戒,僧團制裁之後,即等于接受了十方大衆僧的制裁,一處滅擯,即處處不許容身,因為處處僧房,皆在僧團之中,一個理想的僧團,等于一個無限大的共和政府,但此共和政府,不必定有固定的元首和行政的首都,凡是依照戒律,羯磨作法之後,即可得到十方大衆僧的印可。
佛滅度後,佛子以戒為師,戒為佛制,尊重戒律,即是尊重佛陀;凡為佛子,自皆尊重戒律。
所以隻要一犯根本大戒,勢必舍戒還俗,這是佛制的根本精神,但願我們能來恢複此一根本精神,否則的話,光是批評他人犯戒,犯戒的人也就越來越多了! 我們惟有以戒為師,才能自己持戒,并也能夠協助他人持戒與保護他人持戒。
否則,多數的人不持戒,持戒的人反将失去了應得的保障,那真是所謂“法弱魔強”了!
絕不可以随見随說,見人便說,不分場合,不拘時間,也不管對方聽者的身分。
要不然,他說他人犯戒,如果說的是真話,他自己便犯了“說四衆過”戒,如果所說不實,更加犯了“妄語戒”,如果被說者是出家人,他則犯了“毀謗三寶戒”;這三條戒,都是菩薩的重戒,無論在家出家,都是犯的波羅夷罪。
波羅夷罪是現在失去戒體,死後當堕地獄的大罪,若犯一條,堕地獄的時間是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相當于人間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
所以一個持戒謹嚴的人。
絕不會輕易說他人犯戒,如果常常愛說他人犯戒的人,他自己首先就是一個常常犯戒的人。
在這裡,尚有一點,必須注意:前面說過,佛門的戒律是有層次階段的,所以在身分上說,也有嚴格的區别。
在羯磨法中的規定,佛子犯戒,如不自行發露,(以其犯戒類别的輕重,或在一位、二位、三位清淨比丘前發露忏悔,或在大衆僧前發露忏悔。
)見他犯戒的人,應該勸他發露忏悔,要是三谏不聽,便在大衆于羯磨之際,為之舉罪,使得大衆以會議方式來處罰他。
但是舉罪也有層次類别的限制:比丘可舉七衆過,比丘尼則除比丘外可舉六衆過;出家衆可舉在家衆之過,在家衆不得舉出家衆之過。
絕對不可随便舉他人之罪過,這不是佛制袒護比丘,而是因為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可以教誡一切人,餘衆則不能。
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怎會知道比丘犯了什麼戒?至于在家二衆,不許聽誦大 戒,怎會明白大律的内容,而來指責出家人犯了什麼戒?再說出家人有出家人的僧團規制,出家人犯戒,自有僧團的制裁,在家人豈得越階犯上,而來冒渎舉罪?同時,一個未通大律,未能對于大律的開、遮、持、犯、有其通體認識的在家人,即使舉了出家人的罪,也是每舉不中的,所以出家人如果犯戒,在家衆不惟不得舉罪,即或勸谏的資格,也是成問題的。
第四節、以戒為師 如果人人持戒,佛教必然興盛。
但是,提倡律制的尊嚴,在佛教社會中,殊為困難。
大叢林下有其清規的制裁,犯了重規,即予遣單;但因叢林各自為政,一般的小廟,更是不受任何上級教會的轄制,所以一處遣單,他處皆可挂單,一處犯了重規,也可到處再犯重規,故對犯戒的問題,也就不太重視了。
同時叢林的遣單,往往出于少數執事僧的權力,也不是從大衆僧的羯磨法中産生的效果,故也難免沒有出于少數人的恩怨關系者。
不像僧團制度的根本精神,僧團的決議,即代表十方大衆的決議,如果犯了重戒,僧團制裁之後,即等于接受了十方大衆僧的制裁,一處滅擯,即處處不許容身,因為處處僧房,皆在僧團之中,一個理想的僧團,等于一個無限大的共和政府,但此共和政府,不必定有固定的元首和行政的首都,凡是依照戒律,羯磨作法之後,即可得到十方大衆僧的印可。
佛滅度後,佛子以戒為師,戒為佛制,尊重戒律,即是尊重佛陀;凡為佛子,自皆尊重戒律。
所以隻要一犯根本大戒,勢必舍戒還俗,這是佛制的根本精神,但願我們能來恢複此一根本精神,否則的話,光是批評他人犯戒,犯戒的人也就越來越多了! 我們惟有以戒為師,才能自己持戒,并也能夠協助他人持戒與保護他人持戒。
否則,多數的人不持戒,持戒的人反将失去了應得的保障,那真是所謂“法弱魔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