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觀因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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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所生為趨入基礎的,一切因果法本體的所謂“産生”等并不存在。

    就像陶師做瓶子一樣,見與不見二者都不存在。

    如果可以見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産生;如果不能見到(瓶子或果法),所謂的産生也不合理。

    大家可以對此觀點加以觀察。

     因此,無論因法是否能見到果法,都不能産生果法。

     辛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 若言過去果,而于過去因, 未來現在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過去因,而于過去果,未來現在果,是則終不合。

    ) 如果果法是過去的法,則無論是過去的因、尚未産生的未來之因,還是現在産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

    我們可以依次對三種情形進行觀察,就可以分别用因為因果二者都屬于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因為果法屬于過去,而因法尚未産生,所以也不能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時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現在果,而于現在因, 未來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同樣,如果所産生的果法是現在的法,則無論是尚未産生的(未來之)因、過去的因、還是現在産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

    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産生,所以不能接觸;因為因法屬于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時,所以互相觀待的接觸不存在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未來果,而于未來因, 現在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未來因,而于未來果,現在過去果,是則終不合。

    ) 如果果法是尚未産生的未來之法,則無論是現在産生的因、尚未産生的(未來之因)、還是過去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

    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時,并且果法尚未産生,所以不能有接觸;因為因法與果法二者都尚未産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果法尚未産生,而因法已經毀滅,所以不存在接觸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無論因法還是果法,如果是過去和未來的法,現在都不存在,所以不應該有接觸;現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觸,否則就有因果處于同時的過失。

    既然不是處于同時,就不應該有接觸,因為是非同時的。

     如果不存在接觸,則猶如光明與黑暗、東山與西山一樣不應該互為因果。

    如果這樣都互為因果,則非因也可以成為因了。

    如果存在接觸,也不應該互為因果,因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

     由此可見,如果不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産生果法呢?絕不會産生。

    反之,如果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産生果法呢?這種情況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無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們還可以觀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還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産生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産生果法,則由因法又怎麼能産生果法呢?(絕不可能。

    )如同從水中不可能産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産生果法,那麼由因法又怎麼能産生果法呢?(絕不可能。

    )因為果法已經成立。

     這裡是以因法為基礎進行論證的,而前面是從和合之時進行分析的,因為角度不同,所以我認為并不重複。

     庚二(觀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觀察一體異體而破;三、以觀察有無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滅。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滅。

     前面已經從因法的角度進行了抉擇。

    下面再對果法進行觀察。

    我們仍然可以追問:因法所産生的果法本體究竟是非空性,還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即像《般若燈論》中所說的,言事實師雲:“于果法産生之前,應承許果法不空。

    ”或者無論是誰所說的果法自性不空,則因為不空的緣故,因法又怎麼能産生果法呢?絕不可能産生。

    因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變更。

    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果法也沒有滅失。

     如果是這樣,則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沒有滅失,也沒有産生的法,但對方并不承認此點。

    (所以,對方的見解是錯誤的。

    )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滅。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滅。

     如果承許果法為無有自性的空性,則果法又豈能産生呢?既然無有本體且為空性,(果法)又豈能滅失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不存在死亡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