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觀因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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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幫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沒有提供能力時就已經毀滅,則該果法就成了無因。

    所以,(如果因法能為果法提供能力,)則因法自身就有成為兩個的過失,一個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個是已經毀滅的因。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時,就已經毀滅。

    也就是說,在因法窮盡而趨入毀滅以後,才産生了該果法,則所産生的果法就會成為無因。

     庚二、破與和合同時生: 若衆緣合時,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則為一時俱。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因果為先後的關系不合理,但如果在衆因緣和合的時候,果法也一起共同産生,就像以燈而同時産生光亮一般。

     (如果這樣承許,)則能生[生者]與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兩隻角一樣有同時存在的過失。

    這樣就互不觀待,所謂的因果關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産生以前,就不可能有産生果法的能力。

    一旦該能力具備,果法也已經成立。

    如此一來,也就不需要什麼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衆緣合。

     此即離因緣,名為無因果。

     數論派的論師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緣和合之前原本無有而新産生的。

    在該法的因緣和合之前,該未來法早已存在,隻是随着因緣而将原先已經存在的該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緣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經産生,而絲毫不觀待因緣。

    則該果法在無因的情況下也能産生,這樣就有連兔角都會存在等過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觀察因而破;二、觀察果而破。

     庚一(觀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三、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變為果,因即至于果。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并不僅僅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的。

    所以我們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謂“因法是否是在給予果法能力之後毀滅”等問題。

    因果本來就不是異體的,因為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的本體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轉變為果法,即因法已經完全遷移(至果法)而成為無常之法,則果法就有不是原本無有而重新産生的過失。

    就像舞者僅僅更換了裝束一樣,(沒有本質的改變。

    )因為因果為一體,所以又怎麼需要産生什麼新的果法呢?因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經産生過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産生(果法) 的過失。

    這顯然不合理,因為大可不必。

     雲何因滅失,而能生于果? 所謂毀滅的因法,現在卻絲毫沒有消失,又怎麼能産生已經産生的果法呢?絕不可能産生。

     辛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 (原譯:又若因在果,雲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毀滅而産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産生的。

     與果法相關聯并且現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麼可能産生果法呢?因為果法已經存在,而因法卻無有變化,這樣的因又怎麼能成其為因呢?斷無此理。

     如果因法與果法毫無關聯,既然毫無關聯,又會産生什麼樣的果法呢?如果無有關聯也會産生的話,則會有從一個因法而産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個果法也不産生的過失。

     辛三、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 因見不見果,是二俱不生。

     我們還可以觀察,因法是在見到果法,還是在沒有見到果法的前提下産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經見到果法,則果法就必須存在,如果果法已經存在,則因法也就不應成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沒有見到果法,又怎麼會産生果法呢?不可能産生。

    如果這樣也會産生的話,就有産生一切的過失。

    這裡所說的“見到”,是指緣的意思。

     《顯句論》雲:如果對方提出,因法本來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種子等因法“見到”什麼的問題。

    則可以回答說,無論存在與否,我們的立論是為了證實(言實事師)有生之說與理相違,或者是針對(數論外道)神我的等起為因的見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許種子與根為一體之說而言的。

     《般若燈論》也雲“若眼見而取者,然後識起者,識者無用;若眼不見而取者,色之境等則為無用”等。

     我個人認為:這些教證似乎都是在表明,