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觀成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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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如果該法是空性,則其不應該存在生成與壞滅,如同虛空一般。

     其次,如果該法不是空性,則既不應該往他法轉變,也不存在觀待,所以,也不應該存在生成與壞滅。

     庚五、以觀察一異而破: 成壞若一者,是事則不然; 成壞若異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生成與壞滅存在,則其本體應當以一體或者異體的方式而存在。

    但是,因為生成與壞滅的本體是互違的,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所以不應該是一體;而生成與壞滅的本體為異體也是不合理的,因為(異體的法)必須以互不觀待的方式而得到,(而事實并非如此)。

     關于論證異體不合理,在其他的注疏中提出以下理由:(一)因為(生成與壞滅)必須依靠瓶子等一個法;(二)因為(生成與壞滅)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與無常相違;(三)因為(生成與壞滅)互不混亂。

     (生成與壞滅)中的一者不存在,則另一者也不可得;反之,如果一者存在,則另一者也遍是存在。

     己二(遮破存在之能立)分二:一、破現量之能立;二、破比量之能立。

     庚一、破現量之能立: 若謂以現見,而有生滅者。

     則為是癡妄,而見有生滅。

     如果對方提出:你們這樣仔細研究,又有什麼作用呢?因為生成與壞滅的現象,即使是放牛的牧童也是現量可見的(,所以生成與壞滅就是存在)。

     你們自以為現量可見的生成與壞滅,并不是真實的,而是因為愚癡染污了内心而導緻的。

    就像因為眼翳而現見(毛發,因為幻覺而現見)陽焰等比喻一般。

     庚二(破比量之能立)分二:一、以無生而破;二、以太過而破。

     辛一、以無生而破: 法不從法生,不從非法生; 非法亦不從,非法及法生。

     (原譯:從法不生法,亦不生非法;從非法不生,法及于非法。

    ) 如果對方提出:生成與壞滅就是存在的,因為其二者所依的法存在。

     如果該法以自性而存在,那麼請問該法是從有實的法而産生,還是從無實的法[非法]而産生的呢? 首先,從(實有的)該法自身中,不可能産生該法,因為該法已經成立,且因果不可能同時存在。

     其次,從無實的法中,也不可能産生有實的該法,因為有實無實相違,以及無實的法沒有能力産生,如同石女的女兒不可能生出兒子一樣。

     同理,無實的法不可能從無實法自身當中産生,因為因果二者都不存在,所以沒有能生所生。

     而無實法也不可能從有實法當中産生,因為二者相違,且無實法的産生不存在。

     既然該法不論從有實法,還是無實法當中都不能産生,那麼所生成的法究竟是什麼呢?所壞滅的法,以及已經壞滅的無實法又是什麼呢? 還有,釋迦卻丹也雲:“有實法不能從有實法中生成,無實法也不能從無實法中壞滅。

    ” 法不從自生,亦不從他生, 不從自他生,雲何而有生? 同樣,諸法不可能從自身中産生,因為有無義生與無窮生的過失;也不可能從以本體而成立的他法中産生,其理由在第一品中已經進行了論述;也不會從自他二者中産生。

    既然如此,諸法又怎麼能夠産生呢?絕不會産生。

    所以,諸法不存在産生。

     辛二(以太過而破)分三:一、宣說太過;二、駁斥離過之答複;三、攝義。

     壬一、宣說太過: 若有所受法,即堕于斷常。

     當知所受法,若常若無常。

     諸法不存在生。

    否則,如果承許諸法以自性而存在,而該法在第二時間又沒有毀滅的話,則該法就成了恒常之法;倘若承許該法毀滅,則又有堕入斷見的過失。

    而任何存在的實有之法,要麼就應承認其為常有,要麼就應承認其為無常(,沒有第三種情況存在)。

     壬二、駁斥離過之答複: 所有受法者,不堕于斷常。

     因果相續故,不斷亦不常。

     如果對方認為:即使承許諸法存在,也既不會堕入斷滅,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